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杭州保姆縱火案」莫煥晶被判死刑?

「杭州保姆縱火案」一審宣判 保姆莫煥晶被判死刑


我也是退伍消防兵,看到那個退伍消防兵的回答覺得不太舒服,忍不住也來回答下。

退伍二十多年了,我只能從當年我有限的知識面來粗淺分析這個事情。

首先只有很少的當時的資料,現場我沒有去過,所以說得不對也是很有可能的。

首先出警環節我看沒有問題,到達現場的時間也沒有問題。

我覺得可能有問題的是:

1.第一批到了多少車?什麼車?是不是水罐車(就是自帶幾噸水的那種車,我們那時候還有不是水罐車的車型,但是頭車肯定是水罐車)。

2.第二批什麼車?什麼時候到的?

3.現場確認是否有人,保姆說沒人,報火警的說有人,不管是110接的還是119接的有沒有通知現場消防員?如何確認的?按照描述來說是火滅了之後,家人突破封鎖上去開的門找到的屍體,這麼說了要麼接警的背鍋要麼現場背鍋,這事兒幾乎沒得逃…那麼這個鍋的大小需要其他方面數據來分析。

4.何時報到場(這個判決書有5點11分到樓盤,16分到樓下)、報出水(據財新報道說5點26分從保姆房進入室內開始滅火)、報控制(沒有)、報撲滅(沒有)。這些都是火場通訊必須報的關鍵時間點。3所描述的鍋要看處在哪個時間段,再結合通訊的火場有人無人記錄來分析和判斷。所以這是我對那位退役消防兵所言最不滿的地方就是在此。假如已經報撲滅的話,我認為起碼這個建築單元內這套房子所有範圍都確認過沒有餘火才能報吧?

5.水壓不夠,由於我沒有涉獵到建築消防條例的專業知識,所以只能隨便講講。到底是屬於小區內部的消防龍頭壓力不夠供水不足還是屬於市政的消防龍頭?小區內部的龍頭的話那麼物業有沒有責任?市政龍頭的那麼消防肯定有責任。消防隊每年必須保養龍頭,考慮到杭州這種小區附近應該不太可能還用6寸到12寸的管網吧?判決書寫的是供水管網水壓不夠,我不知道「供水管網」是指整個滅火過程的管網還是指市政消防栓管網。因為水壓不足還可能牽涉到樓房本身消防管網有問題,消防車功率問題。沿樓梯蜿蜒鋪水帶的話是從一樓鋪上去還是16樓?還是其他樓面?26分(財新報道)開始滅火這是指已經解決水壓問題,還是發現水壓問題的滅火呢?這個不是很清楚。當然從一樓是不可能的,鋪到18樓你們說要多久…

6點08分,消防和物業嘗試了三種辦法加壓,但水壓一直沒有,屋內越燒越大,根本沒辦法內攻進房間救人。

6點15分,消防員用最沒辦法的辦法,從一樓沿樓梯鋪設水帶到18樓,通過消防車供水加壓,才有效的滅火。

唉,才看到這個,我還是太天真……

當然在下作為多次進出火場的人來說,對於那位退伍消防兵的很多觀點都是贊同的,比如能見度、黑暗、沒有方向完全是對的,實際上更加恐怖,我們當年是沒有空氣呼吸瓶的,唉!真的都是淚(熏的)。火場照明也真是一個極大的難題,他寫得一點都不誇張,我在火場里經歷過我是誰我在哪的恐懼…

而且高層火災一直都是最最最恐怖的消防難題,當年我們這批是第一批開始搞高層消防專項訓練的,演習差點掛人…當時安全勾釣水帶進行演習,另一頭掛毛竹上,都開始供水了毛竹居然忘記固定了,幸好老子眼疾手快橫過毛竹杠卡樓道門口2端上,十幾層樓近50米的充滿水的水帶帶著毛竹杠橫掃是不是要掛人…真特么嚇死老子了。幸好也就搞了那麼一屆,實在是不安全因素太多了。所以說高層火災只要燒得大起來就是束手無策等它燒完,真沒辦法的,全世界的難題沒解決過。其實普通火災形成立體燃燒了(一般建築我們就是指「穿頂」)也只有等燒完…那點水上去沒到火上就蒸發了,消防員噴水是為了減低蔓延概率,表演給圍觀群眾看看我們在幹活…現實就是那麼無奈

還有就是大家也要想想,高層建築火場人員也沒法展開對不對。

綜上所述,以我個人的觀點,我覺得基本上這次杭州消防2杠以上肯定有人要轉業了。問題是轉幾個的問題。這鍋我看是逃不了,關鍵就就是消防有沒有搜救行為,什麼時候有搜救行為。沒搜到是一回事情,搜不搜是另外一回事情。從結果來看,搜救不及時幾乎是板上釘釘的事情。

當然在這裡還有一個關鍵點,就是搜救可行還是不可行。這又牽涉到細節問題。破拆何時進行,初步滅火(第一次出水)到何種程度,採取了什麼措施來確認內部有人無人(民居的話應該有相應流程),得到了怎樣的信息(總台是怎麼報的,現場物業人員怎麼介紹的)現場是如何判斷的。不過按6點15分開始有效滅的話,那麼基本就是被火勢堵在門外無法實施救援。那麼有沒有嘗試從樓面下一層掛鉤梯上去破拆救人?當然我這是事後諸葛亮,因為現場無水所有消防人員都是懵逼的,不過從到場到有效滅火將近花費一個小時的情況來看…俺這麼說也確實輕易了一點。

也就是說採取措施了,進行判斷了,那麼出火警的消防隊戰鬥部分這邊是無責任的。而且無論行動實施與否、行動對錯與否乃至成功與否都是OK的。因為無法實施而放棄也是對的。當然也要考慮現場的實際狀況比如第一批上去的都熏暈了(我舉個極端但也很現實的例子)。說句實話,對於吃瓜群眾來說,現實火場的複雜程度絕對是超過各位想像的…更何況是高層火災,能見度和場地的局限性俺想想就怕…俺第一次出警因為是二車到現場半個多小時沒找到著火點,俺們隊長看我的眼神…你們想像下…火場上的時間是快進的,比跟喜歡的姑娘在一起更快的那種快!

另外關於破拆工具我倒覺得不是大問題,我們當年隨身有破拆斧,就是20來公分的沒開刃的斧狀東西。劈大門肯定不行的,那得去車上拿大型的能夠掄圓了砍的大斧頭。消防員又不是關二爺去砍人,滅火總不可能隨身帶長兵刃對吧…

作為一個退役消防兵,很遺憾。那麼久了,這麼大的事兒沒公布消防報告和數據。

在下當年也不過是個小班長,更專業的也說不上來,再次強調現場沒去過,但至少從公布的數據來說,以我的經驗來看不慢了。

最後希望大家還是要注意培養良好的消防習慣,單位里記得滅火器在哪,抽煙的不要把煙蒂當普通垃圾扔垃圾袋裡,家裡沒人不要一直給電器充電,住賓館唱卡拉OK記得進去看逃生路線和樓梯位置。有警報趕緊走人!趕緊走人!趕緊走人!有煙到你面前就意味著基本上你就掛了,封閉環境下起煙到能見度為零很多情況下1分鐘都不要的…不要有僥倖心理…生命沒有第二次機會,切記切記。

願4位安息~實在是太可憐了…

最後回答正題:判得好!幸好沒取消死刑!


評論里看了大家討論補充更新下

住高層建築的也不要太過害怕,火災死亡人數總比交通事故少吧?你莫非還能不上街不開車么?對吧?我的意思是大家在外出的時候,特別是去人多的地方以及樓面情況比較複雜的比如賓館、網吧、卡拉ok等處最好自己留個心眼,就算沒碰到火災,出去上個廁所也能順利找回自己的房間對吧(笑)。當然自己家裡有點準備總是好的。

另外應該是我回答得也不是很清楚,可能有些人誤會我是認為消防對4名死者有責任。從時間線來看,5點10分是最後一個通話。而消防是16分才到的樓下,第一次出水是26分,現場細節不清楚,破拆也是需要時間的,就算知道裡面有人,非常熟悉樓面結構,從低一個樓層陽台或者高一個樓層陽台翻窗進去(未必可行),也要冒著生命危險搜索。從消防的指揮原則上來說,地形不明、燃燒物不明、人員是否在內不確定的情況下絕對是以保障消防人員生命為第一原則考慮實施方案的。披個濕棉被進去救人啥的那是拍神劇……所以按時間線來看生存可能非常非常低。我想這也是判決書做出判決的重要考量依據之一吧。也提到了消防方面有問題但不足以讓其減輕處罰。

強調下我指的消防要背的鍋主要是指消防人員的措施上,有沒有去考慮到救人,完全不知道有人所以沒有救和考慮下來現實情況實在不能救是不一樣的。我再說得比較殘忍一點,消防隊到場1個半小時之後滅火還是人家家屬上去找到遺體,這事情就比較打臉了。

假如5點26分第一次出水不遇上水壓出現問題,及時滅火、及時搜救,哪怕結果並沒有什麼不同,對於遇害者家屬來說也是感受會好一點點的吧?眼睜睜看著你們啥都幹不了,換了誰都要炸啊,更何況還是豪宅。

所以判斷是不是鍋,按規則來,你一個通過驗收的高層建築居然水壓不夠,消防隊讓家屬先找出了遺體(當然還是要看具體情況,比如火剛剛滅到可以實施搜救的程度),該有什麼責任承擔什麼責任,該怎麼改善就怎麼改善,要是這麼就隨便過去了,接下來的話我也不能說了對吧。


我覺得是很合理的判決。

莫煥晶犯了放火罪,應該沒什麼異議;放火罪最高是可以判死刑的,前提是造成嚴重後果。如果莫煥晶的做法還不能判死刑的話,這個量刑標準也就沒什麼價值了。

對於莫煥晶來說,這件事已經結束了。她註定逃不掉最嚴厲的制裁。

可能還會有人想辦法翻案,但是正常來說沒可能了。

不管物業消防有什麼責任,火是莫煥晶放的,造成這麼嚴重的損害,她的責任是逃不掉的。該死。

但對於林先生和他逝去的家人來說,討回公道的路才剛開始。

林先生已經發了微博,莫煥晶判了死刑,要開始之後對其他相關方的追責了。

事情還遠遠沒到結束的時候呢。

希望最終的結果是合理公道的,能告慰逝者的在天之靈。


判決書,第五點,大家都沒仔細看看么?

--------

(5)關於辯護人所提物業設施不到位、消防救援不及時是造成本案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的介入因素,對危害結果具有影響力,請求對莫煥晶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經審理認為,放火罪系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放火行為一經實施,就有可能造成不特定多人傷亡或者公私財產損失的嚴重後果。莫煥晶不顧僱主及其年幼子女生命安全,選擇凌晨4時55分許在高層住宅內放火,最終造成四人死亡及巨額財產損失的嚴重後果,其放火行為與犯罪後果之間存在直接的因果關係,依法應對全部後果承擔刑事責任。消防部門於5時04分50秒接群眾首次報警,於5時07分52秒派出第一批消防車,消防車於5時11分16秒到達藍色錢江小區正門,消防戰士於5時16分53秒到達著火建築樓下,隨即攜帶滅火救援裝置乘電梯前往事發樓層,接手物業保安實施滅火。消防戰士在實施滅火過程中發現供水管網水壓不足,遂沿樓梯蜿蜒鋪設水帶進行滅火。火災撲救時間延長,與案發小區物業消防安全管理落實不到位、應急處置能力不足及消防供水設施運行不正常,致使供水管網壓力無法滿足滅火需求有一定關聯。但上述情況不足以阻斷莫煥晶本人放火犯罪行為與造成嚴重危害人身、財產安全犯罪後果之間的因果關係,故辯護人認為可以減輕莫煥晶罪責的意見不能成立,不予採納。

----------

判決書中,有火災救援中的處置能力不及時的方面說明,同時也說明了責任的劃分情況。。

物業和消防方面的,不影響莫死刑判決。

物業和消防方面的責任和賠償,可以另行起訴判決。


以這個案件手段之惡劣、後果之嚴重,其實庭審的懸念就在死立執和死緩之間。

從公開的判決書來看辯護人的辯護主張比較全面,基本上涵蓋了每一個有可能從輕或者減輕的點,但是可能因為前任辯護律師當庭製造鬧劇,使得法援律師倉促上陣,實際辯護效果並不好。

首先無故意這個說法非常生硬,因為沒看到辯護詞不好斷言,看起來有點像主張莫的行為並未使書本獨立燃燒,未達到縱火罪既遂標準,此後造成事故是過失。這樣的辯護思路勉強能說得通,不過效果上顯然不會太好,畢竟莫煥晶搜索體現預謀於前,脫離火場跑路於後,哪怕通過翻供否定掉自己供述兩次點燃書本的行為,也無法否認其對於縱火行為具有主觀故意。更何況庭上這種簡單粗暴的翻供,得到認可的可能性本就不大。

積極施救這個點就更加先天不足了,報警速度過慢,砸玻璃的行為也和現場痕迹不符合,實際作用不大。

這兩個辯護點一去,就剩下主張物業消防責任這一條路了。不管是退庭小能手黨琳山還是後來的法援律師,都選擇了以此為辯護重點。從公布的部分判決書看,法院也有點「避實擊虛」的味道,只認定消防設施問題不能阻斷行為和傷害後果的因果關係。

實際上這個點是比較明顯的,辯護律師也不會不知道——好吧,黨琳山這位奇人說不準……放火這一行為,已經把受害人置於死亡的高度危險之下,哪怕消防和物業真的存在過失,也不足以阻斷這樣的刑法因果關係。除非能夠證明消防明明能救而沒有救,才會阻斷因果關係,但這個「明明能救」顯然無法證明。

所以辯護律師所追求的,其實並非直接阻斷因果關係,而是認為這一責任有可能影響或者削弱因果關係,從而使得法庭在量刑時,把消防和物業的責任作為一個考慮因素。判決書對此沒有正面回應,只在說明因果關係成立後用了「承擔全部法律責任」這樣的說法,不能不說是個小小的遺憾。可以想見,上訴時除非其他方面能找到什麼強力證據,否則辯護方還會嘗試論證這一點以求得不多的生機。只不過從目前公開的情況看,單單依靠「水壓不足」和「消防員沒有直奔報警時提及的靠北房間」來主張消防、物業責任與損害後果關聯性強還是太過單薄,免死的可能性不大。二審中如果沒有新的證據,多半依然保不住莫的小命。

另外注意到一個小細節:判決書提及了「火災現場調查報告」,看來還是有調查報告的,後面的民事訴訟中會用得著 。


本人道德密度很低,相反規範密度有點高。所以對法律厭倦的朋友可以繞道了。

本文以法教義學為主,法社會學為輔。當然我也接受這樣的批評:法教義學是一種部門法的知識壟斷。因此,本文會使大量的法教義學概念,千萬不要望文生義。因為很多法教義學的概念來自於翻譯,對於翻譯文字的字面解讀並不能是一種有效的討論。當然我也會努力的推測你說的意思,再轉化為教義學的概念與你討論。所以方便交流起見本文會舉例子說明。

當然的當然歡迎大家拍磚,拍磚+修改才能獲得一個好的規範性的回答。


先說黨律師

第一回合(退庭)

被告人在前審有可能判死刑,因此必須要有辯護人,如果沒有自己聘請的律師,由法律援助機構指定辯護人。所以黨律師退庭這一出的法律依據就是這一規定。一旦辯護人退庭,被告人就沒有辯護人,同時被告人沒有解除與黨律師的辯護關係,法院也無從指派其他律師為被告人辯護。因此,法院不得不中止審理。

這是因為法條有第一個BUG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法條中採用沒有委託辯護人的措辭,使得指定辯護必須基於被告人沒有委託的情況才能發動

第二回合(廣東律協停止黨律師執業6個月)

雖然被告人沒有解除代理關係,但是被告人對黨律師的授權因其不能執業而無效。

這裡有兩個法律關係,一個是代理合同關係(雙方),一個是代理授權(單方)

刑訴法第32條:下列的人可以被委託為辯護人(一)律師;(二)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

黨某的律師身份受到限制時,也就不能成為辯護人。同時被告人人沒有再委託其他辯護人的情況下,指定辯護完全是合理的。

因此,後來指定辯護的措施是完全合法且合理的。


評論:黨律師玩退庭應該是有經驗的,但是2017年再玩這一招有點過時了。現在法官已經不是2012年的弱雞了,分分鐘鍾通知律協,這招並不是盤外招,應該屬於常規武器。

當然,在理論上,黨律師夠狠的話是可以玩死法院的。那就是和被告人結婚。哪怕被停止執業,當不成律師辯護人,可以當近親屬辯護人。一退庭法院就要中止審理,而且屬於規範上的死循環,and法官在規範上毫無辦法。

這是因為法條存在第二個BUG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委託辯護人而不是律師,這就使得只要有非律師的辯護人存在,法院依舊不能指定辯護。

ps:評論區有人說和被告人的母親結婚也可以獲得辯護權,同時也解決了被告人與律師無法登記的困難。(我想說:贊)但是 @小凡諾 這個在規範上還值得商榷。

因為刑訴法近親屬的範圍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六條第一款第(六)項的規定,刑事訴訟中的近親屬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在解釋論上同胞兄弟姐妹直接否定了非血緣關係的兄弟姐妹進入刑訴法的近親屬。因此類推同胞兄弟姐解釋論,難以把沒有血緣關係的後爹解釋為父。當然女婿直接pass,因為法條是封閉結構,無從將子解釋為女婿。


評論區還有一個問題就是被告人的結婚權利是否能被限制?(注意這裡是規範判斷,不是法社會學判斷,我國公權力機關有些時候還是蠻任性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八條的規定,要求結婚的男女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婚姻登記。

由於登記必須雙方到場,被告人被羈押使得這一要件難以實現。

如果被告人要求結婚,看守所可以限制登記人員進入嗎?

