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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7個無罪判例看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無罪裁判要旨及無罪辯點

廣強律師事務所 金翰明 溫天元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 【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兩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三百八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如何對被控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進行有效的無罪辯護。首先,從刑法條文的規定來看,此罪名屬於受賄類罪的行為模式,都是以受賄為核心;其次,從法益上看,本罪與受賄罪最大的區別就是保護的法益不同,本罪保護的是公司、企業等私主體的財產和工作人員的廉潔性,不同於受賄罪中的國家法益;最後,本罪在追訴數額上採取比受賄罪較為寬容的數額標準,在量刑上較受賄罪整體上較輕。具體的辯護還需要對數額、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等要素重點關注。

為此,筆者通過最高院指導案例、刑事審判參考、中國裁判文書網、北大法寶、無訟等權威判例搜索平台,通過關鍵詞檢索查閱了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相關判例98個,並從中篩選出7個有效的無罪裁判,總結司法實務中的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無罪裁判要旨及無罪辯護要點。

目錄

一、客觀方面不符合犯罪構成要件

(一)沒有利用職務便利和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

(二)不能證明涉案款項的數額以及最終歸個人所有

二、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一)僅有各自獨立的行賄人的證言無其他證據相互印證,在案證據未達到「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標準

(二)在案證據不能證明行為人承諾為他人謀取利益,以及行為人是否了利用了職務的便利

(三)在案的實物證據與言詞證據之間相互矛盾,且傳來證據不能單獨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在案證據未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未能達到刑事證據排他性、唯一性的要求

三、未達追訴標準

一、客觀方面不符合犯罪構成要件

(一)沒有利用職務便利和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

無罪案例:羅某某等被判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一案二審判決書

案號:(2014)衡中法刑二終字第166號

裁判要旨:強興公司轉讓是經公司股東多次會議決定的,不是二被告人決定轉讓的,二被告人沒有指定將公司轉給誰,公司轉給劉某某是通過內部股東競標取得,當時有三個股東參與競標,而劉某某是以最高價中標,二被告人沒有任何行為幫劉某某取得公司,劉某某轉得公司價格高於其他競標者,劉某某沒有獲利。至於劉某某轉得公司後,是否獲利與二被告人無關。故羅某某向劉某某索要的50萬元,及劉某某給汪某5萬元,不符合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的構成要件,公訴機關指控的該罪名不成立。

(二)不能證明涉案款項的數額以及最終歸個人所有

無罪案例:杜潤拴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罪、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李勇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罪趙東霞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二審刑事判決書

案號:(2015)忻中刑終字第362號

裁判要旨:關於崇實學校的性質,從工商局登記來看屬於民辦非企業單位,從其學校董事會構成來看,學校主要成員系杜潤拴的家人,雖然現有證據可證明二被告人向保險公司索取手續費的事實,但是認定其二人將收取的費用歸個人所有及手續費數額多少的證據不足,因此認定上訴人(原審被告人)杜潤拴、趙東霞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的證據不足,原平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杜潤拴、趙東霞犯有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的罪名不成立。

二、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一)僅有各自獨立的行賄人的證言無其他證據相互印證,在案證據未達到「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標準

無罪案例:葉某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案號:(2014)東二法刑初字第1914號

裁判要旨: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葉某某收受他人財物主要依據行賄人一方的證言,缺乏其他證據相印證,而且上述每宗犯罪的作案時間、地點及行賄人均不同,每宗犯罪中的行賄人並非他宗犯罪中的見證人,是各自獨立的,不能相互印證。因行賄人承包了翔運公司的計程車,與翔運公司存在利益關係,行賄人證言的真實性、可信度較低,在沒有其他證據相互印證的情況下,僅憑行賄人的證言,證據不夠確實、充分。另外,本案沒有證據證實被告人葉某某如何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利益。因此,指控被告人葉某某利用職務之便,非法收取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二)在案證據不能證明行為人承諾為他人謀取利益,以及行為人是否了利用了職務的便利

無罪案例:焦某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挪用資金一審刑事判決書

案號:(2015)黃刑初字第704號

裁判要旨:本院認為關於被告人焦某某是否曾經承諾為D公司謀取利益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焦某某以相對低價購買的房屋是否利用了其職務便利,是否是D公司給其的利益,證據不足。另即使崔某某或管某某有通過以較便宜的價格將房屋出售給被告人,為日後合作開發房產提供便利的考慮,但並未與被告人本人形成合意或心照不宣的默契,在之後的房產開發過程中,焦某某也沒有為D公司或青島C房地產公司謀取利益,關於合作開發事宜甚至連續引發民事訴訟。故認定被告人作為非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受賄,為他人謀取利益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對公訴機關的該項指控本院不予支持。對於被告人焦某某及辯護人提出焦某某的行為不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的辯解、辯護意見,本院予以採納。

(三)在案的實物證據與言詞證據之間相互矛盾,且傳來證據不能單獨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在案證據未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未能達到刑事證據排他性、唯一性的要求

無罪案例:劉鳳韶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受賄再審刑事判決書

案號:(2016)粵07刑再1號

裁判要旨:關於劉鳳韶是否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問題。劉鳳韶自始自終否認收受余某賄送的現金50萬元。公訴機關指控其受賄的主要證據有:證人(行賄人)余某的證言,證人江某的證言和記賬憑證兩張。江某作為公司的股東,他是聽余某說起兩次送錢給劉鳳韶的事實,其證言屬於傳來證據,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而兩張記賬憑證,沒有制單人簽名,無法核實該兩筆款項的來源、去向,該兩張憑證所記錄的金額(23萬元和31萬元)與余某供認賄送劉鳳韶的金額(20萬元和30萬元)不相符,且只能證明余某曾支出該兩筆費用,但無法證明劉鳳韶收受該兩筆款項。故本案指證劉鳳韶收受賄賂款的證據只有行賄人余某的證言,屬於孤證,並不足以認定劉鳳韶犯收受賄送款的事實。經再審要求補充調查亦無法補強證據。綜上,公訴機關指控劉鳳韶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的證據比較單薄,存在瑕疵,未能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未能達到刑事證據排他性、唯一性的要求。

三、未達追訴標準

無罪案例:鄭道吉貪污罪、受賄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案號:(2017)鄂0302刑初216號

裁判要旨:十堰市高山工貿有限責任公司租賃的是白浪村的房屋,該房屋屬於村集體財產,不是國家機關委託行使行政管理的財產,被告人鄭道吉收受高山工貿公司李某給予的好處費2萬元,屬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的行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規定的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的數額起點,按照該解釋關於受賄罪、貪污罪相應的數額標準規定的二倍、五倍執行的規定,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犯罪數額起點為6萬元。鑒於被告人鄭道吉收受2萬元未達到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的犯罪數額6萬元的追訴起點,不應認定為犯罪,公訴機關指控的該項罪名不成立。

無罪案例:鄭道吉貪污罪、受賄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案號:(2017)鄂0302刑初216號

裁判要旨:上訴人魏永剛與南小堡村村幹部李某1、李某2組成拆遷小組,村幹部將舊村房屋承包給張某6拆除,張某6為感謝村幹部,而向村幹部行賄的行為。李某1、李某2、魏永剛在履行村集體事務過程中收受他人賄賂,應為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行為,但未達到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的犯罪標準。

另,筆者在諸多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以及受賄犯罪的裁判文書中發現,律師與公訴機關就「國家工作人員」身份進行辯論的案例較多,這對最終定受賄罪還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的影響巨大,也是辯護律師需要著力的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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