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應不應該享有沉默權?

為何美國和港台影視劇中出現的「你有權保持沉默,但你說的每一句話都將成為呈堂證供」在中國並不存在,沉默權到底是否應該存在呢


先說結論,後面都是廢話。我認為應該保障緘默權。我國現在對緘默權是有一定的保障的,也就是說還有需要改進的地方。

下面是廢話:

?你有權保持沉默?這句話只說了一半,全文太長,大體意思是說你有權保持沉默,你也有權聘請律師,你請不起我們送你一個,你隨時都可以終止談話什麼的。這就是非常著名的?米蘭達警告?,它旨在保護犯罪嫌疑人的沉默權。所謂沉默權,或者說緘默權,你可以簡單理解為?老子什麼都不知道,你問別人去吧?。細想一下,我們不難發現,緘默權是法治文明的一大里程碑,如果沒有緘默權,那麼各種疲勞戰術、惡意誘導甚至都可以找到法律支撐,很多嫌疑人當庭翻供,審理過程雞飛狗跳。

那麼回到問題上來,電視劇中的?你有權保持沉默?為什麼在國內沒有呢?

回答這個問題,需要了解緘默權的區分。緘默權分為明示和默示。所謂明示,就是大家看到的那句米蘭達警告,但是也有非常多的國家採用默示方式。比如日本,我幾乎沒有看到有警察說這句話,但是日本法律對於緘默權的規定是十分全面的。就算是法庭上的證人,如果發現自己如果繼續作證就會導致自己的其他罪行曝光,也可以以此為由拒絕作證(這樣雖然看出證人表示自己有罪,但是由於並未立案並且無人起訴,所以法庭無權追究),這種沉默方式,法庭不會教給你,但只要你知道,那麼它就是你的權利。

又扯遠了,那麼我們看一下國內的情況。你可能在中國電影裡面沒有聽到過?你有權保持沉默?,但是你聽沒聽到過?坦白從寬,抗拒從嚴?呢?刑訴法規定?如實陳述交代犯罪行為,這是犯罪嫌疑人的一項義務?。從這方面看,我國似乎是在某一段時期內,不主張緘默權的。這也有一定的無奈。過去可能我們的警方偵查技術不夠先進,當事人提供口供指引,可以提高辦案效率,更好的打擊違法犯罪,要求犯罪嫌疑人如實交代,可能也是一種無奈之舉。那麼現在呢?

新修訂的刑訴法中規定?不允許強迫被告人自證其罪?,這就屬於默示緘默權的一種了。現在也加入了非法證據排除,總體還是向好的方向發展。但是這種改進是有阻力的,我們常說,改革會觸動一些人的利益,事實上在這裡觸動的更多是公安機關的利益。包括之前的勞動教養制度,收容遣送制度,現在的緘默權,其實都是一步一步在削減他們的權力,所以這樣的改革只能循序漸進,步子太大,容易扯著蛋。給國家一點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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