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里高利改革 【1】

主要涉及法國。紀念」不平凡的」雞年。

在11世紀後半期,整個西方世界經歷了一場前所未有的宗教秩序的變革,人們習慣於稱這場變革為「格里高利改革」,這個名稱來自教宗格里高利七世(1073-1085年在任),他一度是這場運動最積極的倡導者。不過,這場改革導致的深刻變化不僅體現在宗教或政治領域,還牽涉社會、文化和經濟領域;人們習慣於把運動的起點定在教宗列奧九世即位(1049年)之時,終點則在教廷和皇帝達成沃爾姆斯協定(1122年)或首屆拉特蘭普世公會議(1123年),但實際上,改革運動的直接影響延續到了12世紀末,傳統的年代學主要參照的是主教授職權之爭,這是教宗與君主、首先是德國皇帝之間的爭吵。但格里高利改革的範圍遠遠超出了這一問題,教廷和新修會極大地拓展了改革的涉及面,並造成一系列的抵制和反應。這場改革堪稱西方社會史的一次重大轉折,一次真正的「文化革命」,它拒斥加洛林秩序及其在帝國和諸侯國的各種後繼形態,從而推動了「塵世秩序」向另一種秩序的轉變。

新的世界秩序

說來有點弔詭的是,在11世紀中葉,教會改革的主要發起者是皇帝。亨利三世於1039年成為德意志國王,1046-1056年成為皇帝,他支持修道院改革,並且在帝國境內的主教中提名教宗,如1049年擔任教宗的列奧九世的圖勒主教。這些教宗強調道德純化和神職人員的紀律,但同時又不放棄加洛林和奧托時代的宗教-政治傳統。但是,隨著教宗斯特凡九世(1057-1059)和尼古拉二世(1059-1061)開始逐步擺脫皇帝的監護,與這種傳統的裂痕就加深了。1059年,選定教宗的權力被委託給樞機們,皇帝喪失了這一權力,這是一個重大轉折點。從此,教廷在改革事務中開始掌握主導權,由此獲得前所未有的新威望和新權力。教宗首先在教會內部確立其至上權,並組建了一個中央管理機構。1075年,格里高利七世發布著名的《教宗諭令》(dictatus papae),這份文件在12世紀之前的傳播範圍有限,但它已經以最激進的方式堅稱教宗有擺脫傳統做法、制定新法律的權威。

但不應該把格里高利改革理解為純粹的自上而下的運動。實際上,西歐各地的不同階層中有不少改革的推動者。在義大利北部和中部,改革得到城市人民的支持,在米蘭,敵視皇帝的大家族也樂於支持改革;在法國南方,格里高利改革可以被視為10世紀的改革派修道運動,尤其是克呂尼運動的延續。而且,各地的改革支持者並非是陌路人,克呂尼的成功就得到勃艮第和阿基坦的整個貴族關係網的支持,它的院長們自10世紀以來就取道倫巴第前往羅馬。教宗的貢獻是在11世紀後期促進了整個西方世界教會改革派的交流,在這方面,教廷派往各地的特使起了重要作用。

儘管當時西歐各地千差萬別,而且改革遇到了不同程度的阻力,但格里高利改革還是有相當大的統一性。改革的支持者普遍有這樣一種信念:塵世的罪孽根源於教會的分裂——這裡的教會既指建制教會,也指信徒共同體——以及強權者對教會的篡奪。這種認識導致統一和純化教會與社會的雙重理想。改革運動一開始可能來源於對理想化的加洛林秩序的懷舊情緒,尤其是在受皇帝影響較大的羅塔林根地區;但改革的希望很快就轉移到了教宗所扮演的先鋒角色之上,這時的教宗受到了僧侶以及嚮往修道生活的在俗教士的支持。像前現代的很多改革一樣,這場改革也自認為是回歸源頭,回歸「原始教會」(Ecclesiae primitivae forma),回歸福音書和使徒行傳中的使徒共同體,以及早期在埃及沙漠中的修道方式……不過,對使徒式生活的嚮往並不僅限於教會內部,它吸引了很多俗人;而教會改革派則不失時機地利用了這一優勢來打擊反對派。

