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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進一步做好上市公司公平信息披露工作的通知

上交所公司管理部 2009-04-09

各上市公司:

為維護證券市場秩序,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和本所《股票上市規則》的規定,現就進一步做好上市公司公平信息披露工作通知如下。

一、上市公司和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同時向所有投資者公開披露重大信息,確保所有投資者可以平等地獲取同一信息,不得向單個或部分投資者透露或泄漏。

二、上市公司在年度報告披露之前,應與會計師事務所工作人員共同做好利潤分配方案、公司業績等信息的保密工作。根據《董事會議事示範規則》的規定,對於董事會審議利潤分配事宜的,可先將擬提交董事會審議的分配預案通知註冊會計師,並要求其據此出具審計報告草案(除涉及分配之外的其他財務數據均已確定)。董事會做出分配的決議後,應當要求註冊會計師出具正式的審計報告,董事會再根據註冊會計師出具的正式審計報告對定期報告的其他相關事項做出決議。

三、上市公司應切實提高年報披露質量,在「管理層討論與分析」中就公司未來發展情況進行充分的論述。

四、在生產經營環境等發生重大變化時,上市公司應及時披露該等變化對上市公司的影響,如需對已披露的經營計劃等進行修訂的,應及時披露修訂情況。

五、本所鼓勵上市公司在每月初公開披露公司上月的經營數據。

六、上市公司在股東大會召開時,上市公司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向參會者披露任何未披露的信息。上市公司及其工作人員接受外界採訪、調研過程中,不得披露任何未公開披露的信息。法律法規有規定的情形除外。

七、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接受外界採訪、調研的,應事前告知董事會秘書,原則上董事會秘書應全程參加採訪或調研。採訪或調研結束後,接受採訪和調研的人員應將調研過程及會談內容形成書面記錄,與來訪人員共同親筆簽字確認,並在兩個交易日內書面通知董事會秘書,由其通過我所網站「上市公司專區」進行報備。

八、本所鼓勵上市公司在定期報告或重要公告披露後舉行公開說明會,由公司管理人員與各類投資者公開進行溝通。公開說明會主要應採用互聯網方式,以便於普通投資者參與。召開公開說明會的,上市公司原則上應提前刊登公告,提示投資者參加。公開說明會召開後,上市公司應在兩個交易日內將公開說明會的會議記錄通過我所網站「上市公司專區」進行報備。

九、我所將根據上市公司報備的採訪或調研情況,對採訪或調研的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證券交易情況進行重點核查。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上海證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二〇〇九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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