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人故意放狗咬人後,狗應該受到懲罰嗎?

某浪上看到的新聞: 許昌長葛市官莊鄉有一女子因為釣魚和當地村民發生口角,女子竟然放出藏獒,咬傷了四名村民。女子放狠話:狗命比人命重要,要用錢砸死整村人。女子的言行徹底激怒了村民們,大家要把傷人的惡犬就地打死,但女子又蠻橫的趴在藏獒身上。

民警趕來,反覆要求,女子才讓朋友把藏獒拴在樹上,特警隊員當即開了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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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作為高等動物這樣做真的對么,把狗打死村民就消氣了?藏獒智商不能理解人類社會,我們因為個別人的錯懲罰一個無知低級動物是否正確。

某浪上看到的新聞,評論基本一邊倒認同殺死狗。我觀點的話看我頭像。不知道知乎大神們怎麼看待


我們那裡任何咬人的狗都要殺,主人主動殺,實在不忍心,也會送走,賣給不認識的人或者送遠遠的。當然,那種鬧著玩或者說主人高興了使勁欺負狗結果狗也來勁了不小心咬了一口這種不算。主動傷人的(一般都是不小心沒拴住或者如何如何),不管啥原因,都要殺,我一直認為這是一種約定俗成的禮儀和社會潛規則吧。我親眼見過主人下不去手,讓親戚下手殺的,我覺得主人下不去手是可以理解的,但他仍覺得要殺掉狗,因為似乎大家有一個共識,這隻狗以後再次傷人的幾率會顯著增大,這對於鄰居和主人來講,都是無法接受的情況。這一點我可能沒法確認,但我感覺是我們老家那邊人的一個共識。

至於狗可不可憐,畜生不懂深淺,且是主人作惡,當然可憐,但沒辦法,主要是未來風險太高了。愛狗不是縱容它,而是教好它。我見過的正常的狗,鬧著玩的時候不小心呲牙撞了主人,當主人一家圍過來查看家人是否受傷時,狗的表現是能從狗臉和眼神上看出來的,極度的害怕、無助,然後嚇得拉了一泡稀,雖然主人沒被咬到,但狗嚇得幾天吃不下飯。我不知道是不是大部分狗都如此,但我認為這才是人類馴養的寵物該有的態度和習性

不要去扯那些什麼生命平等,生命本來就是不平等的,更何況當寵物的存在可能危及到旁人安全的時候呢?保護動物不該是無理智的愛心泛濫,而是盡量避免那些不必要的、且本來可以避免的濫殺而已


通用做法都是處死狗。。。當然是出於防疫方面的考慮。。。畢竟狂犬病目前還是比較麻煩的事情。。。國外咬人的狗也多半是安樂這條路。。。

當然像這种放狗咬人的。。。飼主也應該追究責任才對。。。


這個人類社會,法律應該首先考慮到的是人類。

可愛的狗,不可愛的狗,可愛的小貓小金魚小烏龜寵物蛇……。它們的生命,在它們傷人殺人後,不值一提。

這個藏獒是不是有點無辜?是呀。但那又如何,眾生並不是平等的。


放狗咬人跟用刀砍人無差別,兇器應當沒收,如何處理看警方了


這題有法律常識的標籤,那我就從法律上回答:

狗在我國不是任何法律的主體,所以法律上是不承認狗的獨立意志的。狗就是財產、工具的一種,殺不殺都無關緊要。

至於本案中的女子放狗咬人有犯故意傷害罪甚至故意殺人罪的嫌疑,應當讓人負責,跟狗無關。


狗敢咬人也就會敢殺人。處死傷人的狗這種事情很多國家都有,包括叫囂著取消死刑的那幾個,這種事情的處理上警察做的對,一方面需要對傷人的狗進行處理,另一方面不平息民怨,你以為那女的就那麼好帶走了么?說到底也是自作,還麻煩了別人。


不應該受到懲罰。因為懲罰是針對社會上具有一定行為能力的主體進行的。狗不是。不管你把你家狗當成兒子還是老公還是親爹,法律和社會只把它當做一樣東西,跟豬牛羊一樣,跟汽車衣服也一樣。

傷人的動物必須及時撲殺,這是國際慣例。


女人有罪。狗也跑不掉。這事兒太簡單了


「愛狗人士」趕緊出來洗地了~


狗是畜牲,畜牲懂嗎?!

就算是狗沒咬人,打死一隻畜生又有什麼大不了的,更何況現在狗確實咬人了。

至於狗主人,應該按故意傷人罪判吧。


川東獵犬:又名鄰水狗,重慶這邊喊「土狗」。習性就一句話,猛犬,對主人極度忠誠。

小時候呆萌可愛,但極其聰明,餓了知道100種叫醒主人的方式(一屁股坐臉上為代表);委屈了知道100種報復方式(被我媽撒氣後咬爛我媽的高跟鞋);高興了有10000種方式賣萌(跟貓一樣在地上打滾兒)……

長大了體重能到7~80斤,斤1米2的體長,獠牙花舌,虎背熊腰,威猛無比。可以叫他幫你把拖鞋叼過來(不會叼錯),可以叫他不吃別人給的東西,出門從不用套狗鏈一喊就乖,跟主人的朋友賣萌,對陌生人兇狠。一喊,上!可以對一根無辜的樹樁下毒手,一口能咬破一個籃球(完全無視爆破聲);一喊,停!就連眼前主動獻媚的狗妹子都可以視而不見……

