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人,可以怎樣推動 修改"模擬槍"惡法?
怎麼看待四川少年網購 24 支模擬槍終審被判無期? - 法律
身為香港人,看到這新聞我震驚了。再看看論中國特色社會主義「軍火商」nbsp;(有關涉「模擬槍」刑事案件所引發的深思)最明顯的惡法:模擬槍認定標準
「模擬槍」這一詞語,是中國特色司法詞語,僅有中國有這種說法,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中:
第三章第22條寫到:嚴禁製造、銷售模擬槍。
第七章第44條還規定:製造、銷售模擬槍的由公安機關對個人或者單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警告或者15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凡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可以認定為模擬槍:1、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規定的槍支構成要件,所發射金屬彈丸或其他物質的槍口比動能小於1.8焦耳/平方厘米(不含本數)、大於0.16焦耳/平方厘米(不含本數)的;2、具備槍支外形特徵,並且具有與制式槍支材質和功能相似的槍管、槍機、機匣或者擊發等機構之一的;3、外形、顏色與制式槍支相同或者近似,並且外形長度尺寸介於相應制式槍支全槍長度尺寸的二分之一與一倍之間的。[1-2]二、槍口比動能的計算,按照《槍支致傷力的法庭科學鑒定判據》規定的計算方法執行。三、術語解釋1、制式槍支:國內製造的制式槍支是指已完成定型試驗,並且經軍隊或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投入裝備、使用(含外貿出口)的各類槍支。國外製造的制式槍支是指製造商已完成定型試驗,並且裝備、使用或投入市場銷售的各類槍支。[1-2]
2、全槍長:是指從槍管口部至槍托或槍機框(適用於無槍托的槍支)底部的長度。[1-2]按定義,下圖這把紙模槍也是嚴禁製造、銷售
個人論點:==我提出的行動,見一般人,可以怎樣推動修改,模擬槍 相關惡法? - Alex Chow 的回答==1. 《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對&<槍支&>標淮定義太低。按定義 , 槍口比動能大於1.8焦耳/平方厘米 , 在香港台灣都合法的airsoft,到了大陸就是和AK47一樣的槍支。故走私airsoft,等同走私AK47之類的真槍,可判死刑
比喻的話,就好像把壽司刀都和武士刀同樣視作武器有人因為走私了20把壽司刀,就社被視為走私武器,被判終身監禁。的確,法律上沒有錯,但法律本身就不合理.建議:將標淮回複到2008年,修例前的水平,槍口比動能在16 J/cm22. 《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對模擬槍定義太廣闊,理論上所有的電影道具槍、以至省為寫實一點的聲光玩具槍,都被視為模擬槍而不能出售或持有至現實中,該法律基本無法被實行。各種玩具商,軍事愛好者,業餘電影演員,以至給孫子買玩具槍的老人,如同在達摩克利斯之劍下,隨時可能犯法。
建議:A. 仿效美國,規定玩具槍、電影道具槍 , 或其他被類似產品,必須有鮮紅色防火冒以作識別B. 放鬆對模擬槍定義,同時明文規定不得在公眾場所展示或公開戴(carry)模擬槍C. 明文對 使用模擬槍作出非法行為者,加刑
這個和地方文化不同,我很不客氣的說,在地鐵站里的角落裡我喝口水,為什麼不允許,我很詫異香港這種規定有什麼依據,有的時候地鐵很熱,我喝水也不行,人的生命不是最大嗎?很遺憾我不管在香港的哪個地鐵站喝水,都被制止了。在內地,有些地區也有規定的,但是是在地鐵車廂內,主要是因為在地鐵車廂內飲食,高速運動的地鐵會產生晃動,可能對他人造成影響。
但是為什麼車站裡也不行,我站在角落裡也不行
32度的天,等地鐵還是室外,還不給喝水我也震驚了恩,其實就是地方差異,我看香港同胞都挺認同的。所以,別用地方文化差異來講什麼惡法西方文化裡面就真的有普世法則?哪裡有放之四海而皆準的規則。淘寶上也有模擬槍賣的,不能擊發,和真槍同比例縮小一點,槍管封死。所以有些人買這些模擬槍,是真的喜歡槍,還是喜歡打人呢?喜歡設計可以玩競技射箭喜歡槍可以玩nerf
所以很多的人,骨子裡還是暴力啊題主首先要理解一點,在19歲男子從台灣購買24支「模擬槍」被判無期徒刑案中,刑法處罰的不是「網購模擬槍」的行為,而是「走私槍支」的行為。題主是香港人,香港是英美法系,而內地的是大陸法系,如果你不能理解這個法律體系的邏輯規則,就談不上提出有效的修改意見。在此我就不講什麼三段論,大前提小前提,記述性構成要件或者規範性構成要件,我們深入淺出的來理解這個事情。1.什麼是走私?從台灣網購是不是走私?凡是企圖避開海關不如實申報納稅的或者想弄點違禁品的行為,都是走私行為。別看我,什麼海外代購,本質都是走私。2.模擬槍是不是槍支?我們在辦理刑事案件時,並不直接使用「模擬槍」這個措辭,因為這本身就是一種判斷,但是沒有做出鑒定之前,我們不允許使用這樣不嚴謹的表述方式。我們通常稱之為「槍形物」。所有的「槍形物」是不是槍支,需要做鑒定。
3.槍支的認定標準是否適當?
