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個問題,製片人一定要會回答!
一旦明確了製片人和投資人的關係,並且通過合夥協議的文本進一步肯定,投資人就會提出下列五個問題。
製片人接了影視公司的劇本之後,一旦明確了製片人和投資人的關係,並且通過合夥協議的文本進一步肯定,投資人就會提出下列五個問題,製片人你都會回答嗎?
問題一:需要我投資多少?
這個問題比較好回答,投資是項目的投入部分,該項目投入應定義為:使項目能夠全面綜合地完成最終版本所需要的資金數額。投入成本應當包括項目所需現金,同時也包括任何現在無需付款,但將來需要付款的義務,即應付款。應付款也就是使用在本項目上的費用,但是雙方已經承諾的、在項目的發行結束後或發行過程中才會發生的費用。項目建議書需要涉及投資的總體規模和作為整體投資一部分的最基本投資內容,或者投資形式和/或種類。但是,作為最基本內容,它應當說明究竟需要多少資金才能實現該項目。
這使人想起製片行業中的一個最大誤解,這種誤解直接影響著製片人。製片人應該如何在項目完成之前就知道需要指出多少資金?如果買一幢房子,分析已知或已有信息,能夠確定出總投資。同樣的道理也適用於電影、電視項目。但是,製作影視片又與購買房產不同,如果某製片人缺乏知識或經驗,他/她或許會首先徵詢各式各樣人的意見,以期在確定項目的成本項目的成本之前,從他們那裡獲取各類有用信息。對於缺乏獨立經驗的製片人來說,麻煩通常也會就此發生,他/她可能只是找一個製片主任來編製項目的預算,而不調查了解項目的創造性過程。
製片主任不是製片人,雖然有些製片主任也從事製片人的輔助工作,但是他們更側重於經營、管理拍攝過程中的日常活動。製片主任並不參與後期製作和項目的上線決策,不參與影片製作過程中的創造性或哲學思考,也沒有必要全面理解導演的要求。因此,何必要製片主任來準備預算?此外,更重要的問題是,為什麼一個「候任」製片人要相信製片主任給他/她提供的預算?製片主任做預算時,總是會給自己留有後路,要求的費用支出永遠高於他們的責任範圍,或者永遠要保留一定的機動資金,以應付某些他們不很熟悉或者不很了解的事務。製片行業並沒有太多的行業規則,但是在製片過程中每每會遇見這樣一項規則,即:在前期製作階段沒有計划到的,就會影響製作階段;在製作階段沒有做到,就會影響後期製作階段。這種連鎖反應就是造成屢屢超過預算的原因,所以,為什麼要以製片主任做出的預算來確定電影成本呢?
電影製片廠一般都有預算部,該部門在讀過劇本以後,就擬訂一個預算,並將該預算交給製片人,以確定電影的成本概算。因此,製片廠就要求電影製片人,把項目成本控制在一些從來沒有製作過電影的人所編製的預算之內。這種做法有什麼道理?在《姑娘、金錶和其他》(The Girl,the Gold Watch and Everything)這部電影的開發階段,製片人邁耳·史雷波曼曾為電影劇本的第一稿準備了一個預算,因為製片廠只收到160萬美元的許可費用,他必須把整個項目控制在這個數額之內。電影製片廠就同樣的劇本準備了一個預算,結果為260萬美元。於是,製片廠就要求史雷波曼重寫劇本,以為只有重寫劇本,才能控制成本。史雷波曼堅持原來的劇本,向他們提交了他根據未修改的劇本編製的預算(和他的製作板),並提醒他們,他才是電影製片事宜的決策人。在史雷波曼的主持下,最後這個項目只是用了137萬美元。
問題二:我的投資回報是什麼?