這就是我家曾經的莽子。

然而樓下一家人,養了只吉娃娃,咬傷了別人,連累我們小區不準養大狗,只好把他送到農村親戚家寄養,肇事的吉娃娃確依然在小區活蹦亂跳。

親戚家比較有錢,沒事去山裡打個獵帶著他,作為一隻訓練有素的獵犬,小兔子野雞難逃厄運。每次有所捕獲,親戚就獎勵一隻生兔頭什麼的,作為獎勵。

從此開了血腥,村裡養的小貓小狗1月之內被他咬死過半,親戚家堆滿了寵物屍體。無奈之下,親戚家通知派出所將他槍斃火化。

一月後我家聯繫親戚詢問莽子近況,親戚說骨灰已經撒地里了。從此親戚老死不相往來,去年春節難得被我爺倆遇到,揍了一頓,打發走了。

這就是我家莽子的故事,莽子之後不再養狗。

狗有什麼錯?一隻狗的智商不過人類2~3歲嬰兒,嬰兒犯了錯,誰會去指責嬰兒?狗不教,主之過也!該懲罰的,是那些不會養不會教的主人,而不是無辜的狗狗!


你都說了人是高等動物,殺咬人的狗怎樣沒人性了?你咬狗一口試試做。看看你倆誰能活下來?


你有沒有想過狼是怎麼變成狗的?「人工選擇」一詞的背後含意是什麼?生物進化的過程都是消極被動的,「消極被動」知道指的什麼嗎?

殺掉有凶性的,只留馴服的敷衍後代,這就是狼變狗的過程。人工選擇一詞背後是冷冰冰的殺戮。「消極被動」在狼變狗的過程中指的是它從沒有主動向馴服的方向去進化,純粹是被殺出來的。

我想說的是放狗咬人當然不是狗的錯,殺掉它非常的冤,可這與它在進化的過程中遭受的屈辱相比,簡直不值一提。

照狗聖母現在的這種養法,狗永遠的不會進化,但事實是近百年來狗的多樣性極大的被豐富了,那是因為有狗販子培育啊!相信我,你永遠也不想知道狗販子用了什麼培育手段,因為那遠比之前純粹靠殺的做法更加噁心。而另一方面,有沒有人想過,就跟鑽石的神話一樣,狗聖母那種人人都應該愛狗的觀念一開始其實是狗販子營銷出來的?


引用《生吃》里的一句話:「所有嘗過人血的動物都必須被解剖,因為它們一但喜歡這個味道,便會再次攻擊人類。」


題主,我們首先從法律角度來簡單分析一下:

2010年10月1日以後,動物致傷按照《侵權責任法》的規定處理。在「飼養動物損害責任」一章中,法律適用的標準如下:

首先,動物致害原則上實行無過錯責任,飼養人或管理人要承擔侵權責任,只有在證明受害人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情況下,才可以減輕或免除責任,但飼養人未採取安全措施違反管理規定的,即使受害人有過錯也不具備免責事由。

其次,因第三人過錯導致損害發生時,第三人的過錯不能直接免除飼養人或管理人的賠償責任,由受害人進行選擇,受害人要求飼養人、管理人承擔責任的,飼養人、管理人只能自己先行賠償,對第三人的責任只能自己隨後追償。
再次,區分普通動物和禁止飼養的危險動物,禁止飼養的危險動物造成的損害,不問過錯,飼養人、管理人必須進行賠償。
最後,對動物園管理人實施推定過錯原則,能夠證明盡到管理職責的,不用承擔責任。
另外,飼養動物被遺棄或逃逸的,飼養人、管理人的責任不受影響。

同時,依據《許昌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轉發市公安局等部門許昌市養犬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第十一條 在重點管理區內,每戶只准養一隻犬,不得養烈性犬、大型犬。禁養犬的具體品種和體高、體長標準,由公安機關確定,向社會公布。

我猜測,藏獒這種犬類一般都是禁止飼養的。

最終,讓一讓讓一讓,刀把子要來了!

第二十條 【正當防衛】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綜上所述,新聞里這個女的又養藏獒,又故意放狗咬人,肯定是不對滴,承擔責任也是肯定滴。而且加一句,在法律上,飼養的動物不視為人,答主是有同情心的好盆友,將其痛苦提升高度民法層面上是不管滴。再怎麼樣,藏獒它是動物,是所有權人的私有財產,但當其特定或不特定第三人產生危害時,公權力對其進行處置是正當的。

不光要處死她的狗,還要讓她賠錢,帶人家打疫苗。

來,我們在

我們再從另一個角度來說,就是這位女士把狗狗放出去是不是為了正當防衛:

然而刑法第二十條 【正當防衛】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從中有一個非常重要的內容就是正當防衛的構成要件:

一. 正當防衛所針對的,必須是不法侵害; 吵架算是吧,畢竟狗的主人寶寶氣嘟嘟

二. 必須是在不法侵害正在進行的時候; 吵架呢,他們氣著我了,勉強算一個

三. 正當防衛所針對的、必須是不法侵害人; 也算一個吧

四. 正當防衛不能超越一定限度,這個不好給非法學的大家解釋,一句話簡單說:你和別人吵個架,這TMD就是你放出可愛的藏獒咬死別人的理由??!?!?

反正也沒人看!


殺人以刀,曰:非我殺人,是刀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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