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為了所謂正義殺人?
例如《東方快車謀殺案》,例如《七宗罪》,例如「女魔頭」艾琳·沃諾斯。或者說最近在知乎突然被激烈討論的「刺死辱母者?」
因為法律無法有力懲罰罪人,便自己當審判者,為心中的正義殺人。當然,審判者心中的正義也一定程度符合多數人心中的正義。
其實死亡通知單大結局裡已經探討過這個問題了: 「你說得不錯。」羅飛高聲道,「你不會恨我,正因為我從不憑私慾抓人。在我抓過的罪犯中,有些人的遭遇令我非常同情,但我仍要將他們繩之於法;而另有一些人,我雖然對其行徑極為厭惡,但我卻不會動他們分毫。我僅以法律作為執法行為的最高準則,在任何情況下,個人的好惡都不會影響到這個準則。只有這樣,法律才能保持住她的尊嚴。法律有了尊嚴,人們才能安心地接受法律的保護,犯罪者也會心服口服地接受法律的制裁。當我以法律的名義去懲治罪惡的時候,罪犯們沒有怨言,受害者一方也會感到由衷的欣慰。我不敢想像,如果我是Eumenides,我只憑自己的是非觀就制裁了那麼多的罪犯,那麼今天又會是一種什麼樣的局面?」
會場內一時間無人說話了,即便是最激進的私刑支持者,此刻也禁不住要鄭重思考這個問題。
在靜默的氣氛中,羅飛繼續自問:「我還敢這樣安然站在燈光下嗎?我又該怎麼去面對當事人的親屬?或許我仍然可以說:我是為了維護『正義』,可這樣的正義又有什麼意義呢?鮮血只能引發更多的仇恨,人們的情緒將更加狂躁,社會矛盾也會更加尖銳,這就是我們想要的嗎?」
羅飛用目光掃視著全場,自問自答:「——不,絕對不是!真正的正義應該能化解仇恨,撫平人們心頭的創傷。我今天抓了錢要彬,那個受傷的女孩便可以得到寬慰,她會感謝法律,她會相信這個社會仍有公平存在;可如果讓Eumenides制裁錢要彬,女孩又會怎麼想?她感謝的是暴力,是私刑,而遭遇不公的仇恨感將長存在她內心深處,那仇恨在社會中侵蝕蔓延,最終將影響到你我的生活。」
鄭佳在人叢中遠望著羅飛,她或許是最理解對方話語的人。那飽含毒液的發簪就藏在她的衣兜里,無聲地印證著羅飛的判斷。而明明頗為動容,她的目光在羅飛和鄭佳身上來迴轉了兩圈,悄聲但卻誠摯地說道:「我應該謝謝你們。」
鄭佳無聲一笑,她握住明明的手,一顆懸著的心到此刻徹底放了下來。
「也許我的話有些啰嗦,但我還想再多說兩句。」羅飛悠悠抬起目光,視線有些飄渺,「因為我相信,那個殺手,Eumenides,他現在也能聽到我的話語。」
好不容易平靜下來的觀眾席又是一片嘩然,人們紛紛轉頭四顧:難道那個傢伙就藏在人群中間嗎?
