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哪些你不以為意,但其實侵犯你權利的事情?
初高中學校各種名義搜查你的書包,沒收你的東西不還。餐廳裡面禁止自帶酒水和最低消費。商店裡面偷一罰十之類的
侵犯我權利的事情我不會不以為意的。
我只是沒有說,並不代表我不以為意。
很多人就是這麼進我的黑名單的。
曾有一次受傷,在家養傷,朋友執意要看我。
被我嚴辭拒絕了,最後打電話告訴我帶著水果在樓下。
我把他接了上來,聊了一會兒。
然後我把他從我的朋友遷到普通朋友了。
無視我的意見,強行表達關心,我只感覺我的人格受到了侵犯。
至於什麼抽煙,喝酒等等的小毛病,在我力所能及的範圍之內,惹不起我躲的起,朋友一個不交。這個世界少你一個多你一個,少我一個多我一個,並不會影響什麼,我們沒必要做朋友。
如果有利益往來,就只是利益上的夥伴。生活上我們離的遠一些,對大家都好。
闖紅燈
手機app的各種無用許可權,隨便什麼鬼軟體動不動要獲取你的通訊錄、位置信息等。堅持對於胡亂獲取許可權的軟體在「許可權管理」中禁止。
我的大學錄取通知書的信封里有我們當地一家眼鏡店的優惠卡。後來我也的確去配了眼睛,一千多塊的費用打完折後收了我五百多塊。
不經過我的同意,就把我未p過的照片,發到他們的朋友圈裡。。。
以各種政治敏感為理由刪除我回答評論等等行為。
加班不要加班費,成為電視媒體廣為傳頌的勞動楷模。原因如下「春秋時期,魯國有律法規定,凡本國人去諸侯國旅行,見有魯國的人淪落為奴隸,如果花錢把人贖回,回國後可找國家報銷贖人的花費。孔子的弟子子貢在國外看到有魯國人為奴隸,就花錢贖回,贖後卻不去找國家報銷花費:別人由此稱讚子貢品格高尚,不愧是孔子弟子。孔子知道後,責怪子貢做錯了。他人不解:解救了國人,而不求國家的報酬,這不是高尚嗎?孔子說非也,子貢的做法不對,他這樣做,會導致更多的奴隸不能從國外解救回來。子貢救人而不找國家報銷花費,別人稱讚他;他人若是解救奴隸,去找國家報銷花費,周圍人會責怪他品格低劣,不如子貢高尚;如若不報,他人的財產受到損失,會導致更多的人看到我國奴隸也不會去解救,這樣對我國是沒有好處的。」
計程車司機不詢問我的個人意願,擅自拼客。
在公共場所別人未經你允許將你的肖像拍入照片或視頻。
總覺得聯繫方式是屬於隱私範圍,電話也好微信也好,每當有人問我要另一個人聯繫方式時,都會先徵得對方同意才給。似乎這麼做的人不多,我自己總是會莫名其妙被要求加好友,有備註是XX朋友的也只能硬著頭皮加,雖然這是件很正常的事,但還得設置分組什麼真的挺麻煩…好像跑題了…
任何破壞公共秩序的行為,都是在損害你自己的利益
我知道很多淘寶之類的網上購買東西都要寫手機號好聯繫收貨,但是這個信息給快遞公司就可以了吧,店家有了以後就可以
在我給差評的時候無線騷擾電話
不改差評電話號碼就被給了一些其他的人
每到雙十一之類的,我的手機就能收到好多以前買東西的網店特別是旗艦店發來的消息
不想收還得回復T退訂(?˙ー˙?)我下載一個單詞app都要用手機號才能登陸,然後隔幾天就有人打電話問我app的使用感受
現在不管什麼app幾乎都要手機號了
emmmm說真的,又不信任他們,又想用app╮( ??ω?? )╭
我如果沒記錯,我買手機號的時候是用的身份證實名登記買的╮( ??ω?? )╭那麼......
