託運行李額度共享,其實法律風險也共享
02-23
今天看到這條新聞國內首次!吉祥航空試行託運行李額度共享,不禁沉吟半晌,總覺得有什麼不對。然後又拿出一本《民航安保條例》仔細閱讀,這才發現有點不妥。這條例里有這麼幾條:
第二十四條 禁止下列擾亂民用航空營運秩序的行為:
(三)利用客票交運或者捎帶非旅客本人的行李物品;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的有關規定,由民航公安機關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二)有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三項所列行為的,可以處以警告、沒收非法所得或者5000元以下罰款;
不知道吉祥航空如何繞過這條法律障礙。因為這裡並沒有限定旅客交運或捎帶非本人行李物品的動機目的, 也沒有規定經航空公司同意可以豁免旅客法律義務, 所以無論出於愛心助人還是別的,只要是故意實施了這一行為,就涉嫌違法。更令人無奈的是,這一行為還是由航空公司主動引導,不知道假如旅客因此被處罰,航空公司會報銷嗎?
禁止旅客交運或捎帶非本人行李物品,是基於空防安全的需要制定出來的、由血的教訓凝練成的法律條文,個人認為,即便是吉祥航空自信能夠可以化解安全風險,並且採取了相應的應對措施,也不足以可以無視有關法律條款,公然鼓勵旅客違法,就算是以便民利民、優質服務、特色服務的名義也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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