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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及言論自由,《論自由》(On Liberty)是相當重要的資料,由十九世紀思想巨擘John Stuart Mill所著,其中針對言論自由的討論著墨甚多,繼承自洛克十七世紀提出的市民社會(civil society)理論,認為任何政府想要控制輿論的表現皆是不可理解的。Mill也進一步的闡明很多時候政府並非一定採取法律的手段來控制輿論,更多時候是以社會道德譴責的方式來非難這種行為,甚至「比對付一般社會案件來的更加猛烈」,正因為這種手段掌握在當權者手中,而弱小的人民往往無計可施,因此Mill認為更應該保障人民的言論自由。

Mill也提出了一個原則:只有基於自衛的目的,人類才有理由集體或個別地干涉他人的自由。在其觀念中,言論自由的保障範圍除了溫和且理性的言論外,必定也會包含一些謾罵批評等等的激情言論。而Mill認為若要限制這種負面言論,則必須要針對主流言論來限制,因為主流言論不需要使用這些負面言論也會受到矚目,而非主流言論則為了吸引大家的目光而「不得不」使用負面言論,若限制非主流言論於負面言論上的使用,則等同於變相的支持主流言論、壓制非主流言論,這與Mill保障言論的大原則相違背,因此他認為法律或當權者對於個人言論是無從規範及限制的,僅能交由社會輿論決定。

但Mill也認為某些言論必須要加以限制之,在Mill的看法中,通過報紙傳播某些糧商是餓死窮人的人、私有財產就是搶劫他人的錢財這些言論是沒有問題的,但若是針對聚集在糧商門外一群激動的暴民中宣傳,則這種行為則必須受到應有的懲罰。他書中所說關於自由權利的看法:「……凡是沒有正當理由加害別人的行為,都可能受到反對意見的抑制」首先揭示出了自由權利的限制性,而後舉出「如果情形比較嚴重,也絕對需要受到反對意見的抑制,必要時更需要人類積極的干涉。」強調言論自由在某些嚴重情節下確實可以人為方式介入,最後提出「個人自由必須有一個限制,就是任何人都不可使自己妨害別人。」作為結論,由前可知,Mill雖然極度主張個人權利的自由,但若自己行使自身自由權的同時也妨害到別人,甚至對別人造成傷害時,則必須要有一些抑制的措施與手段,就國家的角度看來便是施用刑罰處置之。

總結來說,Mill在言論自由的行使中設下妨害他人與否的判定標準,而這樣的標準提供了後代學者探討言論自由一個穩固的基礎,幾乎所有言論自由的討論都憑著「是否對其他客體產生危害」的立足點展開,Mill對言論自由學說的貢獻可謂無人能出其右。

在Mill發表其學說前,法國就已將言論自由納入了《人權與公民權利宣言》之中,其中第11條以「自由交流思想和意見是最尊貴的人權之一」為言論自由的重要性做出詮釋,而美國的憲法第一修正案也宣示國會不得制定法律剝奪人民的言論自由或出版自由,提供了言論自由更加穩固的法律基礎。

如果依基本權歷史發展以及性質區分,則可將基本權區分為自由權、社會權及參政權三者,其中自由權又可分為精神自由、人身自由及經濟自由,而言論自由即屬精神自由之中。再往下仔細探究言論自由可發現,無論是藉由語言、文字、圖畫或符號其他呈現方式,只要是人民對一切人、事、物的評價或看法等都包括在言論自由的保障範圍內。

保障言論自由的理論基礎有認為保障言論自由目的在於發現真理的「追求真理說」、主張言論自由有助於健全民主參與政治運作的「健全民主程序說」以及旨在保障個人自主及自由的「表現自我說」三者,但無論是追求真理說或者健全民主程序說最終都將導向以自我為最終目的,而且前兩說將人視為維持社會公益的工具,違背憲法最核心的人性尊嚴理念,因此應以「表現自我說」作為言論自由的理論基礎。

