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是由別人給予的還是自己爭取的?
如題,答主最好能給幾個事例,謝謝
謝邀!
自由不是別人給予的,也不是一定要自己爭取的,有些是與生俱來的,比如生存的自由。自由是天然具備的,不過你要用它來換一些生存資源~
每一個人天生都是完全的自由人……然而,孩子需要放棄自由去學習,成人需要放棄自由去工作。
你看見板車上的切糕很好看,你也有抓起就跑的自由。但是推板車的兄弟也有追砍你的自由……
你看,你是完全自由的,只看你的選擇。要看自由指的是什麼了
謝邀
真正應該討論的是:自由是如何自己爭取的。
如果是像公知那樣,站在那喊喊口號,網上發發貼,表面上看起來是在「自己爭取」,本質上還是「要求ZF給予」。亦或者尋找美國爸爸撐腰或掏錢,本質上還是「要求美國爸爸給予」。
真正的自由必須是自己爭取,我說的真正的自己努力去爭取。
當你買不起名牌包包,買不起名牌電腦,過不上富足生活,這就是一種不自由,怎麼爭取呢?好好學習,好好工作,好好理財,好好學習經濟常識做生意投資發財,勤奮加智慧,你總能買得起的。對體制不滿,那就用現有體制的規則努力成為決策者,立法者,改革體制。馬雲就是一普通老百姓,窮英語老師,當時是不是買不起名牌,說話也沒人吊,相當不自由,現在呢,什麼名牌包包,名牌包包的廠子都能買的起,一說話就中外媒體齊轉發,這不是一種自由嗎?這才是自己爭取的自由。
自由從來不是誰天賦的,自由是爭取來的。
我是學歷史的,就講一個案例吧。2016年8月23日,立陶宛舉行紀念波羅的海之路27周年活動,同時也紀念25年前的1991年1月13日13位立陶宛公民為了保衛立陶宛電視塔被蘇聯軍隊屠殺的「維爾紐斯事件。
先簡單介紹一下波羅的海三國恢復獨立的過程:
從1980年開始,叛逃到西方的蘇聯黨政軍高級官員不斷地證實了西方社會對《蘇德互不侵犯》秘密協定的猜測。1986年8月23日,這是《蘇德互不侵犯條約》秘密協定訂立47周年的日子,在因為蘇軍佔領而流落西方的拉脫維亞族人,愛沙尼亞族人,立陶宛族人和人權組織,西方右翼政黨的組織下舉行了轟動世界的「黑絲帶運動」,來自西方35個城市的300萬人參加了抗議運動,華盛頓,紐約,洛杉磯,賴斯,倫敦,巴黎,羅馬等城市都有超過20萬人上街抗議,要求蘇聯政府承認《蘇德互不侵犯條約》秘密協定的存在,停止侵佔行為,尊重波羅的海三國文化,宗教,停止迫害波羅的海三國人民,停止殖民行為。同時也要求蘇聯尊重人權。1987年8月23日,西方23個城市參加了「黑絲帶」運動,出人意料的是,蘇聯當局也批准了愛沙尼亞塔林和立陶宛維爾紐斯的示威運動。
1989年8月23日,200萬波羅的海三國公民(佔總人口的1/3)走上街頭,手遷手組成長達650公里的人鏈,北起愛沙尼亞首都塔林,由經拉脫維亞首都里加,綿延到立陶宛首都維爾紐斯,抗議《蘇德互不侵犯條約》秘密協定訂立50周年和蘇聯1940年對自己國家的吞併。
1989年11月,最高蘇維埃終於通過法案,強烈譴責斯大林主義者1940年對領國主權的踐踏,實際上也間接承認了《蘇德互不侵犯條約》秘密協定的存在,但蘇聯不承認波羅的海三國獨立。
蘇聯政府對波羅的海三國實施經濟制裁,但效果非常不好。1991年1月23日,蘇聯軍隊開進維爾紐斯,試圖鎮壓民族主義運動,幾十位立陶宛公民赤手空拳擋在蘇聯坦克面前,高喊:「外國坦克必須滾蛋」,蘇聯軍隊開槍鎮壓,造成「維爾紐斯事件」。
1991年,819政變失敗後波羅的海三國獨立得到了蘇聯外交部的承認,蘇聯外交部承認1940年蘇聯對波羅的海三國的吞併給三國造成了無數災難。
回到2016年,立陶宛外交部長用自己國家爭取自由的歷史告誡西歐那些支持難民政策並向立陶宛施壓要求立陶宛接受難民的政客:「
我們在西歐的左派夥伴們一直高喊「天賦人權」「自由是上帝賦予的」。我想那些人今天沒有臉面出現在波羅的海三國,我們的歷史狠狠地給那些「有過分同情心的」「理想主義的」西歐左翼政客一記響亮的耳光,告訴他們現實就是那麼殘酷。」
他還引用波蘭右翼政黨法律與公正黨的人士,現在是波蘭外交部長的原話:「來自中東的那些難民他們不是因為吃不飽才來的歐洲,而是為了更好的生活。他們那些所謂的難民從難民船上下來的第一件事不是詢問麵包在哪裡,而是手持ipad詢問歐盟官員哪裡可以充電。我很不理解那些所謂的難民們,他們從來不去為自己的國家爭取自由,他們數量龐大,為什麼不能學習我們波蘭族,在異國接受訓練,再回國作戰爭取祖國的自由?」生命誠可貴
愛情價更高若為自由故兩者皆可拋再比如:
從來就沒有什麼救世主也不靠神仙皇帝
要創造人類的幸福全靠我們自己自由,從來就是爭取來的。你以為歐洲人美國人天生就不受奴役?那霧都孤兒、那可憐的凡卡和賣火柴的小女孩,他們都生活在我們現在嚮往的發達世界。
自由,免於飢餓和寒冷的自由,免受迫害的自由,敢於說話的自由,選擇自己愛好和生活的自由……我是一個理想主義者,這世界從來不是一個完美的世界,如果說他是向好的,那麼這也是人們努力奮鬥和鬥爭的結果。作為獨立的個體,自由是人的自有屬性。但是在人所結成的社會中,作為社會成員的人放棄了一定的自由去換取對其他部分自由的保護。一般認為被保護的自由至少應包括存活的自由,而有複數個共同體認為,這些自由也應該包括言論,財產,遷徙等方面。但是,「爭取自由」這個行為仍然是必要的,因為社會共同體—不管是共同體本身還是其管理者—有可能縮小「被保護的自由」的範圍,並使共同體最終失去其意義,所以「爭取自由」對個人和共同體而言在某種程度上都是有必要的。
如果認同客觀(唯心/唯物),自由就會受外界約束。如果認同主觀唯心,自由應該是完全自己創造的。
因為個人比較認同客觀存在,而對自由的定義比較極端。所以我認為的自由,更大程度上依賴外界的,自己無法控制的環境。
自由是人生來就有的,不是爭取來的。然而你必須要去保衛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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