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嬰被刺入四枚鋼針,父親自首,目前中國法律環境下,父親將會得到怎樣的處置?怎樣保證嬰兒能安全成長?

@網路新聞聯播

【被扎鋼針女嬰父親已自首 因迷信扎針生男孩】才出生56天的女嬰國國被4根鋼針扎透內臟!今日該案專案組證實,警察破案力度大,國國父親殷志賀覺得瞞不住了,已向警方自首,家人稱其扎女兒是因為迷信「在女孩身上扎針下胎生男孩」或因卦象相剋。據悉,國國今天下午轉入了普通病房,目前恢復狀況良好。

前情提要:這家人第一次送孩子就診說是縫被子不小心刺進去的,沒過幾天又送來第二次,很明顯不是意外是有人故意的。還想說醫院上次沒取乾淨,結果醫院有上次拍的片證明這次是新刺的針。於是醫院報警。

@七公李清晨

下方兩圖是患兒上次因針刺入胸腔入院時的胸片和取出針時的照片,我們輕信了家長的解釋,以為是意外……上方兩圖是患兒不久後的今日再次入院,這回是三根針,已報警。我去ICU的時候,當班醫生跟我說有家屬問上次取是不是取乾淨了……幸虧上次術前術後的影像學證據都保留全了。

如果父親做出這樣的事,卻不剝奪監護權,孩子將來能安全長大嗎?

除了公訴之外,有辦法保證孩子的基本權利嗎?


第一次在知乎回答問題,戰戰兢兢。

在回答題主的問題之前,我想先說說美國關於虐童方面的法律規定。

美國禁止虐童 18歲以下未成年人均為兒童

父母將被剝奪監護權

美國疾病控制和保護中心(C entersfor D iseaseC ontrol andPreven-tion)(C D C )將「虐待兒童」定義為:任何對兒童導致傷害、潛在的傷害,或恐嚇的傷害的行為。

虐待兒童分為四種類型:

其一,身體虐待(Physical Abuse)。如打屁股,扭耳朵等。或者因照料不周,造成孩子的身體傷害。

其二,性虐待( Sexual Abuse)。比如,觸摸身體兒童私處,對兒童「露陰」,要求兒童進行性行為(不管得逞與否),對兒童展示黃色作品,等等。

其三,忽視(Neglect)。比如:沒有給孩子提供基本的衣食住行條件,不為孩子提供應有的醫療、教育,眼睛沒有盯牢,結果孩子不小心受傷,等等。

其四,心理感情虐待(Psycho-logical/Emotional abuse)。比如:逼迫孩子不喜歡做的事,責罵,嚇唬、恐嚇,過度的懲罰,大人有過錯,拿孩子當出氣筒,等等。

美國兒童保護制度的目標:保護兒童免受虐待。虐待是來自於父母或其他監護人的一種傷害,這種傷害可能表現為使兒童受到身心創傷,也可能表現為不去滿足兒童的基本需要。

美國為實現這一目標採用了兩種措施。一種是通過刑事司法制度給予刑事制裁,其目標是通過懲罰那些傷害子女的父母來警示父母不要虐待自己的孩子。另一種是由民事司法制度規定一些民事措施,具體指兒童福利制度,其目標是保護兒童獲得一個安全和充滿愛的家庭環境:對於那些可能通過資助後會更好撫養子女的生父母,就採用資助方式改善兒童的家庭環境,從而使兒童避免被虐待;如果不能通過資助實現這些,可以採取合法、合理的措施來為那些受到傷害的兒童尋求一個替代性的家庭環境。

通常情況下,虐童案件有三種裁決:一是允許政府把孩子從親生父母身邊帶走,二是允許孩子繼續留在父母身邊,三是終止父母撫養孩子的權利,由他人收養。

好,再回到題主的問題。我國有關於虐童的相關法律規定么?很可惜!沒有。我國只有一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有興趣的知友可以自己搜閱一下。這個法律在我看來就是一個笑話,幾乎都是倡導性的條款。出了事情具體由誰來管,處理起來的程序應當是什麼,哪些部門可以接受家長的申訴都無從知曉。法律上既無實體上的規定,又無程序上的規定,當然也沒有組織上的規定。因此,這部法律到現在為止,實際可操作性是它一直沒有解決的問題。

那麼刑法呢?

我國刑法里沒有「虐待兒童罪」但是有「虐待罪」

第二百六十條虐待家庭成員,情節惡劣的,處二年以上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訴的才處理。

如果傷害是長年累月造成的,可以認定是虐待行為,如果是個別一次行為造成的會被認定為故意傷害罪:

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故意傷害罪的最高刑是死刑,具體的認定要法院判決。

所以這次鋼針扎女嬰的案件,很可能以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判處,加上自首情節,刑期預計在三到五年左右。不會剝奪孩子父母的監護權。孩子繼續留在家中撫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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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外話:

據朋友說,在東北地區,有針扎大女,次胎生兒的迷信說法,把女孩用針偷偷扎死,埋在人多的道路兩旁,告訴過往的鬼魂,本家不歡迎女孩兒投胎。

另:一般都是孩子奶奶扎針。孩子父親有可能是頂罪的。

醫院報警是因為孩子家屬誣陷醫院第一次取針沒有取凈,即便如此,也是不小的進步。

未成年人保護立法任重道遠,需要更多的人參與進來,一起推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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