羅飛輕輕一嘆,又道:「其實我很了解那個孩子。從情感上來說,我並不討厭他,我甚至有些喜歡他。但他踐踏了法律,所以我必須擊敗他,維護法律的尊嚴。不管最終的結局如何,我今天都已經盡到了最大的努力。我希望他能夠明白:法律有時的確並不完美,有些罪惡超出了法律的懲治範圍,而有些人則可以耍手段逃脫法律的制裁;但我們決不可因此而擯棄法律,相反,我們應該去努力去完善她,去捍衛她,即便是犧牲自己也在所不惜。而這樣的犧牲才是有意義的!」
文士和法利賽人帶著一個行淫時被拿的婦人來,叫她站在當中,就對耶穌說:「夫子,這婦人是正行淫之時被拿的。摩西在律法上吩咐我們把這樣的婦人用石頭打死。你說該把她怎麼樣呢?」他們說這話,乃試探耶穌,要得著告他的把柄。耶穌卻彎著腰,用指頭在地上畫字。他們還是不住地問他,耶穌就直起腰來,對他們說:「你們中間誰是沒有罪的,誰就可以先拿石頭打她。」於是又彎著腰,用指頭在地上畫字。他們聽見這話,就從老到少,一個一個地都出去了,只剩下耶穌一人,還有那婦人仍然站在當中。耶穌就直起腰來,對她說:「婦人,那些人在哪裡呢?沒有人定你的罪嗎?」她說:「主啊,沒有。」耶穌說:「我也不定你的罪。去吧,從此不要再犯罪了!」(約翰福音 8:3-11 和合本)
曾經,我們都相信正義。
可是後來我發現
你有你的正義,我有我的正義。
到了最後,我們都滑向了非正義的邊緣。
——維克多.雨果諾蘭的蝙蝠俠2中,蝙蝠俠抓住小丑而不殺,把他丟進警察局。最後小丑逃跑,殺死了更多的人,把整個哥譚市弄得雞飛狗跳。
對於這樣一個故事,我陷入了深深地沉思沒有人有資格自稱是為了公平和正義去殺人。
除非公平正義自己把權柄交給你。上帝是公義的本體,所有權柄在祂那裡。《司馬法》
殺人安人,殺之可也;攻其國愛其民,攻之可也;以戰止戰,雖戰可也。
善論心,惡論跡。
殺人是惡事,正義神聖之類的「心」是無用廢話。已經是惡事,已經必然有損失,那麼必須要有超出損失的收益才可以做。因此,殺人安人,殺之可也。不能安人的殺人,只能被人殺,以安人。
羅爾斯、洞穴奇案、電車案,都可以對此說上一大篇。但我還是更想說拉德布魯赫的,摘一段舊作讀書報告:
他借鑒亞里士多德的正義觀,區分了兩種正義;「矯正正義要求的那兩個人彼此間享有同等的權利,而分配正義要求的至少三個人中的一個得承受別人的負擔,或者保障別人的利益,是其他人的上級。」[1]前者是實質的,後者是程序的;後者基於前者,前者由後者保障。
他在本體論上雖與康德一致,正義觀卻與康德有所不同:
正義感完全不同於良心,它首先需要以冷靜的理智為前提條件。良心宣告了我們在個別事件中的義務,而事先在我們的意識中並不一定會出現能夠證明這是我們的義務的一般準則;與之相反,我們從來都只是通過對一般規範的領悟才意識到我們的權利,我們的權利也正是從這種領悟的點滴中得到的。因為道德規範對處於個體中的人有效,而法律規範則對處於相互聯繫中的人適用,道德義務強烈要求我的承認,而不考慮它是否要求別人在相同狀況下也具有有效性;這樣,只有當我在相同狀況下承認了別人也具有同樣的權利之後,才能夠順理成章地賦予自己這項權利。沒有這個一般化的過程,我們就只能一直出於殘暴的情感,而絕不會是出於合理的情感來提出各種類似的要求。因此,正義感要求一種靈活的精神,這種精神必須能夠從特殊到一般,從一般再到特殊反覆變換。[2]
他認為,道德規範的普遍性在於主體間的平等性,正義要能從特殊的(如自己的良心)轉化成一般的、現實的,再復歸特殊的。即使自認為是應然的,並一以貫之,結果可能如伏爾泰所言:人人手持心中聖旗,滿面紅光走向罪惡。
[1] [德]拉德布魯赫:《法哲學》第四章,王朴譯,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33頁。
[2] 同上書,107頁。
