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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人權有哪些?為什麼說他們是基本人權?

因為前一段看一本書《Asking the Right Questions》,書中一個例子提到不同國家對人權的定義不相同,於是開始琢磨自己一開始為什麼會接受言論自由是一項基本人權,然後沒有結果。求各位解答


"於是開始琢磨自己一開始為什麼會接受言論自由是一項基本人權,然後沒有結果"

我來針對提問者這句話說幾句吧。

1、基本人權是個帶有應然性質的表述——也就是說,當某某被歸入基本人權的範疇時,它應當是具有正當性的。

2、那麼這種正當性從何而來?諸如言論自由、人身自由等「權利」,被認為屬於自然權利(Natural Rights),洛克們認為它們來自於天賦人權,來自於自然狀態,來自自然法——這些權利先於政府存在,人們在自然狀態下,理論上能充分享受這些權利,所有人理論上都可以自行其是;但如此也導致了人與人之間的互相侵犯,從而影響了這些自然權利的行使;於是人們相約交出部分權利,形成公權力(契約)以保障每個人可以更好、更安全地行駛自己的自然權利。於是諸如言論自由等自然權利的正當性是天然的——自然狀態下,我們當然能隨便說話,在有政府的情況下,這種權利也不過是被稍作限制,以免侵犯他人的合法權利而已。

3、但這種推論在邏輯與歷史上是站不住腳的。沒有人能夠證明存在那麼個自然狀態,亦無法證明人類如何在自然狀態下突然決定放棄部分權利,定下契約。

4、對於這些權利的正當性,羅爾斯的《正義論》給出了另外一種論證方式。羅爾斯的初始狀態並非歷史,而是發生於一個思想假設:無知之幕(Veil of Ignorance)——人在未出生時,無法決定自己的父母、身份、智力、相貌……等等種種影響其日後人生進程的各種元素;在這「無知之幕」後,每個人的處境都是平等的——任何最糟糕的情況任何人都可能會碰到——那麼他所期望的他所降生的社會,會是什麼模樣?

羅爾斯由此,推導出一個宏偉的政治哲學價值大廈,其中言論自由便位列其中。假如你生於帝王家,那倒是好,但假如你不過是一個屁民並且還是fucking loser呢——這是每一個無知之幕後面的人都會面臨的情況——那麼還是讓我有言論自由吧,要不然哪天我莫名其妙嗝屁了,別人都不知道。由於成為屁民是每個無知之幕後的人都有可能遇到的情況,因此大家會傾向於讓最差的情況不那麼差(max-min principle),於是乎言論自由就會成為大家共同的選擇,由此獲得了正當性。

見識淺陋,讀書不精,以上言論怕是錯漏百出,且當拋磚引玉。關於《正義論》,參見

A Theory of Justice:http://en.wikipedia.org/wiki/A_Theory_of_Justice

PS:隨便回頭看一下便發現錯誤鳥,已經改了。密爾是功利主義者,他的言論自由建立在功利主義上:

」這種個人自由觀念是建立在『最大多數人的最大幸福』這一功利主義原則之上的,因為彌爾認為,由於人類難免犯錯,自由討論才是最有可能發現新真理的途徑,而對任何探究的封殺和排斥,都會對人類造成損失,因而都是不明智的。此外他還認為,只有通過爭辯,才能讓我們學會更好地表述和捍衛真理,並使真理保持旺盛的生命力。沒有爭辯,或者不允許爭辯,只會讓已經建立起來的真理變得不堪一擊。」 cited from

http://zh.wikipedia.org/wiki/%E7%BA%A6%E7%BF%B0%C2%B7%E6%96%AF%E5%9B%BE%E5%B0%94%E7%89%B9%C2%B7%E5%AF%86%E5%B0%94


這個問題很大,所以你要想了解的話得有點兒耐心。

好在有這個youku視頻列表,每段視頻大概1分鐘,介紹人權的一個方面。等你全都看完,也就會有一個比較直觀的印象了。

(比較鬱悶的是,這個視頻列表不是按順序排的。最好還是按順序看)

http://www.youku.com/playlist_show/id_4530449_ascending_1_mode_detail.html


基本人權可以分為兩大類,一類是經濟社會文化權利,一類是政治權利和公民權利。前者包括勞動權、受教育權、獲得醫療保障的權利等,後者則包括言論自由、選舉權、遊行示威權等。兩者有一個粗略的區別:前者需要政府做一些事情,才能實現,比如建學校、醫院;而後者更多需要政府不做一些事情,才能實現,比如不要進行書報審查,不要干預人們的散步等。

對於這兩類人權,聯合國分別有公約規定,你可以很容易搜索到,並閱讀其內容。中國簽署了兩項共約,但只由全國人大批准了前者生效,後者尚未批准。

從這一點也可以看出中國政府的態度:可以談經濟社會文化權利,但避談政治權利和公民權利。這也是為什麼我們的官員總是強調「生存權和發展權」是第一位的,其邏輯是:讓大家吃飽了飯,有錢掙,就是我們大大的功勞了,至於政治權利和公民權利,是下一步的事情,不要急。

這種邏輯有沒有道理,你可以自己思考。我的觀點是不同意這種看法,實際上國際社會的主流意見也是:吃飯的權利和說話的權利都是基本人權,沒有先後之分。如果你沒有吃飯的權利,那麼有說話的權利也是白搭;但是如果你沒有說話的權利,往往也會喪失吃飯的權利,這二者是互相依賴的。關於這一點,曾獲諾貝爾獎的印度經濟學家阿瑪蒂亞·森的研究再好不過地給出了證明:民主國家之所以在災荒發生的時候很少發生大批死亡事件,很重要的一點就是民主國家的信息自由流通,新聞自由使得民主國家的公民在災荒來臨之間就有足夠的時間採取保護自己的措施,反之,如果沒有足夠的信息自由,則饑荒則更容易爆發。也就是說,吃飯權和說話權都是基本權利,他們不可分割,沒有先後之分。


人權中最基本的就是選擇權。

每個人,無論身處何時何地,都有自己的理想和夢想。那麼為什麼只有少數人能夠實現自己的理想,大部分人則只能庸庸碌碌地度過一生?