這個問題才算問到點子上!走私要不要打擊?要!槍支要不要管制?要!這有什麼好討論的?這有什麼可討論的餘地?只有著眼在槍支認定的標準上,才算是找到了問題的關鍵點。關注這個問題幾天,也看了很多不同意見。最鬼扯的是,說公安部不能制定認定槍支標準,或者說公安部的規定不能高於刑法。能專業點讀讀書再來講嗎?照這個邏輯,刑法也沒有規定傷情傷殘鑒定標準,毒品成分認定標準,價格認證標準等等等等,司法鑒定所,公安局物證鑒定中心,價格認證中心憑什麼做的結論?可以說2000年制定的槍支認定標準沒有考慮到科技的發展和社會的發展,標準過於嚴苛;可以從科學的,數據的角度去論證現有標準的不合理之處。題主提出來的抗議方式,通常會被認為是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遊行、集會、示威都是要提前申請的。我個人對於這樣表達訴求表示理解,但不支持。但是,利益和利益是有衝突的,有多少人支持就有多少人反對,這點在知乎也有體現,關鍵在於哪個利益群體掌握髮言權。而權利和義務是相對的,提高標準意味著更嚴格的執法環境。比如沒有按規定槍口標紅,警察直接擊斃持槍者,然後發現其實不是槍支。題主能接受嗎?我可以明確的告訴你,你能接受,但是廣大的人民群眾是無法接受的。謝香港朋友@Alex Chow的邀請:你看到這個新聞驚呆了,一如我在前不久看到香港法院用一個「環境證供充分」來判決一起無屍體、無法證、無供述的三無命案謀殺罪名成立並處終生監禁的判例,我也驚呆了。對這個環境證供,從這個案子的判決當天起我就一直想搞清楚它是什麼,我曾經到我市的市立圖書館去找資料,我連英國訴訟證據法都翻閱了,但就是找不到具體的明確的規定和闡述。我再回頭看看香港的案子,這個「環境證供」大約等同於我們內地的「間接證據」,但是在內地的話,就這點證據,證據鏈是有多處的斷環的,連被起訴的可能性都不大,更遑論定罪量刑了。所以,也開個題外話,煩請兄台就「環境證供」的明確定義和使用規則為小弟做做掃盲工作,指點下迷津。先抱拳謝過!好了,樓歪完了,說點正經的回答:一、你說的守法公民及時報警,完全沒問題,我也認同。但別忘記帶上工商,這是兩隻拳頭出擊,別只顧著左勾拳:《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對個人或者單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規定的技術標準製造民用槍支的;
(二)在禁止攜帶槍支的區域、場所攜帶槍支的;
(三)不上繳報廢槍支的;
(四)槍支被盜、被搶或者丟失,不及時報告的;
(五)製造、銷售模擬槍的。
有前款第(一)項至第(三)項所列行為的,沒收其槍支,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有前款第(五)項所列行為的,由公安機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範圍沒收其模擬槍,可以並處製造、銷售金額五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不過呢,在此我要特別的提醒你,對於製造、銷售模擬槍的處罰,內地的法律規定的處罰上限就是在沒收的同時罰款、吊銷執照、治安拘留,不好意思,或許沒能達到你義憤填膺之下的要將之刑事拘留、判刑的程度。除非是模擬槍的殺傷力已經突破了其該有的界限,達到了槍支的等級的。 為什麼不處以刑罰呢,理由如下: 你所疑惑的或許是這第44條的幾種情況在什麼情況下會被入罪處以刑事處罰的,其實這個第44條從法理學的角度上來說,是一個「准用性法律規範」,你要是感興趣可以自己找資料搞懂它的意思,我說說這五個方面可能會構成什麼罪名(ps,這些罪名大多都是規定為選擇性罪名,可概括使用也可分解使用):(一)未按照規定的技術標準製造民用槍支的——違規製造槍支罪非法製造槍支罪
