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發布《<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減持股份實施細則>問題解答(一)》...
上交所 上證函[2018]66號 2018-01-12
各市場參與主體:
2017年5月27日,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發布了《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減持股份實施細則》(上證發〔2017〕24號,以下簡稱《細則》)。結合《細則》實施情況,為便於市場主體理解和執行,經報中國證監會,現就市場關心的若干問題進行集中解答(詳見附件)。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減持股份實施細則》問題解答(一)
上海證券交易所
二○一八年一月十二日
附件
《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減持股份實施細則》問題解答(一)
1.上市公司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的規定,發行股份購買資產和配套融資發行的股份,是否屬於《細則》規定的「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份」,投資者減持這類股份如何適用《細則》?
答:上市公司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的規定,發行股份購買資產及配套融資中非公開發行的股份,屬於《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減持股份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規定的「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份」;投資者減持這類股份,適用《細則》中有關非公開發行股份的減持規定。
2.員工持股計劃減持股份的,如何適用《細則》的規定?
答:員工持股計劃平台認購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份的減持,適用《細則》有關減持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份的規定。
員工持股計劃平台通過股東自願贈與獲得股份,該贈與行為適用《細則》協議轉讓減持的相關規定,但《細則》第六條第一款有關受讓比例、轉讓價格下限的規定除外;贈與後,贈與股東不再具有大股東身份或者贈與標的為特定股份的,贈與股東、員工持股計劃平台的後續減持應當遵守《細則》第六條第二款、第三款有關減持比例、信息披露的規定。
員工持股計劃持股達5%以上或者構成控股股東的,適用《細則》關於大股東減持的規定。
員工在員工持股計劃中享有的股份權益,不與員工本人持有股份合併計算。但員工與員工持股計劃構成一致行動人的,其持股應當合併計算。
3.投資者減持因股權激勵獲得的股份,如何適用《細則》的規定?
答:投資者減持因股權激勵獲得的股份,不適用《細則》關於特定股份減持的限制。但投資者構成《細則》規定的大股東或者擔任公司董監高的,仍須遵守《細則》關於大股東減持、董監高減持的規定。
4.股東及其一致行動人之間,採取大宗交易、協議轉讓等方式轉讓股份的,是否適用《細則》規定?
答:股東及其一致行動人之間,採取大宗交易、協議轉讓等方式轉讓股份的,視為股東減持股份,同樣需要遵守《細則》規定,即構成大股東減持、特定股東減持或者董監高減持的,分別適用《細則》相關規定。
5.大股東依據《細則》減持股份至低於5%的,如何適用《細則》第四條、第五條「任意連續90日」的規定?
答:大股東依據《細則》通過集中競價交易、大宗交易、協議轉讓等方式減持股份至低於5%,自持股比例減持至低於5%之日起90日內,通過集中競價交易、大宗交易繼續減持的,仍應遵守《細則》有關大股東減持的規定。大股東減持至低於5%、但仍為控股股東的,還應遵守《細則》有關大股東減持的規定。大股東減持至低於5%、但持有特定股份的,對特定股份的減持仍應遵守《細則》有關特定股東減持的規定。
大股東依據《細則》通過集中競價交易、大宗交易、協議轉讓等方式減持股份至低於5%的,後續減持行為要依照證監會及本所業務規則的有關規定,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披露有關權益變動信息,遵守相關限售義務;還要遵守本所交易規則、異常交易行為監管等相關業務規則,依法、合規、有序減持。未履行相應信息披露義務或者減持行為構成異常交易行為的,本所將依據有關規則採取相應的監管措施或者紀律處分。
6.《細則》規定,大股東減持或者特定股東減持採取協議轉讓方式的,如減持後出讓方不再具有大股東身份或者減持標的為特定股份的,出讓方、受讓方在6個月內應遵守《細則》有關減持比例要求,具體應當如何執行?