這是一個婚姻法的問題,同時也是一個憲法教義學的問題。非常值得討論。

首先結婚登記的性質是什麼?結婚登記的性質應該是確認而不是許可。

法律上的確認並不是一個嚴格的賦予權利的行為,而是一個確認權利的行為。因此,權利先於權力(rightpower),在確認法律關係中,登記是為結婚權利服務的。

這裡引入一個上海遺產爭奪案。案子就是新婚夫妻,丈夫很有錢,死了,婆婆與妻子打官司。這是婆婆提出新婚夫妻的結婚手續有問題,當時丈夫與妻子第一天去登記因為登記機關的原因沒有辦理成功,第二天丈夫找了弟弟代理他與妻子登記結婚,但是登記確實是兩人。婆婆要求確認兩人婚姻關係無效。

婆婆聘請了胡建淼老師作為代理律師

妻子聘請了張樹義教授作為代理律師(張樹義教授2016年英年早逝,深切緬懷)

這個整容在當年超級豪華。

胡建淼老師的觀點:樂清市民政局在兩人未親自到場的情況下頒髮結婚證,缺乏雙方自願結婚的事實依據,嚴重違反法定程序,請求撤銷該結婚證。

張樹義教授的觀點:胡加招和張明娣符合婚姻關係成立的實質要件,且已親自到場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被告給予登記並無不當,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如果婚姻登記是一種許可,公權力機關的程序違法是不能被實體合法所補正的,但是確認確不同。這是因為從立法目的上看,要求婚姻雙方當事人必須親自到場雖屬於程序性規定,但卻是為保證當事人雙方自願締結婚姻的實體條件服務的,也就是說當事人雙方是否親自到場並不重要,重要的是保證當事人的自願。 在婚姻登記當中,到場的要求是為了保證雙方做出意思的真實性。如果雙方意思表示是真實的,程序瑕疵是可以被實體合法所治癒。因此法院判決婚姻登記有效。

再分析請求結婚是否是一種憲法權利

憲法第四十九條:婚姻、家庭、母親和兒童受國家的保護。

夫妻雙方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

父母有撫養教育未成年子女的義務,成年子女有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

禁止破壞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婦女和兒童。

可以發現婚姻自由是一種成文憲法權利,且這種權利是一種確認權,並不是憲法的擬制權利。被羈押人員的憲法權利不能因為處在羈押狀態(未決犯)其憲法權利得以克減。特別是基本的婚姻自由權。在理論上看守所不能禁止登記機關進入。

但是,我國的警察很可能不知道憲法49條講什麼,登記人員進不去也是很正常嘛。


起訴的罪名:why放火罪。

因為故意傷人罪要有殺人故意,這個在本案中太難證明

定過失致人死亡又判不了死刑

so選擇放火罪,通過法定刑升格條款,判死刑。

第一百一十四條 放火、決水、爆炸、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放火、決水、爆炸、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損害極端嚴重的,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ps:刑法中法定刑升格一般有三種情況:情節加重、結果加重、以及身份加重

本案屬於結果加重的法定刑升格。也就是損害及其嚴重,處死刑。

本案的結果是四人死亡,財產損失200多萬。可以認定為極端嚴重。

但是僅僅有一個極端結果是不能處死刑的。

公訴機關必須證明

1.這個結果與被告人的犯罪行為有因果關係

2.被告人對這個結果至少有過失(否則就成為超越主觀的要素)

對於公訴機關2容易證明,你放火的行為依據社會一般人的觀念應當預見這一後果

麻煩是因果關係的證明

我國法官對於因果關係的認定一直是模模糊糊,是似而非的。

依據條件說:若四個人沒有死,則被告人沒有放火。完全成立條件因果關係

依據相當因果關係這個就存在疑問

被告人通知被害人之後,被害人就去叫醒小孩,保姆就在滅火,在火勢無法控制之後

被告人就自行逃走了。此時保姆逃出來了,但是被害人沒有逃出來的原因並不清楚。此時相當性的判斷並不能依靠一般的經驗法則,有必要聽過科學的取證才能做出。

首先,被害人死亡原因是什麼,是煙。不是被火燒死的,是被煙熏死的。就是說可能被害人從另一通道逃生時遇到了與被告人不同的情況。而庭審並沒有還原這當時具體情況。

再者,這一不同情況是否與物業有關呢?在庭審中沒有證明。所以公訴機關有必要對這一情況進行必要的還原,以肯定相當因果關係的存在。

所以黨律師的辯護點就在這裡,要求消防官兵出庭作證、物業出示維護記錄、建造單位出示消防設計圖。黨律師只要否定相當因果關係。使得因果關係處於真偽不明的狀態,就可通過疑點利益歸於被告的方式使得被告人免於死刑。當法院全部駁回這些請求,黨律師通過退庭希望換取法院妥協。但是法院是不可能妥協的。我國的法院寧願違法也不會妥協的。結果是原想的無限退庭流棋差一招。


評論區有人批評我沒有看判決書,還指出判決書適用了客觀歸責理論。

當時我知道這個情況我呆若木雞,心想我讀的判決書是假的,真的判決的真相是hz中院難有大神級的法官,這可是跨時代的刑法判決書,要知道客觀歸責理論在日本的判決書中沒有被應用過。立馬看了N遍判決書,哎,還是心如死灰。

我是真不知道 @平直如水 如何得出我國法院適用了客觀歸責理論。

上判決書

(5)關於辯護人所提物業設施不到位、消防救援不及時是造成本案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的介入因素,對危害結果具有影響力,請求對莫煥晶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經審理認為,放火罪系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放火行為一經實施,就有可能造成不特定多人傷亡或者公私財產損失的嚴重後果。莫煥晶不顧僱主及其年幼子女生命安全,選擇凌晨4時55分許在高層住宅內放火,最終造成四人死亡及巨額財產損失的嚴重後果,其放火行為與犯罪後果之間存在直接的因果關係,依法應對全部後果承擔刑事責任。消防部門於5時04分50秒接群眾首次報警,於5時07分52秒派出第一批消防車,消防車於5時11分16秒到達藍色錢江小區正門,消防戰士於5時16分53秒到達著火建築樓下,隨即攜帶滅火救援裝置乘電梯前往事發樓層,接手物業保安實施滅火。消防戰士在實施滅火過程中發現供水管網水壓不足,遂沿樓梯蜿蜒鋪設水帶進行滅火。火災撲救時間延長,與案發小區物業消防安全管理落實不到位、應急處置能力不足及消防供水設施運行不正常,致使供水管網壓力無法滿足滅火需求有一定關聯。但上述情況不足以阻斷莫煥晶本人放火犯罪行為與造成嚴重危害人身、財產安全犯罪後果之間的因果關係,故辯護人認為可以減輕莫煥晶罪責的意見不能成立,不予採納。

可以發現這個判決書不是一個人在作戰,它代表了我國刑事判決對因果關係一貫無邏輯,不怎麼講理的優良傳統。

放火罪系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放火行為一經實施,就有可能造成不特定多人傷亡或者公私財產損失的嚴重後果。(在因果關係的論述中這大段話都是廢話,僅僅表明可一點,被告人放火了)

莫煥晶不顧僱主及其年幼子女生命安全,選擇凌晨4時55分許在高層住宅內放火,最終造成四人死亡及巨額財產損失的嚴重後果,其放火行為與犯罪後果之間存在直接的因果關係,依法應對全部後果承擔刑事責任。(通過放火時間論證因果關係,其實並沒有什麼效果,時間僅僅能證明逃生幾率的下降,並不能排除介入因素,而介入因素是本案的核心問題。法庭通過這個論證得出直接因果關係我也是邏輯無能啊。)

消防部門於5時04分50秒接群眾首次報警,於5時07分52秒派出第一批消防車,消防車於5時11分16秒到達藍色錢江小區正門,消防戰士於5時16分53秒到達著火建築樓下,隨即攜帶滅火救援裝置乘電梯前往事發樓層,接手物業保安實施滅火。消防戰士在實施滅火過程中發現供水管網水壓不足,遂沿樓梯蜿蜒鋪設水帶進行滅火。火災撲救時間延長,與案發小區物業消防安全管理落實不到位、應急處置能力不足及消防供水設施運行不正常,致使供水管網壓力無法滿足滅火需求有一定關聯。(大段的論述了消防人員盡到了義務,但是盡到義務與被告人的因果關係是兩回事,這裡的焦點是被告人的因果關係是否會被介入因素所打斷,事實上合法行為也會打斷因果關係,後文會介紹)

但上述情況不足以阻斷莫煥晶本人放火犯罪行為與造成嚴重危害人身、財產安全犯罪後果之間的因果關係,故辯護人認為可以減輕莫煥晶罪責的意見不能成立,不予採納。(明確物業的問題,卻直接得出了不能中斷因果關係的判斷,這個邏輯我也是醉了,這不是強行說理嗎?)

說句實話,這份判決連條件說都沒有證明完全,是怎麼得出適用可客觀歸責理論?

大概 @平直如水 採用了字面解釋的方式來理解客觀歸責理論。認為客觀歸責理論就是客觀上證明因果關係- -。

好吧,客觀歸責理論的德文是(die Lehre von objektiven Zurechung),字面解釋應該解釋德文

ps:有趣的是這個理論由Larenz提出(王澤鑒的老師),之後被Honig(可能這個人大家比較陌生,霍尼希)引入了刑法(1930年),之後被roxin發揚光大。最有趣的是又出口轉內銷影響侵權責任法的因果關係理論(上世紀八十年代)。還有一個有趣的事,德國刑法學的權威Roxin曾經是老拉的學生。

二十世紀的最後十年引起了德國刑法學界的風潮,轉而影響了日本刑法學界。我國2000年左右才開始討論這一理論。


so,鑒於評論區對刑法因果關係理論的問不到點的雞同鴨講,我花時間科普一下刑法因果關係理論的發展史(這段對非法學讀者極不友善)

實際上因果關係理論在德國呈現出四個階段。

1.哲學上的因果關係,必然因果關係與偶然因果關係,原因關係與條件關係;

2.自然科學上的因果關係,事物與事物之間可反覆驗證的引起與被引起的事實關係;

3.社會科學上的因果關係,人的行為與結果之間,不僅是一種純粹的事實關係,還是一種蘊涵著某種價值內容的規範關係。

4.刑法規範上的因果關係,探討刑法因果關係的意義在於,從事實(存在論)與規範(價值論)的二元視角,限制不法成立的範圍

1對因果哲學因果關係,對認定犯罪基本沒有什麼用

2對應條件說

3對應相當因果關係

4對應客觀歸責理論

世界範圍刑法發展來說,中國處在條件說與相當因果關係的階段2-3

德國處在3-4的階段

日本處在3這個階段,有向4發展的趨勢

這和一個國家刑法教義學的發展有很大的關係


哲學因果關係:略


條件說:造成結果發生的不可或缺的條件是這個結果的原因,主張所有的結果條件在因果關係上都具有同等的價值性,即對於結果性因素而言,既無近與遠,也無典型與偶然之間的區別,因而又被稱為等值理論。 條件說的表達公式是:「若無前者,則無後者」,即「想像中不存在」公式。條件說的邏輯推理是:已知條件存在,並先於結果發生,仍不足以保證該條件就是結果的原因。要探知某條件是否在事實上確實對結果起了作用,還需對比考察某條件不存在時的狀況。因此,無論是條件說的肯定公式,還是否定公式,都須以「如果A不存在」為前提。所以-B(結果已知的否定)→-A(條件未知的否定)條件說更為合理的公式。

條件說的問題:案例說明

案例1:甲為了單獨獲得遺產,勸乙乘坐飛機旅行,乙從之,結果飛機失事而死亡。

批評者認為,根據條件說,甲的勸說行為是乙死亡的原因。

案例2:甲用刀殺乙,致乙死亡。

批評者認為,根據條件說,不僅甲的殺人行為是乙死亡的原因,而且刀的生產者、銷售者,甲的父母,甚至被害人的父母都是乙死亡的原因

案例3:甲以殺人故意砍殺乙致其受輕傷,載乙去醫院的救護車在途中遇車禍,乙不治身亡。

批評者認為,根據條件說,甲的傷害行為是乙死亡的原因,因而構成故意殺人罪既遂。


由於條件說的問題

德國刑法學界發展出相當因果關係理論

(1)以條件因果關係為基礎,條件說判斷的是具體的因果關係,而相當說探究的是一般的因果關係。只有確認了行為與結果之間存在具體的因果關係之後,才能考察兩者之間有無一般的因果關係。(2)以行為時一般人的社會生活經驗為標準,判斷行為是否具有相當性。因此,在相當性的標準上,相當說經歷了從事實上的相當性轉變為評價上的相當性

由於相當因果關係是一種價值判斷,因此觀察角度不一樣,結果也就不一樣。

例如,甲傷害乙,乙患有心臟病,因輕度暴力致乙死亡。客觀說,不管甲是否知道或應當知道乙患有心臟病這一事實,甲的輕度暴力行為與乙死亡的結果之間都具有因果關係。(單一考慮)主觀說,只有甲知道或應當知道乙患有心臟病這一事實,甲的輕度暴力行為與乙死亡結果之間才具有因果關係。(單一考慮)折中說,如果行為時一般人知道,甲也特別知道,那麼甲的輕度暴力行為與乙的死亡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係,如果行為時一般人不知道,甲也未特別知道,那麼甲的輕度暴力行為與乙死亡結果之間不具有因果關係。

相當因果關係的刑法意義:(1)將現實發生的結果究竟歸責於誰的行為;(2)存在數個條件時,如何進行歸責分配;(3)不能將一般人都不能預見的結果隨便歸責於行為人。

本質上通過相當因果關係排除了符合條件說的偶然原因力的行為。

相當因果關係能夠解決巨大多數案件

但是對於一些疑難問題仍無法解決

例如:卡車司機在開車超越一輛正在行駛的自行車時,沒有遵守應當保持一定距離的要求,將騎車人軋死。後查明,由於騎車人酩酊大醉,即便司機保持了安全距離,也有可能將騎車人軋死。

條件說,騎車人沒有死可以推導出卡車沒有超車,符合條件說

注意,條件說不是規範判斷,而是事實判斷,因此條件不能是卡車司機有否遵守義務。我國法院經常犯的邏輯錯誤。

相當因果關係理論,無法判斷,為什麼死與不死的社會相當性無法得出,有可能死,有可能不死的情況相當因果關係很乏力。(例如本案)

但這個問題可以用客觀歸責理論解決。


客觀歸責理論:

(1)行為製造了法所不允許的風險;

(2)行為實現了法所不允許的風險;

(3)風險的結果沒有超出構成要件的保護範圍。

將因果關係理論放置於規範判斷中

上例中

卡車司機沒有有製造法益所不允許的風險?

其實是製造了,升高了被壓死的風險,離得越近風險越高

有沒有實現法所不允許的風險?

實現了,人被壓死了

風險有沒有超出構成要件的範圍?

沒有,符合刑法交通肇事的構成要件的保護範圍,不能在駕駛中太過靠近行人

ps:有趣的的這個案子民事審判中,也就是在侵權法上因果關係被否定了

用的是侵權法上的法規範目的說,法規範無法保護醉酒的人被車壓死。


無傷大雅的自說自話

我國四要件理論無法與客觀歸責理論相結合,所以有評論說用了這個理論我直接暈了

因為四要件理論將違法、責任、構成要件完全混合,沒有建立位階體系。

客觀歸責理論不解決有責性的問題,解決的是不法層面的問題。

因此,嚴格意義上結果無價值論者,因反對主觀違法性,因此與客觀歸責理論在違反層面思考主觀構成要件在理論上是衝突的(這段看不懂沒事,僅僅是一個科普)

所以我國結果無價值的學者(張明楷、陳興良)都反對該理論。

二元行為價值論的學者(周光權、馮軍)都支持該理論

在日本結果無價值了是通說,反對該理論(山口厚)


其實我國刑法的因果關係理論還是太out,完全可以用羅克辛客觀歸責理論解決。

(1)行為製造了法所不允許的風險;

(2)行為實現了法所不允許的風險;

(3)風險的結果沒有超出構成要件的保護範圍。

假定因果不排除客觀歸責,假設物業與設計單位沒有問題被害人不會死,也不能排除因果關係。因為被告人行為—危險—實害的進程沒有被打破。例如:保姆沒鎖門,你家被盜竊了。假設保姆鎖門了,你家不會被盜竊,也不能免除因果關係。

本案中,保姆製造了法規範不允許的危險

行為實現了該危險

該風險是放火罪的典型危險

除非有證據證明有人人為的不讓被害人出去,此時風險的實現是來自於第三人的介入,但是沒第三人介入的情況下,物業的過失並不能否定因果關係。或者有證據證明被害人自己放棄了逃跑,自己選擇燒死。此時構成了自我答責,屬於被害人自我風險實害化。不成立因果關係。


林生斌之後提起民事賠償

合同之訴完全成立,但是四個親屬的死亡不能計算在賠償中,僅僅賠違約的保有利益。

侵權之訴:最簡單的侵權法37條第2款安全保障義務。缺點是賠的的少,10%-15%左右。

一般侵權之訴,難點在於因果關係認定。很難證明物業的不作為行為與被害人的死亡又因果關係。

不過在有一種訴訟可以在這裡討論下。

機會理論(chance theory)

該理論起源於法國,當代侵權法的權威庫齊奧對此有專門的論述。

由於物業的不作為降低了被害人的逃生幾率,因此對於四個人死亡的賠償可以適用這一理論。假設本來消防設施有效有80%的幾率逃生,無效僅僅10%的幾率,法院可以判決被告人承擔不高於70%的責任。


有空再補充,歡迎拍磚。


我是退伍消防兵。

有人問責消防為何沒有及時打開旁邊兩個卧室搜索房間。

問得好!