這又是一個比較好回答的問題,文件中應當明確規定:電影利潤中投入的資金或投入資金的某部分應當獲取的百分比。投資人(通常簡稱為「錢」)應當分得50%、70%還是30%的利潤?項目的第一個投資人(通常簡稱為「第一筆錢」),是否比後來的投資人分得更高的份額,因為後來的投資人在別人的帶動下,才介入投資。這種理念的基礎是:第一筆錢最難募集。無論一筆交易如何設計,都必須在投資計劃中清晰闡明。
投資模式、利潤分配模式可以採取多種形式,每一種形式都反映了投資的不同心理因素。試舉一例:第一次製片的製片人分得的利潤可能會佔較小的份額,而使用較大的份額吸引投資者進行投資,或者製片人以利潤分配的方式吸引創作人才。也可以讓這些創作人才優先獲得一部份利潤,然後投資者或製片人再進行他們的利潤分配。獨立製片作品《獵手的鮮血》(Hunter』s Blood)初始預算為80萬美元,是一個民俗類的項目,是驚險和恐怖類電影,表現文化衝突。根據最終使用結果原則研究表明,在投資規模上,此類項目應該有很好的回報率,這當然還要取決於製作的質量和創造性。針對這種情況,這個項目的製片人認為應當鎖定一批被動投資者(被動投資者是指從來沒有投資過電影項目的投資者)。最終,佛羅里達州中部的一批醫生成為這個項目的被動投資者。起初,因為不了解娛樂業的投資模式,他們對於用現金進行投資有一些猶豫。投資娛樂業和投資房地產業不同,投資人無法去實地看一看,去觸摸、去感覺,所以必須首先給投資人一定的安全感,並且使之相信該投資是低風險投資。於是,引入了一家銀行,這家銀行要求這些被動投資人自己的金融機構,向該銀行出具信用證,獲得信用證之後,這家銀行提供項目貸款。這種安排使人相信,銀行已經審查了這一項目(即《獵手的鮮血》),而且銀行以信用證作為抵押物才提供資金,於是產生心理上的安全感。其實,因為銀行手中持有抵押物,銀行並沒有風險,但是,投資者的確感覺到更加安全,因為他們知道又有一家金融機構已經審閱了投資計劃。投資人據此認為,經過這樣處理,攝製組一定會最終完成項目。製片機構必須對投資金額承擔全部責任,為了償還貸款利息,製片人必須在製作成本中另行準備15萬美元作為銀行費用,以備在貸款到期時返還銀行。因此通過投資人,製片人向銀行出具了100萬美元的信用證。製作項目的過程中,製片人的一項主要責任是對投資人表示出真誠,並且認識到「娛樂產業」一詞中的「娛樂」二字同「娛樂產業」同樣重要。這個項目完成之後的總投資是75萬美元,銀行在全部最終版本完成後的一年之內收回了貸款,信用證也從未使用過。銀行通過資金投放收到利息,投資人也收到應有的利潤份額,電影本身也獲得了成功。
在另一部電影的製作中,製片人第一次從事電影製作,需要創設一種機制吸引投資人,並使投資人相信其具備完成項目的能力。在此案例中,製片人還沒有來得及研究降低投資風險的措施,就已經籌到資金了,其依據是以製片方所開列的參與份額為基準,採用75:25的利潤分配方案,投資人得75%,製片人得25%。這一方法後來得到了進一步發展,即允許投資人在參與利潤分配之前,收回其15%的投資總額。對於投資人來說,15%是一筆非常有吸引力的交易。至此,因為投資人獲得了明顯有利的投資回收風險比率,所以需要考慮的惟一問題,就是製片人的真誠、熱情和為該片組建的班底。
雖然,影視投資從表面上看是一種商業往來,但是激情永遠伴隨著商業合作,有了激情也就有了自我,有了自我也就有了動力。如果製片人想吸引投資,就必須提出完整的投資計劃。
問題三:何時才能全部(或部分)收回投資?
