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幕交易案中,證監會的內幕信息認定函能不能作為證據使用?

導語:

在大量的內幕交易案件中,往往需要對內幕信息、敏感期等問題進行專業認定。對此問題,公安機關往往會委託證監會進行專業認定,由證監會等出具蓋章的認定函。但此種認定函的性質到底如何?其是否能作為證據使用?往往會產生較大的爭議。

正文:

內幕交易就是利用內幕消息進行獲利或止損的違規違法交易的行為。根據《證券法》第75條之規定,所謂內幕信息,是指證券交易活動中,涉及公司的經營、財務或者對談公司證券的市場價格有重大影響的尚未公開的信息。

具體什麼是內幕消息,《證券法》對十九種信息做了列舉,比如尚未公開的有關公司經營的重大信息,重大資產變動。

比如光大證券烏龍指案中,光大證券的烏龍指事故本身就是應該及時通報、彙報的重大消息,但是如果明知該信息可能對證券市場帶來的不利後果而遲遲不發布,或者發布前利用該信息進行違規套利操作(如大量賣出ETF基金和賣空股指期貨),這就是利用內幕消息進行了內幕交易的行為。

而在華為原副總裁李一男內幕交易案中,2014年4月中旬,華為原副總裁、時任小牛電動負責人的李一男從武漢華中數控總裁李某濤處獲知華中數控重大資產重組的內幕信息,隨即借用他人賬戶大量買入「華中數控」股票,並暗示其妹妹同期買入部分「華中數控」股票,兩人合計獲利700餘萬元,構成內幕交易。李一男獲刑兩年六個月。此案中,內幕信息就很明顯,就是華中數控重大資產重組這一消息,此消息一旦公布,相關股票必定會有較大漲幅。李一男利用此信息進行相關交易操作,就是一種典型的內幕交易行為。

再比如在黃光裕涉嫌內幕交易案中,黃光裕在得知某公司即將進行資產重組和併購信息後,利用數個其親屬控制的賬戶提前買入該公司股票,這就是一種比較典型的內幕交易行為。

那由誰來判定是否是內幕消息呢?

證監會。

在刑事案件中,針對內幕信息,中國證監會一般會此信息的定性、價格敏感期等問題出具一個認定函。

證監會對內幕信息性質的判定,在刑事案件中是否具有證明力?

但是在刑事辯護實務中,往往會有辯護人提出中國證監會不具有作證或鑒定資格。

比如在黃光裕案中,辯護人直接提出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不是法定鑒定機構,該單位出具的材料不能作為認定本案價格敏感期起算時間的依據,但法官對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未予採納。

而在最高院公報案例劉寶春、陳巧玲內幕交易一審案中,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劉寶春受南京市人民政府指派,代表南京市經濟委員會參與中國電子科技集團公司第十四研究所及其下屬企業國睿集團有限公司與高淳縣人民政府洽談重組江蘇高淳陶瓷股份有限公司過程,在對證券交易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尚未公開前,將該信息告知被告人陳巧玲。本案中,中國證監會作出關於2009年3月6日十四所與高淳縣政府商談由十四所重組高淳陶瓷公司,並形成合作框架,以上事項在公開披露前屬於內幕信息,價格敏感期為2009年3月6日至4月20日的認定意見,有充分的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辯護人提出證監會屬於法律未作規定的單位作證,主體不適格,應當予以排除。但法官對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未予採納、

中國證監會的認定函是否具有證明力?此問題經常是內幕交易,操縱證券市場案的爭議焦點。

中國證監會是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法行使監督管理全國證券期貨市場、維護證券期貨市場秩序的行政職能。《證券法》賦予中國證監會對內幕信息、知情人員等的認定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中國證監會《關於整治非法證券活動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對非法證券活動是否涉嫌犯罪,由公安機關、司法機關認定;公安機關、司法機關認為需要有關行政主管機關進行性質認定的,行政主管機關應當出具認定意見。故中國證監會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對內幕信息、知情人員、價格敏感期起止日期以及利用內幕信息進行股票交易等出具的認定意見,是根據法律授權作出的專業認定,符合客觀事實和法律規定,具有證明力。

比如在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典型案例杜蘭庫等內幕交易案中,辯護人也提出中國證監會對內幕知情人員沒有認定權,所出具的《認定函》對劉乃華為內幕信息知情人員的認定無法律依據。對此問題,人民法院對中國證監會出具的認定意見具有審核採信權。中國證監會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對本案內幕信息、價格敏感期起止日期、杜蘭庫系內幕信息知情人員等出具的認定意見,是根據法律授權作出的專業認定,符合客觀實際和法律規定,具有證明力。

類似於走私案件的《稅款計核證明書》

類似的情形也出現在一些走私犯罪、非法買賣外匯案件中。如在走私犯罪案件中,針對走私行為偷漏稅款數額的計算,理論上應該有專門的鑒定部門鑒定,但是考慮到計核稅款實務的專業性及計核結果於案件定性的重要性,現實中此種工作都是由海關緝私局計核部門出具《稅款計核證明書》。其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計核涉嫌走私的貨物、物品偷逃稅款暫行辦法》第四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是負責涉嫌走私的貨物、物品偷逃稅款計核工作的法定主管機關,其授權計核稅款的部門(以下簡稱「計核部門」)是負責計核工作的主管部門。」

所以,不管是由證監會出具《內幕信息性質認定函》還是有海關緝私部門出具的《稅款計核證明書》,在法庭中,只要其認定的依據、內容、形式符合相關法規要求,法官一般都會依照相關法規將其認定為定案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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