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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者無罪」是道德可接受的嗎?

不考慮法律,「不知者無罪」是否是一個好的寬恕他人的理由?假定他人確實不知(即排除裝作不知的情況)。是否存在即便是犯錯者主觀上出於無知但其行為也不可饒恕的情況?


謝邀。最近都沒有什麼寫答案的好狀態,勉強寫一下……

如果把「罪」理解為「懲罰」。我認為有一點很重要,就是懲罰不是因為過去的錯誤所以要懲罰這種邏輯,而是為了未來考慮。我曾經總結過懲罰的三個目的:以懲罰的方式防止再犯;以懲罰的方式防止他人效仿,或者說威懾;以事先設定幹了什麼事就會得到懲罰的方式來讓想幹壞事的人認為不划算。

具體到這個問題,如果可以把「不知者無罪」理解為「不知道這麼做不好、不知道這麼做是錯的所以不需要懲罰」的話,那麼我認為並不能這樣簡單地推論。

雖然因為不知者沒有惡意,所以對於很多小事來說,不需要用懲罰的方式來防止他再犯。他經歷過這一次之後就已經認識到這麼做不對了,不需要懲罰他就可以達到目的。但是如果這件事鬧得比較大可能就涉及到怎樣服眾的問題了。況且雖然做錯事的人沒有惡意,但為自己的錯誤行為(這裡的錯誤指很可能造成壞結果的行為)承擔一些後果、付出一些代價也沒什麼委屈的。但對不知者大加責備則完全沒有必要,頂多讓他今後注意不要這樣做而不是一味地責備他當時的無知。

至於問題補充里說的「不可饒恕」,如果理解為不可逃脫懲罰,那麼我覺得這是個可以具體討論的問題。「不知」不能直接推出「無罪」,但它作為一個前提條件應該納入怎樣懲罰、要不要懲罰的考慮。如果理解為道德上的不可饒恕,因為我對「道德」的理解比較特別,所以不會這樣認為。簡單地說我認為討論道德問題應該擴大為討論「行為」,做「行為分析」。我通常做行為分析主要有兩個部分:一個是為什麼這樣做(行為的原因,包括動機),另一個是這樣做事的方式與可能得到的結果有怎樣的關係(行為方式是否明智)。呃,再寫就長了。


你所說的「不知者無罪」,是指具體事件中的「不知情」,還是指更大意義上的「愚昧」。

「不知情」即使是在法律意義上,也可以作為免罪或免責的正當理由。

而後者是在道德上是不可接受的,因為人有自我教育、自我完善的義務。按照朋霍費爾的觀點,愚昧本身就是一種道德上的缺陷。


如果單純從道德角度上看這個問題會比較複雜。

一般來說,我不是很同意 @唐逍 同學所說的將「罪」理解為「懲罰」,因為我的理解中,道德本身不具備強制力的要求,不適合談懲罰。而且道德首先不是用來律人,而是律己的。如果以「律人」為要求,我更習慣於將這裡的「罪」理解為責任認定。道德和法律的區別,在於每個人都有權做責任認定。而在這個問題上,我記得這句話更多的表達是「不知者不罪」,換言之是說不怪罪當事人,而對其責任的認定是兩回事,並不是認為其沒有過錯。

從「律己」的角度上,「不知者無罪」倒是一個受害人寬恕施害者的理由,這體現了一個人的慈悲和涵養。但必須注意的是,作為第三方沒有資格要求受害人以此理由去寬恕別人,還是因為老原因:道德是律己的。由於不同人的道德標準可能相距很遠,如果拿道德標準來律人,實際上就有強加於人的意味。

至於加害人犯的錯有多大,我認為這個無需討論。慈悲和寬恕不需要理由,佛家不是說放下屠刀,立地成佛么。而對那些死在屠刀下的人的親人,他們的責任認定是另一回事。我們不能要求所有人同意寬恕一個人。

——順便說一句,關於道德的非強制力特性,可能很多同學會用中國歷史上的家法和宗族法來質疑,但我認為家法和宗族法屬於習慣法的範疇,他們的條款也許是參照道德設置,但已經不是單純的道德。

