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人說|法國反MeToo公開信錯在哪兒?

撰文:Yunqi Tian

責編:胡姝 李汪洋

知識分子為更好的智趣生活 ID:The-Intellectual

2018年1月9日,法國《世界報》發表了一篇由女演員凱瑟琳·德納芙等一百名女性聯署的公開信,譴責「MeToo」反性騷擾運動,維護「男人糾纏的自由」。本文旨逐一反駁公開信中的主要論點:(1)性自由包括「冒犯的自由」; (2) 反性騷擾運動將女性禁錮在弱者和受害者身份中; (3)道德審查威脅藝術創作自由。

公開信內容

1 性自由≠冒犯的自由

公開信中稱,性自由必然包括「冒犯的自由」;「強姦是犯罪。但固執或糟糕的搭訕不違法,向人獻殷勤也不能算大男子主義式的侵犯。」

這個觀點是十分荒唐的:如果「冒犯的自由」指的是不顧對方是否同意,利用強力或威脅,使用對方的身體滿足自己的性慾,那麼它無疑不是性自由的一部分。

性自由的理論基石是自我所有權 (self ownership)。自我所有權的核心是,任何人對她自己的身體和人生都享有完全的控制權。在自由主義傳統中,這種權利是個體的道德價值、尊嚴和自由的基礎。如果我們認為,一個成年人有戀愛、進行性行為、表達性偏好、消費情趣用品和情色藝術的自由,政府或他人沒有權利去干涉、限制她/他這些活動,這是因為我們認為一個人的身體是屬於她/他自己的;沒有她/他的同意 (consent),別人沒有權利使用她/他的身體做任何事情,哪怕是「摸一下膝蓋」「偷親一下」(公開信語)這種對其生理傷害不大的使用。故而,如果政府或他人強迫她/他發生性行為(例如,強姦),或者禁止她/他有性生活(例如,婚外性行為入罪),我們認為這是不正義的,是對性自由的侵犯。

雙方的同意 (consent) 是合理行使性自由的必要條件,以性自由為「騷擾的權利」辯護,可謂是自相矛盾。

2 性侵害的傷害,不是受害者「內心強大」就能避免的

公開信還指責反性騷擾運動將女性禁錮於受害者的身份。公開信宣稱,我們不能被減縮為自己的肉體,我們內心的自由是無法被侵犯的,所以女性大可不必「在地鐵上被一個男人用陰莖摩擦就感到精神創傷」,而應將其看作一樁「小事」;「有些事的發生會直接涉及女性的身體,但這些事不一定會傷及她們的尊嚴,而且也不應該把她們變成永久的受害者(即使這些事有時難以承受)」。

德納芙們在說,因為性侵害只作用於身體,而不能侵犯人的「內心自由」,所以面對性侵害,你只要改變態度,自己不當回事,就不會受到傷害(或不會受到嚴重的傷害)。這個觀點體現了一種對社會正義的無視,更是基於一種錯誤的對「人」的認識。

誠然,人只要精神上強大就無法被他人傷害,這個觀念在西方哲學史上有悠久的傳統。往遠了說,柏拉圖筆下的蘇格拉底認為貧窮、痛苦乃止死亡都無法傷害一個人,唯一能真正傷害她/他的只有她/他自己的不義;往近了說,薩特早年宣稱人有「根本的自由」 (radical freedom),因為無論在什麼境況下,個體都能選擇改變自己對自己處境的態度。但這種觀點最著名的支持者或許還是斯多葛主義 (stoicism)。斯多葛主義認為,人的幸福 (ε?δαιμον?α) 在於?π?θεια:一種心靈不受任何激情所打動的狀態。唯一影響人是否幸福的只有她/他的美德,而物質的、作用於身體的事物,都與幸福無關。故而實現幸福的途徑,就是對一切「外物」保持冷淡:無論富貴還是貧窮,健康還是疾病,快適還是痛苦,都不關心,不在乎;只要不關心,則前者不會對我有利,後者也不會對我有害。故而斯多葛主義哲學家愛比克泰德說:「只要你不想讓別人傷害你,別人就無法傷害你;只有當你覺得自己受到了傷害,你才會被傷害」 (Handbook, 30)。

身體是人的存在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這些哲學思想的一個問題是,它們讓社會正義幾乎不可能。如果一個人受不受傷害只取決於她自己的態度,如果毆打她、奴役她、折磨她、砍掉她的手腳、甚至殺死她,都不算對她的傷害,那是否意味著社會沒有正當理由去禁止或懲罰對他人的奴役、折磨和謀殺呢?

