綁架一個人之後,此人因為恐懼而死,犯罪行為是綁架還是殺人?
綁架犯通過某種方式,未經某人同意對某人進行死亡實驗:「將其綁在在無人室內的椅子上,蒙住雙眼,用冰棱劃其手腕後,給出有規律的滴水聲,告知他在對他進行了割腕放血,對象因過度恐懼分泌腎上腺素過多而死」
綁架犯被捕後會獲的罪行為綁架還是殺人?
蟹妖。前面的回答都是法盲,法條都不會看。不是說你綁了個人就叫綁架的,關鍵看你的目的是不是勒索財物。如題主所說,綁這個人的目的,似乎只是為了實驗,顯然不是綁架。殺人不在於手法,不是只有拿把刀去捅才叫殺人。如題主所述,對於這個實驗致人死亡的可能是有著充分認知的,而且也是抱著這樣的期待去行動,屬故意殺人無疑。
問這個問題作甚?是已經做了還是打算實施?
這個跟綁架罪都沒有關係好嘛,題主是非法專業的吧,用詞不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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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點構成非法拘禁,第二點在受害人身上做非法死亡實驗,導致被害人死亡的,個人認為構成不作為故意殺人罪。避免誤會,暫定犯罪主體是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作為一個實驗家,做這個實驗,當然會預料到這種死亡的後果,即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結果,並且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實驗家首先暗示受害者,甚至布置周邊環境,使受害者相信自己被割腕放血,任由受害者腎上腺素快速分泌,這個時候正在監測數據的實驗者完全有理由發現這個情況,卻放任不作為,漠視受害者生命。明明有機會挽回受害者生命,但為了實驗,任由受害者腎上腺素持續上升,直到受害者猝死,完成實驗記錄。由此可以看出試驗者的目的是為了監測完整數據,即使過程中致人死亡也毫不在乎。所以他是死在實驗之下,一切都是實驗家的預料範圍之內。是他通過言語,場景暗示,讓受害者處於危險狀態,是他任危險升級至死,所以我認為構成不作為故意殺人案。-------不作為故意殺人定性如下(來自百科)所謂不作為是指犯罪人有義務實施並且能夠實施某種積極的行為而未實施的行為,即應該做也能夠做而未做的情況。不作為客觀方面需要具備三個條件:第一,行為人負有某種積極行為的義務,這是構成犯罪的不作為的前提。特定義務一般有三個來源,一是法律明文規定的特定義務;二是職務上或者業務上要求履行的義務;三是由行為人先行的行為而使法律所保護的某種利益處於危險狀態所產生的義務。
第二,行為人有履行特定義務的實際可能性而未履行;
第三,行為人未履行特定義務的不作為行為導致危害結果的發生,即不作為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有因果關係。
均不是。綁架肯定不是,綁架的主觀目的你沒有。故意殺人?不是,故意殺人是你明知會造成對方死亡並積極追求或者放任死亡結果的發生。你這個實驗,於你,並不能算是明知造成死亡結果。於大眾的普遍意識,也不會造成死亡的結果。我記得我看過這個案例,不記得是真實的還是為了說明心理暗示的影響。在中國,應該並沒有人做過類似實驗,這個實驗對人的心理會造成多大影響不得而知。以我想像來說,人類並沒有那麼高超的心理暗示術。如果這個事件在中國真實發生了,我猜不會定罪(可能涉嫌非法拘禁)。其實換個說法,我做了個小人,天天拿針扎,暗示說是你,你特別信這種鬼神荒誕之說,然後感覺針確實扎在身上,嚇死了。我會被定罪??稍微誇張了點。
首先,關於綁架罪,上法條~刑法第239條,綁架罪,是指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或者以勒索財物為目的偷盜嬰幼兒,或者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行為。你這顯然不是綁架行為。其次,關於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做死亡實驗的行為,按你的描述,題主應該不想對方死,只是為了搞個逼真實驗,用冰劃一下對方手腕也沒有造成對方生命面臨高度危險,如果對方死了應該是過失致人死亡吧,法定刑並不是特別重。我對這種實驗不懂,如果這種實驗確實有很高的可能性導致對方死亡,而且你在事前就明知這種行為有導致被害人死亡的高度可能性,還持無所謂的放任態度,那就是故意殺人罪了。不過我還是覺得這種實驗導致人死亡的可能性較低,最多只能是過失心態吧。如果說你完全無法預料到死亡結果出現的可能性,那麼有可能構成意外事件,不承擔刑事責任,不過我覺得還是你還是多少覺得對方有可能死的,基本不存在認定為意外事件的可能性。
樓上有人說還構成非法拘禁罪的,反對~這種非法拘禁行為是作為上述殺人行為的手段進行的,無需拿出來單獨評價,根據題主主觀心態認定是否構成過失致人死亡就ok~
最後加一句,題主腦洞好大,不要犯罪,要做好公民哦~過失殺人和一級謀殺的區別是:衝動or蓄意!(區別不了的往下拉)你是哪種?你可以為你並不知道他會死而自我辯護,但是綁架罪名已成立!而綁架致死會罪加一等,以綁架罪重判!但是如果你是蓄意計劃綁架導致死亡,那是一級謀殺!(在中國叫故意殺人罪)
所以請律師的時候切記讓他幫你用精神失常做辯護,最好去磕點葯,然後找人做個偽證什麼的,這樣就可以用:非正常精神狀態下行為不能自控綁架導致其突發性機械性窒息為理由脫罪了!