格里高利改革的一個基本原則是教士與俗人的分離,這被視為整個基督教共同體得救的必須條件,1140年左右編纂的《格蘭西教令集》則在法律層面進一步確認了這種分離:「有兩種基督徒,教士和俗人」,並且認為此說源自聖哲羅姆,但實際上,這種分類僅僅可以追溯到11世紀後半期,而且只是在沙特爾的主教伊夫(Yves de Chartres,1040-1116)的教會法著作中才被特彆強調。分類首先基於生活方式的差異,尤其是性方面的標準。兩類人分別遵循各自的性標準:教士應該保持貞潔,俗人則要結婚。從性標準來看,格里高利改革把僧侶的標準推廣到了整個教會,改革者把肉體上的貞潔作為遂行聖職的先決條件。這種傾向發展到極端之後就導致對婦女的妖魔化,旺多姆的若弗瓦(Geoffroy)院長就是這樣一個極端派。俗人的婚姻狀態最多只是一種較小的惡,它在拯救的序列中位居下端,俗人還須接受教士們為合法婚姻制定的標準。但教士一旦進入教會就不可逆了,他們不能重返世俗生活。同樣,婚姻也被視為一種聖禮,它是不可解除的,除非一方配偶死去。配偶死後,教會仍鼓勵另一方進入修道院或者不再婚,對婦女尤其強調這一點。

教俗分離也是等級制度和權力分配的基礎。改革派教士認為,人與神之間的一切交流都是教士的責任,而對聖餐禮價值的不斷強調也有助於強化這種認識。1050-1079年,圖爾的貝朗熱(Bérenger de Tours)關於聖餐的學說被斥責為異端,從此聖餐是經儀式轉換過的基督的身體的「真實主義」觀點確立起來。與此同時,改革也伴隨著宗教生活的空前發展,從格里高利七世到英諾森三世的歷代教宗都在支持這種發展。在教司鐸們的修道會明顯增加,如1120年成立的普雷蒙特雷修會就是一個具體表現。教士們的冥思也逐漸成為其整個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但婦女被排除在冥思之外,即使她們獻身修會。

但是,教會職能的神聖化暗含的另一面是一切世俗權威的去神聖化,從邏輯上說,甚至王權也要去神聖化,而在穆瓦揚穆迪埃的昂貝爾(Humbert de Moyenmoutier)的筆下,王權已然去神聖化了。托馬斯·貝克特(Thomas Becket)和索茲伯里的約翰(Jean de Salisbury)等人儘管還沒有走到極端,但他們認為國王只是從教會領受權力,並為教會而行使權力。這種教會和世俗社會的雙元等級學說影響力十分強大,以致掩蓋了9-10世紀就已出現的社會功能三分秩序。

在上述原則的支持下,教會改革派認為,教會所支配或被認為應該支配的財物、土地和各種權益,都應由教會人員自己管理,這種自治是不容俗人干預的。主教的指定應該歸每個主教城市的「教士和人民」,但不久這個群體就被簡化為主教座堂教務會的司鐸們,個別時候甚至由教廷及其代表選任主教;修道院院長的選任權有時歸所在地的主教,有時歸修道院的教務會。主教的選任爭議最大,這一點眾所周知。從弗勒里的艾本之後,教會改革派就拒絕對祭壇和教堂進行區分,傳統的看法認為前者是神聖的,但後者只是個外在的有形框架。這個新見解有助於形成教堂和教會統一體的概念,從而整體上擺脫城堡領主制的控制。這一點意義重大,它導致一系列涉及教會財產的新理念:從此俗人對教堂及附屬於教堂的什一稅和其他權益的掌控就受到了譴責,俗人放棄這些權益就被教會視為合法的「收復」(restitutions);對宗教團體的財產捐贈被視為確定的最終讓與而不再存在教俗之間的權益糾紛;俗人不可在宗教地產上進行不當的捐稅徵收;教堂和修道院的保衛者,例如執事(avoués),其權力必須嚴格限定。在這種背景之下,教會(Eglise)從1100年左右開始就僅僅指宗教機構,即教士和僧侶,而不再是整個「信徒共同體」(congregation fidelium)。

與加洛林傳統相比,這種對教會的重新定義及教會在社會中的新地位意味著一場幾乎徹底的斷裂。改革者不僅限於提出新準則,他們還試圖贏得信徒們的追隨,為此他們竭力從意識方面影響信眾。在他們看來,改革首先是個人的問題,因此應該推廣以聖保羅和奧古斯丁為代表的皈依模式。從這個意義上說,格里高利改革像是一場文化革命:因為它企圖通過教士和世俗精英,向廣大信眾傳播一種更具個人性和內在性的「罪」意識,並以此來改造信徒的行為。