所以從哲學上講,如果基於上述正義而殺人,是有合理性的,但很多人自以為正義,卻沒有上述的理性或道德,既認識不到,也不能做到;而具體行為、結果不同,評價也不同:正當防衛殺死殺人犯,是合法的;認為這是殺人犯,或者肯定成為殺人犯,於是將其殺死,這是非法的。非全知全能者不得談正義,這才是人類之所以有成文法的原因。為正義殺人,存在,值得鼓勵,因為為正義殺人的那個人叫法警。法警對死刑犯扣下扳機的時候,他不是一個具體的人,而是人類社會體系伸出的一隻手。至於其它人,不存在「為了正義」殺人這種情況。
首先,凌駕於法律之上的正義不叫正義,不應該以暴制暴,而之所以有打著正義的旗杆去實施犯罪的,那麼肯定在他們心中有自己認為的法律底線,這個底線很嚴格,稍有不慎,就會落入他的「法網」,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人們對於慾望,權力,自由的所求,這也是不公平的,人們都要被他主宰,由他決定誰生誰死。 在回過頭來看他自己,為什麼要自己去實現正義,可想而知,因為正常的渠道下他認為的正義是行不通的,而正常渠道的正義就是法律啊,他不相信法律,漠視法律。一般的老百姓對法律是比較敬重的,就算有怨言也是敢怒不敢言,而他把怨言付諸於行動,其中應該有一種動力在推動著他,他一定經歷過某些事,他一開始也是認為法律會有所作為,但是最後他發現他錯了,應該得到懲罰的人反倒逍遙法外,從希望到失望的強烈反差,每天都重新充滿希望而每次又落空,久而久之,他再也不相信了,他要用自己的力量去懲罰。
而我認為可能會正義犯罪的,極有可能是執法人員,因為首先執法人員對於法律是非常熟悉的,他們也清楚法律的弊端,清楚有多少有罪的人逃脫法律,最關鍵的就是如果是正常百姓,他們如何去尋找有罪的人,他們沒有執法人員所有的權力。
是指光榮處決嗎?這很清真。
為什麼電視里替天行道的不是只露雙眼的黑衣人,就是視死如歸的大義士?因為他們知道總有人要擔責任。既然法律制裁不了天,那就制裁你吧,誰讓你替了天呢。
法制範疇外的「正義」取決於語境。大體上就是指一種暴力、強制行為符合多數在場者的價值觀。例如,一個聖母掉進賊窩,對賊娃偷雞摸狗指手畫腳,賊頭憤而強叉她,在賊娃看來就是正義的。
亂入。。。不贊同為了正義而殺人!
每一個人,他心目中的正義的標尺都不一樣,這跟每個人自身的成長、閱歷、年齡、學歷等等有關。單純為了自己心中的正義去殺人,違背社會規範準繩,整個社會都會缺乏安全感。你怎麼看待打著愛國的旗號殺敵
出發點是好的,只是自己也難免陷入法律的制裁以及大眾的道德審判中。到底應該遵循法律還是以暴制暴,不過是意識形態問題,身處當下這種法治社會中,考慮問題就繞不開相應意識形態的影響。最後,只能說,我是接受這種方式的。
明顯的,一個房間里有10個對其他人無害的人和一個殺人的惡人,他已經殺了8個人,你沒有任何阻止他的手段,除了殺了他。你會為了保護剩下的兩個人走進房間殺了他嗎?也許你會說,無論出於什麼目的的殺人都不是正義,但在我看來讓儘可能多的無辜之人活下來就是正義
照我看,這些正義還是收起來為好,就是正氣滿滿,道德感爆棚做的事情殺傷力才打,某教你說他不是憂心人類前途命運嗎?然而這種正義誰想要
這是一個法律社會…正義是道德範疇。
一個人想要「正義殺人」,首先要腦子,先問是不是正義;然後要有良心,決定維護正義;然後要有力量,不僅不會被犯罪分子反殺,還能反殺其他的正義勢力。這樣的人就厲害了,招安都沒用,只有造反成功這樣一個下場
無論出於什麼目的 幹了事就要承擔後果 化身正義使者當然可以 可也要考慮化身正義使者的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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