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管不能高枕無憂!

中國證監對成都華澤鈷鎳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王濤、王應虎等18名責任人員進行行政處罰。認定的違法行為主要為:一是未在相關年報中披露關聯方非經營性佔用資金及相關的關聯交易情況;二是華澤鈷鎳將無效票據入賬,年報存在虛假記載;三是未及時披露為關聯方、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情況。

證監會對時任華澤鈷鎳副總經理的趙強給予警告並處以20萬元罰款;處罰認定的事實依據是:「趙強作為華澤鈷鎳分管採購、銷售和貿易的副總經理,知悉華澤鈷鎳與天慕灝錦、臻泰融佳無購銷業務往來但資金往來巨大的事實,並多次在審議華澤鈷鎳涉案定期報告的董事會書面確認意見書上簽字同意,是對信息披露違法行為負責的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趙強未要求陳述申辯、未要求聽證。

證監會對時任華澤鈷鎳副總經理的朱若甫給予警告並處以5萬元罰款。處罰認定的事實依據是:「無證據表明當事人在上述事項中盡到勤勉盡責的法定義務。」認定朱若甫是「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朱若甫在申辯意見中提出:第一,朱若甫分管行政、人事和後勤工作,未參與涉案業務活動,也不負責信息披露工作。第二,朱若甫在總經理辦公會和其他場合多次強調要規範運作,不能佔用公司資金,不能損害公司利益,如實編製定期報告,如實信息披露。第三,華澤鈷鎳的涉案問題,均屬相關領導、部門和人員私自偏離內控制度,逾越相關流程造成的。第四,朱若甫知悉涉案違規事項後,第一時間促使董事會、監事會或其他人員糾正,並辭職。

根據上面的提及的辭職,我們對事件的相關節點進行了梳理。

2015年11月23 日,華澤鈷鎳接到證監會調查通知書(編號:成稽調查通字151014 號);2016年4月12日,公司副總經理朱若甫辭職;

綜合來看,辭職發生在被調查之後。同樣是副總經理,在被處罰的程度上,有所不同,原因可能有兩個:一個是兩人的工作分工不同,在事情中的參與程度不一致(但都被認定為「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二是朱若甫提及的自己的努力。對於第二點,怎麼證明自己勤勉盡責是個問題。在公司實際經營中,存在著不同的分工、不同的授權;怎麼判斷其他人的工作是否合規?如果有了疑慮,怎麼消除?這是一個要求很高的情商和法商的活!

不管怎麼講,高管不能高枕無憂,以自己不分管、不負責為理由進行避責。如果做不到,就不能要「高級管理者」這個稱號。什麼是高管?《公司法》在第二百一十六條中予以明確: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的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我們查閱了2013年8月版的華澤鈷鎳的《公司章程》,其中第十一條明確:「本章程所稱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的副總經理、董事會秘書、財務負責人」。

何去何從,諸君自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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