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以法人為主的民事主體組織類型清單
本文按照《民法總則》的規定,將我國各種組織類型的實例進行分類匯總,並列出主要的法律法規,便於在法律事務中快速找到組織的民事主體相關法律規定。
第一部分 法人
法人的特點是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即對於法人的出資人來說,只承擔有限責任。
一、營利性法人
1、公司
公司是最典型的法人。我國公司有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兩類。主要法規:《公司法》
2、其他企業形式
我國《公司法》施行之前,《民法通則》規定了一些法人類型,包括全民所有制企業、集體所有制企業、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合營法人、這些企業絕大多數都可認為是營利性法人,而且現在很多都改為了公司的形式。主要法規:《公司法》《民法通則》《企業國有資產法》《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鄉村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外資企業法》
二、非營利性法人
只要以非營利目的成立,不向成員分配利潤的法人,都屬於非營利法人。
1、事業單位
具備法人條件,為適應經濟社會發展需要,提供公益服務設立的事業單位,經依法登記成立,取得事業單位法人資格;依法不需要辦理法人登記的,從成立之日起,具有事業單位法人資格。《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
2、社會團體
具備法人條件,基於會員共同意願,為公益目的或者會員共同利益等非營利目的設立的社會團體,經依法登記成立,取得社會團體法人資格;依法不需要辦理法人登記的,從成立之日起,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
3、捐助法人
具備法人條件,為公益目的以捐助財產設立的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等,經依法登記成立,取得捐助法人資格。基金會和部分具備捐助法人資格的社會服務機構屬於捐助法人。《基金會管理條例》《宗教社會團體登記管理實施辦法》《宗教事務條例》
4、其他社會服務機構
《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
三、特別法人
1、機關法人
依據法律或行政命令成立,具有獨立財政預算經費,運用國家權利從事國家管理職能或社會公共管理職能的機構。縱向包括中央和地方各級國家機關法人;橫向包括權利(立法)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軍事機關,黨的機關。機關法人的民事活動範圍收到其職能所需活動範圍的限制,超出此範圍,機關法人不具有民事主體資格。
2、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
即82年之前的人民公社,現在叫村民委員會,詳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是特殊的法人,例如可能不能破產。將來會有更多具體規定。
3、城鎮農村的合作經濟組織法人
「城鎮農村合作經濟組織」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不同」,前者由農村自願加入,後者由成員自動構成。
《農民專業合作社法》本法所稱農民專業合作社,是指在農村家庭承包經營基礎上,農產品的生產經營者或者農業生產經營服務的提供者、利用者,自願聯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經濟組織。
4、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法人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具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法人資格,可以從事為履行職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動。未設立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村民委員會可以依法代行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職能。《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
第二部分 非法人組織
1、個人獨資企業
《個人獨資企業法》,本法所稱個人獨資企業,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財產為投資人個人所有,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營實體。
2、合夥企業
《合夥企業法》本法所稱合夥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普通合夥企業和有限合夥企業。普通合夥企業由普通合伙人組成,合伙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本法對普通合伙人承擔責任的形式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組成,普通合伙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3、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專業服務機構
律師事務所《律師法》,會計師事務所《註冊會計師法》(大型會計師事務所可以是有限責任的法人)。
第三部分 以自然人身份參與民事活動的「組織」
1、個體工商戶
自然人從事工商業經營,經依法登記,為個體工商戶。個體工商戶可以起字型大小。《個體工商戶條例》
2、農村承包經營戶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依法取得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從事家庭承包經營的,為農村承包經營戶。《民法總則》《民法通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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