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撿到錢包後,向失主索要回扣的行為?

事情是這樣的:我半年前在一輛長途客車上,丟了錢包。事後輾轉聯繫到司機,司機跟我核實後(問我裡面都有什麼,我說證件若干,200加元,100美元,100港幣,200多人民幣),說錢包在他這,但是「按照國際慣例,我們是要收取20%的肥扣噠。」這種事兒,人家就算不承認,我也沒辦法。而且同學相約出遊在外,時間上經不起耽擱,我是願意給他報酬的。但是合計2000多的現金,按20%那就是400多,人民幣不夠,我總不能抽一張100$的給他。於是我提出「人民幣就200多全給您了都行。」於是成交。

——————update——————

為了防止有人誤解我的意思,以及沒耐性看完下面囉嗦的敘述,

只需要回答一個問題即可:你認為多少金額算是合理?

請勿偏題,謝謝。

———————————————


我和我同學的態度都是:理解司機,能夠歸還就已經是好事,並無不甘。

我想問的是: (子問題間有重疊)

  • 這事兒是否有更好(損失更小)的解決方法?

假設說我時間充裕,可否通過報警的方法,在無需(或更少)「肥扣」的情況下直接拿回錢包?(條件:知道車牌號,知道司機手機號,但沒有來得及錄音,所以即使通過警察再次找到他,也是有可能賴賬的)

  • 我們這種「並無不甘」的想法是否值得商榷?以及如何看待「主動歸還但留下現金」和「失主找上門,索取回扣」之區別?

本來半年來也沒覺得給回扣不妥,但今天看到了撿錢包拿走現金只還證件,對這種行為應怎麼看? - 心理學這個問題,就想提一個類似的問題,和大家探討探討。

  • 所謂「國際慣例」是否有依據? 20%是否合理?

在撿到我錢包的人提出要 500 元報酬,這個行為合法嗎? - 法律這個問題下看到回答說:

拾得遺失物者有權請求合理報酬,報酬額度應該為保管該遺失物的必要支出、交通費、合理誤工費(一定是合理的,惡意製造誤工顯然不算)。你可以大致估算一下這個值有多少,作為報酬;

《民法通則》第79條,該條2 款規定:「拾得遺失物、漂流物或失散的飼養動物,應當歸還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費用由失主償還.

我的情況是:司機只保存了一個晚上,應該不產生任何費用。


在日本,失物招領中心遍及各地,這樣的機構已有1300多年歷史。

  失物招領制度源於公元718年日本一項法案。那時,撿到丟失的物品、動物甚至僕人都必須在5天之內交給政府官員。失主可以在此後一年內認領,一年後其所有權歸政府所有,當然以後失主仍可索還。

  18世紀,拾金不昧者擁有了更多的權利,可以要求獲得相當於丟失物品部分價值的酬金。但同時,如果撿到東西不上交將會受到處罰。

  1733年,兩名官員因為私自將撿到的一捆布匹佔為已有,而被當眾遊行並判處死刑。

  19世紀,新的法律應運而生,並於1958年再次得到修改。

  現在,按照法律規定,撿到東西的人必須在7天之內將失物上交,否則將失去獲得獎金和擁有該物的權利。如果是撿到現金,在找到失主之後,拾到者將可以得到5%至20%的酬金。

  一位美國大學教授曾在東京和紐約街頭分別將手機和錢包故意丟棄。東京的失物返還率高於紐約。這位教授說,這並不代表日本人更「誠實」,而是因為獎罰分明的制度。

《西安晚報》 (2006-10-24 19:36:10)

以下是回答:

個人覺得,所有要求他人的道德,某種情況都是耍流氓,非特定情況,無法通用。

你要求別人拾金不眛,你要求醫生通宵加班還不收錢……

這就是常說的,用賤人的標準要求自己用聖人的標準要求別人!

所謂的清流,只是嘴炮;那些三觀正們,可是嫌水太涼!

以上,我覺得拾取者索要部分報酬合情合理,這是善法,當推行之。所謂善法,就是可以以善及善!


你這樣的想法會導致無人還錢,起碼我撿到了,肯定不會還,證件順手下水道。


如果每個拾金不昧的人都能夠獲得正當收益 絕對大大的提高了你東西丟失後找回的概率


所謂國際慣例是西方文化作祟。東方文化不應該如此。


這是一種想偷不敢偷的行為,假善人就是這樣的


去他媽的國際慣例,而且這是哪條國際慣例,並且中國好久重視過國際慣例?按照中國法律,你對你丟失的東西擁有永久的追溯權。好吧,我有點偏題,題沒看完,就回答了,剛好遇到一件事,心塞,情緒有點激動。如果你有證據證明東西的確在對方手上,直接向他的公司和上級反應。想想還是匿名回答,sorry


推薦閱讀:

字型、字體為什麼有版權?各國在這方面的情況有何異同?
曾經遇到過哪些奇葩租客?
職場兵法之左右互搏.職工訴訟訴求選擇
夫妻分居兩年以上能自動離婚嗎?

TAG:法律 | 心理學 | 社會行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