回答這個問題相對複雜一些,一般來說,項目整體壽命的前18個月,項目投資人獲得回報的可能性最大。也就是說,假定在最終版本全部完成之後,作品發行和投放途徑已經啟動,通過發行業績,就能看出投資人所能得到的最大回報,而這種回報的最高點,一般發生在作品投放的前18個月,這種現象有下列若干原因:
在作品完成的頭一年,發行人每月向製片人彙報;在第二年,每季度向製片人彙報;到了第三年,製片人只能接到兩年一次的報告。一部作品在其既定的最基本市場上投放之後,立即就會顯現出其巨大的衝擊力,輔助市場比如電視、有線頻道、錄像帶、DVD等只能在初期投放之後,才能夠做出相應的安排。但是,所有這些發行,都會在作品投放後的18個月發生。
任何一種發行渠道都可能存在預付款問題,這一問題直接影響著發行人所能獲得的百分比,或者直接影響發行費用。如果在項目開發過程中,發行人以擔保形式支付了預付款,那麼製片人就可以清楚地說出投資人可以獲得何種回報。
但是,這種安排將使擔保人或發行人承擔一定的財務責任,所以,製片人通常會同意在項目完成之後,給發行人一些其他獎勵。獎勵所採取的形式,可能是與付高額發行費、全額返還擔保及利息、股份參與、對項目擁有創造性建議或控制權,上述獎勵措施可以單獨或同時採用。
《科洛諾斯恐懼》(the Clonus Horror)的製片人在最終版本發行前,得到了發行人向其預付的10萬美元。從表面上看,這是公平交易,雖然不是絕佳的交易,但的確是公平的交易。影片總成本只有25萬美元,但是對於一個年輕的、並不熟悉發行過程中全部細節的製片人來說,如果沒預付款的話,發行費用可能會更高。同時,發行人就預付款收取的利率為當年的利率。所以,雖然在投資前的3個月,大約收回了45%的投資,但是其餘部分需要很長時間才能收回。如果我們從發行日看20年的情況,在沒有預付款的情況下,投資人的利潤可能返還得更多、更快。
試舉一個低成本電影的例子,就是45萬美元投資的《犯罪任務部隊》(Crime Task Force),製片人沒有向投資人提供任何何時返還投資的擔保或者承諾。他們希望儘快向投資人返還基本投資,以使他們能夠要求投資人出資拍攝第二部影片。因此,就商定了25萬美元的海外市場的預付款和20萬美元國內市場的預付款,這樣就收回了電影的成本,並且返還了全部投資。但是海外發行人得到了很大比例的發行收入,國內發行人獲得了全部的國內權力(包括全部附屬市場,如錄像帶、DVD等等)。影片第一次投入之後,製片人確實得到了一些資金,但是如果製片人沒有接受預付款方式,投資人獲得的回報比例可能會高的多。
所以,第三個問題向製片人提出了一個哲學性問題,涉及項目時無法迴避這個問題。製片人必須考慮一些問題:是否必須立即得到投資?究竟能夠犧牲多少創造性的因素?以預付款換取投資,特別是以犧牲投資者回報和利潤機會為代價,是否明智?
製片術語
逆向收購(Negative Pickup)——為影視作品的發行人和製片人協議中的用語,具體含義為發行人同意就該作品的發行權支付費用。一般而言,此類費用只有在作品關機和拍攝結束之後,才支付給製片人(此類行為同前期製作融資完全相反)。如果收購交易的收購方為一家大型製片廠,製片人可以將此協議在銀行套現(將承諾費用轉為現金)。許多製作都是完全和部分地通過此類融資渠道完成的。
問題四:如何確信不追加投資?
追加投資!追加投資!追加投資!每部電影製作的過程中,資金緊張的時候,每個製片人都在心中喊著:追加投資!出資人一般希望知道,製片人是否有能力按其最初承諾的資金規模完成這個項目。這個問題很有道理。投資人希望製片人保證不會在項目後期賣掉項目,以換取完成這一項目的資金。當然,儘管導演一向以工作進度慢著稱,無法完成每天的工作,攝影師喜歡用燈光點綴,直至畫面百分之百地完美為止,而且他們這樣做,完全是因為他們在電影學院所受的訓練就是如此。製片人可以直到山窮水盡之時,才會接受投資人的詢問,並試圖使投資人確信,製片人完全有能力控制項目,而且肯定不需要更多的資金完成這部電影。但是,除非製片人學會對這樣那樣的事情說「不」,否則肯定需要追加投資。所以,製片人不要自欺欺人,應當保護投資人,並且採用可以安慰投資人的方法,使他們確信製片人不需要追加投資也能夠完成項目。可以通過完成保函的形式來實現這一目的。完成保函是一種保險單,它是由一些專門經過認可的影視製作專家所組建的公司在分析整個創造素材的文件(包括劇本、創作班子和預算)之後,可能出具的一份函件,證明他們認為這個項目能否達到一流的發行標準。如果他們認為可以,就會承諾出具完成保函,如果因為某種原因項目出現問題,或者在項目過程中資金使用不當,他們作為擔保人就會介入,並且以他們自己的費用完成此部影片。保函中會確認此來內容,並使投資人增強信心,同時回答問題四。
