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捕獲 1600 只壁虎被拘捕一案,是否真的有法律支持?
網易新聞 - 六名農民捕捉1600隻壁虎被刑拘 涉非法狩獵罪
家住扶溝縣的田某等6人,自製捕捉工具,流竄到鄢陵縣捕捉壁虎1600餘只。9月10日,因涉嫌非法狩獵犯罪,田某等6人被鄢陵警方刑拘。
鄢陵縣公安局張橋派出所陳警官介紹,壁虎雖沒有被國家列入級別保護動物,但它屬於具有一定的經濟價值、科研價值和對環境有益的「三有」動物。我國刑法規
定,私自捕捉20隻以上野生壁虎,已構成犯罪,50隻以上的屬於重大刑事案件,100隻以上屬於特大刑事案件。因此,田某等6人已涉嫌非法狩獵犯罪。昨日,除留下少量壁虎作為證據外,民警已將其餘壁虎放生。想了解一下刑法是否確有明確條文?「三有」動物由誰如何界定?「野生動物」在法律上如何定義?
純粹從法律角度求教,吐嘈「天朝」、憎惡人類醜惡、地域攻擊的請自覺繞路。
疑問:1可是只有「情節嚴重」不足以成立本罪。在禁獵區、禁獵期、使用禁用工具、禁用方法,是選擇性的構成要素(附隨情狀),四者至少其中一項符合才可能成立非法狩獵罪。刑法第341條第2款(非法狩獵罪)
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1月27日《關於審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6條規定「非法狩獵野生動物20隻以上的」屬於「情節嚴重」之一,附表中列舉的野生動物,包括「大壁虎」(Gekko gecko)。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禁獵區,是國家和地方政府為保護野生動物資源而劃定的禁止狩獵的區域,這些地區一般是適宜野生動物棲息繁殖或者野生動物資源貧乏或破壞比較嚴重的區域。
禁獵期,是指野生動物保護部門根據動物生長繁殖的特點,而規定的禁止獵捕的期限。禁用的工具,是指足以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危害人畜安全的工具,如軍用武器、炸藥、毒藥、汽槍、地槍等。禁用的方法,是指足以破壞野生動物正常繁殖、生長的方法。如夜間照明行獵、殲滅性圍獵、火攻、煙熏等方法。
——郭建安、張桂榮:《環境犯罪與環境刑法》,群眾出版社,2006年,p408.
可是從新聞報道中看不出任何一項符合的事實。
上述只是學理上的解釋,並不能替代法律的明文規定:第一,關於大壁虎,我國法律是否有禁獵區、禁獵期的設置?第二,他們的「自製捕捉工具」是否被法律禁止,或者使用了被法律禁止的方法?強調必須是「法律」所禁止的,因為是罪刑法定原則的要求,如果沒有相關規定(哪怕是地方政府法規),也不能由公安機關自行判斷何為禁獵區、禁獵區、禁用的工具及方法。感謝 @徐歆皓 提供的資料,根據河南省林業廳關於確定禁獵區域及有關問題的通知 ,鄢陵縣並不是當地政府劃定的禁獵區,但是該通知還寬泛地指定了「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國有林場、黃河灘區、水庫及濕地、城鎮市區及城市郊區、部隊營區及軍事禁區、風景名勝遊覽區等」為禁獵區,本案中農民是否在這些地方捕捉壁虎,尚不清楚。這個通知對禁用的工具和方法也有例示性規定:
在禁獵區內,禁止使用獵槍、軍用武器、體育運動槍支、氣槍、毒藥、炸藥、土槍、井炮、土銃、地槍、地弓、彈弓、粘網、鐵夾、鋼絲套等各種獵捕械具;禁止使用閻王窯、絕後窯、機動車追趕、殲滅性圍獵及火攻、煙熏、掏窯、揀蛋、挖洞辦法和其他危害人畜安全、危及野生動物,破壞野生動物生存環境的狩獵活動。
然而,這只是一個地方政府部門的文件,在法律效力上位階很低,能否成為刑法參引罪狀的來源是很成問題的,以此為追訴犯罪的依據,至少有違反罪刑法定原則(成文法主義要求最高立法機關的制定法)之嫌。
在捕獵管理等方面,國家和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有明確詳盡的法律規定,但對於獵捕「三有動物」卻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因此,決定禁獵區、禁獵期等具體動物保護事項的權力就落入了地方林業機構的手中。然而,地方林業機構在禁獵區等方面的規定常常模糊不清,且禁獵規定也只是下發下屬單位了事,少有禁獵區建立標示告知普通民眾,不少人也因此中槍。
網易另一面:惹不起的壁虎,惹不起的「三有動物」
2
壁虎有很多種類,《國家保護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名錄》即」三有名錄「在「爬行綱」之下列舉了九種名字叫「壁虎的」:
耳疣壁虎、中國壁虎、鉛山壁虎、多疣壁虎、蘭嶼壁虎、海南壁虎、蹼趾壁虎、無蹼壁虎、太白壁虎。《「三有」保護動物名錄》
還有一些也叫「虎」的,肯定不是老虎,我讀書少不知道,應該和壁虎相似吧:
原尾蜥虎、密疣蜥虎、疣尾蜥虎、鋸尾蜥虎、台灣蜥虎、沙壩半葉趾虎、雲南半葉趾虎、鱗趾虎、雅美鱗趾虎、新疆沙虎、吐魯番沙虎、伊犁沙虎、托克遜沙虎、瞼虎、憑祥瞼虎……隱耳漠虎、新疆漠虎、蠍虎、長裸趾虎、卡西裸趾虎、墨脫裸趾虎、灰裸趾虎、西藏裸趾虎、莎車裸趾虎、截趾虎。
還有數不清的蜥蜴: 長棘蜥、麗棘蜥、短肢樹蜥、棕背樹蜥、綠背樹蜥、蚌西樹蜥、西藏樹蜥、墨脫樹蜥、細鱗樹蜥、白唇樹蜥、變色樹蜥、裸耳飛蜥、斑飛蜥、長肢攀蜥、短肢攀蜥、裸耳攀蜥、草綠攀蜥、宜賓攀蜥、喜山攀蜥、宜蘭攀蜥(新擬)…………省略N種蜥。
可是一般人分得清楚嗎?壁虎和蜥蜴,這種壁虎和那種壁虎,哪種是三有,哪種不受保護,禁止和自由的界限在哪兒?