進步言,在保障人的自主及自由的前提下,對於任何限制言論內容之法令皆須以最嚴格的違憲標準來審查,才能完備個人言論自由的保障。

但言論自由並非未受任何限制,美國最高法院就曾發展出「明顯而立即危險」(clear and present danger)之針對言論自由的審查基準,「明顯而立即危險」與Mill概念大略相符,系指某種言論是否處罰應依環境決定,如果言論能導致實質上明顯且立即的危害,則應加以處罰之,但該原則並無考量發表言論者是否故意,因此美國聯邦最高法院針對此缺陷加以補強,提出了「直接煽動原則」,認為某一言論是否受到懲罰應考量其言論內容而定,若發表言論者以言論直接的煽動他人從事違法行為就應受到懲罰,反之則不需受罰。

另外一種較多人所熟知的限制標準為雙階理論,該理論系源起於墨菲法官(Judge Murphy)於Chaplinsky案中之評論,該評論先以:「言論自由的權利並非在任何時刻或任何情境下,都是受到絕對保障的權利。」作為破題,接著進一步闡述「對於某些經過審慎界定且範圍相當有限的幾種言論(例如:淫蕩及猥褻性的言論、粗俗言論、誹謗性的言論、污衊及攻擊性的言論等。)加以禁止或處罰並未發生過憲法上爭議」進一步帶出這些言論的內容並無任何社會價值的結論。並且認為「縱使這些言論能為社會帶來利益,這些可能的利益也明顯小於限制這些言論所能維持之社會秩序與道德規範的利益。」

由前項主張可得知,墨菲法官主張言論就其內容而受憲法不同的保障,也就是將言論分為「高價值言論」與「低價值言論」二者,文中所列舉之言論即屬「低價值言論」,受到憲法的保護程度較「高價值言論」低,當「低價值言論」涉及國家安全、社會安定或他人權益時,就較「高價值言論」容易受到限制。

目前而言,雙階理論似乎是一個較完善之言論自由限制基準,然而,何以某種言論價值高於他者?「價值」的定義為何?這都是雙階理論所無法解決之難題。

另外就限制言論自由的手段來看,則分為「針對言論內容的限制」與「非針對言論自由的限制」二者,必須分別針對其類型採取不同的違憲審查基準,這就稱之為雙軌理論。針對言論內容限制與否成為審查標準從嚴或從寬的區別,一般來說,在「針對言論內容的限制」的實際適用上會先採前述之雙階理論,將言論分為高價值言論或低價值言論,然後針對高價值言論的限制採用嚴格審查基準,而低價值言論則會採取「類型化的利益衡量」作為裁量基準,該基準系先衡量言論所涉及的利益再加以判斷何種狀況下須對該言論做特定限制。而在非針對言論內容的限制中則采寬鬆審查標準,即以個案平衡或衡量相對雙方相關利益之方式,於嚴格限制其適用範圍且具有合理管制基礎時,便可承認其合憲性,以促進多元意見並陳、社會價值多元化的功能。

若政府欲實施限制人民言論自由的措施,一般來說則須符合三個原則:

一、事前限制(prior restraint)無效原則:所謂事前限制系指國家規定人民從事特定種類的言論、意見表達前,須事先向政府機關申請或者報備,也就是說政府對於人民的意見施以相當嚴密的管控,有如喬治.奧威爾(George Orwell)所著之小說《1984》中最經典的一句話:「老大哥在看著你。」一般,政府扮演著老大哥的角色限制人民表達的自由。

二、明確性原則:在明確性原則的探討中,「法律保留原則」則是必要的討論內容,法律保留原則基本上要求國家所為的任何行政事務都必須經過法律的授權,但由於國家政府庶務繁忙,所以也允許某些行政事務以行政規章、命令等等低於法律層次的授權進行,但何種狀態需要法律授權,而何種狀態不必呢?我們或可參考德國的做法,德國聯邦憲法法院提出「重要性理論」來界定國家侵害人民基本權利的範圍,德國聯邦法院認為國家侵害人民基本權利之法律授權來源必須經過國會立法,而不得以命令或其他低於法律位階的授權來源為之。

