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犯可以判刑,性騷擾絕對不行
最近,全球掀起了反性騷擾的#MeToo風潮,受害者紛紛站出來控訴並揭露曾經受到過性騷擾乃至性侵犯。
就在這兩天,前美國體操隊隊醫勞倫斯·納薩爾正式被判處40至175年有期徒刑。此事令美國體操協會蒙羞,多名理事會重要成員引咎辭職,納薩爾曾經任職的密歇根大學也被調查。
雖然納薩爾被判重刑,但是我們千萬不能把性侵犯與性騷擾混為一談。
性侵犯屬於刑事犯罪,例如強姦或猥褻。用美國密歇根州法律來講,納薩爾的罪名是「一級性犯罪行為」。
不過,性騷擾則是完全另外一回事。
在大多數國家,性騷擾一般只屬於民事行為,並非刑事犯罪。
最近揭發出多起女大學生被性騷擾,最終結果也只是教授辭職或被開除,沒有人被警方逮捕。
你可能會問,為什麼無論是在美國還是中國,性騷擾都不入刑?
原因很簡單:性騷擾很難界定,也很難量刑。
性侵犯對身體部位和具體行為有非常明確的法律界定,但是性騷擾卻沒有。如果把刑罰擴大化到一個難以界定的程度,那麼結果一定適得其反。
性騷擾以一句話概括為:「以帶性暗示的言語或動作,引起被騷擾對象的不悅感和不適感」。
問題是:屬不屬於性暗示本身就很難界定,不悅感和不適感更是因人而異。
同樣的行為,面對不同的人,甚至面對同一個人在不同環境下,感覺都會發生變化。
比如網上有段視頻:在一個安靜的美國社區,一名垃圾工人光著膀子在車上工作時,向路過的一個女子打了一聲招呼,對方勃然大怒並打電話報警,表示男子無緣無故對陌生人打招呼,對她是性騷擾。
男子立刻懵逼了。當發現對方並沒有在開玩笑,他也大怒,也叫喊著報警,認為該女子不可理喻。
另外,我們也不能排除女性因為私仇而肆意報復和誣陷行為。
例如,很有可能前一天兩個人還你情我願,後一天就因為某事翻臉。
如果騷擾行為發生時女方沒有感到不適,後來女方卻因某種原因改變想法,報警聲稱對方之前性騷擾她,當時她是被迫,而男方承認有過法律認定的騷擾行為同時否認女方當時是被迫,那麼請問這種情況如何判定?到底聽誰的?
這種說不清道不明的情況,就應該由民事法庭來判斷,而不能交給刑事法庭。這也是為什麼在#MeToo風潮中發生的對不少好萊塢明星大腕的指控都是民事訴訟,沒有一起是指控對方刑事犯罪。
前不久,法國《世界報》發表了一封包括女星凱瑟琳·德納芙在內的100名來自法國藝術界、醫學界和商界女性精英的聯署公開信,指責#MeToo風潮帶來了許多負面影響,綁架了所有的女性,侵犯了個人和社會的自由。
美國女作家達芙妮·默金也在《紐約時報》發表專欄反思#MeToo風潮,她說:「在現在這個社會環境下,被指控的人就已經成為犯了罪的人,程序正義沒有了」。
即使性騷擾還沒有入刑,反性騷擾的輿論風潮就已經出現了強力的反彈,而且在女性當中就產生了分歧。
分歧產生的原因之一,還是性騷擾的界定問題。
在美國,從聯邦到各州,定義也都不一樣,令人糊塗又疑惑。
就拿我們常說的「咸豬手」為例,有的州法律規定碰觸身體任何部位都可以算犯罪,但有的州法律規定碰觸特殊部位才算犯罪,其中不包括胸部。
語言上的性騷擾就更難以認定,更模糊不清了。
由此看來,過於寬泛的性騷擾,特別是沒有發生任何身體接觸的行為,如果也被歸為刑事犯罪,那麼必將浪費大量的社會資源以及納稅人公幣,看守所和監獄也會人滿為患,而且還起不到真正的預防作用。
你以為關進監獄的都會是道貌岸然的偽君子嗎?
在一個等級社會,大多數擁有財富和名望的高手一定會逍遙法外,繼續利用手上的權力來潛規則和性騷擾女學生、女演員、女同事、女下屬,關進去的大多都是普通人而已,特別是文化程度不高的社會底層人士。
受到性騷擾的主要原因是,許多女性往往處於弱勢一方,她們沒有更多的機會,只能屈從於男性的主導和權威,對騷擾行為不敢聲張。
我們關注的重點,應該是女性如何避免對男性在權力和經濟上過度依賴,而不是男性的荷爾蒙分泌。
正如默金所言:「性興趣的表達本身就是一種混亂與不自覺的,然而我們現在正在見證性的重新泛道德化。」
不久前在以風流與浪漫著稱的法國,一家全國性的保護女性權益組織為了緊跟#MeToo風潮,設立了反性騷擾熱線電話,沒想到電話被打爆,完全應付不來,只好關閉了熱線。
給別人扣上sexist(性別歧視者)或racist(種族歧視者)的帽子當然非常容易,正如我有理由指出所有支持和反對女權的人也都是偽君子,都是某種程度的歧視者。
難道,中世紀式的道德審判和道德綁架是一個現代文明法治社會該有的嗎?
其實許多時候,性騷擾與性別歧視無關。即使是男對男、女對女甚至女對男,只要存在權力的不對等,只要人類存在道德差別,就還是會出現性騷擾的行為。
預防性騷擾,應該回歸理性,把資源用在最恰當的位置上,例如縮小社會貧富之間的差距、增加企業和機構運行的透明度、對權力進行制衡、加強年輕人的校園教育,通過發展經濟給個人帶來更多的機會,增加NGO對弱勢女性群體的保護工作,以及輿論的監督等等。
總體來說,#MeToo風潮是一件很有積極意義的運動,幫助受害女性勇於站出來反抗性騷擾者,但這只是無數方法之一而已。
任何事情上升成為一場群眾運動,往往就會走樣,變得愈發非理性,最後意識形態化,造成擴大化的損害,根本收不住。
凡事都應該有一個度。我們在審視#MeToo風潮每一條指控的時候,都應該仔細辨別。
在#MeToo運動中,女權主義者要求紐約大都會博物館摘除繪畫大師巴爾蒂斯1938年的作品《特麗莎在做夢》,或者要求取消波蘭斯基的回顧電影展,這種行為就是明顯過分了,是以女權主義的名義侵犯社會的自由。
我們千萬不能走極端,動不動就喊著取消、刪除,甚至是抓人、判刑,這種情緒化的泄憤是不懂經濟學和社會學基本規律的行為,只會造成更加深刻的社會矛盾,對於女性權益起不到任何積極的保護作用。
已經有不少人在警告這種上綱上線的趨勢,甚至連左派媒體Vox也發文批評這種「監獄式女權主義」(carceral feminism)。
Vox的文章寫道,縱觀美國的司法史,侵犯公民權利最深的往往正是擁有權力的警察系統。
例如,美國的警察家庭發生家暴的比率是普通家庭的好幾倍。性騷擾的受害者只寄希望於司法系統來保護自己的話,無異於緣木求魚。
文章雖然講的是美國,全世界又何嘗不是一樣呢?
公子沈
2018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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