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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之毫釐,差之千里,稅務機關處罰計算不能馬虎

編者按

司法實踐在推動社會法治化過程中發揮了巨大作用,司法監督對行政權力的實施劃定了一道紅線,這道紅線包括了各種法律法規、法律原則與社會善良風俗。法院不僅從實體與程序兩方面對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同時還考慮合理行政、比例原則等。越過紅線的行政行為,將被依法撤銷。

一、案情簡介

武威金蘋果農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蘋果公司」)位於武威市涼州區榮華西路21號,法定代表人系陳榮賢。2017年2月7日,武威市涼州區地方稅務局稽查局(以下簡稱「稽查局」)對其作出涼地稅稽罰[2017]5號《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金蘋果公司在2010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間少申報繳納(扣繳)地方各稅費308662.59元。遂依據《稅收徵收管理法》的規定對其少申報繳納城建稅、房產稅、印花稅、車船稅、企業所得稅,處以少繳稅款50%的罰款,即102725.07元;對其未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的行為,處以應扣少扣50%的罰款,即49863.20元。共計處以罰款152588.85元。金蘋果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法院認為,稽查局處罰認定事實不清,主要證據不足,程序違法,依法應予撤銷。

二、各方觀點

金蘋果公司認為:

1.稽查局作出處罰程序違法

金蘋果公司在聽證會上就稽查局列舉的一份關鍵證據(金蘋果公司工作人員嚴科民的簽字)提出,該簽字非嚴科民本人所簽,系偽造。但稽查局對金蘋果公司的意見既不調查核實,也未進行筆跡鑒定確定真偽,便認定該簽字系本人所簽無誤,屬於程序違法。

2.稽查局認定事實不清

首先,2014年7月14日稽查局對金蘋果公司進行了稅務稽查,金蘋果公司根據稽查局要求補繳稅款與滯納金,因此違法結果已不存在。而稽查局時隔一年作出處罰決定,屬於認定事實有誤。

其次,處罰決定書中對少繳稅款的數額存在多處計算錯誤,小數點標錯一位,導致數額增加十倍,並且存在重複計稅的問題。

3.處罰適用法律錯誤

處罰決定書告知提起訴訟的時效為3個月,而新法規定為6個月,應當適用新法。

稽查局認為:

1.程序完全合法;

2.對於少繳稅款的數額計算與重複計稅問題,屬於納稅爭議,對納稅爭議不能直接提起行政訴訟,因此對實體問題不就行答辯;

3.適用法律正確。

法院認為:

1.《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複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採納。本案中,稽查局未對金蘋果公司在聽證會上提出的2011年應繳稅費計算表中"楊科民"的簽字不是楊科民本人所簽的異議進行複核,屬程序違法。

2.金蘋果公司於2015年3月13日按照稽查局的要求,繳納了全部稅款和滯納金,少繳應納稅款的情形已經消失,而稽查局於2017年2月7日才作出處罰決定書。

3.處罰決定中存在幾處計算錯誤,屬於認定事實有誤。

三、華稅點評

為了防止行政權力的濫用,我國《行政處罰法》開宗明義地提出,本法制定的目的在於「范行政處罰的設定和實施,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有效實施行政管理,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本案中,稽查局處罰程序違法與稅額計算錯誤是十分明顯的,小數點標錯,數額擴大十倍,可謂「失之毫釐差之千里」。這也是導致處罰決定被撤銷的最直接因素。

但是,本案法院判決仍然有所欠缺,對原告提出的一些觀點與被告提出的答辯意見未作正面回應。例如,稅額計算錯誤,是否屬於納稅爭議,從而必須先納稅,後複議,才能提起訴訟?在稽查過程中補繳稅款、滯納金,近兩年後才作出處罰決定是否合理?告知的起訴期限,是三個月還是六個月?

華稅認為,首先,對於稅額的計算錯誤,直接關係到罰款數額的多少,因此在本案當中,不屬於納稅爭議,行政相對人可以直接對此提起行政訴訟。其次,金蘋果公司認為補繳稅款、滯納金後違法結果已經消失,觀點錯誤。由於金蘋果公司違法事實已經存在,補繳稅款、滯納金只是採取的補救措施,並不能消除業已存在的違法事實;此外,稽查局作出處罰決定,沒有超出《稅收征管法》第八十六條規定的五年期限。最後,儘管違法事實發生於2010年至2013年,但是處罰決定於2017年作出,應當適用2017年現行有效的《行政訴訟法》,其中,對起訴期限的規定是6個月。

作者:劉天永,北京華稅律師事務所主任,全國律協財稅法專業委員會副主任兼秘書長,法學博士,經濟學博士後,稅務律師,註冊會計師,註冊稅務師;QQ和個人微信號均為:977962,添加可互動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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