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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發布《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行為指引》的通知

上交所 上證公字[2010]46號 2010-07-26

各上市公司:

為進一步推動公司治理,規範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行為,切實保護上市公司和全體股東的合法權益,本所制定了《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行為指引》,現予發布,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行為指引

第一章 總則

1.1為引導和規範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行為,切實保護上市公司和其他股東的合法權益,根據《公司法》、《證券法》、《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以下簡稱「《股票上市規則》」)等規定,制定本指引。

1.2本所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適用本指引。本所鼓勵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依據本指引結合自身實際情況,完善相關行為規範。

1.3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相關人員應當遵守證券市場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促進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提高上市公司質量。

1.4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應當遵守誠實信用原則,依照法律法規以及上市公司章程的規定善意行使權利,嚴格履行其做出的各項承諾,謀求公司和全體股東利益的共同發展。

1.5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不得濫用權利,通過關聯交易、利潤分配、資產重組、對外投資等方式損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東的利益。

第二章 上市公司治理

2.1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應當建立制度,明確對上市公司重大事項的決策程序及保證上市公司獨立性的具體措施,確立相關人員在從事上市公司相關工作中的職責、許可權和責任追究機制。

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依照國家法律法規或有權機關授權履行國有資本出資人職責的,從其規定。

2.2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應當維護上市公司資產完整,不得侵害上市公司對其法人財產的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2.2.1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應當按照法律規定及合同約定及時辦理投入或轉讓給上市公司資產的過戶手續。

2.2.2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不得通過以下方式影響上市公司資產的完整性:

(一)與生產型上市公司共用與生產經營有關的生產系統、輔助生產系統和配套設施;

(二)與非生產型上市公司共用與經營有關的業務體系及相關資產;

(三)以顯失公平的方式與上市公司共用商標、專利、非專利技術等;

(四)無償或以明顯不公平的條件佔有、使用、收益或者處分上市公司的資產。

2.3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應當維護上市公司人員獨立,不得通過以下方式影響上市公司人員的獨立性:

(一)通過行使相關法律法規及上市公司章程規定的股東權利以外的方式,影響上市公司人事任免或者限制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及其他在上市公司任職的人員履行職責;

(二)任命上市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或董事會秘書在本公司或本公司控制的企業擔任除董事、監事以外的經營管理類職務;

(三)要求上市公司為其無償提供服務;

(四)指使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及其他在上市公司任職的人員實施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決策或者行為。

2.4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應當維護上市公司財務獨立。

2.4.1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不得通過以下方式影響上市公司財務的獨立性:

(一)與上市公司共用銀行賬戶或者借用上市公司銀行賬戶;

(二)通過借款、違規擔保等方式非經營性佔用上市公司資金;

(三)通過財務會計核算系統或者其他管理軟體,控制上市公司的財務核算或資金調動;

(四)要求上市公司為其支付或墊支工資、福利、保險、廣告等費用或其他支出。

2.4.2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通過其下屬財務公司(以下簡稱「財務公司」)為上市公司提供日常金融服務的,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督促財務公司以及相關各方配合上市公司履行關聯交易的決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義務,監督財務公司規範運作,保證上市公司存儲在財務公司資金的安全,不得利用支配地位強制上市公司接受財務公司的服務。

2.5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應當維護上市公司機構獨立。

2.5.1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應當支持上市公司董事會、監事會、業務經營部門或其他機構及其人員的獨立運作,不得通過行使相關法律法規及上市公司章程規定的股東權利以外的方式干預上市公司機構的設立、調整或者撤銷,或對公司董事會、監事會和其他機構及其人員行使職權進行限制或施加其他不正當影響。

2.6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應當維護上市公司業務獨立。

2.6.1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應當支持並配合上市公司建立獨立的生產經營模式,不得與上市公司在業務範圍、業務性質、客戶對象、產品可替代性等方面存在可能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的競爭。

2.6.2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應當維護上市公司在生產經營、內部管理、對外投資、對外擔保等方面的獨立決策,支持並配合上市公司依法履行重大事項的內部決策程序,以行使提案權、表決權等相關法律法規及上市公司章程規定的股東權利方式,通過股東大會依法參與上市公司重大事項的決策。