主觀上無知而不可饒恕的情況事實上很多,但關鍵是它取決於你的道德立場本身。教育和文化背景不同的人會有完全不同的道德判定。一個常常被人舉起的例子是打罵教育和虐待兒童之間的界限認定。在中國,如果不是孩子出現嚴重的身體傷害,很多人會以「這是人家的家務事」為由忽略;而反過來在美國則被認為是重罪。因為中美兩國對撫養孩子這個責任的道德認定區別非常大:美國更多地認為撫養孩子是為國家做貢獻,強調撫養的義務;而中國則多認為孩子是家族的延續,強調父母對孩子的權利。所以即便人們認定父母本意並非為了虐待,美國人也會認為這樣的做法無法隨意饒恕,而中國人就可能會逐漸地在生活中淡化這些過往,甚至有意無意地要求作為受害者的孩子接受這樣的事實(註:我是在陳述事實,不表示我同意這種做法。在教育問題上,我一貫毫無保留地站在美國人那邊)。

當然,這個例子可能非常極端,但舉凡到小的方面,兩人因為一件小事各不相讓以至於割袍斷義的事情,也並不是聳人聽聞。

從法律的角度上看則問題會簡單很多,就是兩個字:不能。主觀意願不能成為法律上合理量刑之外要求進一步免責的要件(注意,法律本身定義過免責條款的情況,就得另說)。


道德評價有論心和論行兩個標準。俗話說:

百善孝為先,論心不論跡,論跡寒門無孝子。

萬惡淫為首,論跡不論心,論心世上無完人。

不知者不為罪是論心而言的,因為對事實的不可歸咎於其自身的無知,導致內心毫無邪念。因此主觀上有不可歸咎性。抽象而言似乎是說得通的,但在論行的道德評價面前就不行了。

比如殺父娶母的俄狄浦斯,雖然他在主觀上是無知的,但是卻犯下不可饒恕的錯誤,受盡良心的煎熬。

題主的問題因此可以轉化為,哪些道德評價只要論心,哪些道德評價必須論行。

我提一個設想,善念論心,惡行論行。


不知者不畏我還能理解接受,不知者無罪,確實有難度。前者拿著無知當盾牌,後者拿著無知當利劍。題主認為哪個殺傷力更大呢~~


這是從法律角度對「不知者不為罪」的一個理解,來源於柏浪濤的刑法攻略


小的道德方面的事,你無知犯錯,我會疏遠你,,大的方面,你無知犯法,你就是有罪的,


前提是不知,判斷是無罪或無罪。

1題主特意去掉法律,那我就找法律的近義詞了,即你有義務/應當知道的東西,你卻不知,你有罪,不可饒恕!

2題主問的問題直譯,你無知本身就是最大的不可饒恕。

3判斷即使他知不知都會這麼做,你這有意無意都針對我是吧?

4主觀刁難別人,我管你知不知,你就是有罪!

後果過於嚴重,一氣之下送他下地獄。

也許沒回答題主心中真正的的問題,不過道德性本身是隨環境變化的,每個人眼中的錯的判斷也是不同的,所以有沒有悖於德行原則上怎麼判斷都行。


好人幫倒忙,無知者無罪

這兩個問題困擾多少人啊


理想的純凈環境下,可以認真正確。

但可恥的是這句話往往成為開拓過失的一種理想途徑,特別是位高權重的人。


不知道我猜對你的問題中心思想沒有:我覺得你心裡的問題既然是,這是否可以作為一個 理由來寬恕他人,就不必糾結,當其作為理由時是否可以被接受,反正都是自己給自己找一個借口去原諒他人,何必拘泥於此。

比如:

一個人,不知道偷竊犯法(即便其明白道德層面來說,偷竊不對),但是只偷了你5毛前,我相信你會用這個理由原諒他。

一個人,不知道強姦犯法(即便其明白道德層面來說,強姦不對),但是強姦了對你極其重要的人,我相信你不會用這個理由原諒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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