也就是說,重大性原則不僅是要求立法者對涉及人權事項要不要立法,而更是該怎麼立法,另外在法條內容的明確性部分,有關言論自由的限制層面更不可以使用詞語模糊的法條文字,若法律越模糊,則執法者自由裁量的空間也就越大,導致人民因懼怕法律而不敢行使本身應有的自由權利。

三、限制屬最後手段(last drastic means)原則:由公權力侵犯民眾權利的視角看來,無論政府使用包括刑罰或行政罰方式,即便是為了某一個重大目的,但只要對人民權利產生侵害,就必須要在考量已無其他手段可以達成相同目的時才可為之,也就是說限制人民的言論表現自由必須要是政府最後不得已而為,否則將會欠缺限制行為的正當性。

從西方法律史的演進來看,言論自由的萌芽可追溯至中世紀的歐洲,那時教會以及君主掌控了所有言論自由,許多理論因為受到世俗及宗教的雙重壓迫而無法發聲,更有許多人因追求言論自由而喪命,這種狀況一直到了啟蒙時代才有所改善,其中長老派立憲主義者Thomas Edwards進一步的使用聖經做為自然權利的根據,他主張「每個人都擁有天賦的自由和禮儀,既然如此,我們每個人都同等地和同樣地渴望享受先天賦予的權利和特權。」此時人民才開始對追求個人種種自由權利,經過一番革命之後才有現今自由權利受到高度重視及保障之局面。

言論自由,在網路時代則帶來一種新的現象——網路暴力。「網路暴力」,泛指利用網路或行動電話等電子媒介,傳送、散布文字、圖像或影片等信息內容,以使他人心生畏懼或感到不快之行為,一般可分成七大不同類型:

一、氣憤型(Flaming):以電子郵件或文字信息工具傳送對特定個人氣憤、粗魯或粗俗的信息給網上的群體或個人。

二、騷擾型(Online harassment):以電子郵件或文字信息工具重複傳送攻擊性的信息給特定個人。

三、網路跟蹤型(Cyberstalking):含有極端恐嚇性或傷害性之網上騷擾。

四、惡意中傷型(Denigration):針對個人發送有害的、不實的或殘酷的言論給予網上的其他人或置於公開可閱讀之網上空間。

五、偽裝型(Masquerade):冒充他人發信息或其他信息使被害人不悅。

六、揭露型(Outing):在網路上泄漏他人感到敏感、隱私或是令被害者尷尬之相關信息,並以圖片或文字之方式轉發。

七、排擠型(Exclusion):將某人從網上的群體中排除出去。

有學者針對網路暴力產生的效應進行研究,發現了一種「暴力受害循環」(Bully-Victim Cycles)之特殊現象,研究中指出將近50%的曾受網路暴力傷害之受訪者也曾經扮演網路暴力者的角色,他們進一步的指出造成此種現象之主要原因系傳統暴力通常為基於雙方力量有所差異的面對面攻擊形式,而網路暴力並無此種「力量失衡」之要素,也就可能造成暴力者與受暴力者的角色並未固定不變。

此外,「旁觀者」的角色在網路暴力也扮演一個重要地位,傳統暴力中對於旁觀者角色的定位較為中性,甚至期待旁觀者有伸張正義阻止暴力行為繼續進行的功用,然而在網路暴力中的旁觀者則被視為一種激勵暴力者的象徵,因為旁觀者無論是出於何種意圖點擊影片或照片,或者對具有暴力意味的留言點贊,都會間接滿足網路暴力者「期望受到關注」的心理,間接刺激網路暴力者繼續此行為之誘因,導致暴力行為不但無法被阻止,甚至有越演越烈的狀況。