然而,上述司法解釋只列舉了一種「大壁虎」,也就是可以用於製作中藥的蛤蚧:
大壁虎是最大的一種壁虎,體長大約12~16厘米,尾長10~14厘米,體重50~100克。它的外貌與一般壁虎相似,背腹面略扁,頭較大,呈扁平的三角形,象蛤蟆的頭,眼大而突出,位於頭部的兩側;口也大,上下頜有很多細小的牙齒。頸部短而粗。皮膚粗糙,全身密生粒狀細鱗,背部有明顯的顆粒狀疣粒分布在鱗片之間。大壁虎_百度百科
這1600隻壁虎,究竟是什麼壁虎,是否全部屬於」大壁虎「?
根據中國科學院動物研究所的孟智斌2008年所著論文《中藥瀕危物種資源可持續利用對策初論》,112種常用中藥材野生資源中,有22%已列入有關的瀕危物種名錄,趨於瀕危的達51%。旺盛的中藥市場需求甚至邁出了國界,影響了世界生態的平衡,牛津布魯克斯大學的文森特?尼曼(Vincent Nijman)透露,中藥已經讓包括大壁虎(Tokay Gecko)在內的曾經較為常見的物種在亞洲陷入瀕危狀態。惹不起的壁虎,惹不起的「三有動物」
沒有買賣就沒有傷害!
3.本罪實行行為即」狩獵「如何解釋?捕捉,在本案是大量性地捕捉身長數十厘米的壁虎,能否被認定為是一種」狩獵「行為?按照《現代漢語詞典》的解釋,狩獵特指在冬天打獵,而打獵是指在野外捕捉鳥獸。當然這隻能作為解釋法條文義的參照,但是,依照罪刑法定原則,對刑法用語的解釋,不能超出普通人在日常生活上能夠預測的範圍,不能嚴重偏離自然的語感。捕捉壁虎這種體型較小的爬行動物,被稱為」狩獵「似乎不太適合,因為日常語言中的狩獵總是針對體型較大的鳥類或者野獸,如果對對象的形態沒有限定的話,難道捕捉青蛙、蛇,以至於昆蟲、螞蟻,都是」狩獵「?2012年,浙江嘉興就有3人因用竹竿捕獲203隻「三有保護動物」黑斑蛙和金線蛙被判三至四個月刑拘;2013年,河南新密一名男子獵捕曾經的「四害」、如今的「三有保護動物」麻雀達300餘只,被判非法狩獵罪拘役6個月,緩刑一年。
非法「狩獵」青蛙、麻雀?說著不覺得彆扭嗎?
4.
如果上述疑問皆可以澄清,即假設有法律明確禁止這些農民所使用的方法捕捉壁虎,他們是否明知這是一種刑事違法行為,還是以為所從事的是完全正常、不受禁止的野外捕捉活動?有沒有可能因缺乏」違法性認識的可能性「而免除責任?目前新聞報道的事實太過簡略,我僅僅是對上述問題存疑,希望有環境保護方面的專業人士來回答。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六條 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獵,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非法狩獵「情節嚴重」:
(一)非法狩獵野生動物二十隻以上的; (二)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或者禁獵期使用的工具方法狩獵的; (三)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這個新聞我也看了,剛好查了相關資料,手機打字,觀點如下:《野生動物保護法》除了保護珍惜野生動物外,還保護「 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第二條第二款),其中的陸生野生動物部分由「 國務院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制定並公布」(第九條第三款),具體來說就是林業部。而林業部 在2000年8月1日第7號發布實施 的《「三有」保護動物名錄》中「爬行綱 REPTILIA」內有數種壁虎,不知道這幾個人抓的都是什麼品種。_壁虎是否屬於野生動物及為何屬於「三有動物」
而《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二款規定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罪,《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明確了量刑標準,即20-50-100。=====================以下為相關條文===================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明確了新聞所述的量刑情節,即20隻以上入刑,50以上為重大,100以上為特別重大。 《刑法》 第三百四十一條 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2000年8月1日以國家林業局令第7號發布實施 的《「三有」保護動物名錄》中「爬行綱 REPTILIA」內有數種壁虎,按現在的風聲,男主角抓獲的壁虎肯定在《名錄》內。 《野生動物保護法》 第二條第二款 本法規定保護的野生動物,是指珍貴、瀕危的陸生、水生野生動物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 第九條第三款 國家保護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名錄及其調整,由國務院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制定並公布。 第十八條 獵捕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必須取得狩獵證,並且服從獵捕量限額管理。《野生動物保護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五條 違反野生動物保護法規,未取得狩獵證或者未按照狩獵證規定獵捕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依照《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處以罰款的,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有獵獲物的,處以相當於獵獲物價植5倍以下的罰款; (二)沒有獵獲物的,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處罰: (一)拒絕、阻礙野生動物行政管理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 (二)偷竊、哄搶或者故意損壞野生動物保護儀器設備或者設施的; (三)偷竊、哄搶、搶奪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的; (四)未經批准獵捕少量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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