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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證明打假靠執法者勝於靠消費者?


證明不了。

因為體制和人員能力的限制,中國的政府機關打假成效不怎麼樣。

假貨問題是需要全社會一起努力,需要一個長期的過程才能消除。

但是,消費者自身對打假幾乎沒有幫助。

首先程序繁瑣,取證困難。

政府機關打假需要嚴格依據程序,要求的證據非常嚴格,在實際打假中能夠取到的證據有限。另外程序對執法人員限制極大,程序和法規不適應中國假貨泛濫的實際國情。對售假販假的打擊打不到要害

證據有效性的問題,對證據和程序的要求太死,比如說,破獲一個售假窩點,只能證明現場的東西全是假貨,無法證明售出的東西真假。

打假的政府機關幾乎只有工商局一家,而適用的法規幾乎只有商標法一部。

其他機關?你看他們有幾個人?這還一直嫌公務員太多呢。

還有:

商標是私權,只有權利人主張才能打。

商標是私權,只有權利人主張才能打。

商標是私權,只有權利人主張才能打。

第二是難以追根溯源。

假貨總要有產地,真正想要根除假貨得從根源消滅,把制假廠家一窩端。然後由於售假和制假往往不在同一地區,產地的經濟很可能是由假貨帶動的,產地政府消極對待。

舉一個案例。

去年配合某知識產權公司,連續對某大型批發市場周邊銷售的某些著名品牌假調料進行查處。

那些假調料大多直接供給餐飲店,因為用的量大,所以銷量也很大。

廠家打假人員利用各種手段(例如在售假者車下安追蹤器什麼的,高大上不)發現存放假貨的窩點,跟蹤確認售假者大量進貨後,聯繫執法人員出動。

前提是,向執法機關出示了足夠的證明材料、確保了有足夠的執法人員有空。

我一個業務內勤,整整出了一年這種現場。

第一,內部大量莫名其妙的工作佔據了大批執法力量。

第二,以消費者自居的職業打假人嚴重佔用執法資源。

第三,確實執法人員的素質整體無奈,現在能辦這種案子的人都算人材了。

出現場,抵達窩點,公司打假人員忽悠開對方的門,有時候需要些肢體衝突控制住對方(我們不能上,上門就開不開了,我們也不能動手攔人)

好幾次當事人都從現場跑了,在現場乾瞪眼瞪好幾個小時。

我們跟著就進,屁股後面可能還跟一幫記者。

現場清點假貨,查找證據材料,扣押假貨,叫搬家公司運走。

可能現場的貨值就跟前期摸查的差很遠,因為他們出貨量很大,有時甚至撲個空。

行政強製法規定,扣押只能扣30日。最多再延期30日。也就是說60日內必須結案,要不就得發還假貨。

60日長么?有時候三十多天當事人就不露面,他不露面就不能處理了?請繼續看。

扣押當日立案,和打假公司索要鑒定材料,然後把當事人叫過來,各種黑紅臉忽悠。

試想一下,你是當事人,東西肯定沒收了,再罰你大幾萬,你會配合么?

所以法(tao)律(jia)宣(huan)傳(jia)是一個無法避免的環節。

由於現場是存貨場所,銷售情況根本一無所知,只能靠當事人承認。

那tm能有真話?

即便有真話,由於無法認定售出貨物是假貨(沒證據),對已售部分大多無法處理。

假貨的銷售價,也得靠當事人承認。

那tm能有真話?

按照正品貨值一般的當事人都能湊夠案值移送公安了,可是證據不足,各種威逼利誘後當事人也明白著呢,編出來一堆不靠譜的銷售價。

靠著這些沒邊的證據就算出罰款和沒收款的數額,幾千到幾萬不等。

幾萬多麼?少么?

在我們這幾萬就是大案子了。

為什麼不多罰點?

除了剛剛說的證據不靠譜,罰沒款是依據證據算出來的,還一個極二的原因:得考慮當事人的承受能力,得讓他能交得起。

為啥?罰太多他不交跑了怎麼辦?

按理說,罰繳分離,怎麼交是不是交得起就不應該執法部門考慮,你愛交不交,不交讓法院找你去。

可是實際呢,如果對方因為罰太多跑了,移送法院強制執行,按照程序手續幾乎要做一年(每年好幾百案子大半適用這個情況,都這麼玩啥也不用幹了),其中有需要送達當事人的文書。

都不知道跑哪省哪地了咋送達?只能登報公告。

(某一次當事人沒影了,未能直接送達當事人,寄送給他媳婦了。法院要我們證明他們是夫妻關係我去。人都找不著了怎麼證明????)

然後法院執行個一段時間回來,告訴找不到當事人,終止執行。

沒後話了。

結不了案了。

(中國的個人信用體系一日不建好,這種事情一日得不到解決)

單位05年到現在所有的強制執行案子(多數都不是打假)都在我柜子里呢,沒一個能執行回來的。

所以,還是得考慮執行的問題。

送達各種文書,交罰款,沒收物品(扣押轉沒收)。

為了儘快挽回這次的損失,當事人立馬又投入了新一輪的售假活動中。

某一次摸底時,公司那打假人員特興奮發現前幾次的上家了,看見前幾次某當事人在這次的人這拿貨。

逮住一看,跟上次是一家人。

來,接著交罰款。

前面說了,要追根溯源才能滅掉假貨。

一年來各當事人都交待,供貨商是個天津人。

啥天津人呢?

天津某縣,全縣都是做這個的。貼啥牌就是啥牌。

全縣人指著這個吃飯,政府指著這個拉動經濟。

打假公司去,人家都不理。

就是理,也逮不著任何東西。

制假廠子就在警察局對面,沒人管。

我們要不要去個線索移交函?

