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不是所有的非法集資案件,都要先刑後民?

非法集資案件中先刑後民原則的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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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實務中,非法集資案件經常會與民間借貸、債權合同糾紛相伴相生,這種刑民交叉的複雜案件,往往就涉及一個具有典型意義的實務原則-先刑後民。但在什麼情況下適用此原則,要根據實際情況區分,綜合對民事糾紛與刑事犯罪間關聯性質和程度進行判斷才能做到更好的維護當事人的利益,保證相關訴訟程序順利進行。

以民間借貸為例,債權人借錢給好友,好友無力歸還,而這次借貸行為被司法機關認定為非法集資,這份民間借貸合同是否有效?債權人能否提起民間借貸糾紛之訴?如果有擔保人,債權人是否能直接起訴擔保人?如何處理非法集資被告人與普通債權人的債權關係?比如錢寶網的投資人如何清退其資金?是否可以發起民事訴訟?如果一家供應商與錢寶網有買賣合同關係,錢寶網被傳出涉嫌非法集資後,作為債權人的供應商能否發起民事訴訟?這類訴訟要如何處理?

一、如果民間借貸行為本身就是參與非法集資犯罪,則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或執行中止

比如某人以民間借貸糾紛為由將集資人起訴到法院,發起民事訴訟,並出具借條、銀行流水等能證明借貸關係存在的證據,即便是證據確鑿,如果司法機關發現此借貸行為本身就是參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行為,即借款行為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最本身就是同一個案件事實,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那法院就應當裁定駁回起訴,並將涉嫌非法集資犯罪的線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檢察機關。在實務中,此種情況也被稱為「有刑無民」。

典型案例如:周敏訴葛建忠民間借貸糾紛案中,周敏與葛建忠達成調解協議,周敏獲得相關相關債權利益,申請執行調解協議,但執行過程中,葛建忠被認定涉嫌集資詐騙,因此周敏的執行申請被裁定中止。後法院認定,周敏本身就是該集資詐騙案的被害人,其債權其實就是參與集資詐騙的集資款,理應進入退賠程序取回退賠款,而非通過民事訴訟程序取回退賠款。

另一個典型案例如王造國訴江西括蒼公司案,本案中,公安部門已經對江西括蒼公司涉嫌非法集資犯罪進行立案偵查,且確認王造國與江西括蒼公司之間本金7200萬元民間借貸行為本身涉嫌非法集資犯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法院裁定駁回王造國的起訴。

如此規定的原因是非法集資案件屬於典型的涉眾犯罪案件,集資人往往會向不特定的多數人以借款名義集資,從事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和集資詐騙犯罪活動,如果集資人出現資金斷鏈,絕大多數投資人、出借人的款項無法及時收回,他們往往會採用民事訴訟手段起訴集資人追回投資,為了避免出現一部分投資人得到清退,而另一部分沒有起訴,等待辦案機關組織退賠的投資人、出借人的利益就必然受損的情況,2014年最高院、最高檢、公安部《關於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明確規定:查封、扣押、凍結的涉案財物,一般應在訴訟終結後,返還集資參與人對於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正在偵查、起訴、審理的非法集資刑事案件,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就同一事實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或者申請執行涉案財物的,人民法院應當不予受理,並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

另外,不僅僅是涉眾型案件應該如此處理,如在一些合同糾紛訴訟中,一方當事人如果提出合同本身存在合同詐騙的情形,此時,民事糾紛和刑事犯罪就屬於同一個案件事實,此時就應該先刑後民,優先處理合同詐騙罪的刑事案件。

如果經過辦案機關的偵查和審理,發現案件並不涉及犯罪,作出了不起訴決定、不構成非法集資犯罪等結果,如果借款人又以同一事實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民事訴訟程序得以重新開始。

相關法規依據是《關於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98年規定》)第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作為經濟糾紛受理的案件,經審理認為不屬於經濟糾紛案件而有經濟犯罪嫌疑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或檢察機關;」和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2015借貸規定》)第十五條也對先刑後民原則做了明確的規定。

二、如果民間借貸的基本案件事實必須以刑事案件的審理結果為依據,則必須先刑後民,民事糾紛或執行中止

例如某人涉嫌集資詐騙取得財物,後又簽訂銷售合同將該財物賣於他人,發生民事合同糾紛,該批財物本身即是被詐騙的財物,同時又成為民事糾紛的爭議標的物,那買賣雙方之間的合同關係、貨物所有權的確定要等待集資詐騙嫌疑人詐騙行為的審判最終結果,而且買賣合同關係本身是合法的,其獨立於集資詐騙犯罪事實,故應先行處理刑事案件,民事糾紛應中止審理(而不是裁定駁回)。相關法律根據如《民事訴訟法》第150條關乎訴訟中止的規定:「本案必須以另一案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另一案尚未審結的,訴訟中止」。

