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務總監如何證明被「脅迫」?

中國證監對成都華澤鈷鎳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王濤、王應虎等18名責任人員進行行政處罰。認定的違法行為主要為:一是未在相關年報中披露關聯方非經營性佔用資金及相關的關聯交易情況;二是華澤鈷鎳將無效票據入賬,年報存在虛假記載;三是未及時披露為關聯方、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情況。

證監會對財務總監郭立紅給予警告,並處以30萬元罰款,處罰認定的事實是:郭立紅擔任華澤鈷鎳副總經理兼財務總監,知悉陝西華澤向天慕灝錦、臻泰融佳大量劃款不經審批的情況,向陝西盛華、陝西青潤和、陝西天港開具的本票由郭立紅簽字審批,並且其知悉陝西華澤利用變造的票據複印件入賬充當還款的事項。郭立紅多次在審議華澤鈷鎳涉案定期報告的董事會書面確認意見書上簽字同意,是信息披露違法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郭立紅及其代理人在聽證及申辯意見中提出:「……第二,郭立紅在相關銀行本票審批單簽字,是王濤和審計師以「隨後完善手續,不要耽誤審計進行」為由脅迫欺騙導致……」證監會在處罰通知書中明確提出了

「郭立紅未提供證據證明其被脅迫簽字。」

至此,事情已經結束。對於證監會提出的當事人「未提供證據證明其被脅迫簽字」,後來者應如何看待呢?在實際中能取得此類證據嗎?即使提供了,是否能起到免責的作用呢?這個就需要見山見水了。

讀完這個處罰決定以後,第一反應就是證監會開始從根源上開始治理上市公司的運作中存在的問題。上市公司的高管要主動,且要有能力履職來辨別真假,同時對於舊問題要能發現,對於新問題要能抵制,不能只拿錢不幹活;不知情、未參與等不能構成免責理由;也不能依賴第三方的審計,也就是說,誰的鍋誰背,誰的責誰負!

上市有名有利更有風險,職業經理人選擇東家時,一定要眼明心亮、金剛鑽在手,做到及時發現地雷、隨時預防地雷,要有能力說不,或者不簽字撤退(至於不簽字撤退是否可以,這個是否可以避雷,有待商榷,至少可以降低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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