如果如此簡單,那麼為什麼不是每個項目都有保函呢?因為並不是每個項目都具備保證條件。在實際運作過程中,擔保公司看重的不是項目,而是製作項目的人員。擔保公司最頭疼的事情,就是接管項目。所以他們要看製作這個項目的人員,是否有良好的聲譽、應有的知識、創造力和(他們希望的)經驗。因此,初次下海的製片人,很難就低等或中等投資規模的影片獲取擔保。初次下海的製片人或許必須和一個可供擔保的因素進行合作,如:導演、副製片人或者助理製片人。這些人必須具有良好的行業記錄,擔保公司最關心的事情,是項目準備和製作方面的問題,因為製作過程可能會(而且經常會)出現變數。後期製作階段就比較定型了,而且便於控制,到了那個階段,擔保公司的責任可能會(但不肯定)得以解除。此類保證能夠降低籌資成本嗎?不能。有必要嗎?也許有。擔保公司通常收取項目預算的6%作為擔保費用。如果製片人的預算當中沒有設定準備金,擔保公司會要求10%的準備金,然後再確定其6%的擔保費。
試舉一例:如果一個項目的預算為200萬美元,並且在總的項目費用中不包括準備金,則必須增加至少20萬美元,就是要在220萬美元的基礎上計算6%的擔保費,然後再加上13.2萬美元的費用,作為完成擔保公司的費用。項目的整體費用就增加了33.2萬美元,達到233.2萬美元。
但是,擔保協議可以由雙方商定,而且,可以通過討論和談判,增加各式各樣的條款作為合同的一部分。這些條款包括的內容有:同製片人的工作關係,動用擔保的條款和條件,預算項目支出的程序和保證費(在後面還會探討其中的一些問題)。
問題五:該項目有市場前景嗎?
這個問題是所有問題中最難回答的問題,因為製片人根本就不知道。但是,基於各種因素,製片人可以採取一些手段,以提升市場對作品的接受能力。
1.製片人、導演和編劇是否具有良好的業績,是否已有投放市場的作品。
2.市場研究是否表明某個或某些演員具有較好的票房號召力。
3.在項目的早期就已經確定了發行方案。
4.或者只是擲一下色子,並確信製片人的創造力能夠製作出一部所有發行人都叫好的故事。
製片人必須認真考慮每一項因素及其可能會帶來的問題。還有一些例子,項目是否需要包括有良好票房記錄的人員,是否有備用人員介入(通常被稱之為「利潤點」)。這些因素都可能成為關係的一部分,並且影響整個投資機構。投資人決定投資,很可能就是因為編劇、導演或者製片人過去的良好業績記錄。在通常情況下,這些因素都會決定整個項目的目的。所有問題都源自這三類人的工作關係,因而,編劇、導演和製片人對項目必須有一個清晰的、一致的理解和共同的創作理念,以確保他們有共同的努力方向。
假定製片人認為需要某個演員來確保項目票房成績,那麼就可能會遇到一些發行問題。雖然,製片人認為一個名角會保證發行,但是發行人可能認為恰恰相反。發行人可能會認為這個旨在確保票房的名演員,並不一定適合這個項目,反而可能有害。製片人可能會因為該演員而失去發行人。同時,在美國,銀幕演員公會規定,其會員的工作以無論如何均應負費(pay or play)為基礎,如果演員是該會的會員,除非製片人同演員達成特殊協議,無論項目成功與否,演員都要收取費用。
如果製片人在項目的開發階段就同意了發行方案,那麼,這種安排一般有利於發行人,而不利於製片人。發行人認為只有他們參與,項目才能成功,所以,他們會要求較大的發行比例。而如果項目不需要他們的參加也可以確保投資的話,他們不可能獲得那樣的收入。進一步講,如果發行人參與項目創作過程成為獲取投資的條件,發行人參與項目創作過程也不是沒有可能。
如果製片人決定賭一把,完全根據自己對項目、人物和故事的信念製作該項目,製片人就會處於最強的地位,但是發行就完全依靠作品本身的質量。製片人必須使投資人確信,該項目一定能夠獲得市場的成功,將包括最好的演員、導演、編劇、攝影和作曲。所有這些,都能夠保證作品的質量,並且能吸引發行人在劇場或銀幕上推出這個項目。或者製片人對項目信心十足,使得投資人相信項目在進入發行之前,就能在電影節上獲獎。此舉可能非常冒險,因為主要電影節對於入圍電影非常挑剔。異言之,製片人在用自己的信譽賭博,期望同投資人建立一種信任和相互尊重的關係。這是最具有挑戰性的途徑,因為它建立在夢想和激情上。但是,它也可能是最佳途徑。
如前所述,回答最後一個問題是最複雜的,並且同前四個問題有著直接的聯繫。如果影視公司和製片人制定的投資文件能夠明確地回答這些問題,投資人就會紛至沓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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