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小雷被逮捕,涉嫌罪名為何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曾傑:廣強律師事務所金融犯罪辯護與研究中心秘書長

據南京市公安局提供的消息,張小雷已於2018年2月1日被執行逮捕,涉嫌的罪名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筆者之前根據媒體報道的推測其極有可能以集資詐騙罪或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被起訴(甚至更有可能以集資詐騙罪被起訴)。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簡稱非法吸存)是非法集資犯罪中的一個常見罪名。相對於集資詐騙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行為人不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其刑罰相對較輕,最高處罰是十年並處罰款,而集資詐騙罪最高可以判無期。

此罪名的暫時確定預示這本案的重點將集中在錢寶網及張小雷是否在集資過程中是否承諾還本付息,其還本付息承諾的形式、程度如何上。從目前來看,這只是偵查階段辦案機關暫時確定的涉嫌罪名,隨著案情的不斷深入,如果辦案機關發現張小雷存在虛構事實、非法佔有集資款的行為,後期更改、增加罪名的可能性依然存在。

在刑拘後37天內被逮捕

張小雷已於2017年12月26日自首並被刑事拘留,對於本案,符合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情況下可以將拘留期限延長至30日後再呈請檢察院批准逮捕,而人民檢察院在收到提請批准逮捕書後7日內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決定,共計37天。而2018年2月1日正好是在37天時間內。雖然從法條的規定來看,37天的拘留期限是「例外」情形,但是由於公安機關辦案壓力大、人手不足等問題,37天的拘留時間成了常態。

逮捕是國家司法機關所採取的、在一定時間內完全剝奪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目的是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實施妨礙刑事訴訟的行為,逃避偵查、起訴、審判或者發生社會危險性。

為何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經公安機關偵查,2012年以來,張小雷等人依託錢寶網網路平台,以完成廣告任務可獲取年化收益率達40%至60%的高息為誘餌,向社會公眾吸收巨額資金,涉嫌犯罪。

此前據媒體報道,張小雷曾經使用員工的賬號,在平台向投資者融資,涉嫌自融資金。此種行為一般會被認定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

對於張小雷利用員工名義在自己公司平台為自己項目自融資金的行為,可以參照今年12月14日審判的廣州昔日最大P2P平台-盛融在線劉志軍非法吸存案。劉志軍涉嫌以tonyliu的身份在該平台發布借款項目,承諾20%的高息,非法吸收社會民眾等大量不特定對象的款項,並投入房地產、借貸等高風險行業。

再比如2016年爆發的P2P平台美貸網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件,該平台發布大量的所謂借款標的,其實都是該P2P平台公司方的自融項目。美貸網並沒有作為純粹中介機構參與撮合(只有60萬元的標的是真實的第三方融資項目),涉案公司通過P2P網路融資平台融到的投資款,用於投入公司自己的香港、河源的項目,還有一部分用於公司的日常開支、管理費、房租、發工資等,一部分用於到期返還客戶的利息,公司兩高管一審判7年。

是否承諾還本付息,將是非法吸存考察的重點: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犯罪中,無罪或罪輕的辯護的方向就是僅僅圍繞本罪的犯罪構成出發,比如張小雷是否是針對不特定的公眾吸收存款,其作為一家運營多年的資金運營平台;是否具有合法吸收公眾存款的資質;錢寶網在集資過程中,是否對收益作出了承諾,是否對每個項目都做了承諾?承諾的具體形式是什麼?是否把對項目的利好信息和承諾混同,讓投資者難以區分而誤解?這些要點都將決定錢寶網張小雷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行為的定性和量刑。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處罰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廣強曾傑撰寫於2018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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