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準則(張子龍/2017二稿)
壹、程序問題
(一)原則
1.當事人主義
a.任何程序問題,非經場上選手提出,不會主動介入處理。
2.無時效問題
a.我沒有任何時間方面的程序要求,選手在任何時候都可以提出合題性攻擊,新論點、相抗制度和立場跳動亦然。這是因為,論點的說服力本來就是建立在足夠充足的論述以及攻防之上,越晚提出的論點,所能獲得的論述和攻防時間也越少,新論點的提出不只是對相對方不利,對提出方亦然,因此我不覺得裁判需要有額外的時間要求。
b.此外,雖然有主張認為,程序問題至關重要,如果程序有問題,將會導致後續比賽失去意義,因此應該在比賽前階段就提出。但我認為如果選手堅持在比賽後段才提出程序攻防,並且視之為勝負關鍵,即是其對比賽意義所在意志之展現,應該予以尊重。
c.同樣的,基於尊重選手意志、沒有實質效益以及為了貫徹任何時候都可以提出或是延續程序攻防,我也不會有擲判勝負的行為。
(二)細項
1. 初步成立
a.由於前述理由,我不覺得這有任何實益,因此沒有初步成立要求。
2. 合題性
a.雙方立場必須合於命題,不合題者論點分數零分。但此要求隻影響終局論點成立與否。因此可能出現某方不合題,但他方終局論點亦不成立之判決,此時雙方論點分數皆為零分。如果大會不接受此種判決,那麼階段分數較高者獲得論點分數,雙方皆不合題的情況亦然。
b.合題性包含但可能不限於定義合題、全稱命題、現時現地原則。
3.推定利益
a.雖然沒有初步成立要求,但是我接受推定利益的存在,因此如果雙方選手都不發言,那麼反方獲得推定分數。此外對我而言,推定利益並非「假定現況良善」的價值選擇,而僅僅是衡平正方所有的「制定政策」之程序機制,因此只有維持現況制度之反方享有推定利益。
c.如此主張之理由在於,所有制度的選擇背後必然也是價值的選擇,若以「假定現況良善」為推定,那麼不只現有制度享有推定,其背後的價值亦應享有推定,推定的評價即不應限於反方是否變動現狀、雙方何者變動更小,而也應即於雙方制度何者更能貫徹現狀價值;發動時機也不僅止於實體利弊比較不成立,亦包含價值比較不成立,如此將過度有利於反方,也因此不為主流所採。換言之,此種推定只能在邏輯不一致和危及比賽公平的兩難之中掙扎,並非可取之選擇。
b.也因此,即便是雙題制也有推定利益;價值性命題沒有推定利益。
4.新論點&立場跳動
a.由於我沒有任何時效要求,因此即使是和其他論點沒有任何關連之獨立新論點,只要能夠完成論證,任何時候提出都可以接受並納入最後判決。而如果新提出之論點和舊論點不相容,則為立場跳動。
b.立場跳動經過他方提出和裁判確認之後,跳動方必須清楚表明己方立場,我會據此排除不相容之內容進行評判,如果跳動方不願意做出選擇繼續跳動立場則給予論點分數零分之處理。如果對方並未發現跳動立場,我會盡可能忽視,無法忽視的情況則以表態最強烈者為準。
貳、論點評價
(一)原則
1.政策性命題
a.政策性命題的論點成立,係指「針對特定事實之價值評價」成立,特定是合題性,事實是根屬性和解決力,價值評價是需要性。
b.只有論點成立之後,才有損益比的考慮,兩者不應該混淆。
2.價值性命題
a.價值性命題的論點成立因為題目不同,可能是定義成立,論證/事實成立、價值成立甚至是判準成立。但其內涵與政策辯論並沒有多大不同,為了節省篇幅,只會在標題部分予以提示而不另外討論。
3.評判典範
a.論點成立是絕對的,但勝負是相對的。因此有別於核心議題典範著重檢驗正方在需根解損等核心議題是否成立,我更在乎正反雙方的比較,也因此我對論點成立採取非常寬鬆之認定,非不得已不會使用推定利益進行判決,想以純反的方式在我這裡贏得比賽將會十分困難。
(二)定義/合題性
1.大會要求
a.大會有要求者,以大會要求為準。題解和領隊會議亦會納入參考。
2.評判原則
a.定義之功能為解釋世界,因此定義之優劣取決於其解釋力之大小。
b.某些時候,定義之選擇反映的是不同價值立場,因此定義之攻防也可以上昇為價值之攻防。此時攻防勝負就以價值之攻防結果為準。
(三)論證/根屬&解決
1.舉證責任
a.舉證責任分為整體舉證責任和單點舉證責任,前者即為推定利益。
b.單點舉證責任部分,我採取的是無知推定。也就是任何客觀事實,在無人舉證之前都是渾沌不明的狀態,到底是誰先提出?誰得利較多?誰違反經驗法則?誰納入整體損益?對我來說,都不重要。沒有人舉證,結果就是事實不明,我不會介入個人經驗,也不會再行判斷舉證責任在誰身上,以及是否需要負擔額外不利益。
2.強制認可權
a.我理解的強制認可權係指立法障礙之排除,正反雙方皆享有。
3.論證之效力
a.舉證的效力,依照共識、論證、斷言的次序排列。基本上我不會介入心證,如果雙方舉證效力相當,則雙方舉證失敗回到無知推定。我在講評的時候可能會基於教育目的,給予舉證失敗的選手可能之舉證方向,但不會影響論點判決,特此聲明希望不要產生任何誤會。
b.共識係指場上雙方共同接受的結論,共識可以推翻,視同跳動立場。此外,共識不需要明言,我會主動觀察並且納為裁判依據。
