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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備忘錄--第二號 信息披露業務辦理指南 (2015年6月修訂)

上海證券交易所 2015-05-28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一條 為規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業務辦理流程,根據法律法規及《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車業務指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備忘錄。

第二條 上市公司應當遵守本備忘錄的規定,通過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公司業務管理系統(以下簡稱「系統」)辦理信息披露業務,包括報送信息披露文件、提交業務申請表、辦理證券停復牌、收發函件等。

本備忘錄所稱的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公告、公告附件及備查文件、非公告上網文件。

除本備忘錄規定的特殊情形外,本所不再接受上市公司以書面或傳真方式辦理信息披露相關業務。

第三條 上市公司應當使用上證所信息網路有限公司配發的數字證書(以下簡稱「EKEY」)登錄系統,辦理信息披露業務。

EKEY是上市公司通過系統辦理信息披露業務的唯一身份證明。使用EKEY的所有操作行為均代表上市公司的行為,由上市公司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四條 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證券事務代表等信息披露相關人員應當認真閱讀本所發布和適時更新的《上市公司業務管理系統業務操作手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文件電子化報送常見問題》等,熟練掌握系統的各項操作。

第二章 信息披露文件報送

第五條 上市公司可以在以下信息披露時段發布信息披露文件:

(一) 交易日早間披露時段(730-830)。

(二) 交易日午間披露時段(1130-1230)。

(三) 交易日盤後披露時段:直通車公告(1530-1900);非直通車公告(1530-1700)。

(四) 非交易日披露時段(單一非交易日或連續非交易日的最後一日1300-1700)。

第六條 上市公司分別通過系統「信息披露」下的「信息披露——公告提交」、「信息披露——非公告上網」欄目,提交公告、非公告上網文件的信息披露申請,並選擇相應信息披露時段。

第七條 上市公司選擇「交易日早間披露時段」或「非交易日披露時段」發布公告的,應當在相應披露時段內提交信息披露文件;經公司提交並確認發布後,公告通過本所網站即時披露。

上市公司選擇「交易日午間披露時段」或「交易日盤後披露時段」發布公告的,應當在當日830至相應信息披露時段結束前,提交信息披露文件;經公司提交並確認發布後,公告在相應信息披露時段內,通過本所網站披露。

第八條 上市公司應當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公告類別索引》(以下簡稱「《公告類別索引》」)和《上海證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公告類別使用說明》,對照擬披露事項,準確登記公告類別和非公告上網文件類型,不得將非直通車公告登記為直通車公告。

第九條 上市公司應當按照本所有關要求,在「交易日早間披露時段」、「交易日午間披露時段」及「非交易日披露時段」內,披露指定類別的公告,不得披露非指定類別的公告。

第十條 上市公司在提交信息披露文件時,不得將多個文件合併為一個電子文件上傳,應當確保公告、公告附件及備查文件、非公告上網文件的標題與內容一致,並準確選擇是否登報、上網或備案的流轉渠道,不得以上傳公告附件及備查文件、非公告上網文件的形式,替代公告披露。

第十一條 上市公司應當對照系統設定的公告附件及備查文件列表,提交必備的附件及備查文件。上市公司也可根據實際情況,自行補充其它與公告相關的附件及備查文件。

第十二條 上市公司在提交信息披露申請時,如有要求填寫關鍵字及數據採集項的,公司應當認真、準確地完成相關項目的選擇和填寫。

第十三條 上市公司以其名義出具信息披露文件時,應當保證文件已經履行內部審議程序並取得充分授權,無需提供蓋章頁的電子掃描文件。

上市公司提交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決議備查文件時,應當同時提交董事、監事等相關人員簽名頁的電子掃描文件。

上市公司提交由其他機構、個人蓋章或簽名的信息披露文件(如中介機構報告、協議或批文等),應當提供相關機構、個人蓋章或簽名頁的電子掃描文件。

第十四條 上市公司擬於同日披露多個相互關聯公告的 ,應當通過同一個信息披露申請提交。

上市公司創建的同一個信息披露申請中,如有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的公告不屬於直通車公告範圍的,該申請中的所有公告均不得通過直通車方式辦理。

