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冷靜期」的法律依據和法律效果如何?是否侵犯當事人婚姻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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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後夫妻離婚被喊停 四川發首份離婚冷靜期通知書_新聞頻道_中華網
所謂離婚冷靜期,是否侵犯了當事人的婚姻自由?又有何法律依據和效力?
補充:有答主好像誤會了我的意思,雖然之前民訴法就有 「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係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但是這個「6個月」和冷靜期「3個月」應該並不是同一個東西吧?如果真是同一個東西,為什麼要特意做一份冷靜期的文書出來?從6個月改到3個月的法律依據又在哪裡?
看了下新聞,發現這個「冷靜期」通知書是開庭後作出的,那麼我們可以分析一下法院的這個行為背後的法律問題。
1、文書的性質
首先,我看的原文是《XXXX通知書》,如果是「通知書」的話,是法院單方面的行為,如《交納訴訟費用通知書》、《應訴通知書》。中間列明通知目的、通知事項(有沒有權利救濟我沒看到,但應該是有的)。
法院的通知書具有某種意義上的強制力,一般訴訟當事人不可拒絕、不可選擇,不然會有某類不利後果。而這裡,屬於以通知的形式強制給予「離婚冷靜期」,且通知內容涉及到了具體訴權---不得在冷靜期內提出離婚請求,並具有法律約束力。
1)這裡我有一點不明白,既然已經開庭了,那麼這份通知書是否為結案文書?不然,原告已經提出了離婚訴訟且只開庭未裁判,而通知的內容又是不得提出離婚請求,這個很矛盾。已經在審的案子,當然不得重複起訴,這不是放屁么。
再者,離婚請求權作為人權的一種,是否可以強制性規定限制使用,我認為是存有爭議的。
如果原案沒有結案,那麼勢必涉及審限問題,如果法院為了離婚訴訟那麼明目張胆的打開審限(審限在地方法院經常被突破),那麼民事訴訟法的審限規定就那麼被一個地方法院給修改了?
2)該通知書具有實質的裁判內容,如果是未結案,是否案件存在了一個程序二次審判問題?即,我在一審中,先裁判一次,然後依據同一事實、證據後面又做一次裁判,兩次裁判可能是遞進的可能是衝突的。這個對審判活動來說,是極不嚴肅的,甚至於有點滑稽。
2)如果原案視為已結案,那麼裁判文書不合法。如果後面補一個正式裁判文書,那麼實質上這個通知書變的可有可無,只是浪費時間拖累當事人罷了。
2、文書的內容
1、通知目的僅僅是「為實現維護婚姻家庭關係穩定等改革目標」,這個政治目標需不需要放到個案上去作為本通知的唯一目的?這個很值得商榷啊。
我換個說法,「為維護世界和平」,現對你們的婚姻糾紛一案通知如下。。。。。小民承受不起!我不離了還不行么?離個婚還能地球爆炸,真難。
這個通知書就行文內容上說,就是一個案件處理通知。如果是這樣寫,那麼法官對個案的處理是為了政治目標,而不是為了個案的公平、正義、和諧?我們是否應在個案審判活動中淡化政治色彩?
2、我們看到出通知書是因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開展家事審判方式和工作機制改革試點工作的意見》的要求。這個恕我直言,該意見沒有要求「婚姻冷靜期」。
最高院的要求多滑頭啊,既要在現行法律框架下探索,又要保障權利,還要推進審判方式和工作機制改革,而目標是維護婚姻家庭關係穩定。
3、依據《最高院XXXXX意見》,提出冷靜期,並原則上不得向對方提出離婚,且冷靜期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最高院的意見,是否有法律效力?我個人更傾向於是一個內部參考。且該意見申明的原則是在現有法律框架內「探索」,那麼地方法院有沒有突破了該意見並違背了民訴法的規定?
-------------------------------太長太臭,分割一下,以下是我認為環節
1、個人更傾向於把這個通知書改一下,變為《建議書》,給予雙方當事人選擇權。
好處是不影響當事人的訴權,而《建議書》可以視為調解的形式,附在調解中進行,這樣我們突破的只是調解形式,而不是正式的審判規則。我們不應該用過多的強制力約束訴訟當事人,即使是為了當事人考慮,也要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權利。
換個話說,法院不在考慮現有法律規定、當事人權利的前提下,作出的自認為有利於當事人的裁判活動,在法律意義上來講,都是徒勞的、不嚴肅不專業的。這種行為和中小學校摔學生手機視為學校榮譽,有何區別?
2、我們應該認清事實,絕大部分不冷靜的離婚早就在民政局處理掉了,能上法院的離婚相對來說,起碼原告方已經經過了思考,並急於脫離婚姻關係。
至少,從代理實踐中的婚姻糾紛案子看,原告比我想像的理智,且訴求明確,被告則明顯的因子女撫養、財產分割問題不想離婚,而不是對委託代理人訴之於感情。可能感情未破裂不想離婚人群,都是自己去法院解決的,那麼他的訴求會很明確。
那麼,是否在家事審判活動中,充分考慮律師的建議?如果只因子女、財產分割問題的不想離,是否允許判離?律師的感情未破裂抗辯,難道不是一句廢話么。。。。
我們深入一點討論。目前的司法實踐中的慣例是除非特殊情況,第一次判決不管如何都是不判離,這雖然是基於婚姻特殊法律關係的無奈之舉。但是,這種慣例實際上是保護了被告侵害了原告,這個理解的了么。如果被告堅持感情不破裂,那麼對原告來說,一個明知必輸的裁判有沒有存在的意義?它的價值難道只是作為鋪墊在6個月後獲得一次相對公正的裁判么?
