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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他國官員行賄犯法么?

由奧巴馬政府受賄事件想到的問題,如果是中國人員在本國實施對奧巴馬政府行賄,行賄人員單純從法律上講觸犯行賄罪么?


不犯法。

我國刑法里的「國家」專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具有強烈的排外性,是不能擴大解釋為其他國家的。所以行賄罪中的「國家工作人員」不能包括外國官員。

那麼賄賂外國官員是不是就毫無問題,理所應當呢?也不是。

我國簽署過一個聯合國反腐敗公約,這個公約有個條款,要求各締約國採取必要的立法和其他措施,把賄賂外國官員或者國際組織成員的行為規定為犯罪。這個公約在國際合作反腐等方面發揮了較大作用,所以如何將這一條款落實並與國際接軌,我們可以查到很多的論文和相關資料。只不過一直沒有真正落實下來而已。即使是刑法的164條第二款,也只是圈定了「不正當商業利益」這麼一個目標,而不是公約要求的「任何不正當利益」。

為什麼沒有落實呢?因為不符合國家利益。對他國官員的賄賂,往往能給本國帶來直接的利益和好處。上國際法學課時或者做研究時,當然可以用一句「狹隘的國家利益」來進行概括。但是在現實中,國家利益比一百份論文要牛一千倍,一個試圖損害到它的法律條文,要麼胎死腹中,要麼出生就變成行屍走肉。條文離開了作為實施保障的國家強制力,和幼童的塗鴉沒什麼不同。

要在刑法中加入對外國官員行賄的罪名,不僅難度較大,也很可能演變成自縛手腳。比如在翻看前一陣的新法律條文時,我注意到今年6月發布過一部「國家情報法」,這個法律的第十條是這麼寫的:「國家情報工作機構根據工作需要,依法使用必要的方式、手段和渠道,在境內外開展情報工作」。

╰(*′︶`*)╯你們猜猜,這個必要方式和手段,會不會純潔無暇到不包括賄賂外國官員?


從我們國家的法律講,他不犯法。

有可能會犯美國法律(我不太清楚美國有沒有行賄罪),但從屬地原則出發,美國法律又可能無法制裁他。


不考慮題目中的具體內容,僅就「向外國官員行賄」這一個行為來考量的話,有可能構成「對外國公職人員、國際公共組織官員行賄罪」。由於這個罪名限定為「商業利益」,題目中談到的這個可能並不構成此罪…


我是來打樓上所有人的臉的。

刑法第164條第2款

【對外國公職人員、國際公共組織官員行賄罪】為謀取不正當商業利益,給予外國公職人員或者國際公共組織官員以財物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前款「是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量刑是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處罰金;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第3款: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第4款: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代行賄行為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其中第2款的追訴線是個人1W或單位20W。

不會觸犯行賄罪,因為行賄罪要求對象是中國的國家工作人員。


要看我們討論的是哪國法律吧,美國法律是會管這個的。這導致美國大公司在很多瑣碎事情上都要做得特別嚴謹:

如果你在知乎上跟我說,「這是我朋友的簡歷,幫忙內推一個吧」,我就要在內推時勾選一個選項,大意是說「我不認識你但據我所知你不是任何國家的政府人員也不是為政府人員所託」。

如果我要邀請你來參加公司活動,其中包括宴請或者是贈禮,那我要被問「所有賓客都不是任何國家的政府人員嗎?非政府人員的餐飲和禮品費用不超過每位賓客每年累加不超過 $200 嗎?」

如果我要把外包業務交給你們公司做,簽約之前我又要被問到「據你所知這家公司是否參與賄賂任何國家政府官員?」等等的問題。


我只知道美國有海外反腐敗法,導致很多美國公司在中國很難做下去。我記得MS前幾年因為和中國某幾個高官勾勾搭搭被罰10億美金。是誰知道的人都清楚。


特定主體:中華民共和國國家工作人員。


間諜知道嗎,不少檔案都有提到間諜賄賂外國官員


不觸犯中國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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