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任何人都有生育的自由?

兩個愚昧的人A和B生了一個孩子,然後由於自身的愚昧、自私等惡劣品性,孩子被培養成一個有人格缺陷、心理障礙的「怪胎」,而這個「不完整」的孩子也會接著去傷害其他人以及他/她的後代(不一定是懷著惡劣的動機去那麼做)。在這個過程中,A和B是在行使自己生育的權利,但是這傷害到了其他人,那麼此時生育對他們來說還是「天賦人權」嗎?

先不考慮可執行性,如果要立法禁止不合格(人格、受教育程度、經濟狀態等)的個體生育,這條法律是否屬於 「惡法」?


「兩個愚昧的人A和B生了一個孩子,然後由於自身的愚昧、自私等惡劣品性,孩子被培養成一個有人格缺陷、心理障礙的「怪胎」,……」

「在這個過程中,A和B是在行使自己生育的權利,……」

等等,這裡有問題!

在這個過程中,A 和 B 不僅僅——「是在行使自己生育的權利」。

在這個過程中,A 和 B 同樣也——未能擔負起對孩子進行教育的責任

在這個過程中,A 和 B 的生育行為並沒有對他人及社會造成妨害。

在這個過程中,A 和 B 因在教育上的失責行為,對他人及社會造成了妨害。

一個進步的民主社會,不應立法——

「禁止不合格(人格、受教育程度、經濟狀態等)的個體生育」。

否則,就配不上「民主」二字。

一個高效的法制社會,應當立法——

嚴格追究監護人、教育者/組織的失責(或剝奪其責任)——以保障孩子受到健全教育的權利

否則,因任何人的失責而導致的惡果,最終都會由全社會承擔。

一個既進步又高效的民主法制社會,應當——

既能保障「生育權利」,又能完善「教育責任」。

針對題主的提問,我想只需要明確——

在行使權利的同時承擔責任,才是「真正的自由」。


自然是惡法。

連環殺手是否有人權,答案自然是肯定的。

真正的公正向來都不能容忍為了群體的利益去侵犯個體的利益——你描述的那叫」多數人暴政「。


天生愚昧的人再惡劣,也不及打著關心全人類幌子要求立法取締他人生育權的人邪惡之萬一。前者禍害程度只及周圍,後者如果成功卻可能把整個世界拖入地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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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與你是否有權問出這麼爛的一個問題是完全一樣的,沒有任何區別。


這個應該算是打著保護大多數人利益的幌子侵犯少數人的權益吧。

既然題主承認天賦人權,就應當承認公認的人權應當是無條件、無前提的,題主在闡釋問題的過程中實際上是增加了很多假設和限定的條件,繼而推導出某些人行使人權會帶來其他人權益的受損,所以要考慮剝奪他們行使權益的機會。

這是萬萬不可接受的。


抓住小偷當街毒打甚至凌辱的新聞你怎麼看呢?

人權是人最基本的權利,跟吃飯喝水是一樣的。還有,現代民主的投票是尊重多數人的意見時保護少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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