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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湄公河慘案主犯糯康今日將被執行注射死刑,我深感不解,我們為什麼可以有在境內審判一個在境外違法犯罪的外國人?


表面上可以給你引經據典,說出一大堆理由告訴你這符合法理和程序,實際上就是我們比緬甸實力強,給緬甸施加了強大外交壓力,再加上這罪犯確實也讓緬甸頭疼,殺了乾淨。要是法理和現實都有困難,也可以學美國,派出特種部隊入侵巴基斯坦斃了本拉登,一沒審判,二違反國際公約,三入侵主權國家,但美國就他媽幹了,怎麼著吧,其他人除了打打嘴炮還能幹啥?把奧巴馬抓起來?這個世界,終極的正義,就是手中大炮的口徑。


這是一個在一年前回答的問題,沒有想到最近一個月贊數突然漲起來,而且這個問題下開始增加了不少回答。一開始不太明白,後來想大概是因為《湄公河行動》吧。有人既贊了這個回答,又邀請我回答這個問題,我猜大概是希望我做一點修改或者回應吧。其實我沒有看過這部電影,這個回答也是因為那一學期正好學《國際法》,偶然看到這個問題,而且發現下面很多回答提到「浮動領土」這個已經不再被認可的國際法概念,並且如果我沒有記錯的話,之前查資料的時候我發現中國的受害船隻登記地似乎並不是在中國的,所以當時忍不住想澄清一下。寫完這個回答之後,我沒有再正兒八經答過什麼法律問題,也沒有再關注過這個問題,沒想到一年之後居然又被人翻了出來。。

剛上知乎的時候以為知乎是一個可以做一點學術交流的地方,後來發現知乎抖機靈風氣盛行,很多時候也只是一個網路社區,最多能科普或者被科普一些知識吧。

基本看完了現在這個問題下的所有回答,大概有三種類型,一種是國際法沒什麼卵用,所以不需要分析什麼國際法,拳頭才是硬道理云云;一種是中國警察老厲害了,把人家趕到寮國抓捕,正好利用引渡協議;第三種就是這個問題最初的那幾個關於國際法的回答。

其實我覺得「大炮論」能夠得到很多人的支持是有道理的,這個說法確實非常「有力量」,然後可以不怎麼費力地解釋很多很多國際法現象,但是也不要忽略還有很多現象是「大炮論」難以自圓其說的。那個學期學《國際法》的時候我也經常想「國際法」這東西,它到底有沒有點用處呢?一個東西如果到常常被人懷疑有沒有用的時候,它的地位也許真的已經岌岌可危了。不過好在「國際法」的出現本來就是從軟弱無力到開始能發出一點點聲音的。從「國際聯盟」到「聯合國」,雖然今天的聯合國依然被很多人批評是大國的「傀儡」,但是比起當年的「國聯」,它已經有力得多,所以「國際法」是一個在不斷成長,不斷變得有力的學科。即使是在國際舞台上,能夠用協議合作解決問題,我們也都不希望動用武力(威懾也好,實戰也罷)。很多時候我們還是需要等待一個機會——就像二戰結束是「和平原則」確立的絕佳時機一樣——去改善人們的處境,去實踐人們的夢想。在等待中的這些原則也許還發不出自己的聲音,但這並不意味著它們毫無用處。

另外就是,是寮國,不是緬甸 @孫悟飯 ,大概就是這樣。

啰啰嗦嗦說了那麼多,請大家多多包涵。

————下面是正文————

在境內審判一個在境外違反犯罪的外國人需要要有兩個前提。首先,本國對犯罪案件具有管轄權;其次,本國基於管轄權的要求,能夠順利引渡罪犯。

糯康案中中國之所以能夠擁有裁判管轄權主要是基於被動的屬人管轄原則、保護管轄原則、具有獨立基礎的對中國國籍船舶的管轄權這三個方面的法律因素。

1.被動的屬人管轄權,為了讓保護本國國民,國家對加害於本國國民的外國人行使管轄,而不問加害人的國籍和加害地點。(被動的屬人管轄在我國法上沒有作為一個單列的條款,而是被納入保護性管轄,也就是刑法第八條相關規定)《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也規定,在不違反其他國家主權的情況下,締約國對針對該締約國國民的犯罪也有管轄權。

2.保護性管轄,國家為了保護本國安全和重大利益,對於領域外的外國人所犯的危害本國安全和重大利益的犯罪行為可以行使管轄,這一點可以在我國刑法第八條找到明確依據, @李錦霞已經說的非常清楚。