是我戲太多了么(?˙?˙?)購物不主動開發票,打出來的都是小票。
謝邀(但不知為什麼邀請我),1.「最終解釋權歸××××所有。」2.老師進行的各種無端體罰。
3.學校強制有償補課。
4.小時候買辣條,小店老闆拒收一角紙幣。公共場合長時間且非常大聲地說話
謝邀。人大代表選舉時。在不知候選人的任何情況下,整個學院的同學被要求「上?下?」進行投票。作為一名成年的未久大學生,多多少少會對選舉人大有比較強的責任感,覺得這是一件神聖的事。所以我們對於填寫選舉證都特別謹慎,也對第一次選舉代表很期待。可是沒想到的是,我們填寫完選舉證就被收了上去,直到投票的前半分鐘才發下來,然後在一個小屋子裡,排成一個小隊,出示下證件、被指示上圈下叉填寫投票,然後出門去再把選舉證上交。
我們不知道候選人的任何情況,我們也不知道選舉委員會是否在場組織和監督。
我看到的只有形式,甚至形式也沒做夠。
作為一名政法學院的學生,這一次的選舉讓人非常沮喪。但是好像大多數人根本也不在乎,也願意只是走個形式。我當時甚至對人大的民意基礎產生了深深的懷疑。後來我們法制史老師勉(jiao)勵(suo)我們,如果不清楚,就棄權。我們寧願不行使,也不願意去踐踏這項權利。最基本和重要的選舉權,讓人心疼。免費音樂免費電子書,無助於版權意識養成;公共場合吸煙特別是電梯內吸煙;
在公共場所污衊、辱罵他人,包括朋友圈、微博等,侵犯了憲法賦予公民的名譽權、榮譽權等,造成嚴重後果的可以起訴。
但是大家基本都不以為意,以為只是文明素質問題,法律管不著,實際上也是法律侵權問題。1.地鐵公交等公共交通工具上,乘客隨意就佔位「老弱病殘孕專座」,而你正好是其中一種;
2.各種小額捐款,當你問起捐款總額、進度以及使用場景時對方一概不知;
3.手機app未經允許獲取你的通訊錄、地理位置和其他個人信息;
4.原創圖片、方案、文章被隨意轉載、甚至販賣;
5.路邊小商品店內懸掛「偷1罰10」;
想到再補充吧
比如高中強行讓你剪短髮
最低消費。明令禁止還依然存在,其他人也習以為常
網速限制,外網限制
謝邀。
學校里的儀容儀錶規範,比如女生必須齊耳短髮等等。
一日捐
每人捐出一天的收入直接從工資里扣這樣強制收取很過分了!而且沒有具體的賬目,不知道這些錢都去了哪裡?不經過主人同意就私自翻看別人信件或者其他的,這是不對的
因為,指不定就扼殺了一段美好的戀情,還可能導致找不到對象!!!!畫重點,這是重點以下,是我的血淚史好吧,從我初中開始,我老媽就開始悄咪咪地翻別人送我的生日賀卡啊什麼的,包括我的日記本!幸好當時年紀小,不敢在日記寫什麼小心情→_→高中,我媽開始翻看我的私人信件,我很氣,但不知道該怎麼說,就隨她去了。emmmmmm,後來高考完那天,她翻到了別人寫給我的情書!!!!WC,我都還沒看呢,我媽還一臉正經地告訴我,大學不許談戀愛喲!