基於網路言論之特性,網路暴力與實體暴力相比較無年齡及空間的限制,而暴力行為的主客體亦無性別的差異,在網站上張貼之暴力言論也因傳遞速度較快,因此言論一發出便難以收回。網路暴力也沒有特定受害者,還可能產生多個受害者的結果,種種因素都更加複雜化網路暴力的行為,變得更加難以預防及對治。

傳統實體暴力研究中建構出暴力行為的三要素:「故意傷害行為」、「重複發生」以及「力量失衡」,其中「力量失衡」的主要內涵在於暴力者與受暴力者之間力量之不平衡,這種力量可能是物理上的力量失衡(身高的高矮、力氣的大小)、生理上的力量失衡(個性外放與內向、男性性格或女性性格)或者是權勢上的力量失衡(老師與學生、上司與下屬)……等等,但在網路世界中,這些力量失衡的狀況將不復存在,再加上網路言論的匿名性及不可追蹤性,使得網路暴力更加防不勝防。

網路暴力往往僅是幾句留言,但可能對受暴力者造成的傷害可能是非常巨大的,雖然目前並無針對網路暴力所設立之專法,但暴力行為本身即是一種道德上無法被社會大眾所接受的行為,因此會產生相關對應的法律來限制。

韓國限制性本人確認制的探討起源於「狗屎女事件」,但仍受制於民間的反彈聲浪導致無法順利的全面推行,但在2007年至2008年間一連串韓國著名藝人因網路謠言或攻擊言論而輕生的事件引發民間的議論,其中最著名的便是當時紅極一時的韓國影星崔真實的輕生事件。

2008年9月,知名男藝人安在煥在自己車中燒炭輕生,其妻子丁善姬通過友人向媒體表示安在煥因欠下高額債務無力償還而選擇輕生,此事件引髮網友熱烈討論,許多關於安在煥真正死因的猜測紛紛在網路上流傳,其中有一名網友爆料,指稱崔真實長期以放高利貸為手段牟取暴利,不久前通過好友丁善姬出借25億韓元給安在煥,將安在煥輕生之起因直接歸咎於崔真實。

韓國警方獲報後傳訊崔真實以釐清真相,網友卻認為警方此舉間接證實傳言為真,儘管最終調查結果為一場烏龍,但網友對於崔真實的口誅筆伐卻未因此平息。

隨著網路上的批評越演越烈,崔真實在安在煥過世後的一個月過後亦選擇在家中輕生,由於崔真實當時為韓國人盡皆知的知名影星,韓國政府便開始加速限制性本人確認制相關法律的修訂,進一步促進限制性本人確認制的擴大施行,甚至當時執政的韓國大國家黨(現韓國新世界黨)之國會議員主張將以刑法處分網路不當言論的刑法網路侮辱罪增訂案與限制性本人確認制包裹式修正,但在爭議過多的狀況下並未通過網路侮辱罪的立法。

崔真實事件其實是促使限制性本人確認制全面施行的最後一根稻草,在2005年「狗屎女事件」之前,網路上流傳著一份記載著近百名韓國當紅明星以及新人模特的「X檔案」,裡面包括了個人的性取向等等的私密資料,同年7月,韓國知名主持人林秀卿之子於菲律賓意外溺水死亡引發韓國網友冷嘲熱諷,甚至對其發出侮辱性言論,網路使用者的逐漸失控亦使得部分韓國民眾開始思考制定法律規範網路社會的做法,但大多數民眾仍認為此種問題僅會發生在著名人士身上,一般市井小民不會受到影響,因此在推行上仍然受到不少阻礙。

隨著韓國社會對於網路使用者的負面輿論逐漸加劇,韓國朝鮮日報更進一步在一篇文章中感嘆道:「對別人的死亡都要嘲弄一番的我國(韓國)網路文化是多麼可怕」,最終在「國民偶像」崔真實選擇輕生之後,當初在網路上爆料崔真實以從事高利貸手段牟利的白姓網友亦遭群情激憤的網路使用者進行「人肉搜索」,將白姓網友的個人照片、姓名、學歷甚至連絡方式散布至網路上,即使各大入口網站紛紛試圖阻擋這類信息的散播,但網路的散播速度遠快于禁止速度,因此在白姓網友的個人日誌中紛紛湧入許多匿名的侮辱留言,導致該日誌所屬入口網站緊急停止其使用許可權。