第十五條 上市公司提交的信息披露申請屬於直通車範圍的,確認提交後即完成該批次信息披露文件的登記。

第十六條 上市公司提交非直通車公告申請的,本所上市公司監管一部(以下簡稱「公司一部」)將對公告予以事前形式審核。

對擬在「交易日早間披露時段」和「交易日午間披露時段」披露的非直通車公告,公司一部將在相應信息披露時段開始後,進行事前形式審核;對擬在「交易日盤後披露時段」披露的非直通車公告,公司一部將在當日1500後,進行事前形式審核。

上市公司應當關注非直通車公告的審核狀態。公司收到審核反饋的,應當及時根據反饋意見修改、補充相應內容或者刪除公告。公告審核通過後,上市公司應當再次核對公告信息並確認發布。

原則上,上市公司應當在每個交易日1530之前提交含有非直通車公告的信息披露申請,並於1700之前對本所已審核通過的公告予以確認發布。

第十七條 境內外同時上市的公司,應當根據各地證券市場信息披露規則的要求,合理安排信息披露文件的發布時間,確保公平披露信息。

第十八條 上市公司選擇在本所網站披露公告的,相關信息披露文件將在確認發布後直接上網發布。

上市公司需要在《上海證券報》、《中國證券報》、《證券時報》或者《證券日報》等指定媒體刊登公告的,相關電子文件將在確認發布後流轉至「媒體專區」,供前述媒體下載。媒體完成下載後,系統將自動發送媒體下載回執。上市公司可點擊「媒體回執」,查看媒體下載情況。

上市公司通過上述方式向相關指定媒體提供信息披露文件的,應當自行與指定媒體確認信息披露文件的獲取、傳遞和刊登事宜,並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九條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在本所網站披露後,不得修改或撤銷。

已提交但尚未進入審核狀態的非直通車信息披露申請文件,如需修改或撤銷的,上市公司可通過「錯發回收」予以收回。

已確認發布但尚未上網披露的直通車信息披露申請文件,如需修改或撤銷的,上市公司可自行操作「撤銷」予以收回。

已確認發布但尚未上網披露的非直通車信息披露申請文件,確需修改或撤銷的,上市公司應當及時向公司一部提出書面申請(見附件一)。

第二十條 上市公司應當按照《上市公司公告電子文件編製規範》(見附件二),製作公告電子文件。為便於公告信息的採集、編輯,建議上市公司採用WORD格式,製作公告正文電子文件。

第二十一條 上市公司應當按照本所的有關要求,使用本所提供的公告編製軟體,編寫並通過系統提交定期報告、股東大會相關公告等指定類別公告的XBRL實例文檔。

第三章 業務操作申請

第二十二條 上市公司披露權益分派、限售股份上市、股票風險警示等事項,如需本所協助辦理相關業務操作的,應當在提交信息披露申請的同時,按照本所有關要求,填寫並提交相關業務申請表。

上市公司應當保證業務申請表內容的準確和完整。如業務申請表內容錯誤或遺漏,導致業務操作差錯的,上市公司自行承擔相應責任。

第二十三條 上市公司按照《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東大會網路投票實施細則》等規定,使用本所提供的公告編製軟體編寫公告並通過系統提交的,應當核對確認系統自動生成的股東大會網路投票等業務申請表內容是否準確和完整。

第二十四條 上市公司應當在公司內部建立有效的複核制度,加強業務操作申請事項的風險防控,確保業務申請表內容與公開披露公告內容一致,重點防範漏填、誤填業務申請表信息要素等問題。

第四章 證券停復牌申請

第二十五條 上市公司披露公告,同時申請證券停復牌的,應當在提交公告的同一批次信息披露申請中,提交停復牌提示性公告。上市公司應當在停復牌提示性公告的界面上,添加停復牌申請,選擇正確的停復牌類型,並填寫相應的停牌業務申請表。