法院的專長是法律問題,而不是情感分析,畢竟我們學的是法學,而不是情感科學。以一個不專業的第三人視角,做了有強制力的判決,我認為是不恰當的。當然,目前恰當的辦法誰也沒有想出來,也真是個難題。
但是有沒有可能讓法官把當事雙方爭議的焦點提煉出來,一些雞毛蒜皮的事,利用法官內心確信就不判離了,一些明顯損害一方權利的爭議焦點,比如刀都架脖子上,就差砍下去了,咱就給判離了呢?我們從事民事審判,難道不都是這樣判的么,怎麼到了婚姻糾紛,就變了?
只能視為一種善意的提醒,可理可不理
第一次見這玩意,可能我少見多怪。
依據未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開展家事審判方式和工作機制改革試點工作的意見》裡面也沒有這種具體規定。
效果未知。也許真有不冷靜的之後撤訴吧,也許吧。有的人,實在是在家裡談不好或者沒法談,來來回回折磨了很久才決定到法院起訴的,這種情況下估計沒啥效果。
補充:
侵犯婚姻自由應該不會,我看某新聞稿件里有說明要徵得雙方同意。
法律效力,也就是調解期間案件延期審理唄,反正一審三到六個月,雙方當事人同意延長就延長唄。
調解期間延期審限,這是我的猜測,應該是這麼乾的吧,但新聞稿件里最長六個月冷靜期,讓我很疑惑,那麼審限不超么,那隻能延長審限了啊。
說實在的法院審理過程中離婚冷靜期真不必要設定,現在法院一審一般沒有特別理由都是判不離,法律上已經有了六個月的「冷靜期」了好嗎,我的看法就是脫褲子放屁,多此一舉。
現在去民政局去辦理離婚,只要離婚協議寫好,半小時之內搞定的事情。法院程序已經是又臭又長了,現在又多了一個讓當事人放棄去法院的理由。
最後補充一點:我一直認為,夫妻兩個感情破沒破裂需要第三人判斷本身就是一件很扯淡的事情。什麼時候法院能接到離婚案件就好好審理撫養權和財產分割啊,別再摻合別人感情是不是破裂行不行,都是成年人了,過不過得下去自己還做不了主么。
而且一審目前沒有特殊理由基本判不離的情形下,留下了一個很大的法律漏洞,就是讓離婚案件中的訴訟保全徹底廢掉,給轉移財產打開了方便之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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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靜的分割線-----------------------沒有法律依據。
可能是借鑒外國的做法,我記得劉星先生在《西窗法語》中談到過美國的這個「離婚冷靜期」規定。
這個暫時沒有法律依據,但是一方面,法官對案件有自由裁量權,如果我認為該案件中原被告有和好可能,只是需要給予雙方時間去溝通,交流。那麼,我可以給出時間,讓雙方暫時保持不離婚的狀態。不管是通過冷靜通知書還是通過法庭調解,方式只是外殼,其核心在於通過讓雙方冷靜下來,不要因為一時衝動而釀成惡果。畢竟有時候離婚對各方,特別是孩子造成的傷害太大了。另一方面,向有的答主說的一樣,民政局天天開門,真心想離婚的,早就在民政局簽協議了,誰會沒事整天往法院跑?哪裡來的干涉自由一說呢?
一、可以明確地說:沒有明確的法律條文依據!為什麼敢如此肯定?因為人家原報道里已經說了這是全國首創,是首個創新之舉啊,如若已有現存法律條文的相關規定,還能叫首創?二、雖然沒有明確的條文,但不意味著該行為一定違法,總體來說法律是落後於現實社會的,因此對於一些法律尚未制定的情況允許法官依據法律基本原則進行適度自由裁量。三、原報道中提到,女方已經放棄訴訟意願,男方態度比較冷漠,再根據報道的其他一些事項可以明顯看出雙方有極大和好的可能性,甚至可以說在這個個案當中並沒有發生實際上的「雙方感情破裂」這一離婚必要條件。在這種情況下,法官出於促進家庭和諧穩定的立場,做出這樣的創新之舉,可能侵犯這對夫妻的某些法定權利,但總體結果是大家都滿意且樂於接受的,這在法律中稱為「個案平衡原則」,可以簡單理解為犧牲小利益保全大利益吧,是法律所允許的行為。
。。。以前是6個月,現在是3個月,只是被無良媒體添油加醋得爆出來,這種消息構成熱議只能證明法盲很多而已。
沒人干涉婚姻自由,民政局隨時受理離婚,法院負責的,是當事人雙方無法解決的糾紛,包括財產,和撫養權糾紛,且民事訴訟通常二審終審,婚姻訴訟具有特殊性,只能一審終審,所以才會有什麼,6個月不予起訴,3個月冷靜期之類的事兒,可以保證判決的公正,和當事人的冷靜思考。在法院呆了幾個月接觸了一百多個離婚案子來說,基本上六個月過後,再離婚的只有百分之三四十。推薦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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