此時韓國國民才意識到若再不針對網路言論以及網路環境進行管控,可能會導致無可收拾的結局,韓國政府亦順應民意聲浪完成了相關法規的修訂並強制各大網站採用限制性本人確認制。

在韓國「限制性本人確認制」首次被提出時,知名入口網站「DAUM」舉辦了是否贊成限制性本人確認制的網上調查,結果顯示有33.4%的投票者不認同限制性本人確認制的施行,但贊同者亦有32.3%之多315,顯示出限制性本人確認制在剛開始推行時雖未獲得多數網路使用者的支持,但也沒有相當大的反對聲浪。

許多網路使用者仍然對施行限制性本人確認制是否真能有效解決網路言論失控問題產生質疑,但在隨著網路不當言論越顯失控甚至影響到現實生活中,韓國民眾才逐漸地贊成限制性本人確認制的施行。

限制性本人確認制雖然對網路言論及網路環境有一定的正向改善,但也帶來的許多負面後果,最直接的就是對於網路言論的直接侵害,許多網路使用者認為政府推行限制性本人確認制的主要原因並非促進網路使用環境的改善,而是欲針對對政府不滿的言論進行管控,使得網路使用者不敢對公共議題發表自己的看法,造成網路上的「噤聲效應」(Chilling Effect)。

此外,在網路環境的改善程度不若政府所宣稱一般有效亦是被抨擊的原因之一,根據首爾大學禹智淑教授及其研究團隊於2009年公布的一份關於限制性本人確認制施行效果的研究報告顯示,施行限制性本人確認制所帶來的效果十分有限,就其針對韓國國內其中一個SNS網站Dcinside之研究結果顯示,網站中帶有誹謗及侮辱內容的文章在施行限制性本人確認制的前後分別僅降低了1.7%及2.6%,若將取樣的誤差值考慮在其中,則施行本人確認制對網路的惡意文章減少基本上沒有什麼幫助,且由使用者發言IP數量大幅減少71.5%的結果看來,限制性本人確認制間接地抑制了網路用戶的發言。這份研究對韓國政府來說是非常大的打擊,對於限制性本人確認制的質疑聲浪再次的興起。

針對限制性本人確認制最大質疑便是其對人民憲法基本權的侵害,韓國法學界對此的探討自本人確認制實施以來便沒有停止過,認為限制性本人確認制的實施不僅侵犯人民的隱私權,對於人民的言論自由亦有相當大程度的侵害,甚至對於可受公評之事的評論空間都因害怕個人資料受政府掌控而生的自我審查行為而喪失,由於限制性本人確認制是進入網站的必要措施,因此個人信息自決權亦可能遭受侵害,據此而言,韓國法界對於無論是限制性本人確認制或一般性本人確認制都採取反對的態度。

除了前述的種種優缺點外,限制性本人確認制對整個網路生態還衍生出了另外一種影響,那就是造成「網路鎖國」效應,由於限制性本人確認制必須以RRN碼或外國人登錄號(即居留證號)做為驗證用,許多韓國境內的外國人因無RRN碼或該網站並未提供外國人登錄號驗證服務,導致他們僅能瀏覽採用限制性本人確認制之網頁而無法留言或者獲得進一步的網路服務。

韓國情報振興院發表的《在韓外國人網路使用現況調查》中也揭示了這種情況,該報告指出採樣中曾經有過韓國網路使用經歷的144名外國人中,37.3%的外國人因為沒有身分證號或外國人登錄號而無法註冊,31.7%的外國人表示即使有外國人登錄號也無法通過實名認證,另外有21.4%的外國人則是借用韓國友人的帳號登錄使用326,彷彿築起一道網路城牆將外國人隔離在外,形成了一個「網路鎖國」狀態。