但另一個更嚴重的理論問題是,這些理論對人和人的境況的理解是有問題的。

這些哲學思想的共性是割裂了靈魂和肉體,將人等同於她的靈魂,並或多或少地認為,靈魂是可以拋棄肉體而存在的。他們將思考、判斷、選擇這些「理性能力」 歸於靈魂、心靈或意識,而將感受能力歸於肉體。屬於靈魂的是人的本質的、必然的屬性,是人實現自由、獲得美德、過上幸福、本真的生活的充分必要條件;屬於肉體的則是不重要的、偶發的:肉體的衰老、虛弱和痛苦,肉體對他人的依賴,肉體在社會中的處境,都是無足輕重的。伴隨著對肉體的輕視,還有一種對「自足」 (self-sufficiency) 的信心: 一個人能否獲得對其真正重要的一切(無論是古典哲學家所謂的「幸福」,還是存在主義強調的「真實性」),只取決於自己——美德、智慧、態度或選擇。在這個圖景下,個體與他人的關係是不重要的:她/他不需要他人,他人也無法真正的阻礙她/他。

然而這是一種錯誤的對「人」的理解:人不是孤獨飄蕩的靈魂。相反,人是具有身體 (embodied),與他人互相依賴 (interdependent),處於社會環境中 (situated) 的生靈,也只能這樣存在。正如波伏娃(1949)在《第二性》中所說:「存在於世界中,意味著預設一個身體;這個身體既是世界中的一個『物』,也是觀察世界的一個視角」,「身體是我們把握世界的工具。」身體和與身體相關的屬性,是人主體性的核心特徵。

能受到傷害,是人的本體論特徵

而這樣一個「具體的自我」 (embodied self),其最大的特徵就是脆弱 (vulnerability)。

英文的脆弱 (vulnerability), 來自拉丁語的"vulnus" ,後者是「傷口」的意思。能受到傷害,如法學家Martha Fineman(2010)所說,是人的境況中「普世的、必然的、持續的一部分。」因為人有身體,所以叫她受凍受餓,砍掉她的腿,挖掉她的眼,就是在傷害她。因為人是有感情、社會性的生靈,所以羞辱她,排斥她,分離她和她的親人,就是在傷害她;因為她生活在社會環境中,所以壓迫、剝削、奴役她就是在傷害她。

其中性犯罪的傷害是尤為邪惡的。正如許多女權主義哲學家所指出的,性侵害的傷害不僅僅在於肉體和心理的痛苦,也不僅僅在於對受害者身體自主權和性自主權的侵犯,更是因為性侵完全否認了受害人的行動力、意志和人格;性侵者把受害人僅僅當作一個具有性功能的物件,而不是一個人 (Frye and Shafer,1977)。這種對他人價值的踐踏是一種尤為深重的道德傷害。

保護每個公民不受他人的傷害,是公權力合法性的重要基礎,也是社會正義不可或缺的部分。他人遭受傷害時,不動員社會力量提供關懷和保護,反而只要求受害人不要把她受的傷害太當回事,可謂是顛倒是非了。

3 言論自由的邊界

公開信還指責反性騷擾運動已演化成一場道德清洗,威脅藝術表達的自由。公開信中列舉了幾個事件:女性抗議法國電影園舉辦導演Roman Polanski的作品回顧展,因為後者曾強姦13歲少女;由公眾請願要求大都會博物館停止展出畫家Balthus一幅作品,因為該畫作性化兒童;公開信還提到某大學認為電影Blow Up 「厭女」(筆者暫不知所指具體事件)。此外,公開信警告,如果放任這個趨勢,「強擄薩賓婦女」這類名作也會受到牽連。