本題提到了消費者對打假的幫助。

上面說的是一套正經的比較規範的打假流程。

上述過程,消費者能夠參與任何一環么?

幾乎沒。

只有一幫職業打假人,各種舉報申訴複議訴訟,把我們糾纏在各種奇葩問題上。

結果呢,沒工夫去搭理打假公司了。

我這還得當好幾個被告呢,你們再去蹲個大點的窩點,聯繫分局執法隊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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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一句,商標打假,商標權利人出面鑒定是必要不充分條件。有權利人,他的材料不齊或商標權不清晰,未必能打。但是沒有權利人,則是幾乎肯定不能打。

商標是私權,只有權利人主張才能打。

商標是私權,只有權利人主張才能打。

商標是私權,只有權利人主張才能打。

(批發市場內的若干種國際知名商標除外)

所以,已經不僅僅是民不舉官不究的問題了。

你想舉,還未必有資格。


作者:匿名用戶

鏈接:被假貨坑是怎樣一種體驗? - 匿名用戶的回答

來源:知乎

著作權歸作者所有,轉載請聯繫作者獲得授權。

食物安全教育刻不容緩——曝光香港食物安全潛規則(組圖) *

自費舉報香港食物安全罪案274宗

正直市民遭香港當局打壓致精神失常

——一位受害女童父親的悲慘遭遇

Tac先生對女兒一直呵護有加。一天,三歲幼女食用香港某超市出售的食物後,持續高燒,送醫院急救,方知是感染腸胃炎。後經化驗,該食物內含有數十條蟲。

此後,Tac先生又發現多間超市出售發霉、變質和過期食物。對香港執法部門漠視投訴,玩忽職守的行徑,Tac先生極為憤慨,先後向主管當局、立法會議員發出數百封郵件,痛訴不安全食物之嚴重危害,跪求當局從善如流,重典治亂。然而,Tac先生的正義訴求,猶如石沉大海。

為防悲劇重演,Tac先生決定揭穿重重黑幕。透過對全港數百間大型超市的暗訪取證,Tac先生耗資逾萬元購買了數百種不同品種的過期食物作為證物交予當局,現場拍攝了數以千計的照片和影片,向當局提供了數十萬字的食物投訴供詞……

Tac先生調查發現,位於香港繁華商業中心區內某大型超市,在五個多月內,先後十一次售賣過期食物,而距離該超市不足五十米處,就是香港食物環境衛生署總部。更令人憤慨的是,Tac先生在銅鑼灣某超市付款購買多件過期飲品作為證物後,遭多名店員搶奪毀證。Tac先生致電當局求助,當局拒不派員到場執法,致使涉嫌干犯罪行者得以逍遙法外。

在八個多月內,Tac先生排除各種阻力,先後舉報了274宗超市涉嫌售賣過期食物的個案。而當局數以千計的執法人員又是如何監管和巡查的呢?官方資料顯示:此前三十個月內,當局發現食物已超過食用期限的個案總數為4宗。

冰凍三尺,非一日之寒。當局對商家罪行視而不見,對民眾健康麻木不仁,是造成今日香港過期食物泛濫成災、無良商家有恃無恐的根本原因。如果無人挺身舉報,香港食物安全觸目驚心的真相將永遠被掩蓋。Tac先生「不識時務」的舉報觸犯了當局大忌,惱羞成怒的當局展開了一系列瘋狂的報復行動,必欲置之於死地而後快。為了繼續粉飾太平,當局不斷玩弄花樣,刻意製造高壓恐懼,處心積慮地阻撓Tac先生舉報,以各種防不勝防的卑鄙伎倆,對Tac先生進行殘酷的精神迫害,致其精神健康狀況急劇惡化。Tac先生無法接受的是,作為納稅人,自己每年將辛苦賺得的血汗錢供養給政府,官員養尊處優,坐享高薪厚祿,卻罔顧市民權益,悍然動用政府資源,對付一個為公益而艱辛奔走的正直市民。

近年來,全國各地政府紛紛設立舉報專項基金,獎勵市民舉報食物安全犯罪,不遺餘力加大打擊食物安全犯罪力度。香港當局卻冒天下之大不韙,一方面窮凶極惡,視舉報人如眼中釘,不擇手段打壓市民舉報;一方面倒行逆施,放縱銷售商將一些容易變壞的食物日期標籤由「此日期或之前食用」篡改為「此日期前最佳」,以逃避法律懲罰。

《蘋果日報》、《星島日報》、《東方日報》、《明報》、《太陽報》、《文匯報》、新浪網等香港各大媒體對Tac先生舉報過期食物進行了全面報導,香港食物安全醜聞欲蓋彌彰。然而,食物安全「無人管」的亂象不但沒有收斂,反而愈演愈烈,持續蔓延。痛定思痛,Tac先生不得不尋求全國輿論的聲援。此時的Tac先生,面對排山倒海的壓力,精神瀕於崩潰,經香港某醫院精神科確診患上「混合性焦慮抑鬱症」,疾病的折磨時常讓他痛不欲生。

人間正道是滄桑。Tac先生不畏強權,曝光香港食物安全潛規則,為堅守良知,捍衛正義付出了慘重代價,期盼社會各界仗義執言,愛心人士伸出援手,一起幫助Tac先生走出困境。(Tac先生郵箱:enquiry@china.com)

* 更多圖片請透過百度或谷歌搜索「曝光香港食物安全潛規則」


打假是相關執法部門的職責,但是目前來說他們的職責卻不止於此。案件多是客觀情況。雖然雇了些水平了了,脾氣不小的臨時工,但他們沒有執法權,只能幹瞪眼,瞎bb。所以目前無法證明執法部門勝過消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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