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婚者與異性同居的法律風險
一、案情介紹
1999年,田田(男方)與梅梅(女方)經人介紹相識,28歲的田田初見26歲的梅梅,雙方都感覺對方就是自己期待已久的那一位,彼此都比較心儀。在經過大約一年的相處時間後,雙方決定結婚。原因有二:一是雙方的年齡都比較大了,到了結婚的年齡;二是雙方相處了一段時間,覺得對方好像還是比較適合自己,沒有太大的毛病或者致命的缺點。於是,在親朋好友的撮合下,雙方走進了婚姻的殿堂。剛結婚後,雙方還是過著如漆似膠的蜜月日子,時間一長,經濟壓力迫使田田與梅梅必須客觀的面對現實。經過雙方的溝通和交流後,2005年,雙方一致決定,田田外出打工,賺錢養家;梅梅在家裡操持家務,照顧家中的雙方父母。田田所賺的錢,除了基本的生活開支外,其餘的全部寄回家中,供梅梅分配家庭的生活開支。
在田田剛外出打工的一段時間,還常常給梅梅打電話,在與梅梅的電話煲中緩解自己的思念。然而,距離可以打敗所有的感情。2010年,慢慢地,田田認識了榮榮(第三人),榮榮年輕活潑,主動積極。在經過雙方的長期相處之後,雙方都被對方所吸引,順其自然的,雙方同居了。同居後,雙方突然發現雙方各自的生活均被打亂。然而,後悔已經來不及了。
2013年,榮榮懷孕了。田田與梅梅,雖然年齡比較長,但是雙方沒有自己的孩子,田田在聽到榮榮懷孕的信息之後,第一反應是這個孩子不應當出生在這個世界上。但是,倔強的榮榮還是將孩子帶到了這個世上。2014年,孩子出生了。同時,也產生了一堆問題。
沒有不透風的牆,梅梅最後還是知道了田田在外面與別的女人在一起,甚至還生了孩子。一氣之下,梅梅從老家來找田田,要田田為以後的生活給自己一個說法。
田田、梅梅、榮榮三人陰差陽錯的碰面了……
二、法律問題分析
1、田田出軌了,梅梅難以接受這樣的事實,憤然與田田離婚;雙方能否順利離婚,在離婚的過程中可能會面臨什麼樣的問題;哪些是夫妻共同財產應當分割;田田的孩子,是否能夠被梅梅接受,如果不接受,又應當如何處理……
A、面對梅梅提出的要求離婚,田田應當如何應對?
梅梅提出要求離婚,田田與梅梅可以進行協商,如果雙方在能夠達成離婚的一致意見的情況下,可以得到協議離婚的效果;如果雙方難以就離婚達成一致意見,梅梅只能通過訴訟離婚的方式來解除婚姻關係。梅梅可以依法向法院提出訴訟離婚。在這樣的情況下,法院會不會判決離婚呢?
根據現行的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存在重婚或者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況,是法定的被判決離婚的五種情形之一。因此,在婚姻存續期間,任何一方有重婚或者與異性同居的情形的是會被判決離婚的。這是法定的情形,不管出軌的一方是否願意(在沒有明確的證據證明有過錯的情況下,只要被告明確的表示自己不願意離婚,法庭一般都會給予一次機會,一般不會在第一次起訴的情況下判決離婚)。
B、哪些是田田與梅梅的共同財產?
只要田田與梅梅沒有明確的約定,在婚姻存續期間的財產所有形式。在田田與梅梅的婚姻存續期間,不管是梅梅還是田田所創造的財富都是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的時候,應當被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來分割。在本案中,因田田一直在外打工,雙方並沒有購買房屋,為了出行方便,田田購買了一輛車,且登記在田田的名下,儘管如此,這輛車還是田田與梅梅的夫妻共同財產,應當被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來進行分割。
在處置這份財產時,可以有一方繼續持有該財產的所有權,將汽車折價的一半補償給對方即可,或者雙方都不願意繼續持有車輛,雙方可以將汽車出售,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法條鏈接: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C、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是否有共同的債權或者債務需要處理?
a、在婚姻存續期間,田田曾經因為與榮榮的共同生活需要,向朋友小王借款5萬元。那麼,這個債務能否作為夫妻的共同債務,要求田田和梅梅來共同償還呢?
