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論證生育權是人的「自然權利」?
天賦人權是屁話,論證歸根究底還是在討論人賦人權的過程中看看有沒有啥有說服性的遺漏項。所謂「自然權利」在不同定義不同語境下的重言論證,某匿名用戶的答案已經給出了,這樣的種類繁多的定義與重言論證彼此之間並無法互通,比如,「你天生就能幹的事」不一定就是「不證自明的權利」,從實然到應然這步這麼容易就跳過去就不需要什麼倫理學了。權利義務這樣的詞,只有在人際間才有意義,而且只有在主觀的人際間才有意義,你不會跟你不當人的垃圾談權利義務,除非你干不過它和它背後的秩序——歸根究底它是約定的。既然是約定的,那哥幾個之間怎麼約就是核心了,比較通行的是以羅爾斯那一套為基底的構建,給一堆大家都能接受的假設在此之上一步步推出一個完美共同體應有的基本倫理原則和外延倫理原則。但那些假設的遺漏項是很多的,比如就有類似「小屋住不下」這樣的用戶提出男女平等的討論順序應在生育權之前進而可推出生育權宜是不平等的否則就是造成了男女之間後果上的不平等。除此之外,這個約定也應是跨時空的,未來將在此共同體內的人也應加入進關於倫理原則的討論,也就是被生出的孩子們,既然都戴上了無知面具,我們也可以很容易的站在那些還不存在的自然人立場上發言:你願意被權力結構中排位較低的人生育扶養並得到較差的起跑線、基因、模因與初始20年的投資嗎?(鬼才會願意。)但腦子拎得至清至聖見識無比廣博的人才能很好地戴上無知面具,否則每個人所想出的倫理體系多多少少是要帶自己的立場和傳統的影響的,畢竟你是基於這些東西才能想像出除你之外的人都是什麼樣,你不是戴上個頂級魔法物品無知面具,你只是放了個S級召喚術召出一堆你的克隆人,它們對各種客體、風險、期望的估算都是基於你的所見所聞的,因而再好的推導程序也無法超越你自己。不孝有三無後為大的老古董總歸是要把別人都想成和他一樣的屍鬼然後再推理,看了點天賦人權或老齡化研報的也很容易為自己潛在的生育慾望找到義務論或後果論的背書,以為那符合大多數人的道德直覺或實際利益。因而最終整個結論還是要賦予政治博弈。
所以別想了,依據上邊那個推法,你確實可以得到一個你自己也能接受並且在你的想法里也很適合大多數你算作人之人的道德體系,這個體系對生育權這個問題有著非凡的論證與說服力,但你在政治博弈中才幾斤幾兩啊,還是該幹啥幹啥去吧。
我不能論證為什麼生育權是「自然權利」,但是我能論證生育權為什麼不是「自然權利」。
推一篇幾天前剛寫的文章:生育權利 or 生育義務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5OTg0MDk0NA==mid=401342988idx=1sn=0ebb4953341b98c86a03ec31766f8627scene=0#wechat_redire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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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界什麼時候有「權利」這玩意了?把一些自從人類之後才有的,甚至是人類進入現代社會之後才有的東西,冠之以「自然」,顯得很牛逼的樣子,就真的自然了嗎?_(:з」∠)__(:з」∠)__(:з」∠)_ 分割線 _(:з」∠)__(:з」∠)__(:з」∠)_
補充一下:我支持這樣一種觀點,即一切權利都是在衝突中博弈的結果,沒有任何所謂「天賦」的東西。那麼「自然權利」也許可以定義為「人在與自然的鬥爭中獲取的權益」?站在女性的角度,生育權當然不是「自然權利」。
在解釋這個問題之前,首先得明晰一個概念。——我們已知的所有法律、政治、哲學都是近2000年內誕生並改進至今的,這些思維的架構與釋讀都是由男性主導的,女性在這一領域並沒有發言權。也就是說,我們長期處於一個男權社會中,這個社會的生產和生活方式都是傾向於有利男性的方向發展。而政治更不例外,題目中所提到的「權利」,正好是一個極富政治色彩的詞語。
用男權社會的話語來討論一個切乎女性健康與生活的事物,豈不荒謬。
如 @yilin wang 所說——「生育權屬於自然權利,並不就意味著女性就必須要履行這一權利而生孩子,而是意味著男性和女性都可以根據自己的意見,選擇生與不生。」
這個表面上看很平等,但是這種平等是忽略了男女性在社會地位上天生差異的平等,實質上是對女性的不公平。比如說,將男女統一放在百米起跑線上進行比賽,程序上是平等了,但結果上能體現公平嗎?這種忽視差別的平等是Equality ,而不是fair。在這種條件下,男女還能「fair play」嗎?