問這個問題的人一看就沒進過火場。

0.起火時是凌晨4點,起火後全樓斷電,烏漆麻黑。電梯停電,需要徒步攀爬18樓。

0.1

火場最危險的不是燃燒物,而是煙。

絕大多數人不是被燒死的、熱死的,而是嗆死的。

本案中四個人就是被嗆死的(四名死者滿頭滿臉是黑色灰燼,但並未被火焰燒到),如果著火時,他們家裡有幾個無限量供氧器,他們能安安靜靜等到滅完火下樓吃飯。

即便沒有供氧器,扯一塊兒床單,或者撕掉自己衣服上一塊布,撒泡尿泡濕了捂在臉上,我看至少能多撐一個小時。

尿多、布多,還能多撐倆小時。

1.

火場視線極差,比我臉還大的探照燈只能照射前方20厘米。

這也不怪平民想像力匱乏。

我們中隊原來有個實習排長,在學校學了4年消防,第一次進火場時,老兵塞給他上圖中的探照燈。排長指了指自己帽子上的燈,說:提那玩意兒幹嘛?我頭上有。

他頭上的頭盔裝了個小手電筒。

就下圖這種。

一進火場就傻了,頭上那個小手電筒燈根本看不著光。

又跑出來提了個手提探照燈,進去一路蹲著,開了手提探照燈貼著地面,摸著地慢慢往前蹭。

為什麼要慢慢往前蹭?

因為之前我們班長探索11樓火場,有個電梯門開了,電梯卻不在11樓,而是停在了1樓,他一腳踏空差點兒掉進打開電梯門的電梯井裡。

真要摔下去,我班長也就活在照片里、活在我們的心中了。

這還是有手提探照燈的情況下。

2.

不是任何消防兵都知道全區幾十萬戶家庭房間戶型布局。我家140平,三室兩廳一廚兩衛。我覺得挺大,用不完。

後來我去我朋友家,三百多平,十幾個房間。

我當時心裡就一句話:買這麼大、房間這麼多你用的完么?你該不會是個傻b吧?

消防兵絕大多數都是條件一般的家庭出來的。

沒見過幾百平的豪宅很正常。

我就根本沒想過一個房子居然有這麼多房間。

十幾個房間,大白天開著燈讓你自己轉都能給你轉暈。

更何況是兩眼一抹黑、拿著個照亮20cm的探照燈在地上慢慢兒蹭。

3.

進火場,標配負重兩盤消防水帶、一個氧氣呼吸裝備,一套防火服、防火靴、一個手提防爆燈。

大概40-50公斤。

18樓,沒有消防雲梯,沒有消防電梯。

普通人雙手空空自己爬上去是啥感覺?

4,

豪華小區,防盜門肯定也相當防盜吧?

肯定不能像電視里抓嫖娼時一腳踹開直接衝進去救人吧?

消防兵不是小偷兒,開門有小偷兒專用工具。

消防兵開門都是電鋸、大鐵鎚、暴力強拆。

費時費力。

5.

並不是像電視劇中直接衝進火場、找到人就背出來這麼簡單。

必須先壓制火勢、清理障礙物。

垃圾電視劇害人啊!

6.

黑暗恐懼。

之前有個消防兵進了火場,兩眼一抹黑,周圍火燒木頭噼里啪啦的爆炸聲,一下兒就嚇哭了。在對講機哭的稀里嘩啦,求中隊派人進去救他。

誒……

其實他可以蹲下來摸一摸消防水帶,順著水帶爬出火場。

但是人在那種危機四伏、孤立無援的情況下特容易崩潰。

一個剛背著40-50公斤裝備爬上18樓的消防兵小兄弟,費勁兒巴拉砸開了一扇5A評分的豪華防盜門、一進門烏漆麻黑、四處冒火、黑煙瀰漫、著急忙慌、擔驚受怕、把火滅了,不熟悉戶型、萬萬沒想到這種豪宅居然有三百多平、十幾個房間!費勁兒巴拉清理了障礙物、找了兩圈兒沒找到人,死活不知道還有倆卧室!

沒救出人,我很遺憾。

報警人一再說自己在火場里,但是接線員並沒有明確告知一線消防員火場里有人。

這是不是消防的問題?

是!

消防有責任,該罵就罵,接受批評。

我們班長說了:做錯就要認,挨打要站穩!

殺個接線員祭天吧!

我一說殺他祭天,大家紛紛表示心有不忍。

實話說,在我當消防兵那會兒,接線員犯錯也不是一次兩次了。

接線員因為信息錯誤被一線指戰員拿著棍子追著打、被圍罵、被鄙視也不是一次兩次。

換誰去干接線員都一樣,人都會犯錯,挨打挨罵跑不掉。

怪誰?

只能說微信定位報119不完善。

著火了,直接微信發位置,火場有多少人、在哪個房間、哪個位置,瞬間傳達、多簡單?

問題出在前三排、內奸就在主席台!

這事兒不歸消防管,歸公安部第七局(消防局)管。

那就殺幾個七局高級領導祭天吧!

一線消防員到了火場,問保姆家裡有沒有人,保姆明確回答:沒人!

保姆這是怕業主死的不夠透啊!

最後,

古人云「殺人放火,窮凶極惡!」

殺人=放火

又放火、又殺人,這個保姆死有餘辜!

只恨中國太仁慈,沒有凌遲、車裂!

最後的最後,

年底了,請大家不要放鞭炮。

點個鞭炮一時爽,街坊鄰居火葬場!

平時平均五六天才有一次火警,過年那半個月,就因為放鞭炮,一天一百多個火警真是要累死這些小兄弟們。

關鍵是累死這些小兄弟們也來不及救啊!

一共四五輛消防車、三十來個人,滅個小火需要一輛車、半個多小時。

滅個大火,全隊出動、叫上附近倆中隊救援、三四個小時。

一天轄區內兩場大火,就夠本轄區+周邊轄區兄弟中隊忙了。哪兒顧得上那麼些小火?

連炊事班的廚子都來不及脫廚師服就衝到火場打下手了……

消防兵最怕的就是過年。

自己忙忙的,累累的。

放炮的人蠢蠢的,壞壞的。

家裡著火的人急急的,痛痛的。

你家著火了,燒了倆小時,眼看著家都要燒沒了,你心急火燎打119:你媽雞!火都快自己滅了,你們丫怎麼還沒來?!

您別急,催也沒用,正在別的火場忙著呢,真的分身乏術。有罵娘的功夫不如趁早從家裡多搶救出點兒東西來的實惠。

等火滅了,您千萬別消氣兒,先琢磨琢磨到底是哪家兒的小崽子在你家附近放的炮仗,揪住丫可勁兒揍!揍了還不算完!起訴丫!賠償損失!

消防、消防,防消結合,預防為主。

有催著消防兵去你家滅火的勁兒不如沒著火前看到誰放鞭炮就罵他兩句,這叫防火於未燃、釜底抽薪!

求求大家一起罵那些放鞭炮的人吧!

每年多少家庭著火、燒房毀物、親人生死離別,都是因為這群禍國殃民、只顧自己玩兒的開心的憋孫!

放鞭炮污染環境、浪費錢、有火災隱患、招鄰居白眼兒,損人利己我可以理解,損人不利己我是不懂這群放鞭炮的睿智到底怎麼想的。

實在想弄點兒響動,刷刷自己作為一個默默無聞小屌絲的存在感,找個放鞭炮的視頻,投影到電視上,早上6點起床,啥也顧不上、一家人爭先恐後圍坐一桌兒樂呵呵的看到凌晨3點,噼噼啪啪、噼噼啪啪,一邊看一邊笑,省錢省事兒又過癮,日復一日、年復一年,豈不美哉?!

……

贊的人不少,怎麼關注還是三萬五,一點兒沒漲呢?!


消防戰士用了182秒整頓裝備衝出大樓跑上消防車

消防車花了204秒風馳電掣的趕到著火小區

之後花了337秒抵達著火樓下

然後驚訝的發現:水壓不夠不出水

判決書在這裡:一 ,

首先,我認為XF部門在這次案件中沒有什麼問題:

消防部門於5時04分50秒接群眾首次報警,於5時07分52秒派出第一批消防車,消防車於5時11分16秒到達藍色錢江小區正門,消防戰士於5時16分53秒到達著火建築樓下,隨即攜帶滅火救援裝置乘電梯前往事發樓層,接手物業保安實施滅火。

接到報警後用了182秒就完成出警:

大家自己想像一下這個速度代表了什麼。戰士們跑下樓加汽車發動,還要準備裝備全部就位,我覺得消防出動這塊可以說每一秒都沒有浪費。

出發後用了204秒到達小區:

說實話,考慮杭州的路況,這速度是匪夷所思的快,可能和離的近也有關係,但這個速度,對我最大的衝擊就是,消防車司機太厲害了,我覺得肯定是搶回了至關重要的生命時間的。

從小區門口到樓下,用了337秒,5分鐘多一點:

看到這裡我是無語的,

消防戰士們接到電話火急火燎趕過來才用了300多秒,小區門口到樓下居然也要花300多秒

知道消防車要來,有沒有提前疏通消費通道?是否做好了指引?

看了一下地圖小區也不大,這個時間相比前兩階段的爭分奪秒,我覺得這裡肯定是耽擱了。

有一個至關重要的時間線是:5點11分,媽媽朱小貞還在和120通話

消防車於5時11分16秒到達藍色錢江小區正門

也就是說,消防車翻山越嶺趕來的時候,他們要救的人還活著

朱小貞千盼萬盼的消防隊,在她最後一個電話通話的時候,已經來到了他們家小區門口

但下面的內容讓我感到憤怒:

消防戰士在實施滅火過程中發現供水管網水壓不足,遂沿樓梯蜿蜒鋪設水帶進行滅火。火災撲救時間延長,與案發小區物業消防安全管理落實不到位、應急處置能力不足及消防供水設施運行不正常,致使供水管網壓力無法滿足滅火需求有一定關聯

沒寫具體時間,不過我覺得,沒寫時間本身就代表了一部分事實了,那就是這個時間可能比我們想像的要長。

前面消防戰士日夜訓練搶來的時間,在這裡一波全送了。

如果說前面的337秒還可以推卸是業主亂停車佔用消防通道等說辭,

那麼這個地方應該是完全沒的洗了,物業要對此負全責。

甚至我始終認為,按照這個時間線來看,如果物業沒問題,人是可以救下來的。

畢竟消防車趕到的時候,這位母親還在清醒的電話呼救。按前面那種精確到秒的效率,撲滅這麼一場規模不大的火焰應該用不了多久。

綠城物業,我知道你們肯定覺得委屈,要說什麼「全國其他小區都這樣,我們還算做的好了」

但事情出來了,這口鍋你們是逃不掉的

有一個蹊蹺的地方在於,小區的水壓如果不足,是通不過定期的「消防檢測」的,據說是杭州最高端的小區,收了那麼高物業費卻捨不得檢測消防設施,我覺得責任也不小吧。

莫煥晶預謀縱火+後果嚴重,死刑肯定是沒有疑問的

那物業這個消防檢測造假,該怎麼判呢?

莫煥晶這樣恩將仇報的保姆,一般人萬難遇到

但綠城這樣的物業,卻遍布我們生活的各處

後者無疑更值得我們去討論「如何看待」

杭州保姆縱火案,莫煥晶並不是唯一的責任人


1、關於放火的故意

辯方其實是將「對放火行為的認知」與「對放火後果的認知」混為一談。但兩者是不同的。

作為直接實施放火行為的人,事先查詢放火的相關內容,事中第一次點不著火後繼續第二次點燃書的內頁,都顯示了她是積極主動追求「放火」的主觀內容,因此,她對放火行為有直接的故意。

但是,這個保姆確實有可能在點火當時認識不到後果可能有多嚴重,或者自信可以將放火的結果控制在自己手中。但這僅僅是對「後果」的認識程度問題,但基於正常人的智力和閱歷水平,現場是一個小區的某一套房間,這種客觀背景下,她在放火當時能夠也應當認識到「放火會危及公共安全」,即對於「放火的抽象危險」的認識是明確的。但並不要求到她一定能夠預見到放火會引發多少實際上的實體損害。

放火是行為犯,只要行為人認識到自己在放火,並且仍然積極主動地實施放火行為,就成立放火罪 。至於損害結果,只要與放火行為有刑法上的因果關係就能成立加重情節,無論行為人在放火當時有沒有清楚地認識到他這把火可能把整個地球都燒完,都不影響這一加重情節的成立。

另外就是,實務中對於「放火罪既遂」的標準,是獨立燃燒說。即在足以危及公共安全的環境下點了火,火能獨立燃燒了,放火罪就成立了。至於這把火燒出什麼結果,等它燒完再作為量刑情節來考慮。從這個角度看,也並不要求行為人能認識到自己放的火能造成多大損害。

2、關於因果關係

這個案件中,無論是之前的律師還是後面的律師,都把精力放在物業消防方面的過錯上。用專業的話說,其實就是看消防過錯是否能引起刑法上因果關係的中斷,或者至少造成干擾。如在庭審中,辯方試圖提出「救援人員救援不力」。

但是實際上,這方面反而是最困難的。我們在司法考試複習的時候,都做過關於因果關係中斷的題目。其中最標準的例子是:甲捅了乙一刀,救護車送乙前往醫院的途中發生交通事故,乙因交通事故死亡。這種情況下,交通事故就中斷了甲的傷害行為與乙的死亡之間的因果關係。

簡單來說,最基本的判斷標準是:是否有第三方的新的加害行為介入。

在救援不及的情況下,比如救護車因為塞車、出事故、車輛故障等各種未能及時趕到,即使救護車存在過錯,也不足以否定甲的殺人行為與乙的死亡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因為最終導致死亡的仍然是一開始甲的殺人行為,只要救援不力不是故意拖延,就不能說這是新的加害行為。

本案的情況要更複雜一些,比如被害人是死於燃燒後的氣體而不是燒死。但是總的來說,放火——死亡之間的因果關係並未受太大影響,物業的過錯是本來就存在的,而不是火災發生後才新產生;消防的救援也看不出有明顯的過錯,這些過錯都不足以介入到 火——死亡 ,對死亡結果產生新的影響。

3、「為什麼放火」是個量刑情節

為什麼放火,是犯罪動機問題,對罪名的認定沒太大影響,但會影響到量刑。犯罪動機的卑鄙與否,對最終的量刑會有一定影響。

被告人自己的辯解是「為了演戲騙取感激」;被害方代理人提出的是「為毀滅罪證、為殺人」。

如果放火是為了殺人,這個案件中並沒有很明顯的殺人動機,明顯是站不住腳的。但代理方提這些,還是比「為了演戲」更惡劣一些,也是寄希望於加重量刑的處罰。

4、關於量刑情節

  • 損害結果。4人死亡,並且是一個家庭的4個人都死亡,在我國傳統觀念中,這比4個毫無關係的陌生人死亡更加惡劣;此外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57萬元,但還不包括間接經濟損失。
  • 預謀犯罪。雖然我國刑法中並未對臨時起意犯罪和預謀犯罪未作明顯區分,但是在惡性犯罪中,預謀與非預謀犯罪,量刑時有很明顯的區別,尤其是體現在涉及死刑的案件中。
  • 犯罪動機。「為演戲騙取感激可以借錢」雖然不是特別卑鄙,但是也說不上情有可源,並且之前被告人是因為賭博才缺錢,又有偷錢的劣跡,而不是因為有其他可以被人理解的急需用錢之處。這些也加重了
  • 無止損行為。被告人提出自己有施救行為已經被判決駁了,不多說;最關鍵的是,在整個事件中,被告人是最關鍵、最有可能施以援手的人,而且如果是按她自己說的「為了騙取感激」的話,她更應該去救人,而不是自己先跑。不管是去救火,報警,還是先進房間把小孩抱一個出來,只要她當時真的有一點積極止損的行為,恐怕都是救命稻草。
  • 數罪。關於死刑,實踐中有個爭議就是,如果犯有可判死刑的A罪與不需要判死刑的B罪,由於我國刑法在數罪併罰時的原則是死刑吸收其他刑罰,因此有爭議之處就在於:對A罪量刑時只考慮A罪本身要不要判死立執,還是將B罪的刑罰作為A罪要不要判死立執的考慮因素之一?我也不知道本案的法官持哪種觀點,只能說被告人犯的盜竊罪可能也是死立執的原因之一。
  • 黨律師和楊金柱那幫人的炒作。坊間傳言,對於這幫人用炒作、鬧庭來辯護的,有些法官就喜歡判得更重一點,以讓大家明白這種手段幫不了被告人。這個就當段子聽聽,愛信不信吧。

至於與同類案件的平衡,順手查了一下

http://wenshu.court.gov.cn/content/content?DocID=40c021f3-7862-410e-8972-d84833560aa6KeyWord=%E7%8A%AF%E6%94%BE%E7%81%AB%E7%BD%AA%EF%BC%8C%E5%88%A4%E5%A4%84%E6%AD%BB%E5%88%91

這是廣東的,因為分家產燒死2人,死刑立即執行。

http://wenshu.court.gov.cn/content/content?DocID=69f56346-9ac8-4361-bdd9-8a1a40918234KeyWord=%E7%8A%AF%E6%94%BE%E7%81%AB%E7%BD%AA%EF%BC%8C%E5%88%A4%E5%A4%84%E6%AD%BB%E5%88%91

這也是浙江的案件,燒死8人,死刑立即執行。

只能說死立執也在合理範圍之內吧。如果當初找個好點的律師,我還是覺得有望死緩,可惜。。

大概就這些吧,想到再補充。


在這個案子中,死刑的意義在於林生斌痛苦的喊著要她抵命,而法律則在合適的時候能讓他得償所願。

不敢說這能讓他得到什麼慰籍,畢竟莫某晶的死遠無法抵消她的罪過,至少偶爾想起這個人時知道她已經死了,不值得再去想了。

而不是時不時的提醒自己,我最寶貴的人被害死了,兇手現在還在某個地方活著。

杭州縱火保姆莫煥晶獲死刑 林生斌:不能抵消罪過?

news.163.com


有一個細節大家可能忘記了。

莫煥晶實施犯罪前一周曾經上網查過放火是否要坐牢?