後來,現在我大三,她不知道怎麼想通了,每給我打一次電話,就催我找男朋友。。。當初是誰不讓我大學談戀愛的啊,摔
火車站票和硬座同價,背後偷偷傳你壞話給很多人。
謝邀,公眾場所大聲喧嘩,罵街,隨意挑刺,抹黑別人(大多時候是攻擊比自己過的好的人)還美名其曰言論自由。
把他人消息告訴別人,泄露他人隱私
瀉藥,昨天刷著減肥篇看見某人寫的方法總結。我點開一看,首先說了「侵刪」,我繼續往下看,第一個我就已經看過是知乎上某位答主的答案,心裡非常不爽,而其還設置了評論許可權。我就評論了一句:「彙編別人的作品要經過著作權人(通常情況下是作者)同意,不要妄圖用侵刪來掩飾自己的無知。」知乎上存在過多這種案例,企圖用別人的知識為自己漲粉!麻煩大家都有點知識產權觀念好不好,「侵刪」二字代表著其實一部分人明知自己是侵權,但是存在著一種 「反正作者找不到我,即使找到了也許也是個法盲呢?」
該給你的錢,拖著幾天給你。
瀉藥……太多了……
1、不交五險一金,美曰其名直接發放到個人,多領點工資。剛開始找工作的時候,對五險一金沒什麼概念,也就無所謂有沒有,反而對工資多個幾百上千感到很欣喜,畢竟那麼點工資。《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四條規定:1、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2、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3、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2、消費了,但沒有發票。可能因金額過小或感覺用處不大而不在意,又或者各種莫名其妙的理由不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第二十條規定: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向付款方開具發票。因此,銷售貨物、提供服務收取款項時,收款方應當開具發票。這是銷售方的法律義務。《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所有單位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個人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支付款項時,應當向收款方取得發票。取得發票時,不得要求變更品名和金額。因此,貨物的購買方或接受服務方在支付款項時,應當索取發票。這是購買方的權利。3、電動車到處亂串,紅綠燈 過馬路時 電動車橫衝直撞 還有亂停亂放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三十五條 機動車、非機動車實行右側通行。第三十六條 根據道路條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劃分為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和人行道的,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實行分道通行。沒有劃分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和人行道的,機動車在道路中間通行,非機動車和行人在道路兩側通行。第四十七條 機動車行經人行橫道時,應當減速行駛;遇行人正在通過人行橫道,應當停車讓行。 機動車行經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時,遇行人橫過道路,應當避讓。第五十六條 機動車應當在規定地點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機動車;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施劃的停車泊位除外。 在道路上臨時停車的,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第五十九條 非機動車應當在規定地點停放。未設停放地點的,非機動車停放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關於機動車的界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三)項規定,「機動車」是指以動力裝置驅動或者牽引,上道路行駛的供人員乘用或者用於運送物品以及進行工程專項作業的輪式車輛。 (四)「非機動車」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驅動的交通工具,以及雖有動力裝置驅動但設計最高時速、空車質量、外形尺寸符合有關國家標準的機動輪椅車、電動自行車等交通工具。《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GB7258—2004)第3.5條對「摩托車」是這樣規定的: 無論採用何種驅動方式,其最高設計車速大於50km/h,或若使用內燃機,其排量大於50ΜL的兩輪或三輪車輛,包括兩輪摩托車、邊三輪摩托車和正三輪摩托車(邊三輪摩托車和正三輪摩托車可合稱為三輪摩托車)。 第3.6條規定:「輕便摩托車」:無論採用何種驅動方式,其最高設計車速不大於50km/h,且若使用內燃機,其排量不大於50ΜL的兩輪或三輪車輛,包括兩輪輕便摩托車和三輪輕便摩托車,但不包括最高設計車速不大於20km/h的電驅動的兩輪車輛。1999年出台的《電動自行車通用技術條件》5.1.1最高車速度應不大於每小時20公里5.1.2整車重量應不大於40公斤。 從上述法律和國家標準的規定可以看出: 設計最高時速大於20公里且小於50公里的電瓶車,達到了輕便摩托車的國家標準;設計最高時速大於50公里的電動車,達到了摩托車的國家標準,二者都應當屬於機動車範疇。4、居民樓里吵鬧喧嘩等造成的噪音影響到你的生活
