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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備忘錄--第六號 境內外市場同時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規範要求

上海證券交易所 2012-08-03

第一條 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上市,同時有證券在香港證券市場或其他境外證券市場上市的公司(以下簡稱為「境內外市場同時上市的公司」或「公司」),適用本備忘錄。

第二條 境內外市場同時上市的公司應當根據法律法規及《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以下簡稱「《上市規則》」)的有關規定,做好境內外市場的信息披露管理工作,提高信息披露質量,確保本所證券市場投資者與境外證券市場投資者可以平等地獲取同一信息。

第三條 境內外市場同時上市的公司在境外證券市場披露的信息應當在本所證券市場同時披露。

同時披露是指分別在本所及境外證券市場最近一個交易時間開始前,公司相關信息分別在本所及境外證券市場的指定媒體進行披露,並且應當同時符合上述證券市場的有關規定。

第四條 境內外市場同時上市的公司在境外證券市場披露的信息應當與在本所證券市場披露的內容保持一致。

內容保持一致是指公司就同一事件向境外證券交易所提供的報告和公告信息,應當與依照本所證券市場投資者的閱讀習慣編製的向本所提供的公告內容相一致。出現重大差異的,公司應當向本所作出專項說明,並按照本所要求披露補充或更正公告。

第五條 境內外市場同時上市的公司應當保持日常狀態下聯絡方式的暢通。在進行境內外業績推介、路演等活動時,應當保證與本所的聯絡暢通。

公司應當保證在遇到突發信息披露事務時,有足夠的人員條件和物質條件以滿足公告編製及披露的需要,避免出現突發情況下聯絡不暢或者無法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的情況。

第六條 境內外市場同時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所持其所任職公司的境外上市外資股股份發生變動的,應當自該事實發生之日起兩個交易日內向公司報告,公司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在接到報告後的兩個工作日之內,通過本所網站披露上述信息。

第七條 境內外市場同時上市的公司若擬申請其證券在境外證券市場停牌,應當及時將有關申請事宜報告本所。如公司認為需要向本所申請同時停牌的,應當及時提交有關申請。

未經公司申請,證券在境外證券市場被停牌或將被停牌的,公司應當在知悉該情況後立即通知本所,並書面說明原因。如公司認為需要向本所申請停牌的,應當同時提交有關申請。

本所將根據《上市規則》的有關規定處理公司的停牌申請。

公司應當通過本所網站等媒體及時披露其證券在境外證券市場的停復牌信息。

第八條 對按照境外證券市場有關規定進行披露的,且不屬於根據本所證券市場有關規定應當披露的信息,公司應當以境外市場應披露公告的形式通過本所網站披露。

公司根據香港證券市場有關規定編製的股東通函,應當按有關規定以股東大會會議資料或境外市場應披露公告的形式通過本所網站披露。本所可以根據具體情況,要求公司就其股東通函中的內容通過指定媒體進行披露。

本備忘錄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二○一二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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