我也不知道她查詢的到底是個什麼結果。但是我猜以後再有什麼惡人打這樣的壞主意(放火再救人好讓僱主感激)上網查放火什麼罪時第一個就會看到這個惡魔的下場:

放火,是重罪,是會判死刑的!

這就是我為什麼永遠支持保留死刑,因為我覺得只有死刑才能震懾住這種惡魔。


謝邀。

杭州縱火保姆莫煥晶一審被判死刑,大快人心

當然,如果莫某上訴,該案還會經過浙江高院二審,且還需最高院核准死刑。所以這些程序走下來,莫某過年肯定是死不了,但是,2019年的陽光,估計她是見不到了

這裡補充幾點意見:

1、物業的消防措施有問題,並不能阻斷莫某縱火的危害性,這是兩碼事,物業的責任歸物業的責任,日後可以追究,但是並不影響對縱火元兇莫煥晶的死刑判罰;

2、對於全國聞名的案件,法院的判決對於社會風氣有引導和矯正作用,年前的電梯勸阻吸煙案改判、莫煥晶死刑,均是法院社會指引性判決的先驅,法院判決不和稀泥,不懼無良律師輿論造勢,方能樹立司法公信力;

3、莫某最初的律師黨琳山為了輿論造勢,在第一次開庭時中途無故退庭,這是黨琳山為了自己出名所做的跳樑小丑式的表演,而且從法律上這對於他的委託人莫某也是有害無利,如此沽名釣譽,且罔顧委託人的權益,這種無良律師居然僅僅被處以停止執業六個月的處罰。我國對於這類吃人血饅頭的律師處罰真的是太輕了,莫煥晶該殺,黨琳山也該被吊銷律師證!

以上。

第一次補充:

我很少掛人,但是我今天要掛一個法盲:@忍者神龜

你認為我說黨琳山應該被吊銷律師證是「法盲說的話」,今天我就貼《律師法》的規定打你的臉。

廣州市司法局也正是依據《律師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第(六)項對黨琳山做出停止執業六個月的處罰。

我吐槽的是,對於黨琳山如此影響惡劣的行為,廣州市司法局僅僅處以六個月停止執業的處罰有些輕了,黨琳山完全應該被處以吊銷律師證的處罰。

看到法律依據了嗎?知道誰是法盲了嗎?臉疼嗎?

最後,吐槽一下這幫鍵盤俠,你們張口就來一句「黨琳山該被吊銷律師證這是法盲才會說的話」,我就要花更多時間去截圖法條然後打你臉,真是「造謠張張嘴,闢謠跑斷腿」。

最後的最後,這位法盲@忍者神龜,我免費再給你普個法:中國只有律師證,沒有你口中說的「律師許可證」,懂嗎?下次把專業名稱搞明白之後再來做鍵盤俠,OK?

還有啊,給這個法盲忍者神龜點贊的8個人,你們腦子裡裝的也是X嗎?


不是法律屆專業人士,但我還是想說一句判得好!

給莫煥晶以最重的刑罰,大概就是對林爸爸最大的安慰吧。

只是保姆死後,在這場縱火案中,不知還有多少人會去關注綠城和XF的責任。之前看朱小貞的報警記錄,我心都要碎了。她打了三次電話,保姆打了一次,監控室打了一次,120回打了一次,六個電話啊,每一個都有可能是生的希望,可接線員竟然一直在詢問地址,可XF竟然表示一開始不知道火場里有人。

補一下報警記錄:

再補一下王志安的

貼這些圖,不是為了指責XF隊員救援不積極(恰恰相反的是,從 @盧詩翰 理的時間線來看,XF隊員出動速度相當快),只是因為評論區里有人想知道更詳細的情況。我認同判決書里對於XF「處理不力」的判決,因為這場悲劇的始作俑者與罪魁禍首,始終是莫煥晶。

不過我還是想問問各位,你們真的覺得,XF在整件事的處理上,完全無錯嗎?

各位可以再看一下這位匿名答主的答案https://www.zhihu.com/question/266903466/answer/315777185(答主表示自己已經退伍20多年,所作的只是粗淺分析和判斷,同時他希望大家體諒現場消防戰士,不過我認為其觀點仍具有較高的參考價值。)

我認為,是保姆的惡,XF系統中存在的不專業問題,綠城的違規操作,共同導致了四個人的死。

如今保姆已被判處死刑,剩下的問題,是否還會有一個解決方法呢?

一個一個來,慢慢來,我們將滿懷期待地盼望著。莫煥晶的死,代表著一個公正的開頭,我希望這不是結尾。

不過對林爸爸來說,保姆被判死刑,已經是一個極好的消息。也正是因為他的堅持,我們才有可能看到造成這場悲劇的更多因素。

願生者堅強,願逝者安息。

以上。


保姆罪大惡極,死不足惜

我發現大家似乎受到了天津港爆炸和平日里宣傳,大家都在說消防不給力,消防怎麼樣怎麼樣

甚至看到了有人說如果消防官兵及時施救這一切都可以避免

什麼保姆就是替罪羊

中國式巨嬰的畫面感撲面而來

莫就是兇手!罪大惡極!她害死了林爸爸一家4口!記住了嗎!

消防救援最不利的因素是消防設施16個出水口沒有水!

怎麼,你們覺得消防戰士就應該往火場里沖?拿著每天十幾塊的餐補,就該把自己肉身滾火!

消防戰士一天不是朝九晚五的工作,而是清晨就起來訓練的戰士!綠城沒水!

綠城沒水!

綠城沒水!

每次看到別人說打了6個電話而嘲諷消防戰士不力的時候我就很反感

有種我都打電話了你消防戰士為什麼不化身美國隊長穿著消防服直接一手劈開林爸爸家別墅豪宅用的高級防盜門然後在濃煙滾滾中準確找到孩子們和朱女士!

判決書提到了消防戰士問題是 應急處置不力,

這是事實,也是無奈

所以,為替罪羊說話的噴子們,好受一些了嗎

甚至說保姆就是替罪羊,你腦子有泡啊,罪魁禍首就是保姆!


這個判決結果意料之中,法官判決書也寫得很詳細,對犯罪動機、介入因素等都做出了有針對性的論述。我覺得更有價值的是這樣的司法案例能使大家看到,只要案件證據確鑿,律師是真的做不到顛倒黑白的。讓律師來挑刺,對於刑事案件的審理來說,真的沒壞處。


很好奇這個問題的意義何在?這不是很正常的一個事么?


她應該感謝社會主義好。

一千多年前的公元1015年六月份(農曆五月二十一),一個姓韓的侍婢偷了榮王趙元儼家的幾個金鐲子,為了掩人耳目,放火燒了金庫。結果這把火大到把宋朝的左藏庫和崇文院都燒沒了。

她的結局是這樣的:斷手足,示眾三日,然後凌遲!

既貪又狠還蠢的女人代代都有,層出不窮。


判決書寫的很好,一方面否定了故意殺人罪,另一方面又強調了縱火的不可控性,讓普通大眾知道了縱火也是很嚴重的罪行。庭外一直有聲音混淆視聽,試圖用物業甚至消防的責任和不作為減輕莫的責任,本末倒置。還有人渲染物業的勢力,激起大眾對於「弱者」的同情(私以為打點關係比直接賠償貴得多吧。。。)。刑事已了,接下來就是相關部門對於物業的行政處理和受害者的民事訴訟了吧。縱然物業沒放火,也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怎麼看待,死刑不是理所當然嗎?本來就是不殺不足以平民憤。

這是慘劇,本就不是意外,代價太大太大了,大到早已一命抵一命,都不足以難療心傷,難平民怨。

妻兒四人被前科累累的保姆,縱火行兇,獨留一個悲痛欲絕的男人在世間,或許這個男人軀殼還在,魂早就跟著一塊走了。我翻了翻林爸爸的微博,和對他的採訪,一個帥氣如保劍鋒一般的男人,本有著如花美眷,兒女成群。說他是人人羨慕的人生贏家都不為過。沒不想一切不過是水火無情,稍縱即逝。

————————————————————————————

是,所以,他作為男人,他必須挺著。

正義,在當今社會特別是我天朝。我們對這個名詞基本上已經麻木了,因為曾經能夠維護正義的地方,現在恰恰是最踐踏正義的墳墓。因為天朝人太大了,人太多了,凌駕法律之上的鬧劇太多了。很多人說輿論褻瀆了法律。可我更覺得,有的時候,真的通過輿論來監督政府的社會責任。

所以,林爸爸用自己的僅僅有的一點冷靜維護著自己心中的正義,判決為什麼這麼遲?因為莫煥晶判處死刑,接下來就是某物業要進行追責了。

我不想說有些朋友情緒激動,為了這件悲劇,破口大罵。對,會被人說不理智,被人說鍵盤俠,甚至會說咸吃蘿蔔淡操心。

問題憤慨怎麼了?憤慨起碼良知沒有泯滅啊。林爸爸的微博,早說明了一切啊。報仇的路還很長啊。

只是我看到更可笑的是,事件發生到現在。居然還有人黑林爸爸。說他揪著物業不放是為了訛錢,一直發微博是微博博取同情。

孩子愛妻都走了,找個精神寄託,希望可以大家都不要忘記曾經自己有那麼恩愛的妻子和那麼可愛的孩子,難道也是錯的?

可是總有雜碎,靠踐踏別人來彰顯自己。

請問說出這種話的人,我問問你當你的世界什麼都不剩時法律還有什麼意義?法律是有局限性的,只要有充足的智慧,法律不過是一張紙。但是正義是一個升格到神明的詞語,不是法律所能完全表達的,不然也不需要信仰了。

林爸爸,他不過是要一份公正。而僅僅縱火保姆的死刑,遠遠達不到這份公正。所以一旦還在聲討爭議,那就不僅僅是法律的審判,更是人性的博弈,個人對一個集團的控訴。一個男人再有休養,面對四具屍體的時候,他不可能控制自己的理智。哪怕他做的已經夠好了。

是的,所以為什麼會罵這個保姆,罵這個綠城,甚至很多人在罵法律。因為大部分的人都是世俗的,都是心裡有著最簡單的是與非。保姆之後的物業,物業之後的地產商,地產商之後,法律的判決才是大家更關心的。

很多人,關注的是正義能不能得到彰顯,法律能不能懲罰財大氣粗背後的黑暗;我們關注一個失去妻兒四人的丈夫為求正義而不顧一切,那些你口裡鍵盤俠,不過是氣憤在這個有仇報仇,有怨報怨,三歲小孩都懂得道理之下,到底最後的宣判是什麼。

是因為總會發生一些事情,讓人失望,千瘡百孔之下,是財力和權力下的通天徹地,欲蓋彌彰。

是因為無依無靠的,受過最冷漠的侮辱、最嚴重的傷害、最心驚膽戰的威脅的人們,如林爸爸一樣,唯有求助輿論給予壓力。

是因為,法律被真正褻瀆的是那些光鮮亮麗之所謂明星,明明一個比一個污穢不堪,或背後插刀,或出軌背叛。一紙律師函,就能在那依舊高高在上,粉飾自己的淺薄和庸俗。

某些人,認為網民們都是盲目的,而這些人卻總覺得自己是理性的。

在縱火案上,我始終堅定不移站在林爸爸一邊,支持他一切的所作所為,任何本著理性,本著說教,譴責別人鍵盤俠的話,對不起,我不該否定,誰愛理性誰理性。網路上從來不缺吃人血饅頭,更不缺跟風就頂逆風就踩的理智人士。

寬容博大的城市,你目睹了多少罪惡在地底暗暗滋生?

善良無知的人們,為什麼對與己無關的事情選擇麻木不仁?

你覺得別人的憤怒就是不理智,你覺得別人罵保姆是替罪羊是自作聰明,別人早就覺得這縱火行兇的保姆應該死一百次了,你卻麻木不仁的說,那些要求進一步追責的人,是憤世嫉俗。

盛怒之下,不是所有人,可以理智面對一切,可以沉默不語,也可以淡定回應。你自己可以不狂懟,可以不讓舌頭如洪水般爆發,對,你或許有著你所謂的教養。可別人發泄憤怒,也沒錯!

有些事情,沒有最終的結果之時,麻煩閉上嘴巴。不要在那指著別人說別人沒素質。妻女在天堂,父親,丈夫壓抑著常人不可能明白的痛與恨。

身後支持他的人,替他悲鳴憤慨,我真不覺得何錯之有!你且理智,但也請你不必說別人瘋狂。

一切根本沒有塵埃落定。正義並沒徹底伸張,林爸爸都在那說,責任方,很強硬,很強大,很難,很大阻力。

某些回答說別人鍵盤俠的,還不如先懟抹黑林爸爸的蛆吧。


保姆死刑,綠城問責: 輿論綁架司法,廢除死刑。

保姆輕判,綠城問責: 主犯沒被判,被害人在天之靈無法安息,司法混亂。

保姆死刑,綠城沒問責: 資本勢力龐大,找個替罪羊。

保姆輕判,綠城沒問責: 司法已完,被害人權益被剝奪。

反正無論怎麼判都有人唱反調,覺得自己最聰明,覺得法律被褻瀆。


現役消防員,來說一下這起事件中消防的角色。

現在不管國內外,對於高層火災撲救,都是一個亟待解決的技術性難題,不論是國內的膠州路還是國外的倫敦建築大火,都造成了很大的傷亡。

所以我們現在國內對於高層建築的檢查都非常重視。去年特別成立了高層建築專項辦,消防防火處、公安派出所消防民警等都參與調查公共高層、居民高層建築的固定消防設施、疏散通道、救生設施、外牆保溫材料是否可燃等等。

但是大家環顧一下四周,周圍單一個小區有多少高層建築,而消防公安又派的出多少人力來普查,查出來的問題,有很多是當初建造時符合消防標準的,現在不符合最新消防標準了,那又要怎麼改,改完還要挨個複查,這是一項長期工程,需要多方合力完成,這場火消防設施壞了有非常多的原因,可能是人為,可能是設備故障,這對於現場消防員來說,無法預知。

再說一下這把火,一般出警流程是這樣的,接警,出警,路上詢問情況,一般在路上的時候,總隊接警台就會告訴出警人員,有煙,有火,這個時候大家神經都會非常緊繃,在車上指揮員班長就會安排任務分工。

我們說,高層居民火災撲救,基本戰術是以固為主,固移結合。

所以一般情況下是一號主戰車人員(戰鬥員6人,指揮一人),1、2、3號水槍手攜帶兩盤支線水帶,一把水槍,全身著戰鬥服,背負空氣呼吸器,從樓梯上十八樓,5號戰鬥員持無齒鋸等破拆工具,背負空氣呼吸器上十八樓負責出水滅火。2號主戰車人員背負空氣呼吸器,攜帶破拆工具負責內攻搜救,三號水罐車連接水源為一號消防車供水。

大家可能平時都沒有登樓過,更沒有體驗過穿著戰鬥服負重登樓過,一套裝備下來,少說十幾公斤,而且穿的套靴,為了保護戰鬥員安全,裡面是有鋼板的,非常沉,登樓會往下掉。十八層登完,是要命的,上樓以後連接牆式消火栓,發現,沒水,涼了……(固定消防設施沒有水或者沒有水壓原因很多,可能是樓底水泵壞了,可能是物業違規將水泵調成了手動等等)

那這個時候,是沖不進去的,沒有水,濃煙,即便是強光燈,也看不到前路,而且溫度奇高,我想到我第一次內攻的時候,一瞬間,什麼東西都看不到,摸不到邊,心裡慌的要死,感覺氣都吸不上,當時腦海里閃過……不然我做地上等戰友來救我吧……不過這是一晃而過的念頭,我很快找到方向了,說這個是為了告訴大家,我們不是超人,有人員被困我們也會沖,可是,有的時候真的沖不進去。

接下來,怎麼辦,樓梯蜿蜒鋪設水帶,那麼,要讓樓下待命的,還有樓上一部分人,下樓拿幹線水帶,一盤水帶二十公斤,算一盤能譜一層半吧,那鋪設到十八樓,需要12盤還有一個分水器,那水帶怎麼帶上來?一隻手一盤,嘴巴咬一盤,那也只有三盤,需要四五個戰鬥員,再次從一樓到十八樓,現在每個中隊消防員數量都很緊缺的情況下,分出這麼多人做這些,又需要時間。

所以我覺得,這個處置,消防沒毛病。

最後,我還想說幾句,我們平時可能會嘻嘻哈哈,但是一旦聽到火鈴,我們神經會高度集中,全力以赴,我敢拍著胸脯打包票,我救的每一場火,我都是毫不懈怠的,但是,我們不是超人,消防消防,以防為主,大家平時多學一些消防知識,多了解一些逃生技巧,對於你們的生命財產安全,對於我們消防戰士的生命安全,都是一重保障。

還有,說我們消防不給力的。我也不多說,有則改之無則加勉對吧。

我們現在的訓練科目不能多說,但是,真的,很累很累,請大家相信我們,我們一定會越來越強大,我們會一直當那個逆行者。請相信消防。


該死的判死很正常。

接下來有錯的該擔責了。


最後一次更新,並不再回複評論了,這裡統一回復。無數朋友留言說放火罪是危險犯不要求行為人對實害結果有故意之類的。我真的很無語,我原回答無數次重複,本案屬於放火罪結果加重犯的情形,我不知道為啥還被人誤解,可能我的表達真的很差吧。

