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網路作者的著作權自證指南
本篇文章摘自本人在自己的公眾號「星空觀測站」連載中的系列文章《猴子也能看懂的知識產權》(原文鏈接),受邀投到這個專欄。投稿的原因也很簡單,ACG圈作為會產出大量作品的地方,也難免會被捲入到著作權相關的各種糾紛之中,這篇文章就是給作者們一些初步的指導,讓他們在被侵權時能更好地保護自己的權利。
本文適用CC by-nc-nd 4.0協議。
大家好。按照上期的預告,我們這節本應講解的是著作權的主體與(網路)作者身份的自證,但在前期的準備後,我意識到把這兩個話題放在同一篇中會讓這篇東西顯得過於冗長,結構也會變得混亂,於是我決定把兩篇拆開,這裡先接著上節著作權的取得來講(網路)作者身份的自證,在下一節中再講著作權的主體。本系列以後文章的標號也是一樣,小數作講實踐話題,整數作講理論知識(車萬並感)。
接下來再講一下本篇的寫作目的。如同我在序言中所說,最初啟發我開始這個系列的就是互聯網上的版權問題。互聯網與文化產業的快速發展使得著作權問題愈發普遍,而自媒體與創作性質的社交網路(例如知名的Pixiv)使得以往與發表作品無緣的普通人也能自由的發表自己的作品,但這也使得他們走向了著作權問題的第一線。相比於傳統的作者,網路領域的作者在著作權的成立/作者身份的自我證明上存在著更多的難題。畢竟在網路上發表作品不比傳統的發表方式,程序簡化在帶來便捷的同時也減少了留下證據的可能。此外,網路作品相關的證據通常是電子證據,而電子證據本身就是易被篡改和滅失的。因此,對網路作者而言,只有在被侵權之前就做好相應的工作,才能夠保證自己在侵權後能夠更好地維權,本篇所討論的也就是這個事前工作。
那麼我們就正式開始這篇了——
一、先講講版權登記
儘管之前原本的打算是講沒有登記的情況(畢竟網路作者中知道登記這回事的人就很少,真的去這麼做的更少),但為了這篇文章的完整性,花些篇幅介紹一下也可以,順帶也可以和後面的內容做個對比,方便有需要的讀者按自己的情況進行選擇。
我國國內的著作權自願登記(上一節已經強調過了登記與著作權的自動取得的關係)依據國家版權局1994年12月頒布的《作品自願登記試行辦法》執行。在我國國內,國家版權局下屬的中國版權保護中心與各省級行政單位的版權局均可受理著作權的登記事宜(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登記不包括在內),其中,前者是唯一一個國家級的版權登記機構,且只有中國版權保護中心可以進行軟體的著作權登記,接下來的講解也會以在中國版權保護中心的著作權登記為準。
這裡的流程不算特別複雜,在外地的話也可以通過郵寄等方式來進行。不過我想大家比起流程,更關心的是辦理時間。關於時限,門戶網上亦作出了說明——
「自登記機構受理登記申請後30個工作日辦理完成。需要補正材料的,申請人自接到補正通知書後60天內完成補正,登記機構自收到符合要求的補正材料後30個工作日辦理完成。」
這段文字總結下來,就是在受理申請後,如果你能一次準備好所有的材料,至少也要三十天才能把這項工作完成。但實際情況是從你開始做這件事情到登記機構受理你的申請就需要排上一段時間的隊(他們甚至還為此推出了微信約號雖然預約系統堪比某些公立醫院的挂號系統但有總比沒有強),再算上外地申請免不了的郵寄材料,還要再多花不少時間。
在介紹完辦理的流程後,接下來需要介紹的則是著作權登記中最重要的一個部分,也就是著作權登記所需要提供的資料——
(1)《作品著作權登記申請表》;
(2)申請人身份證明文件複印件:
(3)權利歸屬證明文件;(4)作品的樣本(可以提交紙介質或者電子介質作品樣本);(5)作品說明書(請從創作目的、創作過程、作品獨創性三方面寫,並附申請人簽章,標明簽章日期);(6)委託他人代為申請時,代理人應提交申請人的授權書(代理委託書)及代理人身份證明文件複印件。其中,第一項的申請表主要包含以下內容:1.作品信息(包括作品名稱與類別);2.著作權人信息(包括擁有著作權的自然人/法人的真實名稱與證件,以及在作品上的署名情況);3.作品基本信息(包括作者姓名與在作品中的署名,創作性質(原創或再創作),創作完成的日期與地點,作品的發表情況);4.著作權的權利狀況(如權利的取得(原始取得、繼承等)、權利的歸屬(個人作品/合作作品等));5.申請人信息。
從這個列表中,我們可以總結出這些資料需要說明/證明的幾點:
