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罪無罪辯例辯護詞 精選一則(2018年版)》
張王宏:金融犯罪辯護律師 廣東廣強律師事務所. 金牙大狀律師團隊(金牙大狀律師網)非法集資犯罪辯護與研究中心首席律師
編者按語: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罪屬於空白罪狀,是由特殊主體構成的犯罪,是指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規定,為他人出具信用證或者其他保函、票據、存單、資信證明,情節嚴重的行為。本罪淵源於玩忽職守罪,規定於《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條。
構成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由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構成;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金融管理秩序、金融機構的合法財產利益以及金融機構的聲譽和信譽;在客觀方面主要為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規定,為他人出具信用證或者其他保函、票據、存單、資信證明,情節嚴重的行為。「違反規定」是指違反有關金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銀行金融機構內部規定的一些重要業務規則和規章制度。這裡,違反「規定」的外延,明顯較「違反國家規定」較廣,它不僅包括最高國家機關發布的規範性文件,而且包括其他位階較低的規範性文件,甚至包括金融機構內部的規則、規章。「信用證」是金融機構開具的有條件向受益人付款的書面憑證;「保函」是金融機構以其自身的信用為他人承擔責任的擔保文件;「資信證明」是證明個人或單位金融實力的文件。即這裡的違規出具的金融票證包括三類:其一為信用證、其二為金融票據、其三為金融存款單據,而並不包括承兌、付款、保證等附屬票據行為。關於「情節嚴重」,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44條的規定,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規定,為他人出具信用證或其他保函、票據、存單、資信證明,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1)違反規定為他人出具信用證或其他保函、票據、存單、資信證明,數額在100萬以上的;(2)違反規定為他人出具信用證或者其他保函、票據、存單、資信證明,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3)多次違規出具信用證或者其他保函、票據、存單、資信證明的;(4)接受賄賂違規出具信用證或者其他保函、票據、存單、資信證明的;(5)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根據這一規定,立案追訴標準參照直接經濟損失,不包括間接損失。2006年6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的《刑法修正案(六)》根據司法實踐的需要,對1997年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條第一款作了修改,將「造成較大損失」修改為「情節嚴重」,將「造成重大損失」修改為「情節特別嚴重」。經過這一改動,導致完全可能在行為人非法出具行為沒有造成實際經濟損失,卻因為出具金融票據涉及數額巨大、特別巨大等嚴重情節而構成本罪。從主觀罪過的認定上,主流觀點認為故意和過失均可能構成本罪,當然,行為人與他人具有共同故意的情況下,由於故意內容發生變化,則應另當別論。
目錄
1. 王海寧:李某被控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罪一案之一審辯護詞2012.7.9
正文
李某被控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罪一案之
一審辯護詞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受被告人李某配偶王某的委託並經其本人同意,甘肅現代發展律師事務所指派王海寧律師擔任被告人李某涉嫌「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罪」一案的一審辯護人。在開庭前,辯護人詳細閱讀分析了本案卷宗,多次會見了被告人,並查閱了相關法律規定,今天又參加了法庭調查等庭審活動,對於本案事實和相關法律有了比較全面的了解。
辯護人認為,本案被告人李某的行為,不完全符合「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罪」的構成要件;其悔罪態度誠懇,賠償主動積極,主觀惡性程度不高;同時,本案被害人也有過錯,且被告人已得到被害人的諒解,對被告人李某應予從輕處罰。