(二)在禁止攜帶槍支的區域、場所攜帶槍支的——非法攜帶槍支危及公共安全罪
(三)不上繳報廢槍支的——非法儲存槍支罪非法持有槍支罪
(四)槍支被盜、被搶或者丟失,不及時報告的——丟失槍支不報罪
(五)製造、銷售模擬槍的——只在模擬槍的殺傷力達到「槍支」級別時,才可能構成非法製造、買賣槍支罪。
綜上,依據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則,只有非法製造、買賣槍支罪,而沒有非法製造、買賣模擬槍罪。
二、你說的網上喊話,拿紙片、木棍做的具有槍支外形的槍來稱所謂的模擬槍,只怕響應的人遠遠達不到你的預期。畢竟現在界定槍支也好、模擬槍也好,重要的參照物是「擊發彈丸」。用惡搞的方式來抗議,在中國似乎沒什麼市場。三、所謂的煽動大V帶著紙槍去自首,呵呵,首先大V們會不會去的問題,你沒法保證。其次,就算去了,也沒有哪個警察會low到上套的地步,無非也就是勸離。派出所的非辦案區域是公共場所,而且派出所24小時全天候不打烊,大V們要在就在著好了,廁所就在旁邊,空調什麼的管夠,喝水出門左轉便利店,吃飯出門右轉大排檔,睡覺接警大廳椅子或者地上。拿著個紙槍就過來自嗨,大V們請隨意。但是,在這個過程中請人畜無害的待在一邊做個安靜的美男子,別大吵大鬧的要說法,因為你根本沒有什麼法律上的說法給你支撐的,也別為了引起重視而驅趕過來報警的民眾從而霸佔住接警大廳,也不要辱罵甚至是毆打民警,否則會違反治安處罰法構成擾亂單位秩序的違法行為,此時被警方依法處理了,就不要拋出什麼「打壓民意、危害人權」的論斷來了,只會徒添笑料。四、回到你的本意,要修訂此部惡法的問題,所謂冤有頭債有主,警方不是立法機構,只是執法機構,為難警方沒有卵用,他們只是忠實的執行法律規定。至於要改變立法,你可以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你的建議和意見,你也可以向香港特區的全國人大代表提出建議和意見,讓他們與你形成共識,然後在每年的人大會議上提出修訂法律的議題。至於示威遊行,也是其中的一個方法,但是請事先提出申請,獲批後再進行。明顯誤導 !!!題主所說「按這個定義,我把一支 制式手槍的圖片按現實尺寸列印在卡紙上, 裁剪下來 這也算是模擬槍呀. 不然,我把一支小鐵管貼在紙上當槍管,也符合2的定義 (並且具有與制式槍支材質和功能相似的槍管)」你這麼用紙做出來的外觀能像制式槍支嗎?就算外形像,你在功能上能和制式槍相似嗎?如果功能相像,那麼就有傷人能力了,難道不該處理嗎?如果沒有傷人能力,警察蜀黍發現你是紙做的,難道直接拘留而不是警告嗎?所以我看不出哪裡是惡法,也看不出這個問題的討論價值。
英國《衛報》11月23日報道,22日,美國俄亥俄州的克利夫蘭市警方槍擊一名12歲男孩,當時這名男孩正手持模擬槍在公園玩耍。該男孩於23日搶救無效死亡。 警方介紹,模擬槍槍口上應有橘紅色安全標誌,以表明並非真槍,但男孩所持模擬槍安全標誌被人為移除。『還好題主你是在中國。
首先收穫的效果不好量化討論,但是感覺比較小。其次,這是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節選,如果那麼多人去強行「監督」警方執法(因為他們案子真的多),警方真可以動用這一條
聚眾實施前款行為的,對首要分子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擾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秩序,致使工作、生產、營業、醫療、教學、科研不能正常進行,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親眼見到了一國兩智
人販子還能判死刑呢,題主看見多少人販子判了死刑?