5、關於社會勞動的,太多了,說幾條明顯及常見的(好尷尬……不小心退出了下 打出來的全沒了,想起來啥寫啥)《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十七條 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第二十五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造成重大損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用人單位,無法,也無權,隨時隨地想開除就開除)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並具備以下條款:(一)勞動合同期限;(二)工作內容;(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四)勞動報酬;(五)勞動紀律;(六)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七)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當事人可以協商約定其他內容。第二十一條 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勞動合同法》第十條 已建立勞動關係,應當在一個月內簽訂勞動合同(勞動關係,即你為用人單位工作開始)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剛畢業找工作的同學注意以上內容,一定要約定好工資及工作內容福利待遇等,並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印章、用人單位名稱都要明確,必須要有五險一金!一定要簽合同!超過一個月不簽合同的,送它舉報投訴三連發)《工資支付暫行條例》第十六條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我初中的時候,那時候還沒有手機,座機電話也才剛起步,那時候,不同學校之間的同學間聯繫,就靠寫信,信是寄到學校的,然後班主任老師通常就把信給扣留了,也不告訴你有來信。
各大運營商的最低消費,還有各種話費優惠活動但最後都取消了。有的不能說是違法犯罪,違約談的上。
(頭一回被邀請蠻激動的嘻嘻。)
在2017年,我越發感受到,人們主張權利不是為了權利本身,而是為了生存。這個世界開始越發荒謬了。遇到我們發現了點什麼的時候,羅生門的童話卻在我們的世界裡一次又一次地重演。有很多事情,我們因為不知道才以為自己不以為意,但不知道本身就是對我們權利的侵犯。那些我有權在報紙上、手機上、電視上發現卻沒發現的東西,是最令我憤怒的。
遺忘也很可怕,遺忘這種事情會讓羅生門的童話得逞,因為在時間的幫助下真相通常能被發現,可人們如果記不得去尋找那誰也沒辦法。過去的一年中我希望得到答案的很多事情都被遺忘了,最後草草收尾。
還有些事情,如果它不發生在你身上,如果它發生在一個很遠的地方,你不會意識到它的威脅,可事實上它的威脅已經很臨近——那些事情是對公義的威脅,而公義則是任何社會賴以持續存在的基礎。你聽說有人被權力施以暴行時變得麻木,而不再憤怒時,你意識不到,可你的權利已經危在旦夕。
還有些事情,看起來不大,看起來沒有美日的聯合軍演嚇人。美日需要一百個膽才能無視國際法打到你家門口,可那些把你趕出你自己家的人(天底下第一次聽說這麼荒謬的事情)什麼沒良心的事都能幹出來。你意識不到,可你的權利很危險。
還有一件事是恐懼。它是人們不自由的根源。如果誰被成功地施加了恐懼,那麼他就不自主地限制自己的行動。這是一種保護,可這也是一種危險,一種被操縱的危險。
季孫之憂,不在顓臾,而在蕭牆之內。
今年我的絕望感很空前。我第一次意識到自由這種東西不是喊出來的,不是別人給的,是需要自己搶的,自己的自由是自己的責任。可我也不知道怎麼搶,不知道自己搶的時候會不會危險,不知道自己去奮力爭搶會不會讓親人朋友擔心。
可我還是想說點什麼,所以來到了這個問題下面。我想說,同一國家的公民之所以叫「同胞」,是因為這種關係是真實的——我們的命運一定是共同的。你的同胞收到戕害,這難道不是你危險的最大證明么?
沒有勇氣的我們,還配不上自由。(化用了姜思達的話,迷弟一隻)這種問題沒有界限明確的答案。
如果從最最中立的角度來看,未經過本人同意就將本人信息告知其他人,這也是侵犯權利。
可是因為人際關係的緣故,就不可能存在最為中立最為明確的劃分線,比如你是我朋友,偶爾向其他朋友嘮叨一下我的事,這不算什麼。一夫一妻制……
飯店門口停車位貼,出事概不負責。
瀉藥。理論上來說多到數不勝數啊。比如,大庭廣眾說「你是我的基友」。。
謝邀。第一意識想到的是中國父母對孩子的教育。其實有一部分是在侵犯孩子的權利,但又因為父母的根本是出於對我們的愛。所以我們會不以為意,自己能接受就不會多說什麼。
1.上課玩手機被沒收2.將你私事外漏3.未經允許動用你私人物品4.佔用盲道5.公眾場所吸煙
一些餐館或者KTV中禁止自帶酒水或者需要開瓶費
加班不發加班費
嗯,自從開始淘寶,我的電話就等於廣而告之了......經常接到各種推銷電話。
亂收停車費。很多時候出去辦事,在路邊劃好的停車線內停車,總會出來個大爺或者大媽問我要五塊錢或者十塊錢,事兒是小事兒,但他們絕對沒有收費資格,侵權權利。可是以和為貴,哪裡有那麼多時間跟精力與他們計較幾塊錢的事情呢?
你經常收到各種莫名的簡訊。
其實你的隱私被侵犯了。查寢。
老師搜查書櫃。這應該是每個人經歷的人格強姦最長的一個…
排在你前面的人讓其他人插隊!