因為要實現理想,首先要擁有完整的選擇權(外因)。其次要運用好自己擁有的選擇權(內因)。

擁有完整的選擇權很不容易。舉個例子來說,假設你的理想是成為一個作家。

從歷史上看:

如果你是奴隸社會的奴隸,你的理想能實現嗎?幾乎不可能。你連人身自由都沒有,何談理想。

如果你是封建社會的農民,你的理想能實現嗎?也基本不可能。農民種地為生,天災賦稅戰亂使農民掙扎在溫飽線上。就算是太平盛世,農民因為自己土地的束縛,活動範圍也受到限制。除非通過幾代人的積累成為地主,才有可能。

即便你是現代社會的市民,你的理想能實現嗎?其實也很困難。你能靠你的寫作維持生活嗎?如果不能,這個理想就難以實現。但是現在社會你至少有了嘗試的機會,說明人的選擇權已經大大加強了。


基本人權是被定義的,它的「」基本「」是性是定義的一部分。


因為保證基本權力可以更好的發展社會。人總是有無數可能性的,浪子回頭金不換,衣錦還鄉做賢人。


至於言論自由的好處就在於它可以更好的接近真理,毫無道理的言論可以做反面教材,含部分真理的言論可以適當吸取,更好的言論可以幫助社會的認識進步。


人權是相對於政府的權力來說的,說白了只有一個,就是沒有正當理由,政府不得干涉公民的自然權利(natural rights,也可以叫天賦權利)。什麼勞動權,健康權,休息權,根本就沒有什麼意義,因為這些所謂的權利沒有義務主體。


本人不才,斗膽獻醜

基本權力,精確的定義它很複雜。

首先,你的區別基本權力與普通權力、一般法律權力、人權、公民權的區別。

在這裡時間有限我就先說基本權力,我們要考慮的因素有:觀念因素、社會現實因素還有社會政治狀態。所以說正因為如此,基本權力本身有很強的時代印記,成為一種變化中的觀念。洛克個人主義學說的興起使得當時的人們認為,基本權力就是天賦人權,但如今基本權力內涵絕不僅僅如此。

公民基本權力,是憲法對公民權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權力部分做出原則性規定,換句話說,基本權力就是指那些表明權力人在國家生產的基本領域中所處的法律地位的權力。不僅如此,基本權力不應當僅僅局限在國家生產的基本領域中,他是一種綜合性的權力,涉及政治、經濟、文化等多領域。


現在經常說的北京首都要清除低端勞動力,這其實就是一種蔑視人權的言論。


這個題目太大鳥,找了點資料給樓主http://www.un.org/en/documents/udhr/,http://en.wikipedia.org/wiki/Human_rights


市場與非市場的等級排列(張五常)

人類的權利可分兩種:其一是產權,其二是人權。這二者有時會混淆;二者之間有灰色地帶。產權是指擁有及享受資產或資產帶來的收入的權利,這當然包括人力資產了。在多人的社會中,有了資產權利界定的競爭帶來市場。在先天與後天的局限約束下,每個社會成員的資產所值(包括自己的勞力資產)主要由市場決定。不是全部由市場決定的,但主要是,所以我稱資產的貧富高下為「市場的等級排列」。這也就是上節我分析收入分配與貧富分化等的排列了。

  人權呢?因為沒有牽涉到實物,其看法比較麻煩。從一個層面看,人權是不侵犯他人產權的所有其他權利:例如信仰、思想,以及在有產權界定之下的選擇權利等。言論自由算是人權嗎?通常是,但如果牽涉到誹謗,可以看為損害了他人的產權,人權的使用是過了界。另一個看法是:產權一定是有限、稀缺的,不能免費地滿足人類的需求。人權則屬無限:你有你的信仰,我有我的信仰,互不侵犯,因而大可自由、平等。可惜下文可見,真實世界不是那麼簡單。

更詳細的見:張五常:中國幹部等級制度讓我震撼


1941年,時任美國總統羅斯福在國情咨文里說「人們有四個基本權利:言論自由,信仰自由,免於飢餓和免於恐懼的自由。」


http://www.un.org/zh/documents/udhr/ 中文


所謂的基本人權可以從兩個不同的方面予以回答:首先,在國際層面上,「基本人權」指的是「國際人權憲章」(UDHR、ICCPR、ICESCR)中的權利清單所羅列的權利;在國內層面上,「基本人權」指的就是「基本權利」,也就是憲法所規定的公民所享有的基本權利。這兩種「基本人權」在內容和涵義上都有所差別。

我的問題:聯合國人權九公約中的權利都是基本人權嗎?兩種基本人權的區別和聯繫在何處?望智者賜教!


考研政治上人權最基本的兩項是生存權和發展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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