改革的推進

在西法蘭克,格里高利改革的第一個重大舉措和象徵性行動,是1049年在蘭斯舉行的大型宗教會議,會議的主持者是教宗列奧九世,但法王亨利一世沒有出席,儘管他接到了邀請。到會的有四個大主教,十六名主教和五十來名修道院院長,他們中間有小部分來自羅塔林根和勃艮第,另一部分來自法國北方,主要是圖爾和魯昂兩省。在教宗及其近臣的倡導下,會議頒布了好幾項法令,嚴厲譴責聖職買賣,並敦促教士遵守其身份所要求的規則。更為重要的是,會議還對一些高級教士——包括到會和未到會的——進行了宣判:有些人被處以絕罰,如桑斯大主教,博韋和亞眠的主教;有的則被罷黜,如朗格爾和南特的主教。對於俗人也採取了懲罰措施:有些人因為「亂倫」婚姻,即違反教會規定的親屬關係禁令的婚姻而被處以絕罰。這次會議是個起點。在隨後的幾十年中,教會召集了一系列的宗教會議,越來越明確地打擊聖職買賣、縱慾和亂倫,並頒布新的規章,罷黜抗拒不從的主教,以改革的支持者替換之。在今天的法國疆界之內,1049-1130年之間共召集了170餘次主教會議(concile),這種頻率是前所未有的:僅在阿基坦一地,教宗格里高利七世在任期間幾乎每年都要召開主教會議。當然,有些會議比較重要,它們像1049年的蘭斯會議一樣,是地方層次的改革運動的發起者,如1056年的圖盧茲主教會議和1060年的圖爾主教會議。這些會議大多由教宗特使主持,作為教廷的代表,他享有特殊的權力,地位高於主教和大主教;但諾曼底是個顯著的例外。教宗特使一部分來自羅馬教廷機構,希爾德布蘭(Hildebrand),即未來的格里高利七世就是如此;另一部分則是在改革派主教和修道院院長中間指定的,如波爾多大主教艾瑪(Amat)和克呂尼的院長於格(Hughes)。他們的行動在諸侯國和地方教會中引發巨大的震蕩,不僅是因為改革原則的傳播,也因為他們促進了以教宗為最高首腦的教會制度的集權化。

儘管可以把格里高利改革視為一個具有內在連續性的運動,但從教宗的行動來看,還是可以分為三大階段。改革最初的十年中,教廷的行動相對穩健,也比較注意安撫皇帝;但從1050年代末開始,在穆瓦揚穆迪埃的昂貝爾和希爾德布蘭的影響下,改革開始明顯激進化,這種激進化在格里高利七世在任期間達到頂點,這是改革的第二階段。這時的教廷堅定地在教會內部聲張自己的權威,並對世俗掌權者採取強硬立場。在地方層次上,教宗特使與諸侯頻繁發生衝突,如後來的波爾多大主教艾瑪就與阿基坦公爵發生爭吵,並罷免了當地的很多主教。1078年,教宗特使也開始抨擊國王對主教的授職權。從教宗烏爾班二世(1088-1099年在任)開始,改革進入第三階段。這位教宗原來是蘭斯的司鐸和克呂尼的僧侶,他的上任標誌著「第二期格里高利主義」的到來,他的方針著眼於真正將改革落到實處,因而更傾向於與主教們聯合併安撫世俗權威,首先是王權,因此改革開始轉向某種務實的溫和路線。在地方層次上,教宗特使與諸侯的相處逐漸融洽起來,如教廷特使昂古萊姆的吉拉爾(Girard)與阿基坦的紀堯姆九世的關係。這種教俗關係尤其體現在以沙特爾的伊夫為代表的「法蘭西」主教群體身上,這些人願意支持改革,但也主張採取溫和與規範化的路徑。

