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地區獨立不能由當地人民自由選擇?有什麼理論依據嗎?
02-25
還真有人覺得民主就是選擇某個選項的人多,這個選項就能實現啊?
如果真的實現了,也不過是因為符合了統治者的利益而已。一天都做什麼夢呢天下熙熙皆為利來,天下攘攘皆為利往。一切都是在利益博弈。A地區隸屬於B國,在符合B國法律的條件下,邏輯上應該可以公投獨立。A獨立後,應該確保自己生存下去,不被C、D國甚至B國欺負。否則為什麼要獨立?
這一個地區里有堅決不想獨立的人和地方怎麼辦。假如一個省想獨立,不想和省一起獨立的地級市可不可以從省里獨立,不想和地級市一起的縣可不可以單獨獨立,下面的鄉,村,街道呢?
看來做總統不是夢啊!經全體家庭成員投票決定:從今日開始,我家脫離母國,獨立為「阿Q國」。我家的住房就是我國領土,我家住房上空就是我國領空,我家家規就是我國法律,我家人就是我國國民。。。。。。。。。。。
不好意思,這是共和政體的特點。
一個最基本的理由就是,你腳下的土地不是屬於你的,也不是僅屬於住在這片區域的人的,而是屬於全國人的。所以你無權決定這片土地獨立。你可以決定自己獨立,出去移民之類的。
說個事,國家跟地方不是夫與妻的關係,而是母與子的關係。你一地方抱著一大塊家產說要分家了,其他兄弟地方怎麼看?
一個地區內的人們是否有權不設前提地決定自己是否獨立,這是一個關於契約的問題。以婚姻舉例,夫妻中任何一方能否不設前提地自己決定是否解除婚姻關係呢?大家第一反應也許是能,但是大家忽視了「不設前提」這幾個字。在一方失去生活能力的情況下,另一方會被限制離婚。而即使離婚,也必須分割共同財產和對子女的贍養責任,等等。回到居民自決本身,這裡涉及的關鍵問題就是:某地居民是否歷史上曾佔用同一社會其他居民的利益未曾還清,或者意圖在該地居民佔用資源多於社會人均資源的情況下,謀求獨立。以香港為例,香港在上世紀上半葉以華人社會的特點吸引了全中國的精英帶著自己的財富避亂定居,首富李嘉誠就不是香港本地人,幾乎沒有什麼產業是香港本地人(割讓開埠時的本地居民)創建的。另一方面,上世紀全中國的金融貿易也有很大一部分是因為香港的特殊身份而在香港進行。那麼土著香港人是無權在佔有這些發展成果後脫離中國的。那麼創造了香港繁榮的中國各地移民精英是否有權佔香港而獨立呢?我認為也沒有,因為他們的原始財富和關係人脈來自於中國各地,他們的文化和才能是在中國各地獲得的。另外,如果現代香港新一代要獨立,為什麼不回到1860年的狀態而獨立?畢竟香港至今的繁榮是上幾代大陸移民創造的,香港新一代在否認中國以血統為由對香港及香港人的所有權的同時,應該喪失了以血統為由繼承香港上幾代移民的奮鬥成果的權利。
不談弱肉強食,那說個傑寶?
我家也要獨立。
當然是當地人民的選擇。當年蒙古脫華,是中華民國政府簽的字。所以說,無論從法理角度還是現實角度,某些地區謀求獨立都不太現實。
不能把老婆打死……那是因為國家暴力比個人暴力牛逼多了
而且台灣獨立試試?不說被按在地上摩擦吧 看看誰承認他?這就好像當年的車臣按照現行國際法是有這個可能的路徑的,尤其是對於一個民族而言。但問題在於,這個問題其實是個利益問題,獨立之後能變的更好嗎?顯然不是說好就能好的。獨立的關鍵還在於別人的承認,所以說雖然名為獨立,實際上則更需要和周邊區域的聯結。今天說我家獨立了,可是水電都得靠公眾網路,誰管你獨立不獨立呢?
不談弱肉強食,就從天理上說,假如一個地區的人們覺得在一個群體中是弊大於利了,那麼這個地區的人是否可以通過投票脫離這個群體?我覺得這就像離婚一樣啊,你不能因為你老婆要和你離婚你就打死她吧?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不談弱肉強食,從天理上說(請問天理是啥?普世價值?抱歉,那是最大強權提出的,它的推廣當初是靠弱肉強食而不是投票吧?),天理這麼含糊…哪一條?如果一個地區的有人覺得在一個群體中利大於弊,但是卻被投出去了,他們是否可以再次通過投票脫離這個脫離出去的群體?…………
離婚肯定不會打死老婆,這時候是吵孩子撫養權和房子怎麼分我們家想獨立1天玩玩,明天再重新回歸兔子,不知道行不行 手動滑稽
簡單點說吧任何一個地區想要獨立就能獨立,但是關鍵是什麼?是要得到承認啊,不是說你全民公投了你就真的立國了,你獨立的目的不也是為了成為國際社會認可的主權國家嗎?這時候你的原屬國和世界中覺著你獨立影響到他們利益的國家肯定是不會承認你的啊,所以說要搞清一個點即得到國際社會的認可的獨立才是真的獨立。
因為會有很多麻煩,到底分到什麼時候算合理啊。
另外誰來定義天理?你說的地區只是我的一個「點」,雖然我的領土很多,但沒有一點是多餘的。按你所說的模式,各個國家的外國人聚居地也可以獨立了!朋友,你是想讓地球進入屠殺2.0時代嗎,這種思維不能要啊土地是自古就是我的,上面是國人哪怕頭腦不清醒也可以談,但都是外國人的時候,那就只能講「真理」了。
邦聯制是可以的。其它制度不行,比如聯邦制像脫離美國得全美公投。蘇聯的加盟共和國制度在法理上是可以退盟的,所以它就解體了。
其實我覺得這種問題關鍵要弄清楚地區的邊界在哪?
台灣獨立沒有問題,把拿走的屬於中國中華東西還過來就可以。
土地可以給留著,畢竟文明社會了 不能趕人下海。但是其它東西必須歸還,當然也要按照民主規律辦事,償還利息。當然還有知識產權以及類似相關涵義的權益以及利息。你向房東租了個房間 住了幾天覺得房東不好相處 繼續租下去是弊大於利
於是你做了一個艱難的決定要求房東把房子給你理由是這是天理我去美國住了幾年成為美國「人民」,我可否要求美國屬於我個人?因為我覺得弊大於利啊天理上說,並沒有婚姻這回事。這個比喻有問題。
離婚權利受法律保護。法律受國家強制力保護。國家的存在既有人民授權,也有需要有暴力機關,去確保它的意志被執行。一個政權去壓制其內部地區的獨立,最後的手段當然是軍隊,儘管出動軍隊是要付出代價的。國際制約並沒有像國內那樣天然地具有一個暴力機關去確保其執行。否則那就是一個世界政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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