3.具有獨立基礎的對中國國籍船舶的管轄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條規定:「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的除法律有規定的以外,都適用本法。凡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或者航空器內犯罪也適用本法」。但是在這種情形下的管轄權並非基於屬地原則的延伸,而是一種具有獨立基礎的管轄原則。基於屬地原則的所謂「浮動領土」說由於在理論和實踐中往往造成眾多混亂,已經為現代國際法所拋棄。

依據這些理由,我國有權對糯康案的管轄權。

另外,就引渡問題,中國和寮國之間在糯康案之前已經簽署《中老引渡條約》,根據引渡條約,中老之間任何一國都有依據對方請求,按照條約規定向對方引渡在對方國內遭到通緝並在本國被捕的犯罪人。而糯康又已經滿足了條約第二條中規定的( 1) 該犯罪應在兩國都構成犯罪,且依照兩國法律都可判處一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更重刑罰; ( 2) 若請求方法院已就根據本條約可引渡的犯罪判處了

該行為人相應的刑罰,則要求該行為人被判決的尚未服完的刑期為六個月或以上; ( 3) 確定某犯罪行為是否屬於雙方法律均認定為犯罪的,不需考慮兩國法律間的犯罪種類以及罪名差異; ( 4) 若引渡請求中同一行為人所涉及的犯罪觸犯了一個以上的罪名,只要其中一個罪名符合本條前兩款規定即可等四項條件。因此糯康可以被引渡到中國進行審判。

但是由於糯康案中的罪犯國籍不一,犯罪地與罪犯國籍不一致,犯罪團伙在各國逃竄,尤其本案還涉及到九名泰國軍人,因此案件涉及的管轄權問題極為複雜,各國之間管轄權競合。在這樣的情況下,在國家交涉中,綜合國力,國家實力其實還是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這一次能夠順利引渡糯康,《中老引渡條約》是非常重要的依據。中老警方合力在寮國逮捕糯康也是很重要的原因。如果糯康是在他自己的國籍國——緬甸被抓捕,緬甸就可以依據國際法上的「不引渡本國人」原則拒絕引渡糯康,同時由於中緬之間沒有簽署引渡條約,引渡糯康就會變得非常非常困難。

-------------大概就是這樣吧!這是我在知乎第一次答題,還請多多包涵,多多指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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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回答:有人問,可以在抓捕過程中直接擊斃嗎?

我來告訴你,擊斃一個毒販很簡單,抓到國內比擊斃毒販難上千百倍,為什麼我們要費盡心機去抓回來?

第一,只有糯康的口供可以洗清華人船夫販毒的污衊。

第二,進一步推動金三角聯合巡航。現在我國的警船在湄公河來來回回不要太威風哦。

如果直接斃了,是撒氣了,是解恨了,然後呢?在金三角的華人誰來保護?死去的漁民船夫誰來還他們清白?

真正的戰爭不是槍林彈雨刀光劍影,真正的戰爭在談判桌上。


從法理上講:

1.受害者是中國公民;

2.案發在中國籍船舶;

所以中國有管轄權。

從客觀上講:

老子一隻拳頭比你們哥仨的大腿加起來都粗。願意配合就還是好兄弟,不配合就收拾你。


因為中國手握真理


我也不解美國為什麼可以在巴基斯坦境內擊斃本.拉登


當時也是很麻煩的,在別國抓住了只能在別國審判,緬甸和泰國都說不通,只有寮國和中國關係鐵,同意如果在寮國抓獲交給中國人審判,所以抓捕是一直把嫌疑犯向寮國趕,趕到寮國後抓獲~


船舶和航空器屬於註冊國的領土,稱為「浮動領土」或者「擬定領土」。所以船舶在公海上應適用船旗國法或者船舶註冊地法。


@灣流 的回答是錯誤的。

在國際公法上,一國的船舶(還有航空器、航天器)並非該國的領土。

認真想想就清楚了,如果一艘中國的船是中國的領土,那麼中國製作幾百艘船,船上裝載幾十枚導彈,開到小日本家門口,那是什麼情況?另外,美國的航母滿世界跑,豈不是整個世界都有美國的領土?