另外實務中的情況我也是比較清楚的,這有一份最高法的死刑複核裁定書:http://wenshu.court.gov.cn/content/content?DocID=69f56346-9ac8-4361-bdd9-8a1a40918234KeyWord=%E6%94%BE%E7%81%AB%E7%BD%AA#10006-weixin-1-52626-6b3bffd01fdde4900130bc5a2751b6d1

實務中對於導致多人死亡的嚴重後果通常都是死刑,所以本案莫某被判死刑一點兒不意外。

我只是想闡明個人看法而已。個人看法就是:對於放火罪結果加重犯的量刑,綜合考慮行為人對加重結果的心理責任狀態和實害結果的大小,最終確定宣告刑是更加合理的。實務中不論行為人對於加重結果的責任,只看實害結果的嚴重程度,有結果責任之嫌。至於這個看法大家不同意,那是見仁見智的事情。

至於對加重結果持故意就會導致放火罪結果加重犯和故意殺人罪想像競合,這並沒有什麼問題呀,擇一重罪處罰就行了,事實上這兩者法定刑都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分割線

評論里很多朋友提到,對於結果加重犯只要確定結果是否能夠歸屬於行為,而不需要區分責任。我從來沒說本案不屬於加重情形,而是說法定刑升格以後,還應當考慮行為人對於加重結果的心理責任狀態,以此確定宣告刑。否則只憑造成重大損失就判處極刑,至少有結果責任之嫌。

在法定刑升格的情形下,是要分情況討論的。

對於量刑規則,只有符合還是不符合,而無論行為人的認識和意志內容,也無論既遂還是未遂。比如行為人以盜竊數額較大的故意客觀上盜竊了數額巨大的財物,應按照數額巨大處理。如果未能得逞,則只能評價為一般盜竊罪的未遂。

對於加重的構成要件,也只有符合與不符合,還要考慮行為人的認識。比如搶劫軍用物資,應當考慮行為人的認識,如果行為人以搶劫普通財物的故意實施搶劫,應當只認定搶劫罪的基本犯,而不適用加重情形。這是典型的認識錯誤。

對於結果加重犯,似乎應當考慮具體的罪名,例如故意傷害致人死亡,對加重結果只能是過失,否則直接成立故意殺人罪。但對於強姦或者搶劫致人死亡這種結果加重犯,雖然在判斷是否屬於加重情形的時候不區分責任和是否既遂,但是在法定刑升格以後,在量刑區間內確定宣告刑的時候還應該考慮責任和是否既遂,因為刑罰是基於不法和責任的,不法和責任不同,在其他條件相同時量刑也應當不同。

例如考慮以下三種情形:A.尹志平看小龍女昏倒在地失去意識遂實施強姦行為,得逞後逃離現場,但沒想到小龍女當時中了奇毒,一旦發生性關係半個時辰後就中毒身亡,後來果真毒發身亡。 B.尹志平看小龍女昏倒在地失去意識遂實施強姦行為,為了防止反抗一掌先把小龍女打成重傷,得逞後逃離現場,後小龍女傷重死亡。 C.尹志平看小龍女昏倒在地失去意識遂實施強姦行為,為了防止反抗全力一掌先把小龍女打成重傷,得逞後逃離現場,後小龍女幸被人發現救活。

以上三種情況都成立強姦罪,屬於強姦致人死亡的情形,但C是明顯的結果加重犯的未遂,而A對於死亡結果最多是過失。如果量刑沒有差別,明顯不合理。

個人淺見,歡迎指正。

——————————分割線,以下原回答

目前網上媒體流出的所謂判決書全文,似乎只是判決書的一部分,因為我最關心的內容在其中沒看到。那就是法庭認為,莫某對於加重結果是過失的還是故意的,又是根據什麼證據認定的這一點。

該案中莫某成立盜竊罪和放火罪的結果加重犯是毋庸置疑的,但對於加重結果的責任直接影響其量刑。如果是故意的責任,那就目前我國刑法而言,死刑是沒問題的。但如果是過失,還要判死刑,那對於放火罪結果加重犯且對加重結果持故意的要怎麼判呢?我並不否認本案屬於加重情形,只是在確定法定刑升格以後,我認為量刑還是應當考慮行為人對加重結果的罪過形式,以做到罪刑相適應。

刑罰體系要有階梯性,不止是法定刑體現出來,在審判實踐中也要體現出來,不法和責任程度越嚴重,行為人所接受的刑罰也應該越重。某個罪名下,不能最嚴重的判A刑,稍微沒那麼嚴重的還是判A刑。其實這也是現代刑法理論的基本理念。

當然並非是說,只要成立放火罪且對加重結果負過失責任一律不判死刑,完全可能因為「嚴重後果或者重大損失」而對其進行頂格處罰,但一定要說明判決理由,不能不明不白。從目前流出的信息看,這份判決是有瑕疵的,只論證了成立放火罪結果加重犯,但該罪並不必然導出死刑。

也許判決書原文中有這部分內容,但媒體沒有報道出來。等判決書原文在裁判文書網公布,希望能看到充分的說理。最近很多判決都是大快人心符合人們對實體正義的期待,但我總覺得少了點什麼,比如那個勸阻吸煙案,二審太容易地使用了「公共利益」這頂大帽子,有違反程序正義之嫌。我並未完全否認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原則在那個案子里的適用性,而是覺得可以有更好的技術性的解釋去論證二審的判決,例如:劉哲瑋:勸阻吸煙案二審判決的訴訟技術分析http://mp.weixin.qq.com/s/wEuX4RY27gl_t5zLLyYFVg

對於莫某,其泯滅良心,林先生一家對她這麼好她卻恩將仇報,當然令人痛恨。但法治的意義不在於殺掉我們痛恨的每一個人,或者僅僅因為我們同情林先生的境遇而希望他的仇人早點死。

法治,意味著每一個罪犯都得到與其不法和責任程度相適應的刑罰,即使求其生而不能,也要充分說明剝奪他/她生命的理由。

————分割線

轉眼幾百個回答了,大多數都是表達一下大快人心,推薦一個理性的回答吧:

https://www.zhihu.com/question/266903466/answer/315311561

by @Three詩睿


放火,逃跑,燒死三個孩子一個大人,還是保姆和僱主這樣的關係,死刑沒毛病。

如果這貨還不死刑,勢必成為南京老太案第二,公正與否不去管它,遺臭萬年是必然的。

如若她不死,

從此你讓僱主還怎麼去市場上找保姆?

你讓剩下的保姆怎麼向僱主證明:自己是不會放火燒死他人的?

證明不了的。

所以,這塊服務業的gdp還要不要了?

就業率還要不要了?

家政服務本來可以解決的問題,現在交給誰去解決?

所以,這個保姆必然是縱火案中很重的判罰,也就是死刑。

這叫,殺雞給猴看。

=========

順便,接下來是物業,正好打黑,一起辦了。

再殺只雞給猴看看。

給業主點信心。

物業的黑社會性質不打掉,

你讓豪宅的業主怎麼放心買房,然後給黨國納房產交易稅?


謝邀,莫的死刑對於林先生只是一場戰爭的結束,也是法律對人性的惡懲戒的宣布,希望這個判決能夠減輕一絲絲林先生的痛苦與仇恨,至少災難的源頭已經伏法(當然這還要等高院複核後執行才落定)。

但另一場戰爭還在前方,與綠城物業的戰鬥顯然更為艱辛。林先生要面對的不是一個萬人唾棄而又無權無勢的垃圾人,而是強大的資本家,在政商界有著無數人脈關係的大財團。

他們有一萬種方式來搞臭林先生,或者把自己的責任摘乾淨。但我還是心存幻想,希望綠城的大老闆能做一個有擔當的企業家。世界上沒有不犯錯的企業,知錯能改,就善莫大焉。認錯,認罰,認巨額罰款就是一種態度,一種價值觀的體現,一種追求卓越為客戶負責精神的體現。

我也注意到審判莫過程中對綠城物業責任的描述,雖然不長,但可以說是公正客觀的,我希望我們的司法部門能秉持這個態度,在未來的民事訴訟中給予公正的判決。畢竟垃圾人不常有,意外常有,沒有消防管理的到位,我們每個人都生活在潛在的危險中。


看到一堆憤世嫉俗之人說保姆不過是一替罪羊啊,法律不公啊,相關部門包庇責任方啊,巴拉巴拉的。我只想問一句,你們所謂的「替罪羊」,該不該,該不該,該不該判死刑?


這大概是這場庭審里,最讓人心碎的一幕。

活下來的那個人才最難過,但請保重,也請加油。


判的好!

但,

卻無法讓人開心起來。


最高院核准了嗎?


沉默了很久,決定答題!這個問題其實牽扯到了

關於死刑的問題。

如果放到世界上其他很多國家,比如日本,莫煥晶肯定是判不了死刑的。

所以,有時候我會想,人與人之間,真的很不公平,犯同樣的錯,在不同的國家,接收的懲罰可以差別到這麼大!

當然,對我來說,莫煥晶是死是活,都沒有對錯可言,放在日本可能是活,也不能因為這個就完全否定日本的司法體系。

記得之前,quora上有人提問,為啥中國惡性犯罪率此美國低,第一的回答

「兄弟你聽過死刑嗎?」

對我這種唯物主義,死刑最明顯的好處無非是「震懾惡性犯罪」和「撫慰受害者家屬」(畢竟受害者並沒有什麼在天之靈可以得到安慰,得到安慰的是活的人)

我想作為一個局外人,包括曾經的自己,永遠不會明白,死刑對於撫慰受害人家屬(特指有欠債還錢殺人償命樸素情感的人)是多麼重要。

我親小姨在國外被入室搶劫殺害,兇手目前未歸案。

有時候會絕望的想,抓到又能怎樣,又判不了死刑

一想到,那個傷害我們全家的人,會好好活著在個世界上,都會無限悲傷和絕望!是真的絕望

我不相信輪迴,如果真有報應,這輩子造的孽就這輩子還吧,不要等來世了


她死了,她解脫了,一屁股債也沒有了。

林家何其無辜,與人為善的,突然一夜,妻兒子女全部沒了,說是家破人亡也不為過。

林爸爸今年怎麼過年唷?


莫煥晶被判死刑,那是她該死,沒有任何懸念。

也不需要對死刑的存廢、律師的辯護策略、量刑是否過重去討論了,放在目前中國民眾的法治意識形態下,如果這都不死,國家機器下無死人。

判決書中有這樣一段話:

火災撲救時間延長,與案發小區物業消防安全管理落實不到位、應急處置能力不足及消防供水設施運行不正常,致使供水管網壓力無法滿足滅火需求有一定關聯。

從律師的角度來看,這是法院經過審理認定的觀點。

而還原事實是:

6點08分,消防和物業嘗試了三種辦法加壓,但水壓一直沒有,屋內越燒越大,根本沒辦法內攻進房間救人。

6點15分,消防員用最沒辦法的辦法,從一樓沿樓梯鋪設水帶到18樓,通過消防車供水加壓,才有效的滅火。

暴露出來的問題是:消火栓沒水壓,消防泵不能啟動,接合器加壓沒有。

這三點足以說明這個樓的消防系統根本用不了,這真的僅僅是物業管理不善所致嗎?

說一個真實案件經歷,客戶買了開發商的房子,開發商水電氣均未通的情況下強行交房,業主拒收後無奈起訴至法院,合同中約定交房條件為:住建部門核發竣工驗收備案表。法院最後以開發商已經取得了樓幢的竣工驗收備案為由認定開發商交付合法合約,判決不需向購房人承擔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

竣工驗收備案表是什麼呢?一張圖供大家了解。

也就是說,開發商是在政府的監管下,設計、施工、竣工後,由住建部門統一備案,才能交付購房人,備案是政府監督的最後一道門檻,往後居民的生死就看天命了。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十六條,建設單位收到建設工程竣工報告後,應當組織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既然開發商和法院在「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中用「竣工驗收備案表」做擋箭牌,

我們把維權換了一個方向。

我們代理客戶起訴「住建部門違反竣工驗收備案,要求撤銷」。

而在中國,行政訴訟政府的敗訴率幾乎為0,想來我們也不會得到什麼好的結果,可誰知法院直接裁定「駁回起訴「。上訴至中院,開庭的時候,住建部門的工作人員和他們的律師那天在法庭上聲音洪亮信誓旦旦的說:我們從來不可能出現,開發商的房子不合格,我們給予備案的,這種情況不可能發生,所以備案僅僅是對開發商申請時提交的材料是否齊備進行形式審查,材料齊備一律核發備案表,而這種備案既然不審查實體,那麼屬於政府部門一種告知性備案,這個備案行為屬於不可訴行為。法院支持了這一觀點,而且未來全國類似案件,可能全部採納這一觀點,因為最高院也認為不可訴。

後起訴規劃局規劃驗收,同樣的結果,法院不予立案,再上訴也是維持。

自然而然,就像杭州縱火案中相應的樓盤的消防驗收,我們尚未起訴,即便起訴消防局對樓盤的消防驗收違法,不管是否存在消防設施無法使用的問題,也會是同樣「不予受理」的結果。

法院和Z府部門持一個共同的觀點:我們蓋了章的房子,是不可能有任何問題的。

太難以想像了,稍微有點安全意識的購房人發現了開發商的房子存在規划上的問題、消防上的問題、竣工驗收備案上的問題,僅僅主張要求整改,都無法得到正面的回應,反而直接從根源上剝奪購房人的訴訟權利,我不知道中國的開發商除了房子賣得不好,還有什麼風險和責任可言。

回到莫煥晶這個案子上來,如果把救援不及時的責任全部推到物業公司頭上,我想遲早藥丸,遲早還會發生類似的情況,因為物業公司里是不可能出現一批專業消防人員,他們也僅僅是開發商和Z府放在前面擋刀的而已。要說物業公司有沒有責任,當然有,管理不善,便是你的罪責。

有多少小區出現這樣那樣的問題了,如果購房人監督的權利都不存在了,是指望開發商自己把問題擺出來,還是指望隔壁小區的居民提出,或者說消防局的領導會去微服私訪,臣實不知也。

想必如果那場大火如果燒在了別的地方,都有可能出現6.22杭州縱火案那個小區那一晚的情形,因為人們已經失去了為自己所居住的地方檢查是否符合標準的權利了。所以,

安全起見,還是回鄉下自己造房子吧。


千萬豪宅,三百平大房子,宣傳的核心區域樓盤,頂級服務,每平米五六萬,賣房子的時候把自己房子樓盤吹的多好多好無懈可擊,什麼這房子的價值服務值這個錢,然後現在看到的就是所謂的頂級豪宅的配套服務及各種無賴,真是呵呵,現在中國這些商家也就只在乎把自己吹的多高能弄多少錢,根本就不在乎住戶需求,真是畸形房地產。


比起這個保姆,我更關心那個物業什麼結果。

殺人償命是天經地義,保姆手上四條人命,死刑也是應當的,我甚至覺得便宜了她。

但是這件事難道物業不是更令人寒心嗎?原本是有逃生機會的,然而被物業封死。後來林先生維權很困難,物業改掉逃生路線和消防裝置想矇混過關,呵呵。

可能一切扯到資本上的時候,就沒那麼簡單了吧。


關注這個案件很久了,試圖從法律角度分析一下為什麼莫煥晶要被判死刑:

一、罪名選擇

根據我國的刑法理論和司法實踐,凡是以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險方法故意殺人的,不認定為故意殺人罪,而認定為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有些學者認為如果行為人在放火時對他人死亡、重傷結果持故意的,宜認定為放火罪與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的想像競合,從一重罪處罰。由於故意殺人罪無論從性質上還是法定刑上都重於放火、爆炸等罪,適用故意殺人罪的法定刑,更加符合想像競合的處理原則。

那麼,什麼是想像競合犯?