第二十六條 上市公司未披露公告,申請證券停復牌的,應當創建獨立的停復牌申請。

上市公司可在每個交易日的730後,通過系統「信息披露」下的「信息披露——獨立停牌」欄目,提交獨立證券停復牌申請。上市公司應當根據具體情況,正確選擇停復牌的證券品種、停復牌類型、停復牌原因及日期,並提交申請停復牌的理由說明或其他相關文件。

原則上,上市公司不得晚於每個交易日的1700提交獨立的停復牌申請。

第二十七條 如需申請緊急停牌,上市公司應當提前聯繫公司一部,並創建獨立的緊急停牌申請。需全天停牌的,公司應當在停牌當日上午850前提交申請;需下午半天停牌的,公司應當在停牌當日1230前提交申請。

如上市公司確因時間關係,無法在申請緊急停牌時提交相關書面說明文件,可先提交停復牌申請並口頭向公司一部說明相關情況,事後再及時補充提交相關書面說明文件。

第二十八條 上市公司提交停復牌申請後,應當及時聯繫公司一部,並關注其審核狀態。收到審核反饋的,上市公司應當及時修改或補充相應文件。

第五章 其他信息披露業務

第二十九條 上市公司召開董事會會議,如不涉及公告披露的,應當通過系統「信息披露」下的「僅報備的董事會決議」欄目,及時提交董事會決議的報備文件,同時填寫僅報備無需披露的原因及董事會情況簡述,並上傳董事會決議電子文件。

上市公司提交董事會決議報備文件後,應當及時聯繫公司一部,並關注流程的流轉狀態。

第三十條 上市公司申請暫緩信息披露或者豁免信息披露的,應當通過系統「信息披露」下的「暫緩披露申請」或「豁免披露申請」欄目,創建相應的申請流程,說明暫緩或豁免披露的內容及原因,並上傳相應的電子文件。申請暫緩披露的,還需填寫預計披露日期。

上市公司提交暫緩披露申請及豁免披露申請後,應當及時聯繫公司一部,並關註上述流程的審核狀態。

第三十一條 上市公司應當關注本所適時發布的預約披露定期報告相關通知,及時通過系統「信息披露」下的「定期報告預約及變更」欄目,預約定期報告披露時間。在預約期間內,公司可根據預約狀態自行選擇、修改披露時間。預約期後,公司如需變更預約披露日期,應當創建「定期預約變更」流程,填寫變更原因並重新選擇預約日期,並關注流程的審核狀態。

第三十二條 本所公司一部通過系統向上市公司發送監管函件,上市公司應當及時通過系統的「監管互動」欄目,接收並查看本所的監管函件。

上市公司如需向公司一部提交其他業務相關文件的,應當通過「監管互動」提交函件。

上市公司回復監管函件或發送其他函件的,應當及時聯繫公司一部,並關註上述流程的流轉狀態。

第六章 特殊情形下的信息披露業務辦理

第三十三條 如因不可抗力產生的網路故障,導致上市公司無法使用系統提交信息披露申請及證券停復牌申請的,上市公司應當向公司一部提交書面申請(見附件三)。經公司一部同意,上市公司可通過傳真等方式報送信息披露文件和證券停復牌申請。

第三十四條 上市公司以傳真等方式向本所報送信息披露文件時,應當同時提交相應的公告披露申請表,包括定期報告披露申請表、臨時公告披露申請表(見附件四)和非公告上網文件披露申請表(見附件五)。

第三十五條 上市公司以傳真等方式申請證券停復牌的,應當提交「上市公司證券停牌復牌申請表」(見附件六)。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本備忘錄由本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 本備忘錄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一:撤回已確認發布未上網公告申請表(略)

附件二:上市公司公告電子文件編製規範(略)

附件三:上市公司應急使用傳真方式提交信息披露文件申請表(略)

附件四:上市公司臨時公告披露申請表(略)

附件五:上市公司非公告上網文件披露申請表(略)

附件六:上市公司證券停牌復牌申請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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