答:大股東減持採取協議轉讓方式,減持後不再具有大股東身份的,出讓方、受讓方應當在6個月內共同遵守任意連續90日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數量合計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1%的規定,即共享該1%的減持額度,並分別履行相應信息披露義務;受讓人持股達5%以上或為控股股東或者為董監高的,還應當遵守《細則》關於大股東減持、董監高減持的規定。
股東通過協議轉讓方式減持特定股份的,出讓方、受讓方應當在6個月內共同遵守任意連續90日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數量合計不超過公司股份總數1%的規定,即共享該1%的減持額度;《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證監會公告〔2017〕9號,以下簡稱《9號公告》)和《細則》沒有對6個月後受讓方的減持行為作出要求,受讓人在協議轉讓6個月後無需繼續遵守特定股份減持的相關要求,但應當遵守本所後續關於協議轉讓業務的規則。受讓人持股達5%以上或為控股股東或者為董監高的,還應當遵守《細則》關於大股東減持、董監高減持的規定。
7.大股東協議轉讓特定股份是否要遵守出讓方、受讓方在6個月內繼續遵守減持比例的限制?
答:根據《細則》第六條第三款,大股東通過協議轉讓方式減持其所持有的特定股份,出讓方、受讓方應當在6個月內共同遵守任意連續90日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合計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1%的規定,即共享該1%的減持額度;《9號公告》和《細則》沒有對6個月後受讓方的減持行為作出要求,受讓人在協議轉讓6個月後無需繼續遵守特定股份減持的相關要求,但應當遵守本所後續關於協議轉讓業務的規則。受讓人持股達5%以上或為控股股東或者為董監高的,還應當遵守《細則》關於大股東減持、董監高減持的規定。
8.司法強制執行、執行股權質押協議涉及的股份轉讓,如何適用《細則》的規定?
答:司法強制執行和執行股權質押協議,按照具體執行方式分別適用《細則》,即通過集中競價交易執行的,適用《細則》關於集中競價交易減持的規定;通過大宗交易執行的,適用《細則》關於大宗交易減持的規定;通過司法扣劃、劃轉等非交易過戶的,比照適用《細則》關於協議轉讓減持的規定,但《細則》第六條第一款有關受讓比例、轉讓價格下限的規定除外;過戶後,過出方不再具有大股東身份或者過戶標的為特定股份的,過出方、過入方的後續減持應當遵守《細則》第六條第二款、第三款有關減持比例、信息披露的規定。
9.投資者贈與股份的,如何適用《細則》的規定?
答:投資者贈與股份的,比照適用《細則》關於協議轉讓減持的規定,但《細則》第六條第一款有關受讓比例、轉讓價格下限的規定除外;贈與後,贈與人不再具有大股東身份或者贈與標的為特定股份的,贈與人、受贈人的後續減持應當遵守《細則》第六條第二款、第三款有關減持比例、信息披露的規定。
10.對於既持有依照《細則》應當受到減持限制的股份,又持有無減持限制股份的混合持股情況,在通過協議轉讓方式減持時,如何確定股東減持的是哪一部分股份?
答:通過協議轉讓方式減持的,按照如下原則來認定股東減持的股份性質:
一是優先減持未受到減持規定限制的股份;
二是首次公開發行前股份視為優先於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份進行減持。
此外,通過大宗交易受讓應當受到減持限制的股份且持有時間未滿6個月的,投資者不得通過協議轉讓進行減持。
11.對於既持有依照《細則》應當受到減持限制的股份,又持有無減持限制股份的混合持股情況,在執行《細則》第四條、第五條時,如何認定減持的股份性質?
