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傑出人才移民EB1A】申請條件解析八

【美國傑出人才移民EB1A·申請條件八】:申請人在聲譽卓著的機構或組織中發揮領導性或關鍵性作用

(以上截圖來自美國I-140政策備忘錄)

如果申請人聲稱自己滿足這一條件,移民局官員會首先去審核那些證明申請人在組織或機構中發揮了領導性作用或關鍵性作用的證據。

如果申請人發揮的是領導性作用,就得要有證據必須表明申請人現在或曾經是一個領導者這是所說的領導,可以是組織或機構的創始人,或創始人之一,也可以只是受雇於該組織或機構。

如果申請人不是組織或機構的領導,是不是就無法符合此項條件了呢?

事實上條件八並不要求申請人一定是某個組織或機構的領導。只要申請人對組織或機構已經取得的成果作出了重大的貢獻,只要他的貢獻能被證明發揮了「關鍵性作用」,即便他不是組織或機構的領導人,只是一個「支持性的角色」,他也可以聲稱自己符合條件八(當然,還得證明組織或機構是聲譽卓著的)。對關鍵性作用的認定,並不是看申請人的職位,而是看申請人實際的表現和發揮的作用。

什麼樣的資料可以作為證明申請人在組織或機構中發揮了領導性或關鍵性作用證據呢?

一般有這樣一些:申請人的名片、對申請人職務、職責的描述、申請人作為領導簽署的合同、申請人參與的能體現出自己的管理角色的社會活動的相關報道、申請人是國家某科學基金項目的帶頭人的相關資料、申請人所在組織或機構出具的工作證明以及推薦信等等。之前曾提到過,推薦信是重要的證據材料,推薦信中不能誇大其詞或是泛泛而談,而是需要詳實的描述出申請人如何在整個組織和機構中發揮出了領導性或關鍵性的作用。

除了證明申請人在組織或機構中發揮了領導性作用或關鍵性作用。我們還需證明申請人所在的組織和機構的是聲譽卓著的。

I-140備忘錄中特別要求移民局的審核官員牢記一點:一個組織或機構是否是聲譽卓著的並不是去看它的規模大小或成立時間的長短。而是要看組織或機構本身所做出的成績及對社會的影響力。可以提供這樣一些證據,如:媒體對組織機構或其所獲得的成果的報道,組織或機構的章程,組織或機構曾做出過的具有影響力的事件的相關文件,對社會做出的成績或貢獻而獲得的獎章、獎勵、榮譽,了解組織機構的具有影響力的推薦人寫的證言等等。

近兩年,商業領域的申請人如企業家、金融專家、營銷專家越來越多。他們當中有的人正在辦理或正打算辦理美國EB-5投資移民,由於遭遇嚴重的排期或者遇到項目出現了問題,轉而再來申請傑出人才移民。這類申請人跟科學領域的申請人不一樣,他們往往沒有發表過文章,沒有撰寫過書籍,也沒有擔任過評審,他們可能完全沒有學術上的成就,但在商業領域的成就是卓越的。對於這類申請人,如果他所在的企業在行業內是領先的,企業有著很高的年產值、年營業額,那麼要證明他符合這第八個條件是比較容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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