筆者認同公開信簽署者對言論自由的重視,然而就公開信舉出的事例看,我認為這些事例本身很難算作對言論自由的威脅,也不足以用來論證「反性騷擾運動」必然帶來更嚴重的、不當的、對言論自由的限制這一主張。

讓我們姑且先擱置抗議者未成功的施壓是否限制言論自由的問題,也不談已逝世的藝術家的言論自由能否被限制的問題,而是先看看公開信中提到的「道德清洗」,是怎樣的限制言論自由的嘗試。

進行任何有意義的對言論自由的討論前,我們都需要區分兩種對言論自由的限制:一種是政府/公權力以法律或行政手段,審查言論或懲罰發表言論者;另一種是所謂的「寒蟬效應 (chilling effect) 」,指來自社會和他人的反對令一個人不願發表某些言論。公開信中提到的事例,都是公民自發表達不滿,並未涉及公權力的審查和懲罰,故而即使形成對言論限制,也只能算後一種。

兩種限制言論的顧慮:個人自由 vs. 滑坡邏輯

古典自由主義對限制言論的顧慮主要有兩種。第一種顧慮是主要針對於公權力對公民言論自由的限制,認為公民表達她的政治、宗教和倫理觀念是個人自由,只要她/他行使言論自由不造成對他人生理傷害或阻礙他人的自由,政府就沒有正當理由去限制她的言論自由(參見Mill,1859)。這種觀點體現在伏爾泰著名的宣言中:「我不同意你的觀點,但我誓死捍衛你說話的權利。」

第二種顧慮一般表現為一種滑坡邏輯。這種顧慮不僅針對政府對言論的審查,也針對「寒蟬效應」:即使社會對某種言論的不滿本身,並沒有侵害任何人的言論自由,但這種社會態度必然(或很大幾率)會導致政府言論自由的限制,並進一步導致公權力對私人領域的一步步入侵;只要不改變這種社會態度,我們就會無可避免地沿著滑坡下滑,跌入極權主義的深淵。

公開信列舉的行為本身,很難算作對言論自由的不正當的限制

如果言論自由是一種消極自由,即發表言論不受他人限制、干涉的自由,那麼只有公權力能干涉這種自由,社會其他成員對我的嘲笑和反對很難被視作對我言論自由的侵犯。作為消極自由,言論自由的權利,不包括享有有影響力的發聲渠道的權利,不包括享受鼓勵人發聲的環境的權利,也不包括言論受人尊重的權利。正如Dorkins (1993) 所指出的,神創論者在許多地方都受人嘲笑,"這無疑降低了他們發言的熱情,也讓他們言論受到的關注寥寥無幾」,然而我們並不認為公眾對神創論的輕蔑限制了神創論者的自由——我們並不覺得,他們有正當理由要求政府禁止講述演化論的書籍和音像製品的出版。同樣的,藝術家的言論自由在於,他們享有法律賦予他們創作、展出、出版作品的權利,而不在於享受有影響力的的展出途徑的權利,更不在於要求觀眾容忍、接受、認同作品傳遞的價值的權利。故而如果言論自由是消極自由,單純是公眾對博物館和電影園的施壓,並不算對藝術家言論自由的侵犯。

如果言論自由是一種積極自由,即擁有發聲渠道、享有鼓勵發言的環境,言論受到傾聽和尊重的權利,那麼公眾反對某些涉嫌美化強姦和戀童的藝術作品的展出,甚至是政府對這類作品的審查,都未必是對言論自由的不正當限制

MacKinnon (1987) 指出,以保護言論自由為由反對政府審查對含有對女性的暴力、侮辱的色情影片,是自相矛盾的,因為這類色情影片的傳播傷害了女性的言論自由。色情影片將女性表現成只為男人性滿足而存在的性奴隸(還往往是享受強姦和暴力的順從的奴隸)加深了對女性的暴力和壓迫是性感的、正常的這個社會觀念。這種充斥著對女性敵意的社會文化,首先迫使女性陷入沉默,令遭遇性騷擾和強姦的女性不願、不敢說出自己的經歷。其次,即使她敢於發聲,揭露自己遭遇的性暴力,因為她的態度不同於色情影片展現的女性刻板印象,她的言論也被剝奪了可信度:人們不相信她的經歷,認為她不過是神經質。第三,色情影片令女人的表達不受人理解。當她面對性侵犯說「不」時,男人也以為她是在欲拒還迎。