1.作者的身份:在實際操作中,作者往往會以筆名等形式署名。在這種時候,證明署名(作者)與擁有著作權的自然人之間的聯繫就很重要了。
2.作者進行了創作作品的活動:著作權法規定,「創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換言之,只需要證明自己對一部作品所為的活動是創作活動,就可以初步證明自己的作者身份。上述的作品說明書即是要求作者以文字形式說明自己在創作過程中的智力活動。
3.作品創作的時間:作品創作的時間在著作權保護中有著非常重要的意義。首先,作品創作的時間與著作權的保護期間是相聯繫的。其次,在實際的維權過程中,如果要證明對方是抄襲/未經許可轉載了自己的作品,必然是要證明自己創作作品在先,而對方的侵權行為在後。
以上也是在維權時證明自己著作權的一般思路。
最後要講的一項就是著作權登記的費用,著作權登記的費用以中國版權保護中心第一號公告中的收費標準為準(完整列表),重點要給大家提及的有以下幾項——
1.文字、口述作品:按字數區分收費,其中100字以下的收費100元,100-5000字的收費150元,5001-10000字的收費200元,1萬字以上的收費三百元,系列作品另行協商確定。
2.音樂作品:純音樂(曲)收費200元,詞曲收費300元,是系列作品的第二件起每件100元。3.美術、攝影作品:每件300元,是系列作品的第二件起每件100元。另有電影作品在內的多媒體作品登記,收費不等,但基本高於前述三者。
這個收費標準是否合理我們在此不予討論。但必須要承認的是這個收費標準對於興趣使然的網路作者確實是較為昂貴的,畢竟大多數時候他們的作品並不能得到什麼實際收益,頂多是有一些粉絲和同好的讚賞罷了,相比於自己因此可能受到的損失,這個登記的代價(無論金錢還是時間)確實大了些。但對於一些要發表長篇的、預期盈利可觀的作品而言,進行一個著作權登記則是有相當必要的。
那麼最後做一個總結,著作權登記是為自己在維權中提供初步證明的一個方法,其具有法律效力,在沒有相反證明的情況下即可證明著作權成立。但著作權登記需要一定的費用和時間,進行申請也需要花費精力準備材料(這對於非專業人員而言並不是那麼容易,不然也不會有人去提供代理服務),因此是否要選擇這種方式,仍然要看權利人本身的實際情況。
順帶一提,軟體著作權的登記費用自2017年4月1日起已經取消了,在這方面有需求的可以到門戶網上查詢相關信息,不過軟體著作權並非本文的重點,在此不再贅述。
二、未登記時該如何自證?
在前面借著著作權登記事項講完著作權自證的一般思路以後,我們就可以沿著之前的思路來講解在實際操作中該如何準備證據來做這個自證了。
1.作者身份
作者身份是相對比較好證明的一項,網路作者通常會以一些網路上的身份(例如特定網站的賬號)等來發表自己的作品,因此作者身份的證明通常就變成了證明自己是某個賬號的所有者。如果是一些實名制平台(在國內非常普遍)的話,這個問題就很好解決,只需要讓平台的管理者協助進行這個證明就可以了。
相比之下,非實名制平台則要麻煩一些。在2003年北京市朝陽區法院主審的《紅月》遊戲玩家李某訴北極冰公司一案中,李某以虛構的姓名註冊了遊戲帳號(彼時實名制尚未建立起來),最終,他通過自己註冊賬號時所用的手機號與遊戲充值記錄來證明了自己是賬號的所有者。類比該案,作者也可以通過必要的證據來證明自己確為該帳號的所有者,例如一些賬號的信息,以及常用的登陸IP等等(其實有點像申訴取回帳號一樣)。
但如果無法通過上述身份證明自己的作者身份,仍然可以通過其他方式證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之規定,作品的底稿、原件等亦可作為證據。
2.作為作者參與了創作作品的活動
這一點的證明則相對較為複雜。在著作權的登記中,引入了「作品說明書」,通過要求作者說明其作品的創作思想、目的等來解決這一問題。在訴訟等維權流程中,也可以通過類似的方式作為證據來輔助證明自己的作者身份。但這種說明的方式相對而言較為麻煩,而且證明力也並不是那麼強(畢竟大家都是閱讀理解做過來的,拿篇文章裝模作樣的分析一番創作思想也並非什麼特別難的事情)。