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
謝邀
APP的同意協議什麼的吧,因為不會仔細看。
其他的我都以為意的。
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但公司沒有給一份給自己
謝邀,各種軟體登錄註冊之前必須要同意的用戶協定,字數長篇大論,關鍵問題就隱藏在字裡行間,卻很少有人仔細查看,不同意就不可以使用軟體。╮( ̄▽ ̄)╭
作為體制內,答一下:
1.值班、加班沒有工作費。
2.春節、中秋、國慶、端午值班沒有任何補償性費用。
3.單位沒有公車,事業編人員下鄉檢查使用私家車,沒有車費報銷,也沒有車補費用。
3.春節、中秋沒有福利。
4.被志願捐款,按照廳、處、科、股、一般幹部分級捐款。
5.被上訪群眾打了、罵了挨著,不能頂嘴和動手。
6.被上訪群眾打了還手要被處理。
7.晚上領導在辦公室不走,所有人都不能走。
8.幫領導寫材料、答題。表揚了是領導的,出問題了領導推給你。
9.扶貧部門的休產假期間可以叫回來加班弄表格。
等等等等潛規則。
許多都是潛規則,都明白,都挨著,一些甚至和法律都相違背。但誰也不敢說,誰也不能說。畢竟法律之上還有....。匿名好了了
生活中這樣的事比較多,加班不給加班費是最常見的。中國的法律還有待完善,執法力度亟需加強。生活中權利不被侵犯在目前的中國不太現實,我們要做的是儘可能維護自己的權利,並在此基礎上接受現實。
周末團建,周末開會,周末培訓。
每一年都有一些自稱被推選出來的人,以業主委員會名義與物業簽訂合同。事實上,小區內一次業主大會也沒有開過。
微信 沒有推出和QQ一樣的服務 此人現在在不在用手機一目了然 很多人對此不以為意 不過 他確實侵犯利益
加班,無條件加班
國家教我們不要為了小錢生氣.比如兩塊錢的彩票.在外住房房東多收你十幾度的電費.社區網路服務公司剋扣你網路流量.比如在外就餐商家趁你不注意就是要多收你5塊錢服務費.這些都是發不了財的錢.
諸如辦理各種業務需本人簽字的時候,很多條款大致都不會注意細看,有些明顯是對乙方不利的。
安裝某軟體,註冊用戶名時候,那堆從來也不看的什麼協議,想來也不是為了保護我這樣的使用者而制定的
從小到大都有,例如爸爸媽媽老師在教育孩子過程中使用暴力啊!學校統一搜查書包,寢室,其實兒童也有人身權利,新頒布的民法總則規定了胎兒其實也有權利
瀉藥(難道是系統隨機的)。要說具體的事不勝枚舉,也沒必要說什麼幽默笑話討巧。要弄懂這個問題,先要明白權利是個什麼鬼。盧梭說,我們生而自由,卻無往不在枷鎖中。所以,都是帶著腳鐐起舞。尤其是這個網路時代,你的權利隨時都在被侵犯。 重點來了,如何維護你看重的權利,不輕易泄露個人信息(雖然不知道已被倒手賣了多少次);認真查看一切的合同,條款,協議,不同意就放棄,必須說權利與義務是對等的。對於一切你覺得不舒服的行為和人大膽反抗,你生活的自由開心就好。
只交保險,不交一金吧
攜程的默認捆綁銷售算一個吧
從邏輯上講,如果發現侵犯權利,就不會不以為意。(當然,我明白你的意思,暫時沒發現。)
先瀉藥!