答案是:不可以。根據最新的司法解釋規定,田田向小王借錢的時候,並沒有經過梅梅的同意或者在借錢之後經過梅梅的事後追認,或者田田所借的錢也沒有用于田田與梅梅的共同生活,所以,這樣的債務是不能被作為夫妻共同債務進行償還的。如果小王認為這是田田與梅梅的夫妻共同債務,小王應當承擔舉證責任,在小王舉證不能的情況下,小王只能向田田主張債權,要求田田償還。
b、在婚姻存續期間,梅梅將家裡的8萬元借給了其表姐小張,在當初的借款時,有借條,有轉賬記錄等。這樣的情況,這8萬元能否被作為共同債權要求小張返還,並對共同債權進行分割呢?
可以的。梅梅將夫妻存續期間的存續8萬元借給了小張,田田是有權利要求小張返還,並可以就其返還的債權要求進行分割。
鑒於田田在婚姻存續期間與他人同居並生育孩子,田田是過錯方,在財產分割方面,田田是處於比較被動的狀況,會被少分或者不分財產。
D、田田的孩子,是否能夠被梅梅接受,如果不接受,又應當如何處理?
對於田田與他人所生的孩子,梅梅可以選擇接受,也可以選擇不接受。
如果梅梅選擇接受,梅梅就只能與田田一起撫養這個孩子;
如果梅梅選擇不接受這個孩子,梅梅可以與田田離婚。如果在梅梅在撫養一段時間之後,才知道這個孩子不是自己的孩子,可以要求田田賠償(以後會有專門的文章來解釋)
2、田田與榮榮之間的關係應當如何終結,應當以什麼樣的方式終結;榮榮是否能夠得到補償或者賠償,能夠得到什麼樣的賠償或者補償……
A、田田與榮榮之間的關係應當如何終結,應當以什麼樣的方式終結;
田田與榮榮是一個同居關係,這樣的同居關係,在目前是不被認可的,是不受法律保護的。根據婚姻法的相關解釋,在1994年2月1日之前的事實婚姻是被接受的;1994年2月1日之後的事實婚姻是不被認可的。在1994年2月1日後的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符合現行的婚姻法的規定,補辦結婚登記的,是被認可的,反之,不認可。
田田與榮榮的關係就是解除同居關係。解除同居關係的最後結果就是,各回各家,各找各媽。哪裡來,哪裡去。誰的東西誰拿走,不存在所有的共同的財產的問題。
如果雙方對解除同居關係的事宜,不能協商解決的,可以依法向法院訴訟,法院對「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同居關係依法解除。
B、榮榮是否能夠得到補償或者賠償,能夠得到什麼樣的賠償或者補償?
這個是可以雙方協商確定的。如果雙方協商沒有達成一致意見,法律是不支持任何的賠償或者補償的。
法條鏈接:
婚姻法解釋一 第五條 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
3、田田與榮榮所生孩子,應當由誰撫養,誰支付撫養費,撫養費應該支付多少……
田田與榮榮所生的孩子,是按照婚生子的法律規定來執行的。一般而言,在孩子哺乳期間內,考慮到孩子的生活孩子的改變對孩子不利,除了母親有不適於與孩子生活的疾病或其他因素以後,一般是以隨母親生活為原則。在孩子能夠自由的表達自己的意願的情況下,孩子的意願會被法庭所參考。
雙方可以自由約定由誰支付撫養費,在沒有明確的約定或者雙方難以達成一致意見的情況下,一般情況是:一方撫養孩子,由另一方支付撫養費。
撫養費是可以雙方根據實際情況約定的,如果雙方難以達成一致意見,一般撫養的標準是:支付撫養費的一方的工資的20%到30%,這個也還是要考慮當地的生活水平,雙方的經濟條件以及孩子的花費的實際情況。
婚姻是夫妻雙方基於感情而締結的,且行且珍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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