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底撈不再允許自帶食材,誰是最大受益者?

只花74塊吃一頓海底撈的秘訣是什麼——答案是「自帶食材」!此新聞一出,網友議論紛紛,不少人表示自己竟不知道海底撈竟然還允許自帶食材,自己以前花了「冤枉錢」;更多人卻認為,完全自帶食材,是占店家的便宜,「畢竟人家是開店做生意的」,而且,食品安全大於天,禁止自帶食材才是正確的。

2月1日,海底撈方宣布,自2月15日起,取消開放自帶食材服務,但仍維持不設最低消費要求。

有人認為,整個事件的過程都是海底撈的一輪炒作,其最大的受益者,就是海底撈自己。

不過,細思之,取消自帶食材制度,最大的受益者恐怕不是海底撈,還是廣大的消費者。

畢竟,允許自帶食材,其背後蘊藏著不小的食品安全隱患,最終的受害人還是消費者。

春節將至,各種聚會少不了吃吃喝喝。在這個時候,食品安全問題更應該引起我們的重視。

避開了地溝油、二手油,最終因為自帶的食材出現食品安全問題,最終的責任應該由誰來負?

問題的焦點,在於餐飲經營者是否要對此承擔責任,畢竟商家提供的原料不存在問題,問題在於自帶食材上。

《食品安全法》第55條規定:

「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制定並實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採購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倡導餐飲服務提供者公開加工過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來源等信息。

餐飲服務提供者在將加工過程中應當檢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發現有本法第三十四條第六項規定情形的,不得加工或者使用。」

其中,第三十四條第六項即是指「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添加劑」

《食品安全法》第136條規定:

「食品經營者履行了本法規定的進貨查驗等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採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並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的,可以免於處罰,但應當依法沒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以上,均是對餐飲服務提供者在採購原料,加工原料的規定,並沒有直接規定餐飲服務提供者在自帶食材安全問題上的責任。

不過,我們不能忽略的是,海底撈不僅允許消費者自帶食材,還提供食品加工服務,或者提供協助加工服務。在此過程中,海底撈就應當承擔查驗義務。所以說,如果自帶食材出了問題,並且海底撈沒有履行查驗義務,則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另外,餐飲店作為經營場所,應履行其經營場所內對消費者的安全保障義務。對於因食客自帶食材,而餐飲店未盡安全保障義務,如檢查、提醒等義務,造成問題的,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從情理上看,食客到餐飲店消費,本來就是以消費食品為主,完全自帶食材,也是一種過度利用商家政策的體現。再如,如今KTV提供的音響服務收費均較以往更低,其盈利的主要來源是酒水、食品等服務。因此,一些客人以法律規定不得禁止自帶酒水為由堅持自帶酒水的,也是一種突破商家底線的行為。

可見,任何時候,行使權利應當適度,不要利用法律或者制度的漏洞行不當之事。尤其是在食品安全領域,一時以為自己佔了便宜,但可能最終受傷的是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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