所謂的生育,對於男性來說,在將精子射入並完成受精後的那一刻起就結束了;而對於女性來說,那一刻只是個開始,女性必須承擔長達10個月以上的孕期,並且得承受期間各種生命體征變化的後果。在醫療條件欠發達的年代和地區,妊娠對於大多數女性來說,隨時都有可能危及其生命,更別提女性產後的一系列損害了,絕大多數女性都因為生育而降低自身的性吸引力,從而在婚姻及個人生活上遭受更大的損失。
承認生育權是「自然權利」,對於男性來說,百利而無一害,因為在男權社會裡,男性天生佔據了諸多優勢,他們完全可以不受約束地將自己的生育意願加於女性身上。而對於女性來說,生與不生的選擇權對於女性來說還是不夠的,因為男性總會用各種手段強迫女性生育,所以這種看似平等的做法,實質上對女性是極不公平的。
「自然「也好,」權利」也好,都是男權社會的話語體系。對於女性來說,在這種權力體系下,想通過平等的程序維護自身利益,幾乎是不可能的。
一個公正並尊重女性的社會,應該考慮到女性在生育上的不平等地位,以及女性在漫長歷史中遭到壓迫的事實,在法律及其他方面對女性傾斜和優待,幫助她們成長並消除歧視,這樣才對女性公平。我就這麼說好了,生存權是人的自然權力,這貌似沒啥異議吧?
但是如果有個人就要死了,需要另一個人的骨髓幹細胞啥的,另一個人不同意他就必然掛了,那這人算是有生存權么?還是我們需要立法通過在這種情況下,另一人必須提供骨髓幹細胞?
那麼,目前為止,幾乎所有人,如果要生育,必然需要得到另一個人的同意,當然這裡的難易程度取決於個人了。那麼這幾乎所有人算是有生育權么?很多人會反對,不過我覺得這麼一件需要另一個人大力配合的事情,不能算自然權力。生育權只有在女人和男人不需要對方就能方便的生育的時候,才算自然權力。自然權力並不是自然賦予的,是社會生產力和思想的變革賦予的,不要搞錯了,你到五千年前去看看,你覺得是自然權力的,都不是自然權力。小屋住不下把權利和義務搞混了。
生育權屬於自然權利,並不就意味著女性就必須要履行這一權利而生孩子,而是意味著男性和女性都可以根據自己的意見,選擇生與不生。
那些強迫女性生育或者強迫女性不生育的,都是屬於對生育權的侵犯。
所以,承認生育屬於自然權利,是對女性的保護,而不是對女性的傷害
自然權利是指生普遍固有的權利,並不由法律、信仰、習俗、文化或政府來賦予或改變,自然權利是不證自明並有普遍性。現在自然權利常被解釋為生存平等權、生命權、自由權、幸福權以及財產所有權。
也就是說,自然權利無法被證明,也無需去證明,他源於自然法,即人類最自然,最本能的善良。源於人類延續自身,謀求生存與發展的本能願望。
如果生育權可以被剝奪,那麼就意味著強制墮胎是合法的。這與人類善良的本性是相違背的,也不利於人類的生存和發展。
最後再說一次,對於缺乏最基本的良知的人,我無法說服你們。=====仔細思考了這個問題,決定更新答案如下=====1)我用「女性在生育權行使過程中承擔的成本過高」作為論據,容易引起誤解。例如 @yilin wang就認為我把權利和義務搞混了,這是可以理解的。我解釋我的point如下:如果由於人類生理結構的根本差別,導致某種權利的內容對於不同群體來說是不同的,那麼這種權利就不適宜作為自然權利。但這裡確實存在一個不容易解釋清楚的問題:男性和女性在生理上的區別,究竟是導致了他們在行使不同的權利,還是導致了他們在行使相同權利時付出的成本不同?比如殘疾人和正常人的生存權內容是相同的,付出的成本卻是不同的。因此,如果我們認為這是內容的不同,那麼生育權就不是一種自然權利;如果我們認為這是成本的不同,那麼生育權就可以是一種自然權利。2)生育權還有一個特殊之處在於,它很難被歸屬於個體。因為男性行使生育權要通過女性,女性行使生育權要通過男性。
這裡就涉及到我跟 @潘吃雞之間的討論。他認為