這種事兒生活中其實挺多的呢:
比如360給你強行在個人計算機上捆綁安裝其他軟體;
比如4S售後店會誇大其詞的引導你去他們家做保養;
再比如行車過程中被搶路權等等
權利是個MP,那就地心引力吧,哈哈,老子就想跳得更高,他卻死抓住我不放
蟹妖(新人受寵若驚? ? ?)1.大學宿舍查違禁物品時,有同學鋪在床上的電熱毯和鎖在柜子里的電吹風,都被收走了。據我所知,存放私人物品的柜子未經允許是不可以擅自搜查的。2.某一些公司對於懷孕女員工很不友好,導致,很多女性一旦懷孕就意味著失去自己當前的職業。
各位是哪來的底氣認為自己擁有這麼多「權利」……所謂權利,首先是個法律上的概念。我國《侵權責任法》第2條如是規定:侵害民事權益,應當依照本法承擔侵權責任。本法所稱民事權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監護權、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股權、繼承權等人身、財產權益。
這一條以概括+列舉的方式界定了民事權益的範圍。雖然列舉采開放式,但有明文規定、能夠獲得既定法律保護的權利只有這18種(當然也不排除未來立法創設、司法承認新的權利)。
所以那些認為自己有很多權利的朋友們可以歇歇了,你們即使理直氣壯地提出主張,也無法得到國家強制力保障。法諺云:無救濟則無權利。「救濟」是指在正當權利受到侵犯時獲得司法保護。無救濟則無權利意味著,即使每個人對「權利」有著自己的理解,但有些「權利」被侵害了,也無法獲得國家司法機關的保障,因而這種「權利」就不成為一種權利。圖片摘自德肖維茨《你的權利從哪裡來?》。(手機無法排版,待方便時再改,見諒)你們認為你的「權利」是權利,那麼內容與之相衝突的「權利」不也是如此嗎?結論:很多人認為自己擁有的「權利」(或被侵害的「權利」),事實上只是一種「強烈偏好」,即「我認為」應當受到保護的利益以及「我認為」可以行使的自由。瀉藥。
自家小區電梯里的廣告牌,電梯屬於業主集體所有,物業公司代為管理。在這種集體所有產權空間內開展經營性的廣告宣傳是必須將廣告費支付給該樓所有業主!!
絕大多數情況都是廣告公司付費了,物業直接揣兜,然後裝作什麼都沒發生。
你需要做的就是,直接拆掉,貼幾張拆幾張;帖幾次拆幾次!
那麼會有以下兩種可能會發生:
1.廣告公司人員找到你。
你上來直接直接懟他:廣告費呢?!!這裡不是公共場所,你們在這裡進行廣告宣傳有徵得我們業主同意么?有支付廣告費么?
(他們要是沒付,他無話可說被你拍死;他們要是付了,肯定給物業了,物業沒告訴你們,他也不敢點破,既得罪了你們業主又得罪物業,所以還是無話可說,再次被你拍死!爽!!!!)
2.物業公司找到你。
物業:他們帖廣告我們同意了,你不要隨意破壞。
你回答:你們同意了?你憑什麼替我們業主同意,這電梯我們買房的時候就和房價一起支付了,是我們業主集體所有產權,你們物業是我領導還是我爸媽?有告訴我們業主了嗎?跟我們業主商量了嗎?廣告費呢?一邊去。。。。
(物業被你拍死)
物業:他們支付了廣告費,所以不能隨意破壞。
你回答:那麻煩你們把廣告費交換我們業主吧!
物業:。。。。
(物業再次被你拍死)
最後物業可能會來個經理或者領導什麼。
物業經理:他們進來貼廣告我們的確經過我們同意,並且已經支付了廣告費,但是這筆費用屬於物業經營所得,不歸業主。。。(關於這筆費用到底歸誰請參照電梯廣告費歸小區業主所有 你知道嗎?)
這時候你可以心平氣和講理:廣告費屬於我們業主!!!
也可以:。。。。(好吧,你說是你的就是你的,那我接著拆!)
最後。
關於電梯內廣告費用標準自己結合你們當地實際情況計算。我們家10好幾線小城,一個廣告牌一年最少1200,一部電梯少則兩塊多者4、5塊,錢多少自己算,不是小數呢!
目前還沒有這樣的事在我這裡發生,看來我要繼續努力!