根據刑法理論的一般定義,想像競合犯,是指出於一個犯罪故意或過失,實施一個犯罪行為,觸犯數個罪名的情況。例如,某毛賊甲為了盜竊一輛法拉利而把車門砸壞,他同時觸犯了盜竊罪和故意毀壞財物罪,兩者擇重者處罰(盜竊罪);某刁民乙欲橫穿馬路被交警阻止,結果他不僅不聽勸阻還把交警打成重傷,他同時觸犯妨害公務罪和故意傷害罪,兩者擇重者處罰(故意傷害罪);某奸商丙未取得煙草專賣許可賣煙,而且他買的煙還是假煙,他同時觸犯了非法經營罪和銷售偽劣產品罪,兩者擇重者處罰。

回到莫煥晶的案例中,莫煥晶罪名被定為「放火罪」而不是「故意殺人罪」的原因其放火的行為侵害的對象是公共安全,包括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安全和公私財產安全,所以這裡應該不存在想像競合的問題,直接定放火罪即可。

二、量刑選擇

我國司法量刑須嚴格遵守罪刑法定,對於放火罪的規定,見諸於《刑法》分則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第114條和第115條:

第一百一十四條 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條 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這裡要引入刑法上另一個概念——結果加重犯,是指故意實施刑法規定的一個基本犯罪行為,由於發生了更為嚴重的結果,刑法加重其法定刑的情況。例如,某無業游民丁在實施搶劫的時候出手致人死亡,他的法定刑就升格了,可以直接適用死刑。

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就是對放火罪結果加重犯的規定,對於放火致人重傷、死亡或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應當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里選擇與罪行相適應的刑罰。

回到莫煥晶的案例中,她對這種致人死亡結果的主觀心態應該屬於過失,也即她主觀上並不希望造成朱小貞和其孩子死亡的結果(這從她一些庭審表現和供述可以看的出來),但這並不影響結果加重犯的判定,只要她對發生的傷亡實害結果具有過失,就必須適用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的量刑,死刑包括在其中。

三、死刑的選擇

死刑作為最嚴厲的刑罰,近年來我國對死刑的適用是慎之又慎。2012年10月9日,中國國務院新聞辦公室發表的《中國的司法改革》白皮書指出,中國保留死刑,但嚴格控制和慎重適用死刑。自2007年死刑案件核准權統一由最高人民法院行使以來,中國死刑適用標準更加統一,判處死刑的案件逐步減少,而且我國還逐漸用刑法修正案的形式取消一些犯罪的死刑。例如,2011年頒布的《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13個經濟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2015年頒布的《刑法修正案(九)》進一步取消了9個罪名中的死刑。對於死刑適用的條件,《刑法》第四十八條規定:死刑只適用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

那麼,為什麼莫煥晶非死不可,我認為至少有以下幾點理由:

1.有明顯的縱火故意

細節一:根據莫煥晶在法庭上陳述,她的設想是將茶几上的十幾本書籍點燃,然後在朱小貞發現的時候,趕緊出來救火。

細節二:根據庭上公訴人提供的證據顯示,早在一個星期前,莫煥晶就曾在互聯網上搜索瀏覽「打火機自燃」、「火災圖片」、「火災容易蔓延嗎」。

細節三:在接受公安詢問的時候,莫煥晶承認,自己點燃書本後,特意扔在沙發一角,因為「書扔在那個位置,最多只是燒到窗帘」。

以上說明了莫煥晶有縱火的故意,發生大火在其預料的範圍之內。

2.並未真誠悔罪

細節一:根據警方的報警記錄顯示,五點零四分,朱小貞打電話報警,而莫煥晶的報警記錄則在5分鐘之後。在被問起這五分鐘在做什麼時,莫煥晶的回答支支吾吾,她說她回房去拿電話,但想了下,還是決定把保姆房的後門打開,這樣救援人員來的時候可以順利施救。

細節二:作為證人的公安部滅火救援專家在法庭上表示,建築起火,二氧化碳濃度到達2%時會造成被困人員呼吸困難,濃度到達6%-7%時會造成人員死亡,「如果起火6-8分鐘人員不能成功撤離,則有死亡危險。」這意味著,莫煥晶點火後的一系列行為可能直接影響朱小貞以及孩子是否能夠被成功施救。「保姆房的門那裡堆了很多的物品,我弄了好一會。」此後,莫煥晶才開始打電話。

細節三:莫煥晶庭上說,她曾拿著水桶想去滅火,但當時朱小貞讓她報警,她就把水桶放下了。報完警後,她再次想過去救火,但是火已經很大。不過她也承認,如果返回去,也是有救人的可能的。然而,她的選擇從保姆門走了出去,沒有去幫助朱小貞救助孩子,哪怕是帶走一個孩子。在保姆房門口,她遇到了一個保安。莫煥晶在口供陳述上說,火很大,自己進不去,讓保安進去救人,她還給了保安一盞檯燈,但其自己並沒有參與救援。

以上說明了發生火災後莫煥晶依然有救人的機會,但她卻選擇了旁觀。此外,莫煥晶還辯稱「我愛他們(朱小貞一家),他們也愛我」,她不可能有傷害他們的故意。善卻有惡報,這種辯解顯得多麼蒼白無力。

3.辯護空間狹窄

辯護律師還指出了物業和消防救援不當的辯護意見。從辯護技巧看,這裡辯護律師實際想切斷或弱化莫煥晶縱火行為與朱小貞及其三名孩子死亡之間的因果關係。我國刑法理論對刑法因果關係採取的是客觀說,即無論行為人主觀上能否遇見,可要客觀上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係,就認定因果關係的存在,但在這種因果關係中會介入第三者的行為、被害人的行為或特殊自然事實等其他因素,這些介入因素可能強化、中斷、減弱前行為與結果的因果關係,從而導致不同的法律後果。判斷介入因素能否改變原先的因果關係可以把介入的因素單獨拿出來,如果這個介入因素能單獨造成損害結果就說明切斷了因果關係。

關於消防是否有責任,其他回答里已經有很好的分析。即使不懂法律的人也知道火是莫煥晶放的,這裡不存在因果關係被切斷的問題。而且,作為曾經參與過一些刑辯業務的律師,站在莫煥晶辯護律師的角度,他們之所以提出這個點也是因為莫煥晶實在沒有其他可供辯護的地方,總不能讓律師歪曲事實說瞎話吧。

4.危害後果極其嚴重

一個家庭的破碎,四條人命,其中包括三個未成年的孩子。

四、結語

所以,莫煥晶被判死刑是罪有應得。

對於莫煥晶,一顆子彈比起一輩子的牢獄或許更能有效地化解她心中的「悔恨」。

可對於另一個人,林生斌,能化解他心頭的狠和悲慟的又豈止是一顆子彈呢。這個男人在失去妻子和三個孩子後一直保持著超乎常人的冷靜和剋制,他禮貌地接受媒體的採訪,儘管每一次講述都是在往傷口上撒鹽,他拒絕了主動找他並聲稱可以抹黑莫煥晶的水軍。但在庭審現場,他還是沒能忍住拿起保溫杯砸向莫煥晶,也只有在那一刻讓我對這個男人心中的苦有了更深的理解,希望死刑判決能多少解一些他的苦。正義也許會遲到,但絕不會缺席。

參考:

1.《刑法學》第五版 張明楷著

2.《保姆縱火案再開庭:莫煥晶的抗辯和林生斌的失控》 三聯生活周刊 作者:王珊

3.《縱火案後林生斌的日與夜》 每日人物 作者:衛詩婕

如果認為有幫助就點個贊吧。


謝謝邀請。

判決重不重?不重!死刑意料之中。

判決死刑並非是因為其放火,而是因為她在消防詢問時隱瞞人還火場的事實,導致4死的結果。社會危害性如此之大。

如果我是她的律師,應該把重點放在獲得受害人的諒解,而不是請一個來炒作的律師。


在我國,殺人償命,人民當家作主,受害者可以不用自己動手就有冤報冤有仇報仇。

在日本,殺人償不了命,老百姓不當家作主,訟棍把持權力,受害者無論怎麼可憐,卻能把兇手判10年。


這事。。。不忍分析了


多虧黨律師因為管轄權問題退庭,不然說不定就死緩了。

瞎說的。這只是一次模仿死磕派的失敗嘗試。不弔銷執照可惜了。

縱火本來就是大罪,而且莫縱火的結果是4人死亡,多人財產/房屋受損,被害人不諒解,社會影響較大,最可笑的是,動機是為了邀功漲工資。

刑法具有預防的功能,知道現在多少家庭請保姆嗎,之前有故意殺死老人的,現在有故意放火的,不拿來做示範,是會有人模仿的。


不覺得大快人心。

這只是罪有應得。


謝 @Victoire 師妹邀請,中午看了杭州中院官微的情況通報(七),由於術業不專,並不從事刑辯,且多年前的刑法基本都忘光了,故僅提供幾點簡單看法。

1.為何是放火罪而非故意殺人罪?

很多人普遍懷有疑問,認為莫煥晶應被判處故意殺人罪而不是被判處放火罪,當然通報裡面直接說行為人無殺人的故意所以不構成故意殺人罪可以直接回答這個問題,然而這種對於此罪彼罪的疑問恰好反映了人們對於本案的關注,以及對於背後刑法知識的好奇和思考。

筆者認為這是一個很好的現象,既然是疑問就不能置之不理,而落地於解決疑問就需要弄清楚放火罪和故意殺人罪的界限。

猶然記得上學時看的關於放火罪的定罪量刑標準與法律適用的關鍵點,如果行為人以放火為手段殺害特定的人,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只能構成故意殺人罪;如果行為人雖然以放火為手段殺害特定的人,但同時可能造成火災危害公共安全的,就應以放火罪論處了。

2.輿論難以影響判決結果。

對於所發生的具有重大社會影響力的案件,或許不落於輿論的窠臼,而透過所謂的「輿論」去研究案件的本身會有更大收穫。

(3)關於莫煥晶所提書本點著後沒有明火,沒有故意引燃沙發、窗帘的辯解和辯護人所提莫煥晶無放火故意的辯護意見。經查,案發前莫煥晶通過手機搜索「家裡火災賠償嗎」「起火原因鑒定」「睡到半夜家裡無端著火了」「沙發突然著火」「放火要坐牢嗎」「家裡窗帘突然著火」「火災起點原因容易查嗎」等信息,反映其有明顯的放火預謀。莫煥晶歸案後均供認,其點火的時間為4時55分左右,其用打火機兩次點書本,在第一次未點燃封皮後又點燃書的內頁,看到書燃起火星後將書本扔在布藝沙發上,隨後沙發、窗帘被迅速引燃。故莫煥晶在案發前多次搜索與放火相關的信息,案發時點燃書本,並將已引燃的書本扔擲在易燃物上,引發大火,顯系故意放火,辯護人所提莫煥晶無放火故意的辯護意見與查明的事實不符,不予採納。

通報的這一段,如果筆者記憶沒錯的話,即為證明行為人主觀上有故意,客觀上有放火行為。

(4)關於莫煥晶及其辯護人所提莫煥晶在起火後報警、積極施救的辯解與辯護意見。經查,在案證據雖然證明莫煥晶放火後有報警行為,但是其報警時距其放火已長達約15分鐘,且在其報警6分多鐘前,朱小貞及其他群眾均已報警,故其報警並無實際價值。在案證據亦證明,莫煥晶在放火前並未採取任何滅火或控制火勢的措施,放火之後也未及時對四名被害人施以援手,其所提在火勢蔓延時曾用榔頭敲擊玻璃與相應位置玻璃無明顯敲擊痕迹的情況不符,故莫煥晶及其辯護人所提莫積極施救的辯解及辯護意見均不能成立,不予採納。

這一段則關乎行為人量刑情節。

判決認為,被告人莫煥晶在高層住宅內故意使用打火機點燃易燃物引發火災,造成四人死亡和重大財產損失。

這一句關乎量刑標準。對應到《刑法》中即為:

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案在造成四人死亡和造成該室室內精裝修及傢具和鄰近房屋部分設施損毀,損失共計 257萬 余元的情況下,因行為人放火罪被判處死刑,無論輿論如何,判決結果絲毫並不令人感到意外。

當然通報里關於行為人防火、盜竊二罪並罰,被決定執行死刑的信息,感興趣讀者當自行研究,筆者在此就不贅述了。

對於本案,個人的態度是:

判決書已出並不代表本案已然結束,其後續進展依舊應當被關注,人們盡量不要被輿論影響理性的思維,畢竟死刑可能通向正義,但也僅是實現正義的一種途徑,除此之外如果對本案有更多更深入的討論和思考,或許更有現實的意義。

供參考。


罪大惡極,殺人償命,理所當然。

btw,消防儘力,他們也是人,除了那個垃圾保姆,誰都不希望發生這種事


合理。

消防和物業是否有責任,是林先生需要去起訴索賠的,而不是莫煥晶逃脫罪名的借口。


大快人心!

順帶,能不能借這個機會打擊非法手機巨額賭博?法律的最主要目的還是為了警戒後人


黃、賭、毒,這三樣,一樣都不能沾。

都是些亂人心智的東西。

沾了一樣,輕責毀己,重則連帶家庭、朋友、他們一起毀。


最近所里不知道為什麼突然搞起了學習小組,本題正好是上一周討論的題目,所以這大概可以算是一篇約稿(尷尬)?

很多東西和同事討論時沒有說完,借著這個題目講兩句。

照例先上結論:

我完全相信這是一個能夠令各方都滿意的結果,也認為從法律層面講,儘管在一些程序性事項上略有爭議,這是一個合法的判決,但我不認為在法治角度而言,這個判決是一個「好」結果(雖然也許我們大家都對此滿意)。

展開一下吧:

首先我們必須承認,這是一個各方都滿意的結果

這裡的各方,不止包括被害人家屬林生斌先生,也包括行為人莫煥晶以及目前被暫停執業的黨琳山律師。

對於林先生而言,縱火燒死其妻女的莫煥晶得到嚴懲,判決書也保留了後續追究物業和消防部門的空間,能夠對判決滿意自然不必多說。可能與「常理判斷」不同,我認為行為人莫煥晶對判決結果也是早有預料並且基本滿意的。

這裡我希望大家能夠注意到一個細節——黨律師以退庭抗議要挾,根本目的是為了法院能夠允許更多的消防員出庭作證、呈堂更多的消防證據以及由最高院或者浙江省高院直接審理此案。而在黨律師的「抗爭」之下,最終庭審不但出示了報警群眾,物業、消防救援人員,急救醫生,鄰居等相關人員的證人證言,還專門由參與現場勘驗的民警和公安部滅火專家就消防問題出庭作證,對於物業方責任問題也特別調取了省市消防部門聯合調查的相關證據材料。

可以說,除了由浙江省高院或最高院直接審理的要求沒有達成外,其他的要求實際上都得到了滿足,而雖然最高院並未提審,庭審中卻由公安部排出了滅火專家對火災及消防問題作證,效果上與最高院介入無異,黨律師退庭目標基本全部達成。

必須注意的是,儘管黨律師由於退庭行為遭受了暫停執業六個月的行政處罰,客觀上無法繼續為莫煥晶提供辯護,但按照「計劃」,實際上應該由中國政法大學何兵教授「接手」繼續辯護。就目前的材料看,是莫煥晶主動書面提出不再另行委託辯護人,由法律援助律師為其辯護,這相當於莫煥晶主動接受了杭州中院更換法援律師的指派,顯然在這背後,莫煥晶已經與杭州中院達成了某種「交換」和「共識」,對今日的判決,莫煥晶也應該已經有了大致的心理準備。

對於整個庭審來說,法院驅逐了鬧庭律師,受害人家屬林先生得到了想要的判決並保留了進一步追究物業、消防部門民事責任的權利,行為人莫煥晶得到了申辯的空間(儘管並未成功),每一方(包括被判處死刑的莫煥晶)都得到了自己想要的東西。

從這個角度講,莫煥晶「死得其所」,而辯護律師黨琳山的鬧庭行為,無論在法律層面如何認定,從效果上看,客觀促進了這個結果的誕生。

可是我並不認為這個各方滿意的判決是一個「好」結局。

19世紀英國著名哲學家密爾(又譯「穆勒」)有代表作《論自由》,清末嚴復先生曾經將其書名譯為《群己權界論》。

「群己權界」四個字是對自由與權利最好的詮釋。

本案中,對於黨律師退庭及辯護律師的更換紛紛擾擾,其爭議點無非在於法庭的自由裁量與律師的辯護權利的邊界

這其實就是一個辯護權與審判權的「權界」爭議。

與一般觀念不同,權利邊界的釐定,所依靠的不是從天而降的法規條文,而是現實中衝突各方的對抗與平衡,而所謂法治,正是人類放棄暴力衝突轉而訴諸理性探索的嘗試,在法規條文遠未釐清的邊緣地帶,我們試圖用理性的建構去釐清黑白,這種理性的堅持(而非結果)是法治的本源。

我從未懷疑過,「變通」和「交換」後,我們或許會迎來一個更加「完美」的結果、一個多方滿意的結局。可是,一旦我們在實踐中承認了這種變通的正當性,實際上也就同時放棄了以理性和法治尋求均衡的可能。與此同時,這種退讓默許了這樣一種可能性——即在多邊衝突的困境中,出於某種現實需要,我們可以「暫時放棄」法律程序,轉而通過法治外的第三方力量來尋求破局。這種棄法治精神於不顧的做法,比起某一起判決的倒行逆施,對法治精神所造成的惡劣影響往往是深遠持久且無法估量的。

記得在上周的討論會上我說過:「作為律師,即使以委託人的利益為目標,也應當首先窮盡一切法律程序內的救濟手段。」

會上同事將這個觀點理解為「明哲保身」,其實並非如此。

一個勤勉盡責的律師應該也必須在面對外界壓力時謹守委託人的利益,必要時挺身而出不僅是一種(辯護)權利,更是一種義務。

但與此同時,他也必須明白,一個好的結果唯有通過正當的程序得到才有意義,與法官們的判例一樣,律師在審判參與中的選擇同樣會被鐫刻在歷史和法治進程中垂範後世。

在本案中,無論是杭州中院對辯護律師的指派還是黨律師的退庭,都或多或少地在法定程序外選擇了一條「捷徑」,也許通過這條捷徑我們的確可以更輕鬆地獲得一個「完美」的結局,但是這條捷徑代價是我們的法治。

即使經過了本案,法庭自由裁量與律師辯護權利的界限依舊一片模糊,這片並未有分毫消散的灰暗是本案最暗淡的底色。

以上。


2018.2.10

補一條昨天看到的林爸爸的微博。

加油吧,真男兒。

我會繼續關注的。


原答案:

萬里長征第一步,

距離執行死刑還要走很遠,

除主犯外,未被定罪賠償的被告多了去,

不過對於被害人,飽受創傷的內心多少能寬慰幾分吧。

被害人林生斌突然咆哮並將保溫杯擲向莫煥晶

在舉證、質證過程中,被害人林生斌違反法庭紀律,突然咆哮並將訴訟代理人的保溫杯擲向莫煥晶,砸中一名法警的面部,且不聽制止,審判長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二百五十條之規定,指令法警將林生斌帶出法庭,被害人的二位訴訟代理人繼續參加庭審訴訟活動。

(資料來源:央視新聞)

(圖片來自網路,侵刪)


每次想到這個事就好心痛,死刑其實不夠,我都想親眼看著她死……

沒有人性的人連畜生都不如!


這有啥好問的?她不死,天底下請保姆做事的誰睡得踏實?

