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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備忘錄--第五號 上市公司控股股東穩定公司股價措施的信息披露規範要求

上海證券交易所 2012-08-03

第一條 為維護證券市場秩序,保護上市公司和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東實施穩定公司股價措施的,應當根據法律法規及《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以下簡稱「《上市規則》」)等有關規定,及時、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不得以新聞發布或者答記者問等其他形式代替信息披露。

第二條 上市公司控股股東提出穩定公司股價措施的,應當及時將穩定公司股價措施的具體內容以書面方式通知上市公司,由上市公司進行信息披露。該書面文件應當載明如下事項:

(一)穩定股價措施的具體內容;

(二)實施穩定股價措施的具體安排;

(三)實施穩定股價措施的條件(如有),包括但不限於是否需經行政許可、股價範圍等;

(四)穩定股價措施實施的最終狀態,包括但不限於持股比例、增持計劃的時間區間、價格區間和投入金額區間等;

(五)關於穩定股價措施的聲明:「本股東提出的穩定XX股份有限公司股價的措施,構成本股東對投資者的公開承諾,本股東確保自身有能力履行前述穩定股價措施。如未履行,本股東自願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本股東將在穩定股價措施期滿時向上市公司通報措施實施情況。」

第三條 上市公司控股股東提出的穩定公司股價措施應當明確可行,描述不存在歧義,履行情況可以有效檢驗。

第四條 上市公司披露控股股東的穩定股價措施的臨時報告和定期報告,應當包括如下內容:

(一)提出穩定股價措施的主體及提出的時間;

(二)穩定股價措施的具體內容;

(三)實施穩定股價措施的具體安排;

(四)實施穩定股價措施的條件(如有),包括但不限於是否需經行政許可、股價範圍等;

(五)穩定股價措施設定了實施條件的,應披露「如股價穩定措施計劃設定的條件未達成,則本次穩定股價措施將不予實施」;

(六)穩定股價措施實施的最終狀態,包括但不限於持股比例、增持計劃的時間區間、價格區間和投入金額區間等;

(七)控股股東關於穩定股價措施的聲明。

第五條 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在提出並實施穩定公司股價措施的過程中,應當根據分階段披露原則,在相關重大事項發生之日起的兩個交易日內或者實施期限屆滿之日起的兩個交易日內,及時向上市公司通報穩定公司股價措施的相關情況,包括但不限於提出穩定公司股價措施情況、相關行政許可獲批情況、穩定公司股價措施實施情況等,並由上市公司進行信息披露。

在穩定股價措施實施期限屆滿前,上市公司應當在定期報告中披露控股股東實施穩定股價措施的情況。

本備忘錄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二○一二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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