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想不事成——法律無效定律

房產交易稅,到底是誰在付?

情侶求婚時候買的鑽戒,到底是誰給錢?

這兩個問題的核心是:供應者與需求者,誰承擔更大的稅務?取決於他們雙方的相對彈性,誰的出彈性低,誰的需求更迫切,誰就付得多一點。與法律或風俗的規定沒有關係。這就是法律無效定律的基本解釋。

我們借用房產交易稅,來展開聊聊。

房產交易稅

在房產交易裡面,政府會徵收房產交易稅。這錢到底是房產交易稅到底是買房的人付,還是賣房的人付?

你也許會說,這不是白問的嘛!政府說的明明白白的,這房產稅是由賣房者支付。政府可想得穩穩噹噹的,我都指定付款人了,這難道還能有錯不成?

但真的是這樣的嗎?賣房的人真的得付這筆錢?

買賣雙方的博弈

讓我們分別從買房者和賣房者的角度,去思考這個房產交易稅。

賣房者:幹嘛我來付,當然是把房產稅轉嫁給買房者呀!

假如我們是賣房者,那還用想么,把房產稅直接轉嫁給買房者啊。我們只要在房子的價格上稍微上調一些,把稅收的價格加上去,這買賣不就成了么?

買房者:憑啥呢?賣房者就有本事把房產稅扣在咱們身上嗎?

現在假設我們是買房者。我們已經知道了政府要收房產稅,我們也知道了賣房者需要把這個稅收加到我買房的價格裡面去。但是我為啥要接收這個漲價後的房子價格呢?

總有一些賣房者,他的房子出手得比較急切,他們總會幫我們負擔一些房產稅收,甚至是他自己把房產稅給全付了。房產稅數目不少,一些賣房者雖然加價了,但我就是不買!買那些減免了稅收的房子不就成了么?

稅負由買賣雙方共同承擔

其實這博弈過程,恰恰就是「上有政策,下有對策」。如果賣房者真的全把房產稅轉嫁給買房者,那他的房子就在市場中缺乏競爭力,怕是賣不出去了。所以,其實這個房產稅是由買賣雙方共同承擔的,買房的人給一部分,賣房的人給一部分。

供需關係決定稅負比例

買賣雙方的稅負比例怎麼分?看供需關係。說人話,就是看這房子到底搶不搶手。

如果這房子超級搶手,地段超好,裝修超贊,還帶學位。買房的人當然得搶啊!把房產稅全給付了,都在所不惜。

如果房子不搶手,為了把房子賣出去,賣房的人即使是把稅負全攔身上,也是在所不惜的。

房產稅就是這樣,在每一次交易中被買賣雙方分解,最後給支付掉了。

政府出台房產交易稅的原因,當然是希望通過很高的房產交易稅來壓低房價,讓買賣雙方望而卻步。但重稅怎麼可能壓房價呢?這結果只能是賣房的人要多付錢,賣房的人少賺錢,他們的損失之和,全給政府以稅收的形式賺走了。重稅只會增加買房人和賣房人的負擔。

這就是法律無效定律(The Law of the irrelevance of the law)了。政府額外徵收的稅收到底是誰付的,跟政府的規定本身沒有關係。

無論政府規定了這個稅收是誰付的,跟實際上是誰付的,完全沒有關係,他只取決於交易雙方的相對彈性(誰更搶手,誰就少付)。

同樣的,這樣的稅收只會增加買賣雙方的成本,卻並不會壓低買賣的價格。政府的本意是抑制買賣,但人是有主觀能動性的,無論政策的本意多好,定的方案錯誤了,最後也只落得如此下場。這就是典型的「事與願違」的經濟結果了。

眼見不為實,心想不事成。違背經濟規律的好願望,只能落空。這是我對法律無效定律的理解。

鑽戒是誰在買?

這時候,咱們再回頭想想:情侶求婚時候買的鑽戒,到底是誰給錢?

這背後折射的,其實是對愛情的供需關係。如果男方更需要這段愛情,那麼男方會願意花更多的錢在購買鑽戒上;反之,如果女方更需要這段戀情,那麼這個鑽戒的大頭,則是女方在付。結婚戒指的成本是由男女雙方共同支付的,誰付得更多取決於誰更迫切需要結婚。

這段話看上去,像是非常違背法律、違反風俗約定的,但這才是事實。有了經濟學,我們就帶上了一副眼鏡,就能夠更清晰的分析這段供需關係的真實情況。

由此得到...

眼見不為實。很多我們以為的法律法規、風俗習慣,我們以為是這樣;一旦當我們戴上經濟學的眼鏡的時候,顛覆了我們的印象,將實際的情況清楚的呈現在我們眼前。

經濟學經常稱這些現象為「事與願違」的現象。例如春運火車票等政府以為便民的行為;例如房屋交易稅等政府以為可以抑制交易的行為;這些現象,到頭來都是事與願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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