建議多執行幾次死刑,快死了,救活,繼續執行。

對,這個問題上我就是偏激。

評論區有兩個被摺疊(為啥她們的答案被摺疊呢?)的聖母說我是鍵盤俠。一個說是個例,一個說我鼓吹到倒退到茹毛飲血時代。

說個例的,拜託百度一下幼兒園砍殺事件,第一起案件出來,說嫌疑人有精神病,嗯,聖母們跳出來說要講法治。緊接著,全國各地相繼爆發各類幼兒園砍殺兒童事件。對手無寸鐵天真爛漫的孩子下手的人,無論有沒有精神病,都該斃掉。這個保姆的做法,和當年幼兒園揮刀向孩子的罪犯,有區別嗎?當聖母可以,請先講點基本的是非對錯。法之要義,懲前毖後。對罪犯沒有震懾力的法都是惡法。

說我鼓吹退回茹毛飲血時代的,睜大你的鈦合金聖母眼看清楚我說了啥。不用茹毛飲血,到清朝這種人都夠凌遲的了。我只說多執行幾次,讓她感受一下死神降臨的滋味,我可沒說該對她大辟、車裂、醢、坑、腰斬、梟首、曝屍、點天燈、水銀灌頂……這才叫鼓吹法律倒退,懂不?

再說我還說快死了搶救回來呢,茹毛飲血時代給你搶救?古代劊子手故意用鈍刀砍死囚,幾刀都砍不死……給你救治?既然她讓別人的孩子承受面對死亡的恐懼和求生希望漸趨渺茫的煎熬,讓她多死幾次不是很公平嗎?己所不欲勿施於人,若施己之不欲於他人,必當以彼之道還施彼身。

你們願意對十惡不赦的罪犯心平氣和大談現代法律該如何如何優雅,那是你們的自由,反正狼牙棒來了你們有天靈蓋接著。但你因此而自命不凡的認為就該讓大家也如此,請有多遠滾多遠。

知乎真是一個神奇的地方,我只是呼籲對一個重犯用重典嚴懲,就被某人直接稱為我是潛在的殺人犯……連法不誅心的基本道理都不知道就出來顯眼,聖母等級1024啊。


熱身結束,真正的戰鬥該開始了。物業是否有責任,總得有個結果。

————————————

語文教育的確得加強啊。判決書第五條說的是物業消防設施失效和莫煥晶的關係及責任認定,對於物業的責任追究得是另一個案子。


每天都會點開【老婆孩子在天堂】的微博,看看有沒有最新的消息或者林爸爸的日常生活以及心情。

從火災報道那天出來直到現在,我還會有點不敢相信,甚至是昨天晚上,我腦子裡還有一種想法,這人就沒了?怎麼會呢?三個小孩這麼好看,照片里還笑嘻嘻的,怎麼會沒了呢?

我一外人這麼久了仍然不敢相信四條人命說沒就沒了,更何況是林爸爸呢,我們旁人的難過都抵不過他億萬分之一吧,這種悲痛真的能殺死人的,報道剛出來的時候看到林爸爸的照片,真的覺得又年輕又帥,可是近期的報道,視頻里的他真的老了二十歲,這樣的遭遇,怕是一生都走不出來了吧。

莫煥晶何止殺了四個人,她是殺了五個人,毀了好幾個家庭,如何看待?她也只能死刑了,但是真的便宜她了!


請不要讓她見到明年的太陽,謝謝


附兩張庭審照片。可能她真的想認錯了,但是原諒她是上帝的事,我們的任務就是送她去見上帝。


我們生活在一個符號和語言的世界,不存在什麼真實事物,存在的只是語言,我們所談論的是語言,我們是在語言中談論——福柯

杭州保姆縱火案正如大家所預測的,在春節前宣判了。節假日前夕集中處理重大案件似乎已經成了慣例,正好我這小公號今天結束了小黑屋裡關禁閉的日子,就說說這個霧裡看花的案子吧。

程序

我在《論「被告人拒絕辯護」與「重刑法律援助」》中說過:

輿論一直在說保姆案的家屬聘請了律師就不能再使用法援律師。這個觀點其實是混淆了「貧困法律援助」和「重刑法律援助」。辦案機關在目前真正的疏忽,是沒有拿出保姆案被告人拒絕家屬聘請律師的書面聲明。輿論一直糾纏在「能不能指定律師」這個問題,其實是找錯了目標,也給官方減少了壓力。真正的追問,應該是「有沒有被告人書面拒絕的聲明」。

「受援人又自行委託律師或者其他代理人的」條款,對應的是「貧困法律援助」。其立法邏輯體現為:因為要保障被告人不因貧困而失去辯護機會,所以國家無償提供援助。而一旦出現「受援人又自行委託律師」的情況,這就意味著被告人具有聘請律師的經濟條件,不會出現「因貧困而失去辯護機會」的問題,因此,不符合經紀困難的援助條件,進而終止法律援助。

但實踐中,可能會出現一種情況,雖然重刑被告人的家屬有能力聘請律師,並不符合「貧困法律援助」,但由於被告人自己拒絕家屬為自己聘請律師,而司法政策又要求重刑案件必須有律師參與辯護,那麼此時,就會出現「重刑法律援助」,由法援律師給一個「有能力自行委託律師但拒絕辯護的被告人」提供辯護。

杭州保姆縱火案造成了四人死亡,這顯然是有一個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如果保姆案被告人的真實意思就是拒絕家屬聘請律師,那麼法院顯然有權接受法援律師參與辯護。

非常遺憾,直到本案宣判,輿論場還是沒有搞明白這個問題,還是簡單地停滯在「她家有能力請律師就不能使用法援律師」的同語反覆上。

正像福柯說的,不是存在形成了詞語,而是詞語就是存在,不是人在說詞語,而是詞語在說人。輿論場設置了一個錯誤批判目標,結果把官方自己露出的一個真破綻給忽略了。

官方的破綻是什麼?是《兩名法援律師首度回應律師辯護權風波》。在這篇一看就是統一口徑稿的文章中,兩位法援律師是這樣說的:

這意味著什麼?

我在前面說過了,法律援助存在「貧困法律援助」和「重刑法律援助」的區別。對於「貧困法律援助」,受援助對象必須滿足自身因貧困而無力聘請律師的法定條件,才能享受法律援助的待遇。而對於「重刑法律援助」,則必須滿足被告人拒絕辯護,官方才有權指定法援律師參與案件審理。

這兩種情況,都是法定條件下的強制規範,被告人沒有自我選擇權。在杭州保姆縱火案中,如果莫煥晶是拒絕律師為自己辯護,那麼鑒於本案是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官方可以指派法援律師。

但請注意法援律師說:「兩個小時交流後,她說不用問我弟弟了,我自己決定,要你們作為我的辯護律師。」

這意味著:第一、莫煥晶沒有拒絕辯護,她交流了兩個小時後選擇法援律師。既然她沒有拒絕辯護,那麼莫煥晶不滿足「重刑法律援助」的條件。第二,既然莫煥晶不滿足「重刑法律援助」的條件,同時她弟弟為她聘請了律師,那麼顯然莫煥晶也不滿足「貧困法律援助」的條件。即,在被告人不滿足「貧困法律援助」條件的情況下,一旦家屬為被告人聘請了律師,法援律師就必須撤出辯護。這裡,法律沒有給被告人提供自我選擇的權利。(邏輯要這樣論述,才是周延的。不然,單純地說家屬請了律師,官方完全可以拿出「重刑法律援助」條款說,官方可以在死刑案件中指定律師)

這是官方自己主動露出來的破綻,還刊登在各大主流媒體上。在我看來,如果莫煥晶上訴,那麼她完全可以拿著這篇官方報道作為新證據,證明一審程序嚴重違法,要求發回重審。

可惜,這麼重要的一個問題,沒有被拿出來好好做文章。

「防火」還是「失火」

今天看杭州中院的判決,我注意到這樣一句話:

關於莫煥晶所提書本點著後沒有明火,沒有故意引燃沙發、窗帘的辯解和辯護人所提莫煥晶無放火故意的辯護意見。經查,案發前莫煥晶通過手機搜索「家裡火災賠償嗎」「起火原因鑒定」「睡到半夜家裡無端著火了」「沙發突然著火」「放火要坐牢嗎」「家裡窗帘突然著火」「火災起點原因容易查嗎」等信息,反映其有明顯的放火預謀。莫煥晶歸案後均供認,其點火的時間為4時55分左右,其用打火機兩次點書本,在第一次未點燃封皮後又點燃書的內頁,看到書燃起火星後將書本扔在布藝沙發上,隨後沙發、窗帘被迅速引燃。故莫煥晶在案發前多次搜索與放火相關的信息,案發時點燃書本,並將已引燃的書本扔擲在易燃物上,引發大火,顯系故意放火,辯護人所提莫煥晶無放火故意的辯護意見與查明的事實不符,不予採納。

看出問題來了嗎?法院迴避了對莫煥晶有利的證據。

我在朋友圈裡曾經看到有人截圖說,莫煥晶檢索過「起火後如何滅火」。不過遺憾的是,我當時沒有把截圖保存下來。

但是,就算「莫煥晶檢索過『起火後如何滅火』」是假消息,那麼現在還是可以在各大網站上檢索出下面的文字,諸如:

騰訊新聞

新浪新聞

這些庭審當日的新聞,可以證明莫煥晶同樣檢索過」如何控制火勢「」如何讓火燒的慢一點「發生火災怎樣才能燃燒慢點」等問題。

那麼莫煥晶為什麼要檢索這些問題?一審判決迴避評價。

我推薦過一篇叫《杭州保姆案蘊含了多少理論可能》的文章,該文提出了莫煥晶可能存在「失火」的可能。

而」如何控制火勢「」如何讓火燒的慢一點「這類的問題,很可能就是決定莫煥晶到底是」防火「還是」失火「的關鍵因素。

判決說:「莫煥晶在案發前多次搜索與放火相關的信息,案發時點燃書本,並將已引燃的書本扔擲在易燃物上,引發大火,顯系故意放火」,從而認定放火罪。

這樣的論理,存在很大邏輯瑕疵。

假設一個人多次檢索汽油點火的問題,並且他也把汽油倒在一堆建築廢料上,想放火燒了建築廢料,結果不小心把整個建築燒著了。或者一個人多次檢索如何燒桔梗的問題,結果把國家森林燒了。

這些」火災「的起因都是某個人的」故意防火「,但在罪名上卻可能是失火罪。因為,區分「防火」與「失火」,考察的核心是看其主觀意圖是「想把沙發燒了」,「還是想把整個房子燒了」。

想把整個房子燒了,是放火罪。不過諷刺的是,雖然林家的代理人說莫煥晶是想燒房毀滅盜竊的證據,但一審並不認可林家的意見,並且明確說莫煥晶沒有毀滅盜竊證據的動機。

一審法院只認定莫煥晶」故意使用打火機引燃易燃物「。那麼按照一審這個認定,既然莫煥晶沒有焚燒整個房子的動機,只是故意引燃了沙發和窗帘,同時再考慮到一審法院迴避評價的」如何控制火勢「」如何讓火燒的慢一點「發生火災怎樣才能燃燒慢點」這樣的有利證據。

這完全可以說,莫煥晶僅僅是想點燃沙發和窗帘,同時過於自信地認為自己能夠按照事前的檢索去「控制火勢」「讓火燒慢點」,然而沒有成功控制火勢,造成悲劇。這不就是疏忽大意地過失了嗎?

我看很多人在誇一審判決論理充分。這麼大的邏輯問題,沒注意到嗎?

「一把火」還是「兩把火」

有觀點在評論本案庭審時認為,辯護律師忽略了本案存在火情曾經得到控制但二次復燃的問題。

假設二審律師提出此問題,案件的因果關係如何認定?其實還是存在變數。


常聽人說,地獄空蕩蕩,魔鬼在人間

萬幸中國保留死刑

成功送這一個魔鬼回到地獄

願死者安息


沒有輿論炒作

這事估計早就判下來了

該案判決結果沒有審判過程有話題度


2018年2月9日9時30分,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被告人莫煥晶放火、盜竊一案,以放火罪判處被告人莫煥晶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以盜竊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二罪並罰,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看到這個判決結果,我是很欣慰的。很多網友說真的是罪有應得、自食惡果。認真看了下判決書,在法院認定部分,被告人莫煥晶長期賭博,為籌集賭資多次盜竊被害人家中財物,金額達到18萬元,其間,莫煥晶還以老家買房為借口向朱小貞借款11.4萬元。而這些錢全被她用於賭博揮霍一空。

為繼續籌集賭資,其決意採取放火再滅火的方式騙取朱小貞的感激以便再向朱小貞借錢。在實施放火行為前,莫煥晶使用手機上網查詢「打火機自動爆炸」「家裡突然著火什麼原因」「沙發突然著火」「家裡窗帘突然著火」「放火要坐牢嗎」「火容易慢燃嗎」「發生火災火怎樣才能燃燒慢點」「起火原因鑒定」「火災起點原因容易查嗎」等與放火有關的關鍵詞信息。6月22日凌晨4時55分許,莫煥晶用打火機點燃書本引燃客廳沙發、窗帘等易燃物品,最終屋內的被害人朱小貞及其三名未成年子女被困火場吸入一氧化碳中毒死亡,財產損失共計257萬餘元。

從事發到現在已有八個多月,一直關注著被害人家屬@老婆孩子在天堂多次奔走,也見證了多位律師著急上位爭先代理為出名的醜劇,某前代理律師也因退庭,擾亂法庭秩序被停止執業半年。某楊姓律師上躥下跳,爭奪代理權。小丑鬧劇,令人唏噓。

回到被告人本身,為一己之私,四條人命,可恨,可殺。對於網上某些鍵盤俠說:「物業和消防有問題,卻判保姆死刑,這是輿論綁架司法,應廢除死刑」。反正無論怎麼判都有人唱反調,覺得杭州中院審理不公開,剝奪律師辯護權。覺得法律被褻瀆。

王律的態度,我認為:判得好、判的對!


這個判決應該和上面溝通過。案件影響巨大,審判萬眾矚目,無論死刑還是活刑,一審、二審、核准不一致的可能性幾乎為零。

為什麼是死刑?

1、案件影響實在過於巨大,「一個母親 + 三個孩子」 對輿論受眾的衝擊實在驚心。

如果不是事發准一線城市杭州,如果被點燃的不是豪宅,如果不是林生斌而是更弱勢草根家的一個母親 + 三個孩子,如果不是萬眾矚目、眾目睽睽,或如果一個孩子存活下來 + 林生斌弱勢且沒錢 + 莫渙晶恰好有錢,陝西救援支隊長案的結果很可能重演,甚至可能跳過死緩無期,直接以有期徒刑結案。

2、如果不嚴懲這種後果極其嚴重的縱火罪,幾乎相當於鼓勵縱火。麻煩不斷。

3、如果不嚴懲這種導致一個母親 + 三個孩子遇難的罪行,無異於自損民心。後果不堪。

4、正在打擊農村賭博。

5、追求自由主義、精英主義、資本主義、「寬刑廢死」,追求重建古典精英政治體制,實現法律專業最大利益、精英階級最大利益的當代中國法學界及其在司法系統內的高級門徒以及部分媒體,根本無力對抗這種驚人的後果、巨大的影響、廣泛的關注、澎湃的民意、一致的民心。只能認輸。

6、根據法律,這種罪行適用死刑。

人生有風險,投胎需謹慎。如果今生註定遇害,最好投胎哪怕是小企業經營者的中產人家,而非東莞讀書的貴州草根,西安郊區的人民姐妹。

P

R

C


謝邀,這個問題答過了。

為何判死刑?犯罪動機卑劣,犯罪後果極其嚴重,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社會危害性極大。

對於死刑判決,我國司法機關一向比較慎重,但對於性質特別惡劣的案件,即便有坦等情節,也不足以從輕判決。

法院判決死刑原因:被告人於凌晨時分故意在高層住宅內放火,導致四人死亡和重大財產損失,犯罪動機卑劣,犯罪後果極其嚴重,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社會危害性極大。雖然能坦白放火罪行,但不足以從輕處罰。

莫煥晶被判死刑的罪名是放火罪,根據我國刑法,放火罪,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因此,莫煥晶被判處死刑,其實應該在不少人的意料之內。

現場消防設施是否到位?不到位,但不是發生事故的直接的原因

關於辯護人所提物業設施不到位、消防救援不及時是造成本案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的介入因素,對危害結果具有影響力,請求對莫煥晶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

經審理認為,放火罪系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放火行為一經實施,就有可能造成不特定多人傷亡或者公私財產損失的嚴重後果。莫煥晶不顧僱主及其年幼子女生命安全,選擇凌晨4時55分許在高層住宅內放火,最終造成四人死亡及巨額財產損失的嚴重後果,其放火行為與犯罪後果之間存在直接的因果關係,依法應對全部後果承擔刑事責任。

火災撲救時間延長,與案發小區物業消防安全管理落實不到位、應急處置能力不足及消防供水設施運行不正常,致使供水管網壓力無法滿足滅火需求有一定關聯。但上述情況不足以阻斷莫煥晶本人放火犯罪行為與造成嚴重危害人身、財產安全犯罪後果之間的因果關係,故辯護人認為可以減輕莫煥晶罪責的意見不能成立,不予採納。

消防部門何時出警?接警後3分鐘內出警,7分鐘內到達

消防部門於5時04分50秒接群眾首次報警,於5時07分52秒派出第一批消防車,消防車於5時11分16秒到達藍色錢江小區正門,消防戰士於5時16分53秒到達著火建築樓下,隨即攜帶滅火救援裝置乘電梯前往事發樓層,接手物業保安實施滅火。

消防戰士在實施滅火過程中發現供水管網水壓不足,遂沿樓梯蜿蜒鋪設水帶進行滅火。

莫煥晶事發後是否報警?是,但沒有起到積極施救的作用

關於莫煥晶及其辯護人所提莫煥晶在起火後報警、積極施救的辯解與辯護意見。

經查,在案證據雖然證明莫煥晶放火後有報警行為,但是其報警時距其放火已長達約15分鐘,且在其報警6分多鐘前,朱小貞及其他群眾均已報警,故其報警並無實際價值。

在案證據亦證明,莫煥晶在放火前並未採取任何滅火或控制火勢的措施,放火之後也未及時對四名被害人施以援手,其所提在火勢蔓延時曾用榔頭敲擊玻璃與相應位置玻璃無明顯敲擊痕迹的情況不符,故莫煥晶及其辯護人所提莫積極施救的辯解及辯護意見均不能成立,不予採納。

莫煥晶是否有預謀故意放火?有

經查,案發前莫煥晶通過手機按索"家裡火災賠償嗎?"「起火原因鑒定」「睡到半夜家裡無端著火了」「沙發突然著火」「放火要坐牢嗎」家裡窗帘突然著火「「火災起點原因容易査嗎"等信息,反映其有明顯的放火預謀。莫煥晶歸案後均供認,其點火的時間為4時55分左右,其用打火機兩次點書本,在第一次未點燃封皮後又點燃書的內頁,看到書燃起火星後將書本扔在布藝沙發上,隨後沙發、窗帘被迅速引燃。

故莫煥晶在案發前多次搜索與放火相關的信息,案發時點燃書本,並將已引燃的書本扔擲在易燃物上,引發大火,顯系故意放火,辯護人所提莫煥晶無放火故意的辯護意見與查明的事實不符,不予採納。

根據《在審理故意殺人、傷害及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中案件中切實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經過精心策劃的,有長時間計劃的殺人、傷害,顯示被告人主觀惡性深;激情犯罪,臨時起意的犯罪,顯示的主觀惡性小,對於主觀惡性深的要從嚴懲處,主觀惡性小的則可以考慮使用較輕的刑罰。」


要是每個案子都能得到輿論關注就好了。


欠債就要還錢,

殺人就得償命。

前幾天晚上半夜有個抱小孩的女的敲我家門,

我媽一直問她要幹啥,找哪位。

想起之前晚上有鄰居喝多了敲我家門,我直接對著門外一句cnm

對於不速之客,

最好的方法就是不管三七二十一先乾死。

別和陌生人常住


一想到三個孩子的恐懼,媽媽救不了孩子的絕望,我一個陌生人的心都疼死了,林爸爸呢?他一想到妻子兒女死前的心情,可能心都被扎的千瘡百孔了。

死不足惜!這樣的人活著就是對別人的生命不負責!