現依據事實和法律,發表辯護意見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雖為甘肅ⅩⅩ基礎設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ⅩⅩ公司)向蘭州ⅩⅩ典當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ⅩⅩ典當公司)借款出具了擔保書,但因有借款人優先的質押和抵押擔保,並未造成ⅩⅩ銀行損失;ⅩⅩ典當公司因至今仍未行使質權,也未行使抵押權,其損失尚不確定,認定被告人李某的行為「情節嚴重」依據不足。
1、被告人李某為ⅩⅩ公司向ⅩⅩ典當公司借款出具的擔保書,並未造成ⅩⅩ銀行損失。
蘭ⅩⅩ001號、蘭ⅩⅩ002號擔保書所擔保的債權,債務人在2009年10月14日借款時已經償還,未造成任何一方的損失;
被告人出具的空白擔保書因債權人、債務人以及所要擔保的債權等合同要素不明確,尤其對作為從合同的擔保合同來說,主合同(擔保合同標的)不明,正所謂「皮之不存毛將焉附」,實際要素不全並未生效。退一萬步講,即使該空白擔保書有效,債權人ⅩⅩ典當公司若及時行使其擔保物權,則ⅩⅩ銀行也不用承擔擔保責任。所以被告人李某的擔保行為並未造成ⅩⅩ銀行損失。
2、被告人李某為ⅩⅩ公司向ⅩⅩ典當公司借款出具的擔保書,因ⅩⅩ典當公司至今仍未行使質權和抵押權,其有無損失及損失數額尚不確定。
本案中,債務人ⅩⅩ公司向ⅩⅩ典當公司的借款本金總額為630萬,而ⅩⅩ公司在借款前(2009年9月月29日)即為此債權設定了價值740萬元的股權質押擔保((甘企)股質登記設字【2009】第ⅩⅩ號),在簽訂借款合同時,又提供了價值536萬餘元的抵押擔保(ⅩⅩ水電公司發電機組、變壓器等價值536萬餘元的設備)。其質權及抵押權已足以擔保此項債權。
《擔保法》第28條第1款規定:「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對物的擔保以外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
《物權法》第176條規定:「被擔保的債權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債權人應當按照約定實現債權;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應當先就該物的擔保實現債權;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可以就物的擔保實現債權,也可以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從以上法律規定可以看出,在ⅩⅩ公司提供了超過債權數額的質押和抵押擔保以後,實際上已經解除了李某的保證,如果在借款人ⅩⅩ公司不能如期還款的情況下,債權人ⅩⅩ典當公司能及時行使其質權和抵押權,則所謂的損失可能便不會發生。
因《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的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罪是結果犯,而非行為犯,行為人除了實施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的行為外,尚需「情節嚴重」,才能構成本罪。從本案案卷相關資料來看,ⅩⅩ典當公司至今仍未行使質權和抵押權以保全其債權,其有無損失及損失數額仍是個未知數。因此,斷定因李某出具保證書造成被害人ⅩⅩ典當公司「巨大損失」依據不足,亦即被告人李某的行為不完全符合「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罪」的構成要件。
二、被告人李某系初犯,主觀惡性程度不高,悔罪態度誠懇,有積極賠償等情節。
被告人李某一向表現良好,工作業績出色,由於法律知識欠缺才釀此大錯。在歸案後悔罪態度誠懇,並通過向親朋舉債等方式,傾其全家所有,為被害人儘力彌補損失,已累計向ⅩⅩ典當公司支付200萬元賠償金。
以上情節請法庭裁判時予以考慮。
三、被害人ⅩⅩ典當公司在此事件的形成中亦有過錯。
在被告人李某出具保證書時,被害人ⅩⅩ典當公司作為從事金融服務的企業,應該知道李某以ⅩⅩ銀行ⅩⅩ支行的名義出具保證書系違規行為,而仍予以接受,存在一定的過錯。
在借款人ⅩⅩ公司到期不能還款時,被害人ⅩⅩ典當公司未能及時行使質權和抵押權以保全自己的債權,致使損失擴大,應存在一定過錯。
以上情節請法庭裁判時予以考慮。
四、被告人李某已得到被害人的諒解。
由於被告人李某悔罪態度良好,積極賠償等原因,已取得被害人ⅩⅩ典當公司的諒解,並以書面形式向法院提交了《諒解書》。請法庭裁判時予以考慮。
綜上,辯護人認為,本案被告人李某的行為,不完全符合「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罪」的構成要件;其悔罪態度誠懇;賠償主動積極;主觀惡性程度不高;且已得到被害人的諒解。辯護人認為應予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
以上辯護意見供法庭參考。
辯護人:甘肅現代發展律師事務所
王海寧
2012年7月9日
張王宏律師寫於2018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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