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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信用體系日趨完善,「不誠信」風險越來越大

編者按:2018年2月1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於納稅信用評價有關事項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8號),將新設立企業、全年沒有營業收入的企業以及適用企業所得稅核定徵收辦法的企業納入納稅信用評價範圍。本期華稅律師為您解讀在企業納稅信用體系日趨完善的背景下,企業應該關注那些稅務風險。

一、8號公告的核心內容

1、完善納稅信用評價範圍的制度   將《信用管理辦法》中未納入納稅信用評價範圍的3類企業將參迦納稅信用評價:一是新設立企業,指從首次在稅務機關辦理涉稅事宜之日起時間不滿一個評價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的企業。二是評價年度內無生產經營業務收入的企業。三是適用企業所得稅核定徵收辦法的企業。

2、增設M級納稅信用級別和適用範圍。   增設M級納稅信用級別,納稅信用級別由A、B、C、D四級變更為A、B、M、C、D五級。M級納稅信用適用未發生《信用管理辦法》第二十條所列失信行為的新設立企業和評價年度內無生產經營業務收入且年度評價指標得分70分以上的企業。

3、明確納稅信用M級企業適用的激勵措施。   新規明確對M級企業賦予兩項激勵措施:一是可在網上勾選認證增值稅專用發票,不用再前往辦稅服務廳辦理增值稅發票認證;二是稅務機關加大服務力度,適時進行稅收政策和管理規定的輔導。

上述核心變化使得納稅信用評價體制更加科學、具體,根據規定,8號公告將於2018年4月1日正式實施。

二、我國納稅信用評價體系整體規劃

納稅信用建設是我國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根據《國務院關於印發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的通知》(國發〔2014〕21號),我國對於納稅信用建設的整體規劃是:建立跨部門信用信息共享機制。開展納稅人基礎信息、各類交易信息、財產保有和轉讓信息以及納稅記錄等涉稅信息的交換、比對和應用工作。進一步完善納稅信用等級評定和發布制度,加強稅務領域信用分類管理,發揮信用評定差異對納稅人的獎懲作用。建立稅收違法黑名單制度。推進納稅信用與其他社會信用聯動管理,提升納稅人稅法遵從度。

可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8號屬於上述納稅信用體系建設的一個組成部分,是落實「進一步完善納稅信用等級評定和發布制度,加強稅務領域信用分類管理,發揮信用評定差異對納稅人的獎懲作用」的具體體現。對於上述規劃中的其他事宜,國家也正在穩步有序推進:

1、跨部門信用信息共享。包括國地稅之間,以及稅務部門與工商、銀行、土地、公安等部門的信息交換日趨頻繁,各地紛紛成立稅警辦公室。跨部門信用信息共享成為常態。

2、涉稅信息交換。除了國內,我國還在積极參与全球金融賬戶涉稅信息交換,2018年9月我國將首次與國外近100個國家(地區)進行金賬賬戶涉稅信息交換,國外金融機構也不再是安全港。

3、稅收違法黑名單制度。2017年1月,稅務總局與34個部門共同簽署《聯合懲戒合作備忘錄(2016版)》,將參與聯合懲戒的部門由21個增加到34個,聯合懲戒措施由18項增加到28項。根據最新的統計,2017年全國各級稅務機關共計公布稅收違法「黑名單」4228件,同比增長近2倍;推送多部門聯合懲戒6.42萬戶次, 同比增長153%。

伴隨上述各項機制的不斷落實,征納雙方信息不對稱的局面正在逐漸改變,無論是對於稅務機關納稅評估的開展,還是對納稅人進行稅務檢查、稽查,都更加具有針對性。

三、風險提示與建議

稅收誠信體系旨在建立「懲惡揚善」的機制,對於納稅人而言,誠信可以享受到更好的納稅服務,比如新規中對M級企業賦予兩項激勵措施:一是可在網上勾選認證增值稅專用發票,不用再前往辦稅服務廳辦理增值稅發票認證;二是稅務機關加大服務力度,適時進行稅收政策和管理規定的輔導。

但是,納稅信用體系建設的重點無疑是針對「不誠信」的納稅人,通過設置種種限制,使得不誠信的納稅人「寸步難行」,相比較於單純的事後行政處罰、刑事處罰,具有其獨特的優勢,並與法律手段共同形成合力。在此背景下,對於納稅人而言,防範法律風險,最好的對策就是遵循稅法規定,提高稅務事項處理的合規性。

作者:劉天永,北京華稅律師事務所主任,全國律協財稅法專業委員會副主任兼秘書長,法學博士,經濟學博士後,稅務律師,註冊會計師,註冊稅務師;QQ和個人微信號均為:977962,添加可互動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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