我是日本註冊律師。雖然這個案件和日本沒有關係,但是我意外看到了有許多評論說這個案件如果在日本發生就不會判死刑。使得我覺得有必要普及一下日本的死刑判決標準的知識。

日本法庭判斷是否死刑的因素是: (i)犯罪的動機,(ii)被害的重大性(主要是被害者的人數),(iii)加害者的年齡,有無前科,(iv)犯罪行為的殘酷性,被害者家族的感情因素,社會影響等等。

(i)動機:金錢動機會傾向於重判。常說殺一個人判不到死刑,但如果動機是金錢的話,殺一個人判死刑的可能性也不小。

(ii)被害者的人數:基本上殺三個人以上判死刑的可能性很大

(iii)加害者因素:犯罪時未滿18歲不可以判死刑。有前科當然是對加害者不利的因素。

這個案件,如果以法庭認定事實為前提的話:

(i)加害者的動機就是金錢

(ii)被殺害者高達四人,其中包括三個兒童

(iii)加害者已成年

(iv)在沒有情有可原的糾紛下把僱主一家燒死,被害者家族的感情傷害極大,社會影響也不用說。

從以上因素來分析的話,這案件如果在日本發生,犯人也大概率會被判死刑。

如果有疑問或不同意見的話歡迎討論。


杭州莫煥晶一案正式宣判,死刑。

這個宣判結果足以慰逝者在天之靈,安生者之心。

細細讀過判決書,從中國刑法來看,法庭的量刑並沒有什麼問題,雖無主觀殺人動機,但是蓄意縱火致多人死亡和重大公共財產損失之結果證據確鑿,死刑全不過分。

針對保姆的刑事案件已然宣判完畢,但是事情沒完。首惡雖已伏法,但其他相關責任者卻仍未受到相應之懲處。林君也在著手準備民事起訴,狀告綠城方面,因其過失責任終致悲劇。

此案不僅僅是案犯蓄意縱火致人死亡這麼簡單。除主犯外,其他第三方亦有不可推卸之責任。其一,高端住宅小區的消防設施於建設初期便未達標,日常亦未能定期維護以保證事發之時能夠及時起效,對於業主的「審慎義務(Duty Of Care)」 也未能履行。其二,消防部門未能在其職責範圍內及時趕到現場並有效採取措施而導致悲劇發生,實屬失職。以上第三方且不論違法與否,僅在道德層面便違反了「完整履行(Competence)」 與 「高效措施(Efficiency)」 兩項作為專業人士應遵守的道德準則。

林君已然著手對第三方責任者準備提起民事訴訟,指望他們自己悔改並完善相關係統並不現實,只有以上罪名在法庭上坐實,使得相關責任方依法受到處罰,才能對相關行業真正有所改善。否則林先生為此勞神傷身,奔走呼喊數月的心血,只怕也將付之東流。

另外,說幾句題外話。

法律系統本是應該對於任何死刑的宣判都儘力辯護,爭取相對最公正的量刑,而不是迫於社會壓力而從嚴從重審判。在人權和法治原則上,任何人都有為自己辯護的權利,法律系統本身也應如此。此案中莫煥晶本人放棄求生慾望和社會放棄對她的「營救」的這件事上,與其說社會法律援助放棄對於其的營救,不如說是在中國的儒家文化背景下,社會本身對於造成此類嚴重後果的案件態度就十分堅決。

殺人償命欠債還錢,是中國社會千年以來的根本道德意識。步入法治階段後,普通人將天賦的血親復仇之權利讓渡給執法部門,是期待法律可以代替血親本人對施惡之人進行處罰,使得殺人者在面對死亡的恐懼之下反思自己的罪過,承受與受害人相同的痛苦,最終使得殺人者悔改,靈魂得到救贖,最終使得社會安定,逝者安息。

相較於死刑的宣判,社會上對於此類事件的態度、個體的權利意識,以及法律系統的成熟化和規範化亦十分重要。要是換成是歐美社會普遍偏左的社會背景與人們的意識形態來推理,若是有人權組織與相關律師插手,莫說不定真能爭取到一個無期徒刑。

只是無條件信任歐美海洋法體系,追求歐美式的法律體系與道德觀念並不可取,在中國的文化背景,社會共識與法律條款之下,對於發生在中國這片土地上的此案件而言,我以為,死刑判決合情,合理,亦合法。

以上。


雖然群情激憤,個人作為前法律從業者還是有些不太和諧的聲音:

  1. 在莫煥晶依法承擔刑責的同時,個人認為物業公司相關人員也應承擔刑責(例如重大責任事故罪),在本案中物業公司的過錯其實僅次於莫煥晶,若完全不進行追究,是相當不妥當的,也無法實現真正的正義。
  2. 從主觀惡性上來說,莫煥晶可能並非為了害命,甚至未必是為了造成真正意義上的火災,她犯罪的心理狀態應該是「應當預見到危害結果卻未能預見」,對於受害人死亡的結果,她的心理狀態其實未必構成故意,若非故意,死刑的量刑就偏重了,此處確有為了安撫民意而過度量刑之嫌。從心情上說大家都覺得莫煥晶「該死」,我也覺得她該死,但她依法是否一定「該死」,其實還真不好說,至少在法律上存在一定的討論空間。

(經專業人士點評,雖然莫煥晶對於受害人死亡的結果可能是過失而非故意,但放火罪只要造成了死亡,就構成了結果加重犯,依法就應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甚至死刑,所以此案的量刑並無明顯問題)

最後,莫煥晶的律師是個毫無業務素養的敗類律師,此案從法律角度未必沒有可探討之處,但他不職業的行為直接導致了對其當事人最為不利的判決。


經典釋法案例,關於因果關係介入因素的說理水平極高,通篇讀一遍判決很有收穫


……莫名其妙,怎麼看待?這還用怎麼深刻分析?判死刑不應該?有錯?

硬要問,那就總結一句話,殺人償命,更何況是殺人妻子之仇。

但凡還是個人,這事無論擱誰身上都忍不了,善良的人真的不應該受到這種殘忍無情的傷害,誰能接受無辜卻陷入陰謀的悲劇?這真特么是比竇娥還冤。要我說,這個莫煥晶不僅僅是該死,更是死有餘辜。

再一次警示各位,珍愛生命。像莫煥晶這種視他人生命為玩物,毫無對生命一絲尊重,這種反人類反社會的渣滓,我們容不下她。


充分體現了社會主義法制的優越性。

對比日本,簡直就是碾壓。


判死刑算是意料之中的事,畢竟4條人命。不過有些回答真是思路清奇……

林先生接下去就是要死磕綠城物業和消防(如果消防也有責任的話)了,這很可能會是個漫長而艱難的過程,但一個已經什麼都不在乎了、已經沒什麼可以失去了的人,他是不可戰勝的。畢竟這裡是中國,不是資本能一手遮天的地方。

平心而論綠城物業還是不錯的,但建品牌難、毀品牌易,杭州的高端市場里綠城物業已經被濱江物業超過了,希望這次的慘痛教訓能讓公司高層警醒,否則過個幾年搞不好口碑就跌落到萬科物業的水平了。


更新,

不好意思,看到各種懟啊,好怕怕。

我可能意思表達不夠明確。

首先,該問責的問責,這是我的想法。也覺得保姆該判刑,不懂司法,但是該判死刑就是死刑。但是後續應該還有各方的問責,所以事情應該不會止步於此。

而且我們看到的是對莫的判決,而沒有看到對其他方面的處理意見。畢竟,很多人還是會覺得綠城,消防有責任,不是殺了莫就完事了。

故而 怒發一波。

~~~~~~~~~~~~~~

我看到的信息不全

個人覺得

比保姆更可怕的是這個物業,

和這個物業背後的地產商,

以及地產商背後的政府給民眾的這個答覆。

這個事情應該還不會結束。


罪有應得。

那些說廢除死刑的,

純粹扯淡。

如果他是被害人家屬,讓他試試。

殺人償命,永遠不錯。


看到各種收錢的流量號覺得噁心。

大家稍微仔細點就可以看到,很多小號在鼓吹什麼和物業,房產公司之間的賠償爭議。

希望清醒的人不要被帶節奏。


看到底下有倆回答

一個的意思是判死刑轉移矛盾

另一個說是「輿論綁架司法」

我覺得再等一會兒的話可能還會有更多人以理性客觀中立(不看判決書)的方式來展現他們超乎常人的價值觀與法律知識。

就醬


另外附上一篇我的舊文

近些日子,杭州保姆縱火案已到二次開庭的階段,很快就要進行判決了。無論是身邊人還是網上評論,在更多事實愈發明朗的前提之下,基本上都對這位懷有蛇蠍心腸的莫某極為痛恨,希望法院對其判處死刑。儘管身為一個「小法師」,我常常告誡自己要剋制自己的情緒,要以理智去看待多數問題——然而這次,情緒仍然佔了上風,我也希望能夠見證法院給予生者死者一個公道。

然而我也見到了很多熟悉的評論——幾乎總在大案要案中出現。一群自稱為「理智」之人似乎要阻斷民眾針對該案件抒發己見的權利,美其名曰「維護司法的神聖性與獨立性」。他們稱,「民意似洶湧的流水」,會淹沒司法做出獨立思考、獨立判斷的能力,並舉出葯家鑫案云云。「前車之鑒難道就不值得警醒么?」甚至還有好事者稱民眾又在「狂歡」,「宣洩著自己在生活中的不滿」。天哪!當我看到這些評論的時候,我的內心——就像他們所說一樣:「一陣惡寒」。

我們要明白,「司法保障獨立」究竟是對誰說的?是對民眾說的,還是對司法機構說的?很顯然是後者。我們要明白的是,正因為司法從業者需要絕人自由乃至決人生死,才使得他們對待任何殘酷的事實都必須使理智而非情緒佔上風。在這個前提之下,無論外界「有著多麼洶湧的意見」,他們都要保證一個審慎的態度去應對——因為做決定的人並不是我們這些「各抒己見的人」,而是他們。至於一些案件,法學界甚至都有爭議,哪能隨便定調子就說是「輿論干涉司法的產物」呢?退一萬步說,如果出現了因為輿論導致量刑畸重或畸輕的結果出現,也只能說,司法裁斷者並沒有擺正自己的位置——而無需嗔怪民眾。

除了某些特殊職業者(例如法官不能在審判案件時發表對此案相關的意見)之外,任何民眾都有對正在審判中的案件發表意見的權利。首先,這是言論自由的一部分,任何人都有權利各抒己見。其次,這是司法透明乃至國家法治進程的一部分,民眾有權利甚至肩負義務,對司法進程中的步驟發表看法。借用周強大人的話:「每一次民眾對大案要案進行積極而熱烈的討論,都是節節最為生動的全民普法課。」再次,這是人性的必然。在事實清楚的前提之下,每一個心智正常的人都會對施暴者懷有仇恨,對受害者表示同情。追尋對施暴者施加最大限度的懲罰,達到所期之心中正義,是每個人類內心的本能與良知。將這種良知污名化的人,似乎已將自己逐出了人類之外。

總而言之,司法審判中,輿論與審判者需要各司其職。審判者可以將輿論當做探窺社會影響的一種方式——但不能為之而頭腦發昏,大筆一揮;輿論也不時要求審判者不能偏離最為基本的良知與正義之底線,既是一種壓力,更是一種無形中的約束。而司法審判者需要做的,就是「既要符合最基本的良善價值觀,又要超越樸素感情所帶有的偏見」,實現人們追索的公正。

期待這件案件能最終有一個公正的判決!


從無產階級暴力革命的視角看,杭州保姆的所作所為跟電影《閃閃的紅星》里潘冬子砍死僱主、放火燒毀僱主家住宅的行為並沒有本質的不同,都是一樣「不講道理」,都是一樣「農夫與蛇」。在解放戰爭年代被革掉了命的地主東家看來,肯定也覺得農村大地上遍地都是忘恩負義反咬農夫的蛇。

問題是,杭州保姆從小看著《閃閃的紅星》長大,在價值觀形成的時候,宣傳告訴她,不要跟階級敵人講道理、講法律、講人性。於是她學了一回潘冬子,結果法律判了她死刑。「社會主義公共財產神聖不可侵犯」寫進了憲法,「私有財產神聖不可侵犯」並沒有寫進憲法,只有個物權法遮遮掩掩進行了保護,看起來階級敵人的私有財產是可以適當侵犯的,結果法律判了她死刑。

現實跟教得不一樣,民眾如果有什麼感受,可能是感到無所適從吧。

烏有之鄉和托派第四國際應該給她出個律師。


不夠,遠遠不夠!

查!繼續查!

查為什麼十六個消防設施都沒水!

查小區如此不完善的消防設施是怎麼通過消防檢測的!

查如此高昂的物業費都交哪裡去了,是不是都被狗吃了!


殺人償命 欠債還錢 天經地義

這也算個問題?


瀉藥,首先我反對死刑。其次,在有死刑的情況下,縱火滅門滿口謊言還不判死刑,那為什麼不取消死刑呢?

有個回復說的好,「贊同,但無法開心。」

===

這不多會都三位祝福我死全家了,知乎真是越來越可耐了。

===

來來來,別吵啦,也別罵啦,也不用心疼俺,看個短視頻吧,正好有師兄發來。

https://img3.doubanio.com/view/status/raw/public/5b1efd44dcb6df5.jpg


我就想知道為什麼一群人為了怕綠城逃脫責任就希望把保姆的一部分罪責轉嫁到綠城上??????


大快人心!


相比於莫煥晶被判死刑,我更關注林生斌即將追責有關責任方的訴求,因為對於莫煥晶的死刑來說,根據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放火、決水、爆炸、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損害極端嚴重的,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莫煥晶無疑是符合死刑的量刑標準的,保姆案歸根到底屬於個人行為,有一定的不可預判性,被判死刑也說明我國的法律在這一方面還是公正的,所以並沒有多少評價的意義,唯一的擔心就是別因為判了直接責任方的死刑,輿論缺少了對於相關責任方的關注。

對於我們來說,與我們息息相關的是以下內容,這是今天林生斌發布的帶有刑事判決書圖片的微博,他會在接下來提起民事訴訟,追責相關責任方。對方很強大、也很強硬。知道很難,很多阻力,但他會會堅持下去。

詞語行間我們應該都知道這個相關責任方是誰?也當然知道在我們國家這個相關責任方處於什麼樣的地位,所以我希望知乎上關注這一問題的朋友們能把主要關注點放在這個訴求上。另外2017年12月6日中午,杭州保姆縱火案被害人家屬林生斌在個人微博上公布了《信息公開申請書》,林生斌共向杭州市公安消防局申請了八項信息公開,包括消防部門聯合調查組的調查結論、小區物業消防安全不到位的證據、小區物業應急處置能力不足的證據、小區消防設施運行不正常的證據等內容的文字、圖表、照片、錄像。2018年1月16日,林生斌微博發出杭州市公安消防局政府信息延長答覆期限告知書,稱「延長答覆期限15個工作日」。今天是2018年2月9日,到現在尚未答覆。

這種極端作惡的保姆可能我們很少有機會能遇到,但是相關責任方對我們來說是一直生活在我們左右的,這個才是我們真正應該關注的,關注就是一種力量,既是伸張正義,也是在保護我們自己!


推薦閱讀:

《法學方法論》讀書筆記3.5:法律適用的邏輯模式
如何評價江西上饒男子在東莞砸運鈔車被擊斃調解獲賠180萬?
如何看待中國女子赴美生子大出血死亡 親屬獲賠520萬美元?
《法治及其本土資源》
該如何正確應對警察?

TAG:法律 | 法律常識 | 杭州保姆縱火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