如何看待【山東教師猥褻女生一審獲刑1年 二審獲刑12年】違背【上訴不加刑】原則?
新聞來源於齊魯晚報,本人在網易新聞上看到此則消息。
連接如下:教師猥褻女生一審獲刑1年不服上訴 二審獲刑12年和朋友提到此事,學法律的朋友表示不能理解,告訴我所謂的【上訴不加刑】原則,請問這個案例是否是法院判決失誤又或者本案例不能應用【上訴不加刑】原則?
上訴不加刑原則是指第二審人民法院在審判僅有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近親屬上訴的案件時,不得加重被告人刑罰的一項審判原則。但如果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或者自訴人提出上訴的,則不受該原則的限制。
這個案件本身並無問題,僅僅是記者用了個標題誤導讀者罷了,所以題主「學法律的同學」應該是沒看到新聞內容,僅僅是對標題發表看法。
上訴不加刑是正確的,但抗訴時可以加刑。而這個案件中,導致加刑的不是上訴,而是控方的抗訴(刑事訴訟法第226條第二款),即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或者自訴人提出上訴的,不受上訴不加刑的限制。
————————與案件無關的刑訴法知識————這個案件中涉及了刑事訴訟法中關於上訴的相關知識,順手寫出來,給準備司考的同學們加強一下。整篇文章中涉及刑事訴訟法的內容為:2010年底,巨野縣人民法院以猥褻兒童罪,依法判處張某有期徒刑一年。一審判決後,張某不服提出上訴。2011年8月16日菏澤市中級人民法院將該案發回重審。2014年11月27日,案件重審後,張某仍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近日,該案經菏澤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抗訴機關提出的抗訴理由於法有據,應予支持,遂依法改判張某有期徒刑12年。
1、為什麼第二次仍然只判處一年?——上訴不加刑原則的加強
在1996刑事訴訟法中,上訴不加刑原則僅限於「對提出上訴的被告人和未提出上訴的原審被告人」,在二審期間不得加重處罰。(刑訴法190條)在當時,這一原則是可以規避的:二審不直接改判加重刑罰(因為不允許),而是將案件發回重審,一審在重審的時候直接加重刑罰。實踐中,出現這一情況的最常見原因是被告人一審認罪,而上訴時翻供,因認罪態度不好,故二審就隨便找了個理由發回重審。
因此,在2012年刑事訴訟法的修訂中,在上訴不加刑原則的法條中(刑訴法第226條)增加了新的規定,封死了這一規避bug:第二審人民法院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實,人民檢察院補充起訴的以外,原審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
而重審之後的一審法院是在2014年11月27日作出判決的,已經適用2012刑事訴訟法,所以即使當時查明原來的一審判決有誤,受限於這一修改之後的「上訴不加刑」原則,也仍然無法作出高於1年的判決結果,只能通過抗訴或者生效之後的審判監督程序予以糾正。
2、為什麼中院直接改判?——發回重審制度的限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案件,在上訴之後,二審法院可以發回重審。但是,沒規定次數啊!那麼,這就有了一個很大的bug:一審審判,上訴,二審審判,發回重審。一審再審判,再上訴,二審再審判,再發回重審。一審再審判,再上訴,二審再審判,再發回重審。一審再審判,再上訴,二審再審判,再發回重審。
……由於某些原因(如覺得這人有罪不想放縱犯罪,或者二審法院不願意承擔輿論、鬧訪之類的風險)就這樣無限循環下去,所以理論上,可以用這種方式把最早那個判決的刑期都用完,而程序上完全合法。即假如原判刑期是十年,可以在這十年內不斷以這種方式進行審判,使案件不生效而不能執行刑罰,並導致被告人失去減刑、假釋的機會。在2012年刑事訴訟法中,也在225條第二款增加了新的規定內容,補上了這一BUG:
原審人民法院對於依照前款第三項規定發回重新審判的案件作出判決後,被告人提出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判決或者裁定,不得再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這意思就是,因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發回重審一次之後,二審法院就不可以再發回重審了,必須要作出判決。當然,還是有例外情況的,即如果是因為違反程序而發回重審的,不受這一限制。
綜上,這個案件中未必是這種情況,我只是假設:
在2012刑訴法之前,本案如果證據不充分的情況下,二審法院可能不願意承擔支持抗訴並加重判決刑罰的風險(因為法官要終身負責),直接發回給一審法院重審,想讓一審法院直接加重判決。
而一審法院基於同樣的原因,也不願意作出加重被告人刑罰的判決,就仍然按原來的判決結果處理。然後又上訴,發回,上訴,發回。。。
而現在增加了這條規定,不僅封死了一審法院加重判決的可能,也封死了二審法院轉移責任的可能。無論二審法院是自願還是不自願,都只能自行作出判決。
3、如果不抗訴而是上訴,二審又發現一審判決確實有錯誤,要如何處理?