韓國國內網路使用者也因國內網站需要經過繁複的驗證手續而改用如Google、Facebook或twitter這類不採用限制性本人確認制的境外網站,國內各大網站的使用者逐漸流失,網站內的熱絡程度亦不如以往;韓國政府亦欲規範境外網站實施限制性本人確認制,2009年9月,韓國政府要求YouTube必須施行限制性本人確認制,引發了YouTube總公司的強烈不滿,因而暫停YouTube在韓國的一切服務,封鎖韓國境內所有IP,期間韓國網路使用者不能瀏覽該網站上面的影片也不能在影片下方留言,該事件在韓國引起了軒然大波,最後在韓國官方態度軟化之下才逐漸平息。

隨著社交網站的崛起,許多網站開始開放綁定帳號的服務,使用者在申請帳號的時候可以直接綁定原有的社交網路帳號,綁定之後即可繞過本人確認程序直接使用網站內服務或於網站內留言,此種規避方式獲得許多年輕人喜愛並採用,此外,智能手機的興起亦對限制性本人確認制的效用產生影響,由於限制性本人確認制最初構想只有針對電腦端進行限制,智能手機興起後的移動上網功能並未加以規範,針對限制性本人確認制是否擴大適用至移動上網範疇亦有許多爭論,種種現象都使得限制性本人確認制的適用範圍逐漸縮小,功效也逐漸減低。

網路安全一直以來是韓國政府的首要施政目標,早在1996年4月就已成立了韓國信息安全中心,2001年《IT基礎設施保護法》通過並施行,同年將韓國信息安全中心更名為韓國信息安全局,負責監控韓國國內的網路安全狀況,2004年進一步建立「國家網路安全中心」負責分析各種國內外對韓國安全構成威脅的信息,2009年成立了網路安全戰略理事會,負責國內各大企業商用電子信息的保密工作,對於網路信息安全的重視可見一斑。

但相較於對於商用電子信息保護如此嚴密,韓國政府對於個人資料的安全卻未臻周全,政府並未針對因實施限制性本人確認制而取得用戶資料的入口網站進行信息安全的要求,而網站端亦疏於防範,許多個人信息遭大量泄漏的事件頻頻發生,2008年韓國最大的購物網站auction被黑客入侵,高達1800萬筆個人資料外泄;2011年7月底,韓國最大的社交網路平台Nate-cyworld亦因黑客攻擊而泄漏了3500萬筆個人資料,對於人口總數僅5000萬人的韓國來說幾乎是所有網路用戶的個人資料皆遭外泄,韓國政府因此決定檢討限制性本人確認制,並允諾將會進一步思考限制性本人確認制的存廢。

即使韓國政府幾乎承認限制性本人確認制是一個失敗的政策,但對於韓國境內網站的傷害已經造成,在2013年韓國前三大入口網站之一的Daum旗下社交網路平台「最近」(???)、SK.com的「C-log」、KTH的「pudding.to」等等韓國境內熱門網站相繼關閉,連韓國最大入口網站Naver旗下的「Me2day」都於2014年6月底全面關閉。

上述各站皆因當初大量網路使用者流出境外網站的影響而選擇終止服務或轉攻手機市場,受影響較深的Daum選擇接受韓國最大手機通訊工具Kakao Talk的併購提案,以股權交換方式進行併購,預計合併後市值將達到3.4兆韓元。

雖然限制性的本人確認制發展至此已產生諸多批評,但仍有一定數量的贊成聲浪,當時李明博政府主政下的KCC提出以組成跨部會聯合小組針對限制性本人確認制的優缺點與整體網路環境變遷進行分析,試圖為此政策提出改進計劃與改革方針,除此之外亦會舉辦公聽會引入民間意見以取得彼此間的共識,KCC也計劃通過《促進使用信息通訊網路及信息保護法》的修訂,逐步地縮小限制性本人確認制適用的範圍,第一年先限制瀏覽人次超過1萬人以限制性本人確認制搜集使用者個人資料,循序漸進放寬至全部的網站都不可收集使用者個人資料,若違反此規定則以罰款等行政手段處置,限制性本人確認制到了這個階段已名存實亡。