執法是具有靈活度的好嗎?模擬槍也不是打不傷人,禁止是保護公民人身安全和維持社會秩序安定的有效法規題主要是拿著紙殼做的槍出去吱哇亂叫喚也不會因為持槍而被送進警察局的
只會被送進精神病院看到題主的問題我不禁陷入了沉思北大倉老槍酒算槍嗎===你的觀點是模擬槍不應認定為槍支還是認為認定槍支的標準太低?======可以針對這個法條提出哪些是合理之處哪些是不合理之處,但是直接定為惡法不夠妥當,模擬槍在特定情況下也具有一定法益侵犯性,放任自流肯定是不可取,這個標準可以改,可以取代,但不可以廢除。===原諒這個答非所問的回答。對於你的回復,我說下我的看法:對於此類玩具槍以及其中的模擬槍,管控的原因一是自身危害性(這個著實不是重點,不能因為玩具槍能夠傷害到眼睛或者其他部位就認為其傷害能力很高,對於人體脆弱部位什麼東西都有可能造成嚴重後果),二是模擬槍會讓公眾產生誤解恐慌(我覺得這個才是管控重點,有人被模擬槍威脅時能有多少人冷靜下來去分析這槍是真是假)。所以我贊同你的「槍支」定義標準看法。對於你的建議A,可以理解為不再允許制售模擬槍嗎?因為模擬槍的銷售噱頭即為模擬,要求其加上鮮明標識表明不是真槍,模擬槍一詞沒有意義;對於建議B,現在要是在公開場所拿著模擬槍玩耍被警察叔叔看到會沒收的;建議C,對於所有使用模擬槍作出非法行為者,一律加刑嗎?如果一個人拿著模擬槍去搶劫,搶劫行為本身侵犯了受害人的財產法益跟人身法益,因此對搶劫行為處罰嚴厲,但是使用模擬槍搶劫就一律加刑,那使用模擬槍加重侵犯了哪些法益?如果是加重了被害人不敢抗拒的畏懼程度,那本身就符合搶劫罪「暴力威脅方法使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構成要件[張明楷第四版850頁],何來加重侵犯法益?沒有加重侵犯法益而加刑,你覺得合理嗎?
拉黑了在這個問題下面所有認同「惡法」的人,感覺這樣在知乎就會少遇到一些文盲法盲。
「惡法」這樣一個自然法學派的玩意,被你們這些王八蛋次次拎出來,你們也就是不知道實證主義法學派了。
不讓你玩槍就是惡法了,還跟我提理性思維。公安部那個規定是太嚴格了,我還真就支持。免得哪個沒爹媽養的小兔崽子哪天買個氣動槍手賤拿車或者人練手。
再見友善度。首先我認為修改模擬槍法律的需求不大。會玩模擬槍的也就一些軍迷和十來歲的中二小屁孩,或者,用來搶銀行的惡徒?普通老百姓基本不會碰這東西,為什麼要花大力氣去推動修改法律呢。其次就算你真的做了個紙殼槍人家警察也懶得理你┑( ̄Д  ̄)┍人家執法也是有靈活度的。最後如果把禁模擬槍和專制暴政之類的聯繫起來,我就只能說真給你把模擬槍你也不敢去暴動的╮(╯▽╰)╭
首先要帶著你準備造槍的錢去開發房地產,然後進入全國政協,然後訓練一批聽你話的代表,然後就可以投票改動法了,最後你就可以快樂地造模擬槍賺錢了
這並不是惡法。這是為了最大程度保證人身安全。不要屁股決定腦袋。另外之前那個人犯法被判無期更多是因為走私。都19歲了要負完全的刑事責任。
pdsc是一條出路,和四軸飛行器一樣,在管控下特定時間地點使用
我記得以前看過一部電影叫槍王,裡面抓捕張國榮的罪名是什麼?那段情節很有意思。可以看下
原來一國兩智是真的啊香港不是有優質的教育資源嗎?怎麼還會這樣?
你覺得會怕氣槍普及的人 是那些能把坦克開出來的人還是我們這些打也打不過跑也跑不掉的人?我作為一般人 我表示我反對你
不是惡法,題主或者題主的家人被號稱模擬槍的槍打劫一次或者擊中一次就不會這麼說了,有著噴子就是我們國家運點事情就要噴,而且我非常不喜歡香港人的一些偏見想法,好像內地做的很多都是不對的,喜歡英國統治的時期。
在中國說這個問題,本身就是雞同鴨講,沒有結果。
首先,這只是其中一件令你震驚的事情,中國有更多令你震驚的事情,原因我們都知道。其次,中國比較大,要調動全國人來做這件事並不容易。第三,這樣做,並不能改變現狀。這是最重要的。 因為在一個專制的國度,只有統治者可以改變,被統治者並不能要求改變。在統治者眼中,做得那些都是雞毛蒜皮,毫無意義。並且,可以推出惡法,讓舉報超過五次的人被逮捕,拘留。 你可能覺得不可思議,覺得沒有法律依據,但是在中國,這就是事實。最重要的是,避免這種情況很簡單,只要不買就行了,專制社會很清楚告訴你,什麼應該做,什麼不應該做,不要踩紅線就行了。當你不由分說地把一個法律界還未達成成共識的法律不由分說地定義為「惡法」時,其實已經沒有回答的必要了,你自己心裡有答案了,還要我們來說個毛線啊。個人見解,這是良法,我國難得有效的好法律,以前我們這裡(汕頭澄海,全國大量的模擬槍都來自這個世界玩具之都,我們用造玩具的工藝造出了外觀極像、還有一定殺傷力的大量「玩具槍」)造模擬槍泛濫,自從這個法律出來之後,抓了判了一大批人,現在這裡很少有人再造模擬槍了,因為犯罪成本太他媽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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