對於 @灣流 的回答,我想說,

第一、在國際公法上,一國的船舶不屬於該國領土。

第二、我國刑法上有一個屬地管轄原則:凡犯罪行為或者犯罪結果有一部分在我國領域內(包括我國的舶舶或者航空器內)發生的,除享有外交特權或者豁免權的外國人以外,都適用我國刑法管轄。

——注意!這裡說的是「領域」,「領域」包括領土、領水、領空。懸掛我國國旗的航空器與船舶,不論停放何處,都屬於我國領域。這是旗國主義的體現。國際列車、國際長途汽車不屬於我國領域。

所以,雖然在我國的船舶上犯罪,可以適用我國的刑法,但是並不意味著「我國的船舶屬於我國領土」。

回到你提的問題上,無論湄公河慘案主犯糯康是在我國境內還是境外,如果針對的是我國公民,那麼我國都有管轄權。中國可以適用刑法上的屬地管轄權、保護管轄權對糯康進行管轄,但是優先適用屬地管轄權。

下面是刑法原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條 【屬地管轄權】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別規定的以外,都適用本法。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或者航空器內犯罪的,也適用本法。

  犯罪的行為或者結果有一項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就認為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

第八條 【保護管轄權】

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規定的最低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適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處罰的除外。

另外,在國際公法上的管轄權,舶舶、航空器等是「屬人管轄權」的管轄對象。這與刑法有一些區別,如果要認真探討,可以寫一篇論文,我的功力不足,就不獻醜了。


之前看過一個節目。一個退休的檢察官跟一個律師的談話。說的是郵寄炸彈或者郵寄病毒犯罪。

比如一個日本人在美國郵寄一個炸彈,飛機是俄羅斯的,收件人是在中國的加拿大人,這個人收到包裹以後坐著韓國飛機去泰國,途徑越南領空的時候爆炸了。

反正就是這個意思。

這兩位得出結論,這種犯罪行為,上述任何一個國家都可以審判。


所有講法律條文的答案都太陋逼了

有匿名用戶說「誰拳頭硬聽誰的」。這是我部分贊同的觀點。

所有涉及到國際問題的法律及其適用性條文,都是根據本國利益需要來制定。國際法和協議,也都是根據本國利益需要來簽署和接受的。

並不是因為哪一條的法律適用,我們才這麼做。而是因為,我們需要這麼做來維護自身利益,所以我們才制定了相應的法律。大家要理清因果。

很多涉及國際糾紛的實踐都是在雙方法律適用範圍內,既有重疊,又有矛盾。那最後到底聽誰的,由誰來裁定或審判?「誰拳頭硬,聽誰的」


從案情可知,糯康等人是登上中國籍船舶後在船上殺死我國船員。那麼這屬於在中國國籍船舶內實施犯罪。

根據刑法第六條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別規定的以外,都適用本法。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或者航空器內犯罪的,也適用本法……

此條為屬地管轄的規定。這個案件直接依據屬地管轄即可確定我國具有管轄權。

根據我國刑法理論,我國刑法管轄權的確定是有順序的,首先考慮屬地管轄,如果不符合則考慮屬人管轄,不符合再考慮保護管轄,最後沒轍了可以看能不能適用普遍管轄。一但根據其中一個確定了有管轄權,則不必考慮後面順序的。(還記得當時記者採訪時,接受採訪者把前三個都用上了,嘆為觀止)

另外,一個案件可能多個國家都具有管轄權,這和實際由誰管轄是兩個問題。而誰最終能實際管轄一個案件,是國力的體現。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八條 【保護管轄權】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規定的最低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適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處罰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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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犯糯康在我國領域外殺害我中國多名公民,其行為已經觸犯我國刑法故意殺人罪,這罪最低刑遠超三年有期徒刑,所以將其引渡回國接受我國法庭的制裁完全符合我國刑法。


深感不解,那是因為你不是受害者,也不是受害者家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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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必須要在中國審判?

因為中國的老百姓有這個要求

我黨及時的滿足了人民群眾的需求

這也是我黨合法性的體現之一

至於法律什麼的

那都是些扯淡的東西

中國實力不強的時候

貪官就是引渡不回來

詐騙犯就是抓不回來

隨便找個借口就被打發了

現在中國實力強大了

以前的貪官保護國都屁顛屁顛跑過來談什麼合作打擊貪官

有意思吧


中國人抓回來將其判死刑,其震懾作用遠遠大於在金三角將其殺死。就是殺雞給猴看,誰特么的敢殺我們的人,逃到天涯海角我們也會追殺到底。


非常簡單,不管刑法有沒有依據,本質上這是我們在實行治外法權。政治上對付這種來自小國的嫌犯成本低又容易,輿論上國威大漲,這就是為啥要大張旗鼓地直播,旨在說明我泱泱大國在小國前,從來不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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