2.6.3實際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對上市公司的控制地位,謀取屬於上市公司的商業機會。

2.7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與上市公司發生關聯交易,應當遵循關聯交易程序公平與實質公平的原則,並簽署書面協議,不得造成上市公司對其利益的輸送。

2.8本所鼓勵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通過重大資產重組實現整體上市等方式減少上市公司關聯交易。

第三章 信息披露

3.1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應當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並保證披露信息的及時、公平、真實、準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3.2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應當在相關制度中至少明確以下內容:

(一)涉及上市公司的重大信息的範圍;

(二)未披露重大信息的報告流程;

(三)內幕信息知情人登記制度;

(四)未披露重大信息保密措施;

(五)對外發布信息的流程;

(六)配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程序;

(七)相關人員在信息披露事務中的職責與許可權;

(八)其他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3.3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應當指定相關部門和人員負責信息披露工作,及時向上市公司告知相關部門和人員的聯繫信息。

3.4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應當配合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和內幕信息知情人登記工作,及時答覆上市公司問詢,保證所提供信息、材料的真實、準確和完整。

3.4.1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該事件發生當日書面通知上市公司,並配合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

(一)控制權變動;

(二)對上市公司進行重大資產重組或者債務重組;

(三)經營狀況惡化進入破產或者解散程序;

(四)其他可能對上市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事件。

前款事件出現重大進展或者變化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應當立即將進展或者變化情況、可能產生的影響告知上市公司。

3.4.2本指引前條規定的事件在依法披露前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應當立即書面通知上市公司予以公告,並配合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

(一)該事件難以保密;

(二)該事件已經泄漏或者市場出現傳聞;

(三)上市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出現異常交易情況。

3.4.3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為履行法定職責要求上市公司提供有關對外投資、財務預算數據、財務決算數據等未披露信息時,應當做好內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記備案工作,並承擔保密義務。

如果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無法完成前款規定的登記和保密工作,應督促上市公司按照公平披露原則,在提供信息的同時進行披露。

3.4.4除前條規定外,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不得調用、查閱上市公司未披露的財務、業務等信息。

3.4.5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應當配合上市公司完成與信息披露相關的問詢、調查以及查證工作。接到上市公司書面問詢函件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應當及時向相關各方了解真實情況,在期限內以書面方式答覆,並提供有關證明材料,保證相關信息和資料的真實、準確和完整。

3.5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應當向上市公司提供實際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動人的基本情況,配合上市公司逐級披露上市公司與實際控制人之間的股權和控制關係。

3.6通過投資關係、協議或者其他安排共同控制上市公司的,除按前條規定提供信息以外,還應當書面告知上市公司實施共同控制的方式和內容。

3.7通過接受委託或者信託等方式擁有上市公司權益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應當及時將委託人情況、委託或者信託合同以及其他資產管理安排的主要內容書面告知上市公司,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3.8公共媒體上出現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有關的、對上市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可能產生重大影響的報道或傳聞,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應當主動了解真實情況,並及時將相關信息告知上市公司予以披露。

3.9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在接受媒體採訪和投資者調研或者與其他機構和個人進行溝通時,不得提供、傳播與上市公司相關的未披露重大信息或者提供、傳播虛假信息、進行誤導性陳述等。

3.10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相關人員應當對其因各種原因知悉的上市公司未披露重大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公開或者泄露該信息,不得利用該信息牟取利益。

3.11在境內外同時發行證券及其衍生品種的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在境外市場披露的涉及上市公司的重大信息,應當同時通過上市公司在境內市場披露。

第四章 股份交易、控制權轉移

4.1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動人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買賣上市公司股份,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恪守有關聲明和承諾,不得利用他人賬戶或通過向他人提供資金的方式買賣上市公司股份。

4.2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動人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後,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包括大宗交易)或協議轉讓,其擁有權益的股份占該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減少5%的,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三日內編製權益變動報告書,向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提交書面報告,抄報派出機構,通知上市公司,並予公告。