追根究底,「網路暴力」其實是一種來自於人類行為的社會現象,歷史上通過法律來改變人民行為方式之案例甚多,學說上歸納出以法律改變人民行為的成功要素,其中包括了民意、強制力、技術與手段、意識形態以及合法性,其中民意排名首位,意思是指若一個法令得到的民意支持越多,則自願遵守該法律的民眾也會同等的增加。

韓國在施行「限制性本人確認制」措施防止網路暴力現象失敗後,KCC改采與民間網站營運者合作模式,於各網站中設立檢舉專區「HOT-Line」(???????),提供用戶監督並檢舉內含妨害名譽或誹謗他人行為之不良網路言論平台,網站運營端在收到相關的舉報會先向內部法務人員或與該公司合作律師聯繫,確認為觸犯法律之不良網路言論後即刪除留言或發文並同時通報舉報者,情節嚴重者可能遭受帳號停權或封鎖發文IP地址等處置。

但前述措施僅能預防違法的網路言論,對於合法但道德上不能被接受的網路言論又該如何處理?從社會學角度出發,在社會學的範疇中,破壞風俗但不破壞道德之行為屬於「非正式的偏差」,對治偏差行為則必須藉由社群的社會控制而為之,這種社會控制的來源包括家庭、學校或同儕等社會群體,在網路社群中即為網站內所有網路用戶,也就是說若要遏止該群體內的偏差行為(如「網路暴力」、「人肉搜索」等),則必須憑藉團體內部的自律才能達成,各國對治「網路暴力」皆成效不彰的結果更加證成了前述理論,因此,韓國政府除了推動網站營運者的自律外,還將「網路倫理課程」視為一獨立學科,並列入國小、國中以及高中的正規課程中,並針對社會人士、家長與學校教師開設一系列網路倫理課程,藉以促進整體網路素質的提升;在網路政策擬定方面則廣邀民間單位參與討論,形成一個政府、網路服務提供者及民間組織共同參與的網路政策研討組織,以網路服務提供及使用兩端並行的措施促使整體網路環境進一步改善。未來在減少「網路暴力」現象產生的探討中,韓國經驗或許能做為他山之石,朝向網路言論自由最大化與網路暴力最小化的平衡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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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發了一篇長文,奇怪的是不少人沒有留言「太長不看」,而是看了以後吐槽,甚至有幾位直接罵街被我舉報。不支持穆斯林、不支持百度、不支持希拉里居然也會被罵,實在是古怪,所以晚上有感而發,寫了一篇閑扯的文字。

哲學家列納維斯說:「只用自己的觀點去理解萬物是一種暴力,這種暴力正在摧毀生命的多樣性跟差異性,正帶領人們走向一個沒有意義的宇宙。」基於其思想,《X戰警》里教授與萬磁王的對白如下:「人與人之間的差異性,讓人類產生了偏見,偏見越深,恐懼就越大,這種恐懼也將會變成有意和無意的傷害,造成不同群體的苦難。作用力成了反作用力,苦難成了復仇的原動力,暴力性的復仇又回來加深了原本的偏見。人類存在的差異性,讓每個人都無法被取代,也是因為無法被取代,存在才有了意義。真正的正義與和平,不是消滅差異,也不是拿自己的標準去壓制別人,而是擁抱差異。」

別人想什麼,我們無法控制,不合乎他人想像的事情本來也就很多,無論怎麼裝飾都得不到所有人的認同。所以,用不著那麼小心地活著,喜歡你的人,不需要你的完美無缺,不喜歡你的,更不需要。只要帶著這樣簡單的心態,去面對生活里的自然,平凡的每一天,也可以常常遇見希望。

願你我都能被這世界溫柔相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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