謝邀(新人小白表示受寵若驚)
其實很多人並不知道很多法律賦予的權利。而這個現象的成因就是在我國,公民法律意識的淡薄以及各地地方制度的實行率大於國家級法律,並且很多地方機關的越權。
在我國,很多機構都出現法無授便可為的亂象。就比如 關於地方政府的禁行、限行以及單雙號等措施,地方政府雖然有決策權、執行權和監督權。但是決策權的前提是充分運用國家權力機關和上級政府部門授予的權力,所以應該是法無授予不可為。所以,綜上所述,關心一下周遭就可以發現很多被侵犯的權利。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摘錄「第二章 權利與義務第三十三條 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第三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年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第三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第三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國家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進行破壞社會秩序、損害公民身體健康、妨礙國家教育制度的活動。宗教團體和宗教事務不受外國勢力的支配。第三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第三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第三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第四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護。除因國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對通信進行檢查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第四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對於公民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有關國家機關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由於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侵犯公民權利而受到損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規定取得賠償的權利。第四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勞動的權利和義務。國家通過各種途徑,創造勞動就業條件,加強勞動保護,改善勞動條件,並在發展生產的基礎上,提高勞動報酬和福利待遇。勞動是一切有勞動能力的公民的光榮職責。國有企業和城鄉集體經濟組織的勞動者都應當以國家主人翁的態度對待自己的勞動。國家提倡社會主義勞動競賽,獎勵勞動模範和先進工作者。國家提倡公民從事義務勞動。國家對就業前的公民進行必要的勞動就業訓練。第四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者有休息的權利。國家發展勞動者休息和休養的設施,規定職工的工作時間和休假制度。第四十四條 國家依照法律規定實行企業事業組織的職工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員的生活受到國家和社會的保障。第四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國家發展為公民享受這些權利所需要的社會保險、社會救濟和醫療衛生事業。國家和社會保障殘廢軍人的生活,撫恤烈士家屬,優待軍人家屬。國家和社會幫助安排盲、聾、啞和其他有殘疾的公民的勞動、生活和教育。第四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國家培養青年、少年、兒童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第四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進行科學研究、文學藝術創作和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國家對於從事教育、科學、技術、文學、藝術和其他文化事業的公民的有益於人民的創造性工作,給以鼓勵和幫助。第四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在政治的、經濟的、文化的、社會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權利。國家保護婦女的權利和利益,實行男女同工同酬,培養和選拔婦女幹部。第四十九條 婚姻、家庭、母親和兒童受國家的保護。夫妻雙方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父母有撫養教育未成年子女的義務,成年子女有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禁止破壞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婦女和兒童。第五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護華僑的正當的權利和利益,保護歸僑和僑眷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第五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權利的時候,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權利。第五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維護國家統一和全國各民族團結的義務。第五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保守國家秘密,愛護公共財產,遵守勞動紀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第五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維護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義務,不得有危害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行為。第五十五條 保衛祖國、抵抗侵略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每一個公民的神聖職責。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參加民兵組織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光榮義務。第五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依照法律納稅的義務。」老師沒收手機算不算,罰錢充班費算不算,當著其他人的面數落你算不算。
瀉藥……雖然確實不知道為啥會邀請我……難道是系統隨機?
這個題目底下其實說了很多了,大家更傾向於回答具體的事兒。如果要繼續增加這些事兒,那可以再寫個那麼三四十條的也不嫌多。所以我就不贅述了,換個角度來聊。
問題是「有哪些平時你不以為意,但其實侵犯了你的權利的事兒。」 注意審題啊,這個表述至少包含了兩種情況:一種是你知道這事兒侵犯了你的權利,但你不以為意。一種是,你之所以不以為意,是因為你根本不知道這事兒居然是侵犯你權利的。
這兩種情況至少代表了兩種不同的知識儲備水平。
知道但是不以為意,那是有相關知識儲備,基於這種知識儲備,理性衡量是否要在意,是否要維權。壓根兒不知道人家侵權了,隱含的一個現實是,因為不懂,所以可能是吃虧了。那麼下面問題來了,你是要去弄懂這事兒呢?還是覺得沒所謂,就這樣吧?再往下,你要是弄懂了,你有能力維權嗎?所以,第一還是要有知識儲備,知道得多總是要安全一點兒。多看看大家的經驗和答案總歸沒錯。第二點,知道了,不代表你能維權,維權有成本,各種成本,金錢成本,時間成本,皮鞋成本等等。理性衡量成本和收益,理性決策,不要逮著一點兒事兒就覺得受了天大的委屈非得討回公道。第三,看開一點兒。不是啥大事兒的事兒不要死磕,吃虧是福~挽回不了這些小吃虧,就多看看把這些事兒當個談資,提醒下朋友後輩啥的也不枉你了解一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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