不過國家精神狀態檢測是有標準和規範的,這個你的律師應該懂!具體的指數讓他告訴你,如果你不是有錢有勢的2代,那麼想要作假必須犧牲一下自身的健康了!給自己注射一點乙肝,甲亢病毒or更猛的一些病毒,量算好,剛好達到國家器官器質性病變的標準,你就可以成功住進精神病院進行治療了!(但是準備工作一定要提前,病毒也是有半衰期的,這個是可以查出來的)本來律師的工作就無關正義,只關乎委託人的權益,而如何定罪,你題目描述的細節太少,真要打官司判刑還需要很多具體環境證據,人物證據之類的!一般殺人案都要審理一年半載,你可以做任何對自己有利的辯護!畢竟你不會笨到告訴法官,你綁架他就是為了宰他?一般過失殺人,判個3年以上7年以下年,表現好一點3,4年就放出來了!過失殺人的條件:
客體要件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因過人致使他人死亡的行為。構成本罪,客觀方面必須同時具備三個要索
1、客觀上必須發生致他人死亡的實際後果。這是本罪成立的前提。
2、行為人必須實施過失致人死亡的行為。在這裡,行為人的行為可能是有意識的,或者說是故意的,但對致使他人死亡結果發生是沒有預見的,是過失。本罪屬結果犯,行為的故意並不影響其對結果的過失。這點同有意識地實施故意剝奪他人生命行為的故意殺人罪不同。過失致人死亡行為可以分為作為的過失致人亡行為和不作為的過失致人死亡行為兩種情況。
從行為人的過失行為與被害人死亡的結果之間必須具有間接的因果關係,即被害人死亡是由於行為人的行為造成的。這裡死亡包括當場死亡和因傷勢過重或者當時沒有救活的條件經搶救而死亡。否則行為人不應承擔過失致人死亡罪的刑事責任。如果行為人的過失行為致人重傷,但由於其他人為因素的介入(如醫師未予積極搶救或傷口處理不好而感染)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只應追究行為人過失重傷罪的刑事責任。
主體要件
主體要件為一般主體,凡達到法定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自然人不能成為本罪主體。首先,無論從行為人的主觀惡性、客觀行為,還是社會危害性上看,本罪均不是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其次,對過失致人死亡的結果的預見,要求行為人具有一定的認識能力和辨別能力。年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由於身心發育尚不成熟,知識水平及對客觀事物的觀察和認識能力、對自身行為可能造成的危害結果的認識,都有一定局限性,所以,他們是限制行為能力(含責任能力)人,因此,法律上不要求他們對過失行為負刑事責任。本次刑法修訂中於第17條將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自然人應負刑事責任的犯罪中的「殺人罪」明確界定為「故意殺人罪」,其意亦在於此。
主觀要件
在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即行為人對其行為的結果抱有過失的心理狀態,包括疏忽大意的過失和過於自信的過失。疏忽大意的過失是指行為人主觀上對自己的行為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的結果應當預見而沒有預見,應當預見是法律對行為人實施某種有意識的行為時,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結果的主觀認識上的要求。根據一般人的能力和行為時的客觀條件,行為人能夠預見並防止危害結果的發生,只是因為其疏忽大意才未預見,以致發生嚴重危害結果,他就應當對此結果負法律責任。過於自信的過失,是指行為人對自己的行為可能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結果已經預見,但卻輕信能夠避免這種結果的發生。由於行為人已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他人死亡的結果,進而產生了避免這種結果發生的責任,他卻沒有有效地防止他人死亡結果的發生,沒有盡到自己應盡的責任。因此,行為人應對自己因主觀上的過於自信所造成的危害結果負刑事責任。輕信能夠避免他人死亡結果的發生,是過於自信的過失致人死亡區別於間接故意殺人的界限。
故意殺人,是指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屬於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權利罪的一種。是中國刑法中性質最惡劣的少數犯罪之一。必須從重從快嚴懲。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至於綁架致死嘛~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犯本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犯前款罪,致使被綁架人死亡或者殺害被綁架人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以勒索財物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所以怎麼看,你都要讓律師幫你用精神失常過失殺人判最輕!千萬別讓人給你定綁架致死罪,那你還不如跟他一起去死得了?就是你親手把人殺了,也是綁架
處罰
根據刑法第238條第1款、第2款的規定,犯非法拘禁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犯非法拘禁罪致人重傷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
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條、第232條的規定定罪處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非法拘禁罪的,從重處罰。
並且只要致死就是故意殺人罪外加非法拘禁罪再加上恐嚇罪三罪並罰。
死刑是沒跑了。故意殺人罪,個人觀點僅供參考。
先說結論,非法拘禁罪的結果加重犯。
首先,可能構成罪名是綁架罪,故意殺人罪,非法拘禁罪,過失致人死亡罪。綁架罪:不是綁架作為人質或者索取財物,綁架罪顯然不構成。故意殺人罪:難以認定行為人有主觀故意。
非法拘禁罪:限制他人自由顯然構成該罪名。非法拘禁中過失致人死亡的,構成非法拘禁罪的結果加重犯。殺人
再有,你那個實驗有多大可靠性?隨便就嚇死了 呵呵
好像題主改題目了。。。。
如果是實驗為目的的話,好像得算故意殺人了。。。應該比綁架罪重吧。按這個問法,似乎題主打算謀殺人啊?舉報舉報。。。綁架+過失殺人吧,應該不算故意殺人;不過好像中國法律多種罪行是從重而不是疊加,如果綁架罪比過失殺人重的話,就無所謂了。我覺得只能綁架吧,這個跟死亡沒有直接因果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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