4.3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動人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或者超過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但未超過30%的,應當編製詳式權益變動報告書,符合規定的還應當並聘請財務顧問出具核查意見。

4.4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動人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達到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30%時,繼續增持股份的,應當採取要約方式進行,發出全面要約或者部分要約。

擁有上市公司權益的股份達到或者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30%的,自上述事實發生之日起一年後,每十二個月內增加其在該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不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2%的,可先實施增持行為,增持完成後再向中國證監會報送要約收購豁免申請文件。

4.5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在下列情形下不得增持上市公司股份:

(一)上市公司定期報告披露前十日內;

(二)上市公司業績快報、業績預告披露前十日內;

(三)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通過證券交易所證券交易,在權益變動報告、公告期限內和報告、公告後二日內;

(四)自知悉可能對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產生重大影響的事件發生或在決策過程中,至該事件依法披露後二個交易日內;

(五)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承諾一定期限內不買賣上市公司股份且在該期限內;

(六)《證券法》第47條規定的情形;

(七)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文件規定的其他情形。

4.6持有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預計未來一個月內公開出售股份的數量超過該公司股份總數1%的,應當遵守本所和證券登記結算公司的相關規則,通過本所大宗交易系統轉讓所持股份。

4.7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在上市公司年報、中期報告公告前三十日內不得轉讓解除限售存量股份。

4.8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協議轉讓控制權,應當保證交易公允、公平、合理,不得利用控制權轉讓損害上市公司和其他股東的合法權益。

4.8.1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協議轉讓控制權之前,應當對擬受讓人的主體資格、誠信狀況、受讓意圖、履約能力等情況進行合理調查,保證交易公允、公平、合理,不得利用控制權轉讓損害上市公司和其他股東的合法權益。

4.8.2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在協議轉讓控制權之前,存在佔用上市公司資金等損害上市公司和其他股東合法權益情形的,應當採取措施予以消除;存在未清償對上市公司負債、或者未解除上市公司為其負債所提供擔保的情形的,應當配合上市公司提出解決措施;存在未履行承諾情形的,應當採取措施保證承諾履行不受影響。

4.8.3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轉讓公司控制權時,應當關注、協調新老股東更換,確保上市公司董事會以及公司管理層平穩過渡。

4.9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通過信託、委託或其他方式買賣上市公司股份的,適用本節規定。

第五章 其他規定

5.1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提出議案時應當充分考慮並說明議案對上市公司和其他股東利益的影響。

5.2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應當配合上市公司通過網路投票、累積投票、徵集投票等制度保護其他股東的提案權、表決權等權利,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限制、阻撓其他股東合法權利的行使。

5.3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應當採取有效措施保證其做出的承諾能夠有效施行,對於存在較大履約風險的承諾事項,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應當提供履約擔保。擔保人或履約擔保標的物發生變化導致無法或可能無法履行擔保義務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應當及時告知上市公司,並予以披露,同時提供新的履約擔保。

除另有規定外,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在相關承諾尚未履行完畢前轉讓所持公司股份的,不得影響相關承諾的履行。

第六章 附則

6.1本所依照《股票上市規則》第十七章的規定,對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行為和信息披露相關工作實行日常監管,並可要求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參加指定的培訓並接受考核。

6.2本指引所稱控股股東是指持有公司股份占公司股本總額50%以上的股東,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雖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決權已足以對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的股東。

6.3本指引所稱實際控制人是指雖不是公司股東,但通過投資關係、協議或者其他安排,能夠實際控制、影響公司行為的人。

6.4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對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實施的行為,適用本指引相關規定。

6.5以下主體的行為視同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行為,比照適用本指引相關規定:

(一)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直接或間接控制的法人、其他組織(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除外);

(二)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為自然人的,其父母、配偶和子女;

(三)第一大股東;

(四)本所認定的其他主體。

6.6本指引未規定的內容,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及本所《股票上市規則》等相關業務規則確定。

6.7本指引由本所負責解釋。

6.8本指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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