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嫌疑人剛被採取強制措施時刑事會見重要性的想法
關於嫌疑人剛被採取強制措施時刑事會見重要性的想法
刑事案件的辯護中,前往看守所會見是基礎工作也是重要工作。特別是嫌疑人剛被採取強制措施時的,能否在會見中與嫌疑人建立真正的信任關係,決定了能否真實全面的了解案情,進而決定了能否為嫌疑人提供合理合法的辯護方案。
而僅僅會見這項工作,實踐中也有「帶話律師和辦案律師」兩種,所謂「帶話律師」顧名思義就是前往看守所會見時,僅在嫌疑人和親人或朋友之間傳遞話語;基本不參與案件方面的解答,見一次付一次費用。而辦案律師,即是家人委託的正常代理律師,負責會見,與公檢法溝通、閱卷、開庭等事宜。
實踐中委託律師會見的主要有兩種:
第一、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近親屬,在突然收到公安機關刑事拘留通知書時,就急忙前往看守所門口,花些錢先委託一個律師去會見一次,了解情況。一些委託人身份材料或者基本親屬關係的證明材料也不提交給律師;有的委託人在律師讓其提供相應身份材料時,反而認為律師不夠專業,沒有「能力」。而,如果不提供相應身份證明材料,被羈押的嫌疑人或被告人都不確定是否真的是自己親人的委託,這樣律師與嫌疑人之間的信任可能無法建立,進而影響會見目的的實現。
第二、很多團伙類的犯罪,一部分同案犯在逃,一部分同案犯被關押,這時在逃的同案犯,為了了解案情,了解裡面的人有沒有把自己供出來?怎麼說的?說到什麼地步等等。往往就冒充在押同案犯的親戚簽個委託書,然後就讓律師會見。但這時,律師會見是無法真正了解案情的。因為,雙方無法建立真正的信任,因為他知道他的親人跟本不在這裡或者就沒有這個親戚。他自己明白,是未被關押的人來打聽消息的,所以出於本能的自保,也是不會講實情的。
一些想法:
第一、正常的會見手續,除律所會見介紹信、律師證、委託書外,還需要親屬提供一定的關係證明材料,比如說身份證、結婚證、戶口簿等材料,最好能提供原件,以便律師在會見時,交給嫌疑人看,讓他能相信律師真正是自己親屬委託的,以便律師和嫌疑人之間建立信任,從而願意向律師說出真實的案情,讓律師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給嫌疑人提出合理的訴訟方案、相應的申請及辯護意見等,比如,及時申請取保候審,向檢察院提出不批捕意見、申請變更強制措施、提出辯護意見等事宜。
第二、一般情形下,律師在建立委託關係並前往看守所會見後,可能需要2至3次的會見才能與嫌疑人建立信任關係,複雜的案件可能需要更多次的會見才行,然後才能全面、真實的了解案情。
第三、親戚朋友剛被採取強制措施時,前幾次的會見最好能委託專業信賴的刑辯律師前往看守所會見。有些當事人可能覺得律師收費越便宜約好,所以找收費低的律師會見。但是,反過來想一下,如果收費低,就需要走量,需要會見次數多才能增加收入。那麼,去一次看守所,可能要會見幾個嫌疑人人,加上在看守所等待辦手續的時間,能夠留給每一個嫌疑人的時間是非常有限的,再加上其他的因素,基本上很難真正了解案情,嫌疑人也無法說太多,往往有所隱瞞,根本沒有時間給予法律方面的諮詢和解答。所以,律師出來後能提供的信息也不多,就可能誤導家屬,認為「案子不大,沒什麼事兒」。
刑事辯護關係到每一個當事人的生命或自由,絕不能有半點兒戲,必須全力以赴處理每一個案件,不辜負當事人的信任,更不能辜負自己刑事辯護的初心。
王韌 合伙人
上海市百匯律師事務所 刑事部
電話(微信):13651835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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