如果色情影片令女性不敢發聲、令她們的表達不受信任、不被理解,是侵犯女性的言論自由,那麼部分小說和藝術作品傳達相似信息,浪漫化女性的屈從和不平等,同樣可能是對女性言論自由的侵犯。當然這個因果關係需要實證研究來證實。但至少從理論上講,限制一些藝術作品的展出,是可以被辯護的。

我們接下來來考慮滑坡邏輯的問題:反性騷擾運動真的會導致藝術家喪失創作自由么?公眾今天抗議展出性侵少女的導演的作品,抗議展出表現對兒童的性迷戀的作品,明天就一定會燒掉達芬奇么?後天政府就會禁止一切不符合大眾道德觀念的文藝作品么?正如法律哲學家Frederick Schauer(1985)所指出的,任何這樣基於滑坡邏輯的論證,都必須要證明當前對現狀的看似無害的改變,一定會在將來導致可怕的後果,而不僅僅是宣稱這樣的因果關係存在。此外,以滑坡邏輯反對審查的人,總試圖給人一種印象,彷彿我們面臨的選擇是是否離開滑坡,彷彿只要我們拒絕接受當前的改變,就可以離開斜坡,遠離滑向極權的危險。這其實只是一個迷思。如哲學家David van Mill (2017)所說,事實上我們一直在斜坡上,我們面臨的問題不是去留,而是我們願意沿著斜坡往下走多遠。任何社會都不可能對一切言論和表達都不加以審查:一個人們可以肆意誹謗他人,煽動對他人的暴力的社會,恐怕很難是一個能讓人安居的社會。也沒有一個社會的公民群體能讓個體表達任何言論時都不會感受到社會壓力。在考慮對言論自由的限制,與其用無法被佐證的滑坡邏輯去嚇唬人,我們不妨討論更為切實的問題:什麼樣的言論是會傷害他人的?我們希望表達這種言論的人面臨多大的困難?

註解:

抗議Roman Polanski作品回顧展

deadline.com/2017/10/ro

抗議Balthus作品

hyperallergic.com/41510

參考文獻:

DeBeauvoir, S., 1949 LeDeuxième Sexe. Gallimard.

Dworkin, R., 1993, 「Women and Pornography」, New York Review of Books, XL/17.

Fineman, M.A., 2010, 「The Vulnerable Subject and the Responsive State,」 Emory Law Journal, vol. 60, no. 2, pp. 251–275.

Frye, M., and C. Shafer, 1977, 「Rape and Respect」, in Feminism and Philosophy, M. Vetterling-Braggin, F. Elliston and J. English (eds.), Savage, MD: Rowman and Littlefield, pp. 333–346.

MacKinnon, C.,1992, 「Pornography, Civil Rights and Speech」 in Catherine Itzin (ed.) Pornography: Women, Violence and Civil Liberties,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Mackenzie, Catriona, et al. Vulnerability: new essays in ethics and feminist philosophy.

Mill, J.S., 1859, On Liberty.

Schauer, F., 1985. 「Slippery Slopes」 Harvard Law Review, 99(2): 361–383.

Van Mill, David, "Freedom of Speech", The Stanford Encyclopedia of Philosophy (Winter 2017 Edition), Edward N. Zalta (ed.), URL = <plato.stanford.edu/arch>.

West, Caroline, "Pornography and Censorship", The Stanford Encyclopedia of Philosophy (Fall 2013 Edition), Edward N. Zalta (ed.), URL = <plato.stanford.edu/arch>.

Epictetus. (1983). Handbook of Epictetus. Indianapolis, IN :Hackett Pub. Co.

Yunqi Tian

美國約翰·霍普金斯大學

哲學系博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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