如果這人本來應該判12年,但一審基於上訴(發回重審)不加刑原則,仍然只能判一年。但檢察院又沒提出抗訴,而是被告人本人提出上訴。此時二審法院限於上訴不加刑原則,同樣不能加重刑罰。
這種情況下,二審法院只能對原判所認定範圍內的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查,如果無誤的就維持原判。然後再通過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理,方可加重被告人的刑罰。
即原來起訴了ABC三個事實,一審只認定了A事實,在只有被告人上訴的情況下,二審法院只能審查一審對A事實的審判有過錯誤,如果沒有錯誤就要維持。然後再通過審判監督程序,對一審不認定BC事實的情況進行重新審理,並作出新的認定和刑罰。
要分清抗訴和上訴,抗訴,是指檢察機關對一審判決結果不服,提請上級檢察院向上級法院抗訴。而上訴是被告人不服一審判決而上訴。上訴不加刑原則是不約束抗訴的,如果同時出現上訴和抗訴,也是可以加刑的。所以這個判決在此沒什麼問題。
如何看待?你學法的同學學得不過關唄。。。
抗訴可加刑
如何看待一個學渣不知道抗訴不受上訴不加刑原則限制
你學法律的同學也太菜了。
檢察院抗訴的案件不適用該原則。
你的朋友是不是沒點鏈接進去看原文啊?我善意的替他辯解,之所以說錯是因為標題只說是上訴,沒看原文,就不知道檢察院也抗訴了。這個齊魯晚報、網易新聞,還需要學習一個,不要總想搞個大新聞,就把法院批判一番。拿衣服!
另外友情提示,只要檢察院抗訴就不受上訴不加刑限制, 即使被告人同時上訴也不受限制。
說明了網易的標題黨尿性。標題是「教師猥褻女生一審獲刑1年不服上訴 二審獲刑12年」。很容易讓人懷疑是教師上訴的, 要是改稱檢察院抗訴的話就沒事了。最關鍵的是明明點進去新聞里寫的就是抗訴。用我們刑訴老師的話說這人上炕(抗)都不分,標題上出了偏差,總想搞個大新聞。
上訴不加刑原本就是絕對不加刑,無論是嫌疑人上訴還是檢察機關抗訴都不應加刑。但是我國現狀是檢察權畸大,最終將抗訴加刑列為例外,開了上訴加刑的口子,不加刑原則慘遭閹割。根本原因是檢察機關力量過強逼迫刑訴法妥協。學過刑法的應該都知道這個背景吧?記得有位大神答過,刑事法律的目的是限制公權濫用,不是追求正義,本案也許維持了個案正義,但檢察機關抗訴不受不加刑原則限制的危害遠超過維護個案正義。
打開之後我剛剛看了第一段,出現了如下字樣「當地檢察機關審查案卷後發現……遂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抗訴」←_←然後我就知道編輯這篇文章的是個選擇性盲人,第一段不是寫著呢么?人家檢察院提起抗訴啦~不適用上訴不加刑啊~
自來當寫個小作業
你們看的應該是這個新聞吧,第一自然段中間寫到 「當地檢察機關審查案卷後發現,對張某的量刑確實存在問題,不是過重而是過輕,遂依法向菏澤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是 抗訴,是抗訴,是抗訴 。 這篇文章是明顯的標題黨,題目寫的是 「教師上訴」,若是如題所寫,依據「上訴不加刑」原則,被告人一方上訴的案件不得已任何理由加重被告人刑罰。但是 人民檢察院抗訴的,不適用此原則。 《刑事訴訟法》第226條第2款規定:「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或者自訴人提出上訴的,不受前款規定的限制。」即如一審量刑過輕,人民檢察院是可以提出抗訴然後第二審人民法院改判加重被告人刑罰的。你同學知識學雜了?不要怪他?他只是學法律?的同學?我在律所的同學都不輕易對不熟知磁條發表看法?所以不理解就不理解吧他還沒學透呢?他還沒畢業呢?他還沒司考呢?他還沒找工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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