另一種思路則是想辦法為自己的創作過程留下記錄。在國外,一個常見的做法是將自己的文稿通過郵局郵寄給自己,結合其中的原稿與未拆封信件的郵戳就可以同時證明自己參與了創作和自己的創作時間。類似的,在互聯網上亦可以通過電子郵件的形式將原稿郵寄給自己。這兩種方法都是藉助中立者(郵局、電子郵箱服務提供者)保存自己的原稿並記錄下其對應的時間,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證明自己的作者身份。不過,對於前者而言,郵件的保管可能會成為一個問題,而在電腦上創作的稿件其原稿往往是一份電子文件而非紙質文稿。而對於後者,則有可能會遇上電子郵件發送失敗、丟失等情況。
於是,一種相同思路,但更加嚴密的手段——可信時間戳便應運而生。可信時間戳屬於電子簽名的一種,其作用是將電子文件在某一時間點的狀態固定下來(在可信時間戳被賦予後再修改對應文件也會導致時間戳失效),並賦予其一個無法篡改的電子憑證。換言之,時間戳可以幫你證明的是「這份原稿在此時是這樣的狀態」,進而可以證明「某部作品在某個時候被你創作了出來」,其思路與之前說提的郵寄和電子郵件類似,但因時間戳較之其他電子證據不容易滅失和被篡改,證明力要更強一些。而相比於著作權登記,時間戳的費用則較為低廉,在我國國內由聯合信任時間戳服務中心(TSA)提供的時間戳服務一次收費僅需十元,且在司法實踐中亦能作為證據使用,相較前面所說的著作權登記親民了不少。
除此以外,針對美術作品,實踐中亦有將創作過程錄像,並對其進行時間標記的方法,由於其思路和原理與前述的方法類似,就不多贅述。
上述的兩類方法,前者側重於說明作品的原創性(思想性),後者則側重於證明作品的創作在先,均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證明作者本人在創作作品活動中的參與。
3.作品的創作時間
對於作品的創作時間,之前所提到的郵寄、電子郵件、可信時間戳等手段均可較好地證明作品的創作時間。除此以外,對於在網路平台發表的作品,亦可通過其發表時間來證明其發表在先,進而幫助證明自己擁有著作權。
那麼最後總結一下。在因各種原因未在事前做著作權登記時,仍可通過其他方法證明自己的作者身份,來為自己的維權提供基礎。這其中,最重要的是保存自己在創作過程中留下的證據,特別是原稿這樣不可替代的證據。除此以外,對證據進行必要的固定、保全措施(如加註時間標記、進行公證等)也可以進一步提高這些證據的可信度。此外,也需要保管好自己在各平台上發表作品的賬號以備不時之需。總而言之,在自證作者身份時,相關的證據可以說是多多益善。若是進入了訴訟程序,法院會根據相應的證據,合理地對作者進行認定。
三、閑話少許
寫這一節還是頗費了些功夫的。為著作權問題去對簿公堂的通常也都還是些知名的,或者說至少有些經濟實力的作者,抑或是相關的公司。像是網路上興趣使然的創作者,往往也沒有相應的時間精力去維權,很多時候也只能罵一罵。這使得我很難找到大家在這方面維權的例子,缺乏例子,要想進行偏實踐的分析就愈發困難。所以我也就只能在多如牛毛的論文中扒一扒相關的,再研究一下法規與政策,看看業內人士的發言,想辦法從中摸出一些門路來。
而且,說到頭來,這裡的自證,不過是完成了維權的第一步,也就是證明了「有權可維」,至於侵權的認定,對侵權的救濟等等麻煩事還在後頭。
然而我依舊希望這裡寫的東西能夠在某些時候給其讀者一些幫助,不論現在的創作者在某些有組織的侵權者(我今天就聽說某大數字旗下的視頻站幾乎把比比汗莉莉搬了個大半)面前是多麼無力,我仍然希望有人願意去做個絆腳石,給這些人一點教訓,哪怕是一點也好,大環境的改變總得有個開頭。
再說些實際點的話。著作權的內容無非兩樣(之後的文章會細講),一樣人身權(署名、發表之類的權利),一樣財產權。作為一名作者要維權,無非就是要求對方在這兩方面對自己做出合理地補償(無論是讓對方賠禮道歉、停止侵害、還是支付報酬)。明確了自己維權的目的與訴求後,就要合理的選擇手段,保持頭腦清醒。與對方直接交涉是其中一種,在網路上進行聲討也是其中一種,尋求執業人員幫助乃至訴諸審判同樣是可選手段之一,除此以外,尋求自己發表內容的平台為自己提供幫助也是一個良策(他們通常也願意這麼做)。總而言之,一旦選擇維權,保持理性,多管齊下,直奔主題,這樣才能在最大程度上保護自己的利益。
那麼本期就到此結束了,下期按計劃會接著講著作權的主體,感謝各位花時間閱讀這篇文章。
順帶一提,以後也會寫一些關於同人作品著作權和知識共享協議相關的東西,如果這篇反響比較好的話也會再投稿過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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