從很多方面來看,1095-1096年烏爾班二世的巡視是改革行動的頂峰。從9世紀以來,教宗第一次在法國長期間地逗留。他從阿斯蒂出發,穿越阿爾卑斯山,然後幾乎走遍了整個法國南方,並向北走到了勃艮第和曼恩一帶。教宗沿途會晤主教和修道院院長,為教堂和墓地祝聖,敦促人們向教會捐贈,並交納什一稅。旅行的最重要一站是1095年11月在克萊蒙召開的主教會議,與會的共有13名大主教和200多名主教,他們大多數來自法國和勃艮第,但也有來自洛林、義大利和西班牙的主教。會議重申了教會的改革立法,並再次宣布法國國王菲利普一世因重婚而被處以絕罰。會議還將上帝的和平和休戰運動的規定擴展到整個基督教世界,並委任主教們在主教區的框架內負責具體實施。11月28日,教宗在大會上佈道,號召所有基督徒拿起十字架,去解救受穆斯林奴役的聖地耶路撒冷。第二年7月,教宗在尼姆主教會議上再次發出了這個號召。這次後來被視為十字軍號角的佈道有好幾重用意。它首先是一個漫長的意識形態演進的結果:為教會而對異教徒進行戰鬥是合法的,而且這種認識因為11世紀中葉以來在義大利南部和西班牙進行的戰爭而進一步加強。其次,十字軍也是一種帶有贖罪色彩的朝聖,這一行動將締造一種傳統:軍事貴族們以前往聖地為榮,十字軍的家人和財產將置於教會的保護之下,而且,作為朝聖者,他們如果死在征途中將被視為殉道者,並被完全赦罪,而當時改革運動所強調的純潔化無疑更助長了這種心態。最後,十字軍號召還是一種權力手段,它使得教宗可以對教會機構和基督教世界真正行使其權威:烏爾班二世是十字軍的發起者,並自稱為十字軍的首腦,儘管他委派別人作為教會和俗世兩方面的代理領導人:教會方面是特使阿德瑪爾·德·蒙泰伊(Adhémar de Monteil),世俗首領他挑選的是聖吉爾斯的雷蒙四世,但北方的諸侯並不願意接受這個人的領導。

改革的成就和進度存在較大的地區差異,這取決於當地的具體環境,尤其是前期改革思潮的滲透和隨後外界干預力度的強弱。不過,教廷干預過早或力度過大,有時也會適得其反,布列塔尼就是這種情況。1049年,教廷試圖撤換出身伯爵家族的南特主教,以來自羅馬的一位僧侶取代之。但當地伯爵聯合地方教俗精英抵制教廷的任命,結果新主教只得知難而退。後來,布列塔尼的改革運動採取了一條穩健的路線,改革的推動者大多是來自法國西部的溫和派教士,如雷恩主教馬博德(Marbode, 1196-1123年在任)。

改革運動的排頭兵是那些在10世紀和11世紀初就已經展現出新修道精神的著名修道院,如克呂尼,弗勒里,馬賽的聖維克多,聖丹尼,聖日耳曼-德普雷,等等。教廷經常任命這些機構的院長作為特使,並授予他們相當大的特權,使其在主教和世俗權威面前享有豁免權。不過,改革同樣需要依託主教團,有時也得到一些貴族集團的支持,這就有利於出身僧侶的改革派可以傳播新的理念,如出身聖維克多修道院的馬賽主教雷蒙(Raimond,1082-1122年在任),以及出身克呂尼的奧什主教紀堯姆(Guillaume,1068-1096年在任)。不過,在今天的法國東北部一帶,情況大不一樣,那裡的修道運動既服從主教,也更認同於傳統的帝國教會結構。

在格里高利改革的高潮期,克呂尼的院長於格·德·瑟繆爾(Hugues de Semur)扮演了重要角色。于格在任的時間長達六十年(1049-1109),而克呂尼的修道網路也經歷了驚人的擴張,附屬於它的小隱修院甚至擴展到了卡佩的領地和羅塔林根這些對克呂尼修道主義持保守立場的地區,而且以克呂尼為核心的修道網路也在進一步鞏固。1097年,教宗烏爾班二世將克呂尼的特權擴展到其所有附屬機構。從1100年左右開始,這些附屬機構被分為兩大類:一類是享有較大自治權並擁有自己的院長的修道院(abbaye),另一類是直接服從於克呂尼院長的小隱修院(prieuré)。另一個具有標誌性意義的事件是,于格院長於1054年在盧瓦爾地區設立了一所女修院,修女來自上層貴族。克呂尼的擴張得到教廷的大力支持。教宗還把好幾座修道院直接委託給克呂尼進行改革,這其中包括歐塞爾的聖日耳曼。在1080年舉行的羅馬主教會議上,格里高利七世表彰克呂尼為上帝服務的業績「舉世無雙」,並宣布它的院長們是聖徒;院長於格被教宗烏爾班二世稱為「兄弟」而非「兒子」,這就使其享有與主教同等的地位。1120年,在於格死去多年、其《傳記》編纂完成之後,教宗卡里克斯特二世在訪問克呂尼時封他為聖徒。克呂尼自身也迎來了輝煌時刻:1130年,當時基督教世界最大的教堂,「克呂尼第三堂」(Cluny III)竣工。它在文化上也有標誌性的成就,這就是保存著這家修道機構的輝煌記憶的文件集的編訂。此外,克呂尼還在政治上扮演積極角色:1076年,于格院長充當了教宗格里高利七世與皇帝亨利四世的調停人。從克呂尼走出的主教、大主教和教廷特使不可勝數,這其中還有後來成為烏爾班二世的奧斯蒂主教沙蒂永的厄德(Eudes de Chatillon)。