c.論證分為經驗歸納和邏輯演繹兩種,經驗歸納以數量為準,因此如果沒有其他研究問題或是邏輯瑕疵,統計資料之效力大於個案舉證。但如果研究方法有明顯瑕疵,或是僅有結論而研究方法則視同斷言。邏輯演繹以條件因果為準,但會盡最大努力理解其他推論方式。
d.由於人類智識侷限,有時候可能出現雙方論證各自成立的狀況,此時我會期許雙方能夠跳脫實然攻防,而在應然上說服我相信此論證成立之理由,亦即進入價值攻防,此時勝負就以價值之攻防結果為準。
4.根屬性
a.根屬性包含狹義根屬,亦即需要性根屬,以及廣義根屬,亦即解決力根屬,此外還有利益最大的專屬性,弊害最小的必要性等等。其中只有狹義根屬影響論點成立,其餘僅影響解決力亦即利益之大小。
(四)判準/損益比
1.論點成立
a.政策性命題的論點成立是「針對特定事實之價值評價」成立,因此不合題的論點不成立,論證不成立的論點不成立,只有事實沒有價值的論點也不成立。論點成立之後,再考慮判準(損益比)是否成立。
2.可共量性
a.損益比較之利弊,必須基於相同之價值前提方能成立。因為利弊之判斷本身即是價值判斷,此為價值攻防之標的,而非損益比之內涵。
3.質量權衡
a.利弊的比較除了有量的衡量,還有質的加權,包含但不限於現況的急迫性和未來的發展性,資源的便利和稀缺,手段和目的,原則和例外等等,而各種損益比的選擇,如同定義和論證,背後必然是不同價值立場之衝突。若無法在此階段分出勝負則進入價值之攻防。
(五)價值/需要性
1.說服門檻
a.因為我是個價值虛無主義者,任何的價值對我來說都沒有意義。但為了使裁判成為可能,我接受任何價值的提出,沒有任何門檻。
2.評判原則
a.價值的優劣由兩個看似矛盾的要素組成,分別是可以想像,以及出乎意料。一言以蔽之就是「情理之中,意料之外」,兩者沒有優先順序,如果是非常可以想像的論點,對上難以想像但非常出乎意料的論點相比較,只能就個案進行判斷,無法保證最後的勝負。
b.此任何價值只有涉及具體對象之福祉,人們才會基於自身立場對其做出判斷,因此價值的比較,除了遵循價值後的結果外,還需要清楚指出影響的對象,否則我只好以個人角度出發進行裁量。
c.然而依循價值所為的行為結果為何,又仰賴雙方論證攻防,攻防後又有利弊成立需要損益比較,最後又回到價值判斷,形成相互纏繞不斷往後延伸的螺旋,端看哪一方打的深,哪一方就可以得勝。
3.其他喜好
a.價值的可貴在於信仰的堅定,如果某個價值的成立,是透過實然面攻防,確保持有這種價值的人,不用擔憂面臨不得不選擇的狀況,那麼我會難以感受此價值的意義。換句話說,我希望看到選手主動面對他方提出的弊害,並且使用己方提出的價值進行化解,而非透過資料進行規避,甚至使用話術左右閃躲不願意正面交鋒。勇於使用己方價值去詮釋弊害者,論點評價我將會從寬給分。
叄、階段評價
(一)原則
1.內容
a.內容亦即選手的論點掌握能力,評價方式如同論點評價,更有利於己方終局論點成立,或是他方論點不成立的內容,就是好的內容。
2.技巧
a.技巧表現按重要性分別有:口齒清晰、表達精確、情感動人等。
b.需要特別注意的是,對我來說,技巧好的前提是內容好,只可能存在內容好但技巧差,但不可能存在內容差卻技巧好的狀況。
c.換句話說,我認為內容和技巧沒有特別區分的必要,因此我並不會分別給予內容和技巧分數,也不會填寫「技巧&內容」欄目的分數。
3.態度
a.除了與比賽相關的評分,選手儀態也在評分考量之內。
肆、評判形式
(一)原則
1.整體評判
a.因為圈內風氣多著重講評論點勝負而忽視階段表現,導致兩者分歧時選手無所適從,個人也深受其害,因此我的評分單不會出現論點獲勝但階段落後導致「贏了論點,卻輸了比賽」的結果,絕對不會。
b.換句話說,我認為「內容/技巧」和「階段/論點」在最後判決的時候,並沒有區分的必要,唯有如此,裁判才能對自己的判決結果有完全的把握,也為其負起完全的責任,此乃裁判不可逃避之責任。
(二)細項
1論點
a.論點分數首先考慮程序問題和大會要求給分。如果沒有程序問題,則依照論點判決基準決定勝方,然後參酌階段分數決定多寡。而由於我的評分單不會出現「贏論點輸比賽」的狀況,所以論點分數將會以「能否填補階段差異」的考量給予,而非論點全判,或者其他標準。
b.不諱言的是,有時候可能出現階段差距過大,即便論點全判也無法扭轉結果的比賽,此時我會選擇重新檢視我對階段和論點的判決是否失當,然後重新得出可使論點勝負和最終勝負一致的比賽結果。
2.階段
a.我的階段分數採「相對給分」,如果沒有意外,正方一辯申論分數為上限分數之一半,後續選手錶現則以此為基準給分,以整數為單位。
3.其他
a.由於前述理由,我不會填寫評分單「技巧&內容」欄目的分數,而是依據評判心情,寫下影響階段分數的重要因素給予選手參考。例如特別扣分事項,包含但不限於特別惡劣的態度,過於荒謬的論述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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