以南京錢寶網為例,如錢寶網被爆出涉嫌非法集資後,根據法律法規相關規定,相關錢寶網用戶的投資款應該在刑事案件結束後,按比例退賠。但是,如果一個廣告商或者錢寶農產品項目的供應商,提出其給錢寶網平台供了半年的水果或服務,錢寶網或張小雷沒有結清款項,其要起訴張小雷。

此時,這就是個合同債權糾紛,而不是投資人退賠糾紛,此糾紛就與錢寶網的非法集資問題並不是同一個案件事實,筆者認為此中買賣合同糾紛案的訴訟程序不需要等待刑事訴訟程序結束,但是,其執行則應該按照相關規定案順序執行。即如果供應商勝訴,供應商並不能申請馬上執行,需要等待錢寶網非法集資案審判結束,進入退賠程序以後才能執行,而且其清償順序在被害人之後。法律依據是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的若干規定》第十三條 被執行人在執行中同時承擔刑事責任、民事責任,其財產不足以支付的,按照下列順序執行:

(一)人身損害賠償中的醫療費用;

(二)退賠被害人的損失;(錢寶網的投資人,即被害人)

(三)其他民事債務;(合同債權)

(四)罰金;

(五)沒收財產。

三、如果民間借貸行為與非法集資犯罪有關聯,但不是同一事實,刑民並行

比如非法集資行為人,將集資款借給他人,由此發生了民間借貸糾紛,此時是否按照先刑後民原則?根據相關規定是不需要,如根據《98年規定》「同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經濟組織因不同的法律事實,分別涉及經濟糾紛和經濟犯罪嫌疑的,經濟糾紛案件和經濟犯罪嫌疑案件應當分開審理。」集資人非法集資後,借錢給別人,實際上,這裡面是兩個主要案件事實,其非法集資事實和借錢給他人的事實,兩個案件事實並沒有實質關係,但可能在借款出去過程中,會涉及一些關於其非法集資犯罪的線索等,此時在民事訴訟中,只需要將相關線索和事實移交公安機關即可,民事借貸糾紛訴訟繼續進行。

另外根據《2015借貸規定》第六條:人民法院立案後,發現與民間借貸糾紛案件雖有關聯但不是同一事實的涉嫌非法集資等犯罪的線索、材料的,人民法院應當繼續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並將涉嫌非法集資等犯罪的線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檢察機關。

什麼叫做有關聯?有如下幾種情形:

(一)借款人為籌集到借款而私刻某單位公章,並以私刻的公章在擔保人一欄中蓋章的;

(二)借款人涉嫌非法集資等刑事犯罪,但民間借貸糾紛所涉借款不在非法集資等刑事犯罪範圍內的;

(三)借款人涉嫌非法集資等刑事犯罪,雖然非法集資金額包含民間借貸糾紛所涉借款,但出借人單獨起訴不涉嫌犯罪的擔保人的;

(四)其他與民間借貸有關聯但不是同一事實的情形。

以上幾種情形,都是民事訴訟糾紛的部分事實與犯罪案件事實有關聯,而並非與犯罪案件屬於同一事實,因此只需要移送,而不需要民事訴訟裁定駁回或中止。

四、如果案件涉嫌非法集資犯罪,借款人起訴擔保人,法院應當受理

在一些集資詐騙案件中,集資人和借款人之間不僅有借款合同,還有第三人介入的擔保合同。此時,如果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決認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訴請求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典型案例如葉飛訴應李果保證合同糾紛案,此案中,葉飛向李笑階段,應李果作為連帶擔保人。擔保人應李果提出本案涉及李笑的集資詐騙案,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2014)浙金刑二初字第26號刑事判決書判決李笑犯集資詐騙罪,違法所得人民幣5946.42萬元予以追繳。本案借款屬於李笑的集資款中一部分,應移送公安機關處理,但是法院就是依據《2015借貸規定》第八條,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決認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訴請求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對擔保人的抗辯不予認定,判令擔保人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當然,本案中,還有一個問題就是,在集資詐騙罪中本案借款未被納入集資詐騙款項的清退名單,借貸雙方都明確約定該借款不是參與非法集資,而是買房,因此借貸合同有效。

而對於借貸合同是否有效的認定,筆者認為,如果借貸雙方合謀以簽訂借款合同的形式實施犯罪行為的,應認定雙方當事人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行為,雙方簽訂的借款合同無效;如果借貸主合同無效,則擔保合同無效,擔保人無責。

如實施犯罪行為僅是合同一方的目的而非雙方的共同目的,不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行為,合同相對方請求確認借款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王思魯:廣強律師事務所主任、首席高級合伙人、刑事大要案律師

曾傑:廣強律師事務所金融犯罪辯護與研究中心秘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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