當然,改革更廣泛的基礎是那些試圖與傳統社會和教會生活決裂、追求「更為美好的生活」的教俗各界人士。這些以福音使徒為榜樣的信徒放棄自己原來的身份選擇苦修,或個人修行或結成小群體。還有些人走上了巡迴佈道的道路,尤其是在法國西部,這些人敦促教士及平信徒遵守更為嚴格的宗教戒律。他們在民間取得的成就也是格里高利改革的重要支柱。

改革運動中的主教和大主教則是一個有些尷尬的群體,他們很多時候是教廷特使和教宗打壓的對象,而修道院廣泛的豁免權也削弱了他們的權威。當然,俗人向教會轉讓的什一稅和教堂有時歸他們控制,但僧侶們獲益更大。當他們對改革有抗拒情緒時,教廷甚至會重組教會地圖以推行改革派的政策,例如,為了打壓康布雷主教,教廷新設或重設了阿拉斯(1092)、奧蘭治(1107)和圖爾奈(1143)主教區,阿爾勒和納爾榜大主教區的許可權則被削弱。不過,越來越多的主教開始支持改革。準確來說,早期的改革派主教並不是格里高利派,而是出身貴族上層的高級教士,但他們也致力於重振教會的道德和紀律,如阿爾勒的大主教蘭波(Raimbaud,1030-1069年在任)。但從格里高利七世時代開始,這些早期的改革派主教逐漸淡出,其替代者很多是僧侶出身,這些激進的改革派有時甚至與諸侯和大貴族發生正面衝突,如普瓦提埃主教皮埃爾二世(1087-1117年在任)。新一代的改革者推動了修道精神的傳播,並促進了俗人向教會轉讓各種權益和財產。

顯然,沒有地方諸侯和大貴族的支持,改革運動將難以展開。在11世紀後期,普羅旺斯、阿基坦、布盧瓦-香檳和佛蘭德爾的諸侯都是改革的支持者。尤其是在南方,諸侯甚至願意成為教廷的封臣,並且每年都向羅馬繳納象徵性的捐稅。這種做法當然也有政治考量:與教廷的親密關係構成與其他諸侯和領主競爭中的一個重要力量來源。

面對諸侯和貴族,改革者經常深陷困境。為了讓主教甚至國王接受改革,他們需要這些諸侯貴族們的支持,但同時他們又譴責諸侯對教會的支配。在這種局面下,改革者一面強調他們和這些人的精神聯繫和血緣關係,另一方面,由於自己也出身貴族,他們也能依靠這種親屬網路,並通過各種妥協推進他們的事業。聖維克多的院長伯納爾(Bernard)和理查德(Richard)就出身子爵世家,並跟南方的眾多貴族世家有親屬關係,這無疑有利於推進修道院倡導的改革,例如,佩爾(Peyre)和熱沃當(Gévaudan)地方的領主就支持聖維克多在自己的領地上設立隱修院。12世紀初,聖維克多的院長理查德成為納爾榜大主教,他聯合巴塞羅那伯爵對抗圖盧茲伯爵,因為後者敵視改革。不過,在改革派教會人士與諸侯的關係問題上,最引人注目的案例發生在諾曼底。諾曼底公爵對教會的監護權仍很強大,並且得到教廷的支持。由於公爵身邊的文化人有很多是來自義大利和勃艮第的僧侶,這些人得到了教廷的信任;再加上1066年威廉征服英格蘭時,教廷還為他祝福,雙方關係因而看起來還不錯。這樣一來,教廷就放任這裡的公爵-國王對治下的宗教機構採取措施。11世紀後期,羅馬沒有向諾曼底派出任何特使,1080年里爾本(Lillebonne)的教會改革會議是由威廉自己主持的。諾曼底一帶的修道院因而沒有明顯的司法自治權。在整個12世紀,這裡教堂的什一稅經常還掌握在領主手中。但是,儘管改革派經常同諸侯達成此類的妥協,但在普通的堡主或騎士面前,他們經常表現得很強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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