答:實踐當中,大股東、擁有特定股份的股東可能同時持有受到減持規定限制和不受減持規定限制的股份。《細則》第四條、第五條對上述股東減持相關股份的比例作了限制規定,並不適用於不受減持規定限制的股份。在具體執行中,將按照如下原則來認定股東減持的股份性質:
一是在規定的減持比例範圍內,視為優先減持受到減持規定限制的股份。例如,大股東在任意連續90日內,通過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數量未超過公司股份總數1%的,所減持的股份均視為受到減持限制規定的股份。
二是在規定的減持比例範圍外,視為優先減持不受到減持規定限制的股份。例如,大股東在任意連續90日內減持數量超過公司股份總數1%的,超出部分視為減持不受減持規定限制的股份。
三是首次公開發行前股份視為優先於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份進行減持,即股東同時持有首次公開發行前股份和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份的情形,在計算相應減持比例時,其首次公開發行前股份將優先計入減持份額。例如,股東持有5%的首次公開發行前股份,同時持有4%的競價交易買入股份,依照前述原則,若股東在任意連續90日內通過競價交易總共減持4%,則視為減持了1%的首次公開發行前股份和3%的競價交易買入股份,也就是還剩餘4%的首發股份以及1%的競價交易買入股份。
12.《細則》規定,股東通過集中競價交易減持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份的,自股份解除限售之日起12個月內,減持數量不得超過其持有該次非公開發行股份數量的50%,那麼對《細則》發布前的減持是否要追溯合併計算?
答:《細則》發布後,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份解除限售未滿12個月的,投資者對該部分股份的減持仍應遵守《細則》規定的12個月內集中競價交易減持數量合計不得超過其持有的該次非公開發行股份50%的要求。
具體操作上,需將其在《細則》發布前的減持數量與《細則》發布後的減持數量合併計算。也就是說,對《細則》發布前的減持需要追溯合併計算,即《細則》發布前投資者集中競價交易減持達到或者超過該次非公開發行股份數量50%的,《細則》發布後不得繼續減持,直至解除限售滿12個月;《細則》發布前投資者集中競價交易減持數量不到該次非公開發行股份50%的,投資者可以繼續減持,但自解除限售之日起12個月集中競價交易合計減持數量不得超過該次非公開發行股份數量的50%。
13.《細則》發布前上市公司及其大股東、董監高出現《細則》規定的違法違規情形,《細則》發布後相關主體是否要遵守禁止減持的規定?
答:上市公司及其大股東、董監高在《細則》發布前出現因涉嫌證券期貨違法犯罪被證監會立案調查或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以及被行政處罰、刑事判決、公開譴責等《細則》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的違法違規情形,《細則》發布後仍在立案期間或者被行政處罰、刑事判決未滿6個月,或者被公開譴責未滿3個月,或者公司仍未恢復上市或者終止上市的,相關主體不得減持股份。
14.《細則》發布前,大股東減持、特定股東減持採用大宗交易方式的,後續相關減持行為是否適用《細則》相關規定?
答:在《細則》發布前,大股東減持、特定股東減持,採用大宗交易方式的,《細則》不追溯適用。如《細則》發布後大宗交易減持未滿6個月的,受讓方不受6個月不得轉讓相關股份的限制;《細則》發布前大宗交易減持的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份,《細則》發布後解除限售未滿12個月的,受讓方的減持也不受股份解除限售之日起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數量不超過該次非公開發行股份數量50%的限制。
15.《細則》發布前董監高離職的,後續減持行為是否適用《細則》相關規定?
董監高在《細則》發布前離職的,離職後的減持行為不適用《細則》有關董監高減持的規定,但仍為大股東或者持有特定股份的,應當遵守《細則》的相關規定。
16.B股、H股、優先股的減持是否適用《細則》?
答:計算公司股份總數時,應當合併計算公司發行的A股、B股和境外上市股份(含H股等)。計算大股東持股比例時,應當合併計算其持有的A股、B股和境外上市股份(含H股等)。計算《細則》規定的股東減持數量、減持比例時,僅計算股東減持A股的股份數量。
優先股不計入公司股份總數,其減持也不適用《細則》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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