對於「生育權」,我認為是在男女雙方共同的意願下,產出孩子(好不嚴肅啊)的權利。特別地,與私有財產權、生命權等不同,生育權不可能被歸到「個人」身上。
我則認為,如果一種權利關涉到兩個人之間的關係,那麼它的行使就以另外一種權利-義務關係為前提,它的優先順序相比這個前提性的權利降低了。
那麼作為生育權的前提權利關係,我之前跟 @潘吃雞的討論說是婚姻關係,這是錯誤的。很明顯,這裡應該是交配權。那麼在交配權作為一種自然權利的前提下,生育權也可以作為一種自然權利而存在,儘管它的優先順序仍然比較低。3)我在之前思考中的主要問題是,我下意識地把非自然權利的法學理論觀點套用到自然權利學說的討論中了。這個觀點主要來自霍爾姆斯的《權利的成本》,他認為任何權利的行使都是需要成本的,因此一切權利都是「積極權利」,換句話說,都需要人為制度的支持。比如,理論上我們可以規定男女享有平等的生育權,也就是平等地決定自己是否、何時、以何種方式生育多少個後代的權利,但在現實中,女性受到來自社會和家庭的壓力,可能違背自身意願生很多個孩子。這個時候,規定男女雙方擁有平等的、不受強制力限制的生育權利,對女性不公。所以我的觀點是:生育權可以是一種自然權利,也可以不是,這不重要。重要的是,為了使這一權利的行使與人尊嚴上的平等權利不發生衝突,我們需要更多的手段來保障婦女能夠在生育權方面享受更多的自主權。這個自主權體現在她們真正有自由選擇生或不生。而在諸多法律和政策方面,最能有效保障這一點的,就是經濟自由和受教育權。作為工業黨信徒,我認為這兩點歸根結底繫於全面工業化。這就是我「有保留地」贊成計劃生育和強制墮胎的原因,因為在人均資源不足的情況下,通過普及教育來提升人口素質是成本過高的——你找不到也支付不起那麼多有先進觀念的老師。因此,我個人認為這種野蠻的方式是一個社會邁入工業化成本最低的辦法。因為這一點看不慣我言論的,大可以隨意批判。=====原答案分界線=====生育權不是自然權利。
自然權利是基於人之為人的人格尊嚴而產生的權利,它具有道德屬性——也就是說,人這麼做是正當的。它的內容對所有人都應該是一致的,不因時間、地點、種族、語言、信仰、性別、習俗的差異而發生變化。而生育權是一種其內容受性別影響發生變化的權利:由於女性在生育和撫養過程中需要承擔更大的風險,付出更多的代價,因此規定男女具有平等的生育權——即決定自己是否、何時、以什麼方式生育幾個兒女的權利——是不公平的。但是,生育權已經成為《聯合國人權宣言》中公認的基本人權。「基本人權」不是自然權利,它的實質是一項公約或共同聲明,也就是說,接受《人權宣言》的國家,都承認這個權利是基本人權。=====理性答完噴一句=====那些借生育權噴天朝的聖母們,麻煩先去農村看看多少女孩被拋棄,多少姐姐妹妹為了讓哥哥弟弟有娶媳婦和傳宗接代的機會,被父母逼著在外打工或賣淫補貼兄弟的家用,或者當交易物品一樣嫁出去換聘禮;又有多少嫁過來的媳婦被逼著生N胎就為了要個兒子。一切越過男女平等談生育權的都是耍流氓。「自然權利」,「天賦人權」,這類說法是沒有意義的。
—— 你做出的倫理判斷無非是由於頭腦中的電生化反應導致的結果。
—— 任何「應該」,「應然」,「天賦人權」,「自然權利」,無非是在說,那個立場和觀點,是被我的情感所喜歡和贊成的,也有可能是因為它符合自己的利益,潛意識作用下沒有怎麼特別的思考,就在情感上贊同它了,沒有其他任何意義。
道德倫理立場是一種實然的情感,「應該」二字就是對付意見不同者,或者爭取立場相同者共情的一種說辭和手段。
—— 但是以上這些並不能否認我們每個人個體都有自己具體的道德立場。自然權是在自然界的物理化學生物的允許的可能性下,個體的最大化的權利,包括你可以殺掉其他任何人,只要你做得到。這就是以物理化學生物學能力作為邊界的有限自由。
而社會中的人權,自然就是除了上述的條件之外,還有社會規則作為邊界限制的有限自由。比如在奴隸社會,奴役別人是允許的,奴隸主可以掌握他人包括生命在內的一切,這是當時社會條件下認為對社會發展有利,或者無害的規則,比如大量小國戰亂,那麼戰勝國將戰敗國的國民作為最低廉的勞動力使用,有利於本國的發展。但是如果天下統一,明顯奴隸制就沒那麼多好處了,就會逐漸廢除或者被限制。
通常,在一個社會中,被社會規則限制的權利,才是真正意義上的人權,而這個規則,被稱為社會契約。
同樣,生育也只是這樣一個權利而已。在不同的社會,當然有不同的形態。在自然條件下,隨便你生,你只要生的出來,當然也可以選擇不生,生出來殺掉吃掉也隨便你。在人口不足勞動力匱乏的地方,你生的多了甚至有獎。而在不孝有三無後為大的社會,你連不生的權利都沒了。但是人口過多的情況下,或者資源不足的情況下,肯定會被限制生育。比如說將來弄個星際旅行,一個大型太空船上資源有限,肯定那個時候是不會允許你隨便生的。1.假如你定義自然權利是 「能幹你天生能幹的事情的權利」 那麼你只需要證明你生下來就能生孩子,就可得證。2.假如你定義自然權利是「生態系統賦予人類生存延續所必須的權利」那麼你只需要證明人類如果不生育就會滅亡,即可得證。3.假如你定義自然權利是「哎呀我去郭嘉、射會竟然不讓我有,但我偏偏想要的權利」那麼你只需要證明你想要擁有生育權,即可得證。4.假如你定義自然權利是「不證自明的權利「,那麼你不需證明,只需要大喝一聲」易得:生育權是人的自然權利「
5.假如你定義自然權利是」人類種族的每一個個體都應該擁有的,完全一致的,不受任何主客觀條件限制,任何時候都不能剝奪的權利」,那麼你需要證明生育權是每個個體應得的價值回報,並且每個個體擁有的程度一致不會導致整個種族的混亂,權利實現的可行性,並且得到整個種族的認可。
-------------------------------------------------------------------------------------------------------------所以一切取決於你如何定義生育權和自然權利-------------------------------------------------------------------------------------------------------------這位菇涼,你不和我生孩紙,是侵犯我的生育權你造嘛!自然權利的定義:
自然權利和法定權利(英語:Natural and legal rights)是兩種在理論上不同類型的權利。自然權利源於拉丁文「jus natural」,中文習慣譯為「天賦人權」,或稱為不可剝奪的權利,是指自然界生物普遍固有的權利,並不由法律、信仰、習俗、文化或政府來賦予或改變,自然權利是不證自明並有普遍性。法定權利是由特定的政府給予其統治下之人民,由國家的立法機構逐條訂立並編纂成為法律條文。
——摘自維基百科所以:
1. 生育是自然界生物普遍固有的嗎?是。
2. 生育是由法律、信仰、習俗、文化或政府來賦予嗎? 不,人類從這些東西出現前就開始生育了。
3. 生育是由法律、信仰、習俗、文化或政府來改變嗎? 基本不,少數情況下會受政府和法律,如計劃生育,屬於特殊案例。此類屬自然權利與憲法的悖論:
「人權作為「人因其為人而應享有的權利」,並不是憲法賦予的,憲法的作用僅僅是保障和實現人權的一種手段。在歷史上,也曾有用實證法否定人權的先例,比如法西斯及納粹政權為其種族滅絶提供合法的途徑。」
——摘自維基百科綜上所述,生育是自然權利。p.s. 自然權利應是不證自明並具有普遍性的。從這點上我認為生育是自然權利實在沒什